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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人事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

法官人事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 -- 第一次會議. 報告人:人事處長梁宏哲 100.5.30. 全民司法改革組織架構圖. 法官人事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之組成. 法官人事改革成效評估之 議題 -- 法官人事改革議題十項結論. 一、審、檢、辯實施三合一考選制度。 二、取消法官職等之限制,鼓勵資深法官留任於下級審。 三、強化法官會議事務分配的功能,以法官自治方式分配 審判事務,以落實審判獨立。 四、設專業法院或法庭,並使法官久任其位,應適當施予 在職訓練,因個案需要,得聘請專家參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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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人事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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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法官人事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 --第一次會議 報告人:人事處長梁宏哲 100.5.30

  2. 全民司法改革組織架構圖

  3. 法官人事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之組成

  4. 法官人事改革成效評估之議題--法官人事改革議題十項結論法官人事改革成效評估之議題--法官人事改革議題十項結論 • 一、審、檢、辯實施三合一考選制度。 • 二、取消法官職等之限制,鼓勵資深法官留任於下級審。 • 三、強化法官會議事務分配的功能,以法官自治方式分配 審判事務,以落實審判獨立。 • 四、設專業法院或法庭,並使法官久任其位,應適當施予 在職訓練,因個案需要,得聘請專家參與案件。 • 五、法曹養成過程及在職教育,在質與量方面均應積極提 昇。 • 六、建立法官評鑑制度。 • 七、建立法官之職務監督,要求法官均能遵守法官守則之 要求。 • 八、建立不適任法官之淘汰制度。 • 九、落實司法獨立--徹底改善因調動影響結案的問題 。 • 十、司法官養成教育環境-法學院之組織。

  5. 法官人事改革成效評估之議題--法官人事改革議題十項結論之歸類法官人事改革成效評估之議題--法官人事改革議題十項結論之歸類 • 法官進場制度(考試、遴選、職前訓練、在職訓練): 一、審、檢、辯實施三合一考選制度。 五、法曹養成過程及在職教育,在質與量方面均應積極提昇。 四、設專業法院或法庭,並使法官久任其位,應適當施予在職訓練。 十、司法官養成教育環境--法學院之組織。 • 法官退場制度(評鑑、職務監督、淘汰): 六、建立法官評鑑制度。 七、建立法官之職務監督,要求法官均能遵守法官守則之要求。 八、建立不適任法官之淘汰制度。 • 法官遷調制度(官職等、事務分配、遷調): 二、取消法官職等之限制,鼓勵資深法官留任於下級審。 三、強化法官會議事務分配的功能,以法官自治方式分配審判事務, 以落實審判獨立。 九、落實司法獨立--徹底改善因調動影響結案的問題 。

  6. 「法官人事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之評估方法 法官法尚未完成立法… 三終審歸併政策下人事凍結…

  7. 目標 • 檢討88年全國司改會議有關法官人事改革議題所作10項結論及當今各界對法官人事制度提議。 • 從法官之進場、退場及遷調制度三大面向,探究改革源起、檢討現狀、研擬未來調整之方向,提會討論,作成結論,以為本院決策之參考。

  8. 議程規劃 • 以1年為期,每月進行一次委員會會議(得視進度酌予調整)。 • 100年5月30日召開第1次會議。 • 本院司法院定位、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及人民觀審制度研議委員會,預計向7月26日召開之全民司法改革策進會第三次會議提出期中報告,本委員會亦配合規劃就已討論作成結論部分,提出期中報告。

  9. 主要討論題綱(期中報告) • 法官進場制度 1. 法官考訓制度 2. 法官多元進用制度  • 法官退場制度 1. 法官評鑑制度 2. 法官淘汰制度 三. 法官遷調制度 1. 如何鼓勵具有行政長才之優秀法官擔任法院首長之可行 方案。 2. 終審法院庭長、法官遴選機制之檢討。 3. 庭長推薦、票選制度之檢討。 4. 如何落實法官兼庭長職期審查機制。 5. 如何改善「下級審法官調任上級審法官回任制度」。 6. 如何建立人力艱困法院之改善方案。 7. 透光的法官人事制度之可行性檢討。

  10. 100年4月6日訓委會會議 召集人:最高法院院長 副召集人:檢察總長 委 員:考試院副秘書長 考試院保訓會副主委 考試院參事兼組長 司法院副秘書長 司法院民事廳長 司法院人事處長 法務部檢察司長 法務部人事處長 法務部法訓所所長 「訓練」課程改為 「養成教育」課程? 訓練? 培訓? 教育? 學習? 研習? 養成? 「養成」課程? 法官考訓制度--從司法官訓練所訓練委員會的小插曲談起

