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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之意涵 與施行方式

環境教育法之意涵 與施行方式. 報告人 : 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環境資源發展科 科長 吳宇蓁. 0. 大綱. 壹、立法必要性及過程 貳、本法的重點說明與措施 參、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肆、後續應辦事項 伍、 EEIS 系統簡介 陸、結語. 壹、立法必要性及過程. 一、立法必要性. ( 一 ) 我國環境教育推動已有 30 年, 不論是民間團體、學校、個人及政府等都能夠認同,也可常看到許多實際作為並具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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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之意涵 與施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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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環境教育法之意涵與施行方式 報告人: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環境資源發展科 科長 吳宇蓁 0

  2. 大綱 壹、立法必要性及過程 貳、本法的重點說明與措施 參、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肆、後續應辦事項 伍、 EEIS系統簡介 陸、結語

  3. 壹、立法必要性及過程 一、立法必要性 (一)我國環境教育推動已有30年,不論是民間團體、學校、個人及政府等都能夠認同,也可常看到許多實際作為並具成效。 (二)由於環境教育範圍十分廣泛,且過去政府及民間無論人力、經費、設施或相關資源之投入,均明顯不足,無法全面深化,有待更完善的法規與制度予以規範。 (三)另為因應全球暖化、生態環境破壞、能源與糧食短缺等問題,亟需建立以「環境」為主軸之教育法案,才能有效提升全民的環境素養,產生保護環境行動,以達永續發展。

  4. 壹、立法必要性及過程 二、立法過程

  5. 壹、立法必要性及過程 二、立法過程

  6. 貳、本法的重點說明與措施 立法目的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第4條) 主管機關權責 用詞定義 環境教育的對象 第二章 環境教育 政策 (第5條~第7條) 擬訂環境教育綱領 訂定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訂定地方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基金來源 第三章 環境教育 辦理機關 權責 (第8條~第17條) 基金用途 環境教育機構、人員、施設、場所認證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權責 環境教育法 設置環境教育審議會 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 第四章 推動及獎勵 (第18條~第22條) 全體員工每年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鼓勵民間運用閒置空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 從事環境教育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訂定環境講習的條件及時數 第五章 罰則 (第23條~第24條) 無法參加者得展延1次,無正當理由,按次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25條~第26條) 施行細則 公布後一年實施

  7. 貳、本法的重點說明與措施 一、健全環境教育執行體系(本法第5至7條、第11條、第12條) 明定各級機關應指定環境教育單位或人員;擬訂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及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並成立環境教育審議會,進行審議、協調及諮詢等事項。 環境教育綱領草案進行研議

  8. 貳、本法的重點說明與措施 二、穩定充實環境教育基金(本法第8條) 設置環境教育基金,其來源包括: • 自環境保護基金每年至少提撥5%支出預算金額。 • 自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每年提撥10%之金額撥入。 • 自收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罰鍰收入,每年提撥5%撥入。

  9. 貳、本法的重點說明與措施 三、建立環境教育專業制度(本法第10條、第14條) 將對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 、場所辦理認證,以提高其品質並加強管理。

  10. 貳、本法的重點說明與措施 四、擴大全民參與環境教育(本法第19、20條) 全國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每一年都要安排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參加四 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另鼓勵國民加入環境教育志 工。使得有更多民眾能藉由本法之推動,接觸環 境教育。

  11. 貳、本法的重點說明與措施 五、違法須接受環境講習(本法第23條、24條) 對於違反環保法律,處以停工、停業及罰鍰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之案件,除原有之處分外將令其接受一至八小時之環境講習,使其充分瞭解環境問題,體認環境倫理及責任,減少未來違反環境保護法律之行為發生。

  12. 參、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一、環境(環境基本法第2條) 係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蹟及自然生態系統等。

  13. 參、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二、環境教育(本法第3條) 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

  14. 參、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三、環境教育機構(本法第3條)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證,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之機關(構)、學校、事業或團體。

  15. 參、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四、環境保護法律及自治條例(本法第3條) (一)指中央主管機關主管與環境保護相關之法律。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其自治事項或依 法律或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與環境保護相關之 自治條例。 ;

  16. 參、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五、環境教育人員與指定人員之區別(本法第18條) 指定人員≠環境教育人員 環境教育人員=指定人員 ☆學校所指定之環境教育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 五年內,依第10條規定取得認證。 ☆未取得認證者,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不得補助其環境教育相關經費。

  17. 參、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環境教育人員 六、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途徑(本法第10條;認證及管理辦法) 認證有效期5年,期限屆滿前3至6個月內得申請展延

  18. 參、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七、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本法第14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整合規劃具有特色之環境教育設施及資源,並優先運用閒置空間、建築物或輔導民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建立及提供完整環境教育專業服務、資訊與資源。

