1 / 36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培训讲义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主编 二 0 一一年八月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培训讲义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主编 二 0 一一年八月. 主要内容.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相关知识 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内容 四、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升级办法 五、个人所得税法相关基础知识.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相关知识 (一)修改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公布实施.

Download Presentation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培训讲义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主编 二 0 一一年八月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培训讲义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主编二0一一年八月

  2. 主要内容 •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相关知识 • 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内容 • 四、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升级办法 • 五、个人所得税法相关基础知识

  3.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相关知识(一)修改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公布实施一、新个人所得税法相关知识(一)修改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公布实施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胡锦涛主席签署第48号主席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1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4. (二)这次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 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 • 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将现行工资薪金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 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 • 纳税期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

  5. (三)新旧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内容比较

  6. 新旧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内容说明 • 一、优化了税率结构。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级次由九级变为七级,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都有所变化 。 • 二、调整了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标准。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升到每月3500元。 • 三、延长了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由次月七日内改为次月十五日内。

  7. (四)新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内容比较(四)新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内容比较

  8. 新旧个税法实施条例修改内容说明 • 1 .减除必要费用的调整。由按月减除2000元调整为按月减除3500元。 • 2 .减除费用的基础的调整。由每月2000元调整为每月3500元。 • 3 .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的调整。由2800元调整为1300元。(第六条中所说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根据条例,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9. (五)新旧税率表比较(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五)新旧税率表比较(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10. 新旧税率表比较(表一)说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率表比较(表一)说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一、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由九档 调整为七档,每级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有所调整。 二、税率相应由5%— 45%调整为3%—45%。 三、速算扣除数相应由0-15375变化为0-13505。

  11. (五)新旧税率表比较(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新旧税率表比较(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12. 新旧税率表比较(表二)说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新旧税率表比较(表二)说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一、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仍然是五档,每级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有所调整。 二、每级距税率没有变化。 三、速算扣除数相应由0-6750变化为0-14750。

  13. (六)新个税法对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 • 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 • 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 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 ; • 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14. 新个税法对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 • 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 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纳税人数将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将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负担。与此同时,该法通过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使得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实现进一步减税。

  15. 新个税法对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 • 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变化联动,能够使一部分高收入者在抵消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得到的减税好处以后,适当增加了一些税负。

  16. 新个税法对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 • 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 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以下的纳税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

  17. 新个税法对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 • 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纳税期限由次月7日内改为次月15日内,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18. 9月1日之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9月1日之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19. 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9月1日之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

  20. 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1:某中方员工2011年9月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收入4600元,奖金400元,该员工在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调整前后的缴税情况如下: 旧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4600+400-2000=3000元 应纳税额=3000*15%-125=325元 新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4600+400-3500=1500元 应纳税额=1500*3%=45元 比较上述两个计算公式,新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比旧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少缴纳280元。

  21. 调整前后所缴税金额比较表

  22. 例2:某经理为来华的外籍公民 ,2011年9月份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000元。计算该经理9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旧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6000-4800)*10%-25=95(元) 新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6000-4800)*3%=36(元) 比较上述两个计算公式,新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比旧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少缴纳59元。

  23. 例3: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月收入3400元(已扣 “三险一金” ),当月又一次性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旧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3400-2000)*10%-25=115(元) 24100/12=2008.33元,相对应的税率是15%,速算扣除数是125 24100 *15%-125=3490 (元) 应纳税额=115+3490=3605 (元) 新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24100-(3500-3400)]*10%-105=2295(元) 比较上述两个计算公式,新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比旧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少缴纳1310元。

  24.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内容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内容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1、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税率表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5.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26.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税率表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27. 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28.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前列第二条规定执行。(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前列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29. 四、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升级办法 • 一、纳税人可自行向省局网站下载升级版本。 • 二、电话咨询方欣科技公司。(咨询电话:4006102366) • 三、由方欣科技派各地市的软件维护人员上门操作。 • 四、电话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

  30. 五、个人所得税法相关基础知识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1. (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

  32. (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3. (三)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4. (四)个人所得税减税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35. (五)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36. 谢 谢!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