  11. 法官進場制度--審、檢、辯實施三合一考選制度法官進場制度--審、檢、辯實施三合一考選制度 • 考選制度: • 考選部推動「司法官考試二階段改進方案」 之可行性評估 • 職前訓練制度: • 是否配合推動建立法官、檢察官合考分訓 制度

  12. 法官考選制度 • 考選部推動「司法官考試二階段改進方案」 • 第一階段改進方案: • 預定於今(100)年開始實施,考試方式為司法官考試與律師考試之筆試均採二試,司法官考試口試為第三試。 • 第二階段改進方案: • 俟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階段改進方案實施後,考選部將研議採行法官檢察官律師三合一考試,其間將先完成「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報請考試院審議後,函請立法院審議,並規劃自103年實施。

  13. 法官考選制度 • 董保城教授建議推動司法官考試二階段方案: 1.第一階段: • 大學修畢法律系所課程得參加考選部的司法官考試,現行考試維持不變。通過者,僅取得進入第二階段的法官或檢察官遴用資格,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證明5年內有效。 2.第二階段: • 立法院100年5月5日立法院黨團協商審議法官法草案附帶決議:「法官及檢察官之進用考試,應研擬採二階段進行,凡具備司法官考試應考資格者,得參加由考選部舉辦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始得依其志願參加由考試院與司法院或考試院與法務部分別組成的遴選委員會進入第二階段遴選,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證明有效期間為五年,第二階段應考資格之學歷條件、論文著作、發明與應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等條件,遴選組織、遴選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與司法院、考試院與法務部分別研擬之,而未通過第二階段遴選之應考人得於通過第一階段考試後第四年起取得身心健全證明者得申請免試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證書等,相關制度之變革,建議於法官法通過後三年,考試院應會同司法院及行政院共同研擬法官與檢察官之進用採二階段考試之可行性與相關配套措施,並至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

  14. 現制(三合一考試+多元進用)與董教授二階段考試方案比較表現制(三合一考試+多元進用)與董教授二階段考試方案比較表 • 現制: • 【三合一考試+多元管道進用】 • 董教授二階段考試方案: • 【第一階段資格考+第二階段遴選】 • (廢止考試錄取無工作經驗之大學生) • (無工作經驗之碩、博士可參加遴選)

  15. 法官多元進場管道 • 早期司法官特考(筆試一試定終身): • 99年以前口試刷掉10%之司法官特考: • 100年二階段筆試+口試司法官特考: • 103年審、檢、辯三合一考試: • 董保城教授建議之二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資格考+第二階段用人機關遴選): • 律師參加司法院舉辦公開甄試(筆試+口試遴選): • 律師、學者自行提出辦案書類、著作申請審查: • 專業法院法官之改任: • 檢察官調任: • 司法院主動遴聘資深優良律師、學者:

  16. 現制(三合一考試+多元進用) 之優點 • 現行司法官考試有信度與效度。 • 停止現行司法官考試,改為第一階段考試僅為資格考,俟數年後始能參加第二階段遴選,損及考試安定性,易遭致法律系所師生反彈。 • 可採逐年降低考試錄取員額比例,終至完全以遴選取代而無須提報考試名額,實無大費周章改採二階段考試之必要。 • 考試進用法官有年紀輕、體力好、具有新思維、學習及吸收能力強,較能勝任繁重的審判工作等優點。 • 碩博士倘無工作歷練,更容易形成專業傲慢,被批評為「恐龍法官」。 • 強調短期工作無法累積足夠經驗閱歷,且其過渡性格也可能造成雇主困擾。 • 審、檢、辯之選擇與成績無必然關係,三合一考試不必然打擊律師、檢察官士氣。 • 考訓學員可供分發冷門法院或庭別,有利統一遷調;遴選人才容易集中於熱門法院或專庭,進用或遷調均有困難。

  17. 關懷新進法官--初任法官無縫接軌職務歷練專案關懷新進法官--初任法官無縫接軌職務歷練專案 • 問題不在年輕,在歷練! • 重點不只訓練,要養成!

  18. 法官養成制度 • 合考合訓: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 【司法官學院】 --司法院司法官訓練所 【司法官學院】 • 合考分訓: --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法官學院】 • 合考分階段訓練: --文官學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法官學院】 (通識課程) (分科教育) (分科教育)

  19. 一般民眾多數分不清法官和檢察官 • 「99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 • 司法院於99年8月31日至9月19日,舉辦99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針對臺灣地區年滿20歲之民眾進行電話訪問,共計成功訪問 5,262人,其中1,976人曾赴法院洽公。 • 調查結果顯示,能完全了解法官和檢察官的行政隸屬及職權範圍的民眾僅占一成八。其中,職權範圍回答正確者有八成一;行政隸屬僅一成九回答正確,高達七成二民眾誤認檢察官隸屬司法院。

  20. 法官養成教育環境--法官學院 • 法官、檢察官養成教育(職前訓練)宜分訓,改由司法院所屬司法人員研習所承辦有關法官之各項訓練(包括職前訓練、在職訓練)。 • 司法院有能力自行辦理法官養成教育。 • 為配合考試院103年三合一考試及格後之相關訓練規定,可考慮全體學員先在考試院所屬文官學院接受短期通識課程訓練,再依性向分析、人格評估、志願及考試成績,區分法官、檢察官,分別由司法院所屬司法人員研習所(或改制「法官學院」)、法務部所屬司法官訓練所(或改制「司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各自辦理後續階段之分科教育訓練。 • 未來「法官學院」願景與規劃

  21. 法官進場制度--法官多元進用管道 • 一、考試進用 • 二、檢察官調任 • 三、律師轉任 • 四、學者轉任 • 五、專業法院法官之改任

  22. 法官多元化進用人數統計表

  23. 律師、檢察官轉(調)任之人數及比率 • 檢察官調任法官人數近10年(90年至99年)申請人數221人,通過人數93人,通過比率為42% • 律師轉任法官人數迄99年底共68人,其中自行申請轉任45人,審查通過比率為52%;公開甄試轉任23人,錄取比率為21%。

  24. 如何有效擴大多元管道進用法官 • 一、考試進用 • 二、檢察官調任 • 三、律師轉任 1.自行提出辦案書類申請審查: 2.參加司法院舉辦之公開甄試: 3.司法院主動遴聘資深優良律師: • 四、學者轉任 • 五、專業法院法官之改任

  25. 多元管道進用法官辦案情形統計及分析 • 為瞭解各年度各種管道新進法官之辦案情形,將法官區分為考試進用法官、檢察官轉任法官、律師自行申請轉任法官及律師公開甄試轉任法官四類,以91年至97年底到職的初任法官,其等自91年至99年的所有承審案件之結案速度、維持率、折服率、上級審考核成績等辦案數據進行分析,以瞭解其辦案情形及差異。 • 整體來說,考試分發法官、檢察官調任法官、律師自行申請或甄試轉任的法官,表現各有所長。

  26. 轉任法官與同年初任法官辦案情形分析

  27. 轉任法官與同年初任法官辦案情形分析--結案速度轉任法官與同年初任法官辦案情形分析--結案速度

  28. 轉任法官與同年初任法官辦案情形分析--維持率轉任法官與同年初任法官辦案情形分析--維持率

  29. 轉任法官與同年初任法官辦案情形分析--折服率轉任法官與同年初任法官辦案情形分析--折服率

  30. 轉任法官與同年初任法官辦案情形分析--上級審考核下級審分數轉任法官與同年初任法官辦案情形分析--上級審考核下級審分數 (自) (甄) (自) (甄)

  31. 司法院擴大多元管道進用法官 • 司法院肯定經由司法官考試分發、檢察官、律師、公務員轉任等各式管道進用的現職法官對司法的貢獻。 • 為贏得人民的信任,注入不同元素,使法官來源多元化是必要的。現階段允宜維持考試進用管道,並逐步擴大法官多元進用,俾發揮考訓模式與市場模式二種選任制度之截長補短功效,維持各種法官來源均衡,呈現多元價值,讓彼此在良性的競爭下激濁揚清,活絡司法體質,共同營造司法美好的前景。

  32. 司法院廣拓法官多元進用政策成效 • 司法院為回應各界關注考試進用法官年紀過輕、社會歷練不足,及法官自年輕起長期在封閉的司法體系內與外界隔絕,同質性高而易與多元多變的社會價值產生疏離,刻正廣拓法官進用管道,鼓勵優秀律師、檢察官、學者、公務員轉任法官,並將法官多元進用列為當前司法改革的重要政策之一。 • 今(100)年提報司法官課考法官名額90名降為50名,並辦理律師轉任法官公開甄試,暫訂需用名額為20名,另預估自行申請轉任法官之律師有 5名。待103年間人力到位時,預估考試錄取分發法官、檢察官調任法官(從考試分發法官名額中扣抵)、律師轉任法官各約25名,比例為1:1:1。

  33. 司法院舉辦100年律師轉任法官公開甄試 • 報名資格:實際執行律師職務3年以上 • 報名日期:100年8月1日至9月15日 • 筆試日期:100年11月26日至27日 • 筆試科目:民事法、刑事法、民事書類製作 、刑事書類製作,共4科 執行律師職務10年以上, 民、刑事法得自行選考1科 • 需用名額:各地方法院法官合計20名

  34. 當了律師就回不去了嗎? 烏龜伸長脖子賽跑 自行申請 公開甄試 主動遴選

  35. 法官--成功法律人的終極目標 • At age3, success is...not peeing your pants.在 3 歲時,成功就是不會尿在褲子上At age 12, success is........having friends.在 12 歲時,成功就是有朋友圍繞At age 20, success is...........having sex.在 20 歲時,成功就是擁有性生活At age 35, success is..........making money在 35 歲時,成功就是賺大錢 • At age 60, success is............having sex.在 60 歲時,成功就是擁有性生活At age 70, succes s is.........having friends在 70 歲時,成功就是有朋友圍繞At age 80, success is..not peeing your pants在 80 歲時,成功就是不會尿在褲子上 法官--最適合成功律師轉換跑道的生涯規劃 人生的黃金歲月 如何生涯規劃?

  36. 法官進場制度--法官多元進用制度具體討論題綱法官進場制度--法官多元進用制度具體討論題綱 • 如何關懷初任法官並加強其實務歷練 • 如何有效擴大多元管道進用法官 • 提高法官掄才誘因之具體可行方案 • 具擬制律師職務年資者如未曾實際執行律 師業務3年以上,應如何妥適處理 • 法官儲備人才庫可行性評估 • 推動終審法官價值多元化之選任制度

  37. 討論題綱議題1-如何關懷初任法官並加強其實務歷練討論題綱議題1-如何關懷初任法官並加強其實務歷練 • 檢討候補期間輪辦事務: • 通盤檢討候補期間事務分配: • 候補期間之經驗傳承及在職教育: • 1、評估是否建立分發前後「學長學姐制」 之經驗傳承機制: • 2、司研所實體課程再改進:

  38. 獨任辦理地方法院 少年及流氓感訓案 件以外之民、刑事 有關裁定案件 或民 、刑事簡易程序案 件或刑事簡式審判 程序案件或民事小 額訴訟程序事件, 期間為二年。 候補法官應依次序輪辦事務 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 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 法官,期間為二年。 調至上級審法院辦理 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四 條第三項、行政法院 組織法 第十條第五項 之事項,或在上級審 及地方法院擔任公設 辯護人,期間為一年 。 但司法院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調整 初任候補法官輪辦之事務--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七條

  39. 如何加強考試分發候補法官實務歷練之執行方案--候補期間是否調上級審助理法官1年之檢討如何加強考試分發候補法官實務歷練之執行方案--候補期間是否調上級審助理法官1年之檢討 •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7條所規定候補期間輪辦事務(上級審助理法官1年、地院合議陪席2年、地院簡易獨任2年)之檢討: • 惟自92年9月1日一審實施全面交互詰問已暫停候補法官調任二審助理法官之調任。

  40. 如何加強考試分發候補法官實務歷練之執行方案--候補期間是否調上級審助理法官1年之評估如何加強考試分發候補法官實務歷練之執行方案--候補期間是否調上級審助理法官1年之評估 • 現在全國法官員額計1793人(不含優遇法官),而自今(100)年起至102年止,預計將有司法官訓練所結業分發法官約300人(今年112人、明年102人、後年約90人)陸續到位,至於今年提報司法官特考法官名額50名(不含檢察官20名),以及今年辦理律師轉任法官公開甄試暫訂需用名額20名,須俟103年始能結訓分發到位。此外,尚有若干法官申請回任或律師自行申請轉任之法官挹注法官人力。以每年法官離退人數大約30人計算,今後數年間法官人力尚能維持適度成長,有助於減輕法官工作負擔。 • 今後數年間增員法官人力陸續到位,倘法官工作負擔減輕至合理程度,是否恢復候補法官調上級審擔任助理法官1年之完整歷練計畫?

  41. 如何關懷初任法官加強其實務歷練--候補期間之經驗傳承如何關懷初任法官加強其實務歷練--候補期間之經驗傳承 • 請各法院評估是否建立分發前後「學長學姐制」之經驗傳承機制: • 是否借鏡教育界「教學輔導老師」制度,選任「良師益友」之評估 • 宜否採複式(交叉)辦案傳承 及效果評估之經驗傳承模式

  42. 議題2-具擬制律師職務年資者如未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期間3年以上,應如何妥適處理議題2-具擬制律師職務年資者如未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期間3年以上,應如何妥適處理 • 法院組織法 (民國99年11月24日修正) • 第十七條第五項: 具律師資格者於擔任公設辯護人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期間。 • 第十二條第八項: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 第二十條之一第四項: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 第六十六條之四第三項: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任檢察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民國96年7月11日修正) • 第九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三、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轉任薦 任職任用資格者。 「實際」執行律師職務「期間」三年以上

  43. 今年司法院辦理律師轉任法官公開甄試,以實際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律師為對象今年司法院辦理律師轉任法官公開甄試,以實際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律師為對象 • 依法院組織法第12條第8項、17條之1第2項、第66條之4第3項規定,具律師執業資格者,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或任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然司法院於今年3月23日新訂之「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及據以擴大辦理今年律師轉任法官