  19. 參、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四大要素(認證及管理辦法第4條) • 設施或場所的本身條件(合法所有、管理、使用及設立登記) • 課程方案 • 解說人員的素質(配置全職環境教育專業人員) • 營運管理 例如動物園、植物園、鳥園、國家森林遊樂區、自然教育中心、博物館、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育區、生態農場、市民農園及展示館等。

  20. 參、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八、環境教育時數與環境講習之區別 (一)環境教育時數(本法第19條) 1.適用對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 十之財團法人,所有員工、教師、學生4小時 以上環境教育。 當年度工作或在學未滿三個月、因公派駐國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計入總數(細則第10條)。 投保勞工保險、軍人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者(細則第10條)。

  21. 參、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八、環境教育時數與環境講習之區別 (一)環境教育時數(本法第19條) 2.實施方式及內容: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 演講、討論、網路學習(文官e學苑)、體驗、實 驗(習)、 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 及其他活動 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

  22. 網路學習-文官e學苑

  23. 參、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八、環境教育時數與環境講習之區別 (二)環境講習(本法第23條) 1.適用對象: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 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 2.適用情形: (1)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 務,經處分機關處停工、停業處分。 (2)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 務,經處分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

  24. 參、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八、環境教育時數與環境講習之區別 (二)環境講習(本法第23條) 3.講習對象: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有代表權之 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 ☆下列情形者: (1)經處停工、停業處分。 (2)一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 區內,第二次以上違反同法同條同項(款、 目)規定,經處罰鍰金額逾該法定罰鍰上限 之百分之七十,且逾新臺幣一萬元。 該法人非法人團體機關(構)公營事業團體其他組織有代表權之人

  25. 參、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八、環境教育時數與環境講習之區別 (二)環境講習(本法第23條) 4.講習時數: 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 處分機關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罰鍰或停工、停業處分 者,需接受1至8小時環境講習。

  26. 參、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八、環境教育時數與環境講習之區別 (二)環境講習(本法第23條) 5.講習時數換算法:

  27. 參、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八、環境教育時數與環境講習之區別 (二)環境講習(本法第23條) 6.講習課程規劃:

  28. 參、本法重要的名詞定義 八、環境教育時數與環境講習之區別 (二)環境講習(本法第23條) 6.講習課程規劃:

  29. 肆、後續應辦事項 •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一)本法經總統公布後一年施行,環保署已陸續完成研訂相關子法及措施,包括施行細則、3項認證管理辦法、環境教育獎勵及補助辦法等。 • (二)未來將循法制作業程序,徵詢社會各界意見提供建言,俾利環境教育法能順利推動。

  30. 肆、後續應辦事項 • (三)後續子法立法進度

  31. 肆、後續應辦事項 • (三)後續子法立法進度

  32. 肆、後續應辦事項 • 二、新竹縣政府: • (一)已編列本縣環教基金預算並完成本縣擬訂相關子法及措施,包括環教基金收支運用管理辦法、基金管理會、環境教育審議會….等。 • (二)未來依環境教育法推動本縣各項環境教育業務及輔導本縣轄內民間團體、企業機關學校等設置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

  33. 肆、後續應辦事項 • 三、各單位應配合之事項 • (一)應指定環境教育負責單位或人員辦理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推動、輔導、獎勵及評鑑相關事項。 • (二)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進行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環境教育。

  34. 肆、後續應辦事項 • 三、各單位應配合之事項 • (三)提報相關資料 • 1.每年1月31日前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101年始申報)。 • 2.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100年需執 行,101年始申報)。 • 3.應於翌年1月31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中 • 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 (101年始申報)。

  35. 伍、EEIS系統簡介 網址:http://eeis.epa.gov.tw/front/ ˇ刊載最新資訊 環境教育課程範例 表單、操作手冊下載

  36. 伍、EEIS系統簡介

  37. 伍、EEIS系統簡介- 員工名冊上傳(財團法人、一般機關、公營事業) 下載之 excel檔案 會附上填寫 注意事項 與填寫範例

  38. 伍、EEIS系統簡介- 員工名冊上傳(學校教職員資料填寫範例 )

  39. 伍、EEIS系統簡介- 員工名冊上傳(學校班級概況填寫範例 )

  40. 陸、結語 • 這個法案的通過代表著政府推動環境教育的決心,明確規範政府職責,鼓勵和引導全民參與,並進一步將環境教育導引到多元化、創新化與專業化的發展。 • 對我國環境教育發展而言,可說是新的里程碑。

  41. 報 告 完 畢 敬 請 指 正 讓我們一起為地球環境而努力 4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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