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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性別平等的新社會 — 性別主流化的發展與應用

建立性別平等的新社會 — 性別主流化的發展與應用. 林指宏. 演講者:江承曉 學歷:台灣師範大學衛生教育所碩士 現職: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學輔中心主任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社工系助理教授 教育部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事件 調查人才庫之專家委員 教育部與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健康 促進學校中央輔導團輔導委員 教育部國小教師健康教育專業能 力提升計畫中央輔導委員 台南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 台南縣兒少福利促進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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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性別平等的新社會 — 性別主流化的發展與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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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建立性別平等的新社會—性別主流化的發展與應用建立性別平等的新社會—性別主流化的發展與應用 林指宏

  2. 演講者:江承曉 • 學歷:台灣師範大學衛生教育所碩士 • 現職: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學輔中心主任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社工系助理教授 教育部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事件 調查人才庫之專家委員 教育部與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健康 • 促進學校中央輔導團輔導委員 • 教育部國小教師健康教育專業能 • 力提升計畫中央輔導委員 台南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 台南縣兒少福利促進委員會委員 • 訓練執照:諮商心理師執照、催眠治療師執照

  3. 何謂性別主流化 • 性別主流化 (Gender mainstreaming)是聯合國在全世界推行的一個概念。 • 性別主流化係指任何計畫性活動(含立法、政策或策劃)對女性和男性影響的一個評量過程。所有政府的政策與計畫要具有性別觀點,並在作成決策之前,該政策須分別進行對女性和男性影響的分析研究。

  4. 性別主流化的來源 • 一九九五年北京世界婦女會議,提出了爭取性別平等的一個歷史性運動。 • 會中分享一個沒有女性歧視和暴力世界的願景,不再忽略改變社會的需要。 • 在北京行動綱領〈BPFA〉中,將性別主流化列為推動性別平等主要的全球性策略。不平等潮流,千年積習的歧視和暴力,終於在二十世紀的最後十年當中開始有一些改變。

  5. 性別主流化為達到 性別平等的策略 • 任何計劃性活動(包括各方面、各階層的立法、政策或策劃等)應對女人和男人影響進行一個評量過程。它是一個讓女人和男人關心並體驗政治、經濟和社會層面的設計、執行、監督和評估等主要面向的策略,使女人和男人從這之中平等的受益,而不是延續過去的不平等。最終目的是達到性別平等。

  6. 為何推動「性別主流化」? • 性別平等是一種價值,而不是特定人口的福利 • 性別平等不等於婦女福利 • 性別主流化要求政府全盤地檢討目前勞動、福利、教育、環保、警政、醫療等政策裡,隱藏著的性別不平等,重新打造一個符合性別正義的社會

  7. 為何推動「性別主流化」? • 培養機關性別主流化意識,建立同仁尊重性別之素養,清楚瞭解性別主流化趨勢,形塑性別平等文化,內化成為機關文化的一部分,提升兩性和諧尊重的氛圍,落實性別平等的真諦。具有預防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的功能。

  8. 無性別主流化的例子之一 • 韓國的健康福利部決定發送一些輪椅給窮困的殘障人士。沒有性別觀點的融入,輪椅發送給男性與女性的比例是8:2。這是因為政府官員以為男性是養家活口的主力,他們以為輪椅發給身為一家之主的男性,可以嘉惠整個家庭。因此,貧窮的殘障女性在沒有性別主流化的觀點下是被遺忘的。 (性別歧視)

  9. 無性別主流化的例子之二 • 男女生通常使用廁所所需要的時間大約是1:3的比例。但是在一般學校或者公共場所公共廁所的建設,往往採取男、女廁所的間數為1:1的比例。因此我們會發現,男、女廁所的使用狀況有很大的不同。往往男生廁所已經沒有人使用時,女性還在廁所前大排長龍,等待使用廁所。 (不平等的環境)

  10. 無性別主流化的例子之三 • 公共空間的使用往往僅考量到男性的需求,以致於當一個公共設施完成時,女性使用者在使用時,覺得甚為不方便。例如公車中給站立乘客的拉環或者公開演講場所的講台高度,往往是以男性的身材作為設計的考量。這使得女性在使用時,感到的不舒適。(不平等的環境)

  11. 無性別主流化的例子之四 • 由法律來看,女性與兒童是被法律保護免於暴力傷害的。但實際上,警察或社會大眾普遍對家庭暴力仍舊採不願意介入的態度,造成許多婦女與兒童的受騷擾,受虐,甚至死亡。(敵意生活環境)

  12. 無性別主流化的例子之五 • 在勞工法的規定下,女人享有同等的就業和同工同酬的權利。但在實際生活中,大學畢業的女性卻面臨比較高的失業率。 • 女性常常因為結婚,生子或工作場所沒有托兒設施的提供而必須辭掉工作。 (敵意工作環境)

  13. 無性別主流化的例子之六 • 經濟獨立是任何女人感覺自我並受他人尊重的必要因素。多數國家的情況顯示,女性比男性的經濟參與率還要低,女性勞工在很多就業階段,諸如進用、薪資、晉升、訓練、裁員、退休等承受較多的歧視。 • 校園或職場性騷擾的受害者, 以女性與弱勢者居多。 (敵意工作環境)

  14. 無性別主流化的例子之七 • 某些群體的婦女比其他群體的婦女身陷於更為惡劣的處境、因此更為微弱勢,例如窮困的、殘障的、少數族群、移民、外籍配偶和老年的婦女等。這些群體的婦女生活遭受多重的歧視,急需要各界特別的關心和更多的扶持。 (敵意社會環境)

  15. 無性別主流化的例子之八 • 在2001年,台灣男女自幼稚園到大學層級的教育機會幾近平等。但是到了高等的研究所碩士班及博士班則有不同的發展。碩士班女生比例為36.90%,畢業人數中女生占32.36%。博士班女生比例為24.10%,畢業人數中女生占22.94% (不平等的教育環境)

  16. 「性別主流化」的目標 • 過去人類社會為了達到性別平等的目標,往往從婦女受到壓迫,如何給予婦女更多權益的觀點出發,但是在事實上,傳統社會給予男性的性別角色的期待與規範,也造成對於男性的某些壓迫。 • 「性別主流化」的策略主要將性別平等的目標的達成,從僅從「婦女議題」的角度出發,改變到從「性別議題」的角度。

  17. 性別主流化之發展 與應用…..

  18. 一、不同性別者(男性、女性或 第三性者)應該享有平等的權利 • 所謂不同性別者包括跨性別者,也就是身體性別為男性、心理性別為女性者;或者身體性別為女性、心理性別為男性者應該在我們的社會中享有同樣被尊重的權利。社會不應該以「娘娘腔」或者「男人婆」等名詞污名化她/他們。

  19. 二、不同性別者都應該可以 成為改變的行動者與受益者 • 台灣社會中關心性別平等議題並積極推動者以女性較多,但如果男性也願意主動積極、共同思考,如何打破傳統性別角色分工與性別工作區隔的現象,男性也可以因此既是行動者,也是受益者。

  20. 用性別主流化全面反省現在的勞動、托育、人口與社會福利政策,可以讓台灣經濟更有競爭力用性別主流化全面反省現在的勞動、托育、人口與社會福利政策,可以讓台灣經濟更有競爭力 • 讓女性可以自由的選擇工作成就,並在擁抱事業之餘,仍可以為這個社會生育,支撐台灣經濟與福利的未來所需的優質人口 • 讓男性在比較人性與彈性的工作時間裡,也有機會分擔與享受為人父母的甘苦,甚至選擇家庭為其工作場

  21. 讓工作與托育相容,孩子在最需要父母的時候,就近有父母的陪伴讓工作與托育相容,孩子在最需要父母的時候,就近有父母的陪伴 • 讓經濟窘困、剛剛為人父母的年輕小家庭,透過稅捐政策等各種補貼,在起步時可以享有社會的支持 • 讓青壯年人口們都有工作,以支持社會上的弱勢人口,使老年人們無論性別,都能享有一個經濟獨立、健康、又有尊嚴的晚年

  22. 三、給予不同性別者擁有更多 選擇的自由 • 例如透過打破傳統社會中,男女刻板角色的想像,男性可以請育嬰假陪伴自己的小孩成長。女性亦可以從事傳統男性的工作,使女性就業機會增加,不同性別者因此可以在生活的樣態與規劃上有更大的選擇空間。

  23. 在挪威,當母親或父親都無法享受照養小孩的福利時,挪威父親照養孩子的參與率顯的非常的低。然而,自從政府引用了新的養育假系統之後,將近80﹪的父親都曾經請過養育假回家參與照養小孩的工作,而專為挪威父親們設計的養育假總共有四週。在挪威,當母親或父親都無法享受照養小孩的福利時,挪威父親照養孩子的參與率顯的非常的低。然而,自從政府引用了新的養育假系統之後,將近80﹪的父親都曾經請過養育假回家參與照養小孩的工作,而專為挪威父親們設計的養育假總共有四週。

  24. 四、法律上的平等 • 大部分的國家都有憲法保障人人的平等,並明示沒有任何一個人可以因為性別、宗教、信仰、族群的關係而被歧視。 • 法律上對權利平等的保障和保護是取得性別平等的先決條件。

  25. 認識性侵害性騷擾防治的重要性 • 從相關法律的立法與通過,宣示台灣進入 性別平等的社會 性侵害防治法與刑法—保護人身安全 性騷擾防治法--我們不必再忍受公共場所不 當的性騷擾 性別工作平等法—工作領域的平等與保障 性別平等教育法—學校領域的平等與保障 家庭暴力防治法與青少年兒童福利法—家 庭領域的平等與保障

  26. 性騷擾的定義 (性騷擾防治法) • 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27. 性騷擾的定義(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28. 性別工作平等法 • 第五條 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 •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應置委員五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具備勞工事務、兩性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婦女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29. 性別工作平等法 • 第十三條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 其僱用受僱者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0. 性別工作平等法 • 第二十七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31. 性騷擾防治法介紹 • 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適用範圍)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但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32. 性騷擾防治法介紹 • 第十三條 (提出申訴、再申訴)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33. 性騷擾防治法介紹 •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34. 性騷擾防治法介紹 • 第十六條 (申請調解)  性騷擾事件雙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其以言詞申請者,應製作筆錄。  前項申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有關第一項調解案件之管轄、調解案件保密、規定期日不到場之效力、請求有關機關協助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 第二十條 (罰則) •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35. 五、實際生活上的平等 • 法律上的平等提供形式上的平等,例如均等的機會,但這並不表示女性在真實生活中實際地享受平等的權利。 • 有法律上的平等的情況下,實際生活上的平等並不一定就存在。 • 實際生活中,每個人應有性別平等的意識與做法。

  36. 六、經濟培力 • 建立對家務工作的正確社會意識和價值,並創造一個婦女可以平衡家務責任和給付職務的環境。養育小孩、照顧家庭成員和瑣碎的家事等家務工作需要在稅務和其他社會系統中標示出來。近年來,有些國家已經在如何將家務工作納入國家生產毛額GDP的計算之中努力。

  37. 七、政治培力 • 不同性別對事物的體認與了解不同、沒有足夠的女性參與決策階層的行列,是不可能達到性別平等的目標。 • 性別平等的達成,決策階層中一定比例的女性人數(不管是透過民選或指派的)是必要的。

  38. 八、性別意識培力 • 跨部門的性別平等與健康:教育、內政、司法、經濟等部門都應考量性別平等觀點,以協調對性別健康的挑戰與保障。例如:性別暴力、雛妓問題、環境健康、職業衛生、社區保健、宣傳與預防。 • 各種議題都應該設定成能考慮性別差異的形式,而不該假設該議題與性別無關。 • 性別主流化這個過程必須全面而有系統的進行,要由高層的機關負責,而且要監督進度。

  39. 九、性別預算 • 在建立普及照顧福利服務制度及體系時,應該考量到婦女與弱勢性別往往較容易處於照顧者、貧窮者的處境,因此對於在編列福利預算時,應考量到不同性別者的需求,注意他們在照顧、住宅、生活等福利措施的需求是否有差別,而有不同的福利設計。

  40. 十、消除針對弱勢性別的 暴力與歧視現象 • 針對弱勢性別(女性與第三性)的暴力與歧視行為違反了人權和基本自由。 • 性別暴力與歧視,可以是身體、性或心理方面等不同的面向,可發生在家庭、一般社區,可能是被國家視為罪惡或者被容忍,性別為由的暴力證實對性別的公平、發展和和平產生嚴重的阻力。 • 一個綜合性國家政策的發展—性別主流化,是必要的 。

  41. 十一、性別主流化與健康 1、生物生理影響健康與疾病:婦女因生殖與生育需要更多健康資源和生活品質,而非一律形式的男女平等。 2、性別不平等對婦女健康的影響:騷擾、暴力、隔離、忽視與偏見形成婦女身、心不健康。 3、性別不平等對男性健康的影響:意外事件、暴力行為、酗酒等對男性身心傷害。

  42. 十二、其他重要的面向 • 提供婦女與第三性必須得到的協助,幫助她們自我的陪力並給他們力量去對抗爭針對他們的歧視和暴力。這種協助可以是一個給家庭主婦的資訊教育課程、給受騷擾者、強暴受害者的心理輔導、給儲備民意代表候選人的領袖資格訓練、或是一個展現婦女正面形象、性別平等的電視廣告等等。 • 女性陪力的協助工作,應該隨伴有改變父系社會系統和大眾意識的努力。

  43. 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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