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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救己! 發生車禍時不能不知道的法律問題. 主講人 : 通識教育中心 衛芷言. 1. 交通事故發生初始. 1.1 報警. 報警前,除非必要,儘量不要移動現 場事故車輛 拍照、錄影、劃線、注意自身及對方 的安全 肇事逃逸 可能有較嚴重的法律責任─ 吊銷執照、刑法遺棄罪. 能否不報警? 損失不大 趕時間 …… 私下和解 的問題?. 1.2 警方的作業程序、管轄. 警察部門的車禍管轄分工 急救後,拍照與丈量、訊問當事人. 1.3 事故聯單. 事故聯單─一定要索取的重要文件 仔細檢查聯單填寫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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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救己!發生車禍時不能不知道的法律問題 主講人:通識教育中心 衛芷言
1.1 報警 • 報警前,除非必要,儘量不要移動現 場事故車輛 • 拍照、錄影、劃線、注意自身及對方 的安全 • 肇事逃逸 可能有較嚴重的法律責任─ 吊銷執照、刑法遺棄罪
能否不報警? 損失不大 趕時間……私下和解的問題?
1.2 警方的作業程序、管轄 • 警察部門的車禍管轄分工 • 急救後,拍照與丈量、訊問當事人
1.3 事故聯單 • 事故聯單─一定要索取的重要文件 • 仔細檢查聯單填寫的內容 • 確定聯單填寫員警的稱呼與單位
1.4 製作筆錄 • 現場筆錄製作的注意事項 • 事後製作筆錄
2.1 警察部門對事故爭議的初步判斷現場事故圖與照片(記得糾錯)
如何取得現場事故圖與肇事責任初判表? • 事故聯單上的員警電話及姓名 • 需至特定場所取得 • 一定期日之後始能取得
2.2 行車事故鑑定肇事責任有疑義時的鑑定機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鑑定的申請與付費:自行申請及司法機關轉交 • 鑑定委員會要求當事人到會說明 • 鑑定報告書及事故責任 • 鑑定不服的覆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 • 2. 行車事故鑑定在司法程序上的意義
2.3調解程序: • 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 自行聲請調解、司法機關轉託調解 • 調解成立與不成立 • 調解程序:獨特的調解文化
2.4 刑事告訴程序及民事程序的啟動 • 刑事過失傷害告訴提告方式: • 向事故管轄警察機關提告 • 向事故發生地法院檢察署提告
刑事訴訟法第 242 條 •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 • 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2.提出告訴的時效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一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3. 非告訴乃論及告訴乃論之罪一般與車禍有關者為過失傷害 公共危險
3.司法程序及損害賠償、保險 • 3.1 刑事訴訟的進行程序 • 受地方法院檢察署傳喚:刑事傳票 • 偵察後的處置:調查事實、轉託調解;起訴、緩起訴或不起訴
3.2民事訴訟或刑事附民程序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請刑事訴訟附帶民事求償之訴民法第 197 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4.1車禍事件得請求的費用項目 • 強制責任險得理賠的費用項目 • 過失責任相抵原則 • 民法第 217 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車禍事件當事人賠償的簡易公式 • 賠償義務人自付額 + 強制險得理賠金額 = 請求權人得請求賠償之金額 • 自付額之計算,尚需依責任比例扣減之 • 賠償額=請求金額-保險理賠
強制汽車責任險法 • 第 31 條 •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強制汽車責任險法 • 第 32 條 • 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第 34 條 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自行或請他人立即將受害人護送至當地或附近之醫療院所急救。但依當時情形顯然無法施救者,不在此限。二、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警、憲機關處理,並應於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請求權人亦得直接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三、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應與保險人合作,提供人證、物證有關資料及文件。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違反前項規定之義務者,保險人仍負保險給付之責任。但因其故意或過失致生保險人之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小車撞大車?道義責任? 某人騎乘競速用自行車高速行駛不慎撞擊騎乘機車停等紅燈之姐妹二人,造成姐妹二人多處挫傷、瘀血、胸骨及手骨骨折。 自行車騎士以他是弱者拒絕一切賠償。
小車撞大車?道義責任? 某婦人騎乘機車後座載幼童違規行駛斑馬線並闖紅燈橫越快車道時,撞擊等待左轉於快車道上停等號誌之高級汽車一台,導致該車右前車門、右前葉子板及右方向燈組全毀,該婦女胸骨骨折併氣胸,孩童多處挫傷。 該婦女請求汽車駕駛人賠償五萬元。
3.4 強制責任險及保險自費加重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 條 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
3.4 強制責任險及保險自費加重 強制險的理賠範圍第 27 條 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殘廢給付。三、死亡給付。前項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
強制險不理賠及代位求償的條件 第 28 條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第 29 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 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 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三、故意行為所致。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 一規定而駕車。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講說完畢 感謝聆聽 特別感謝: 學務處生輔組 教官室 研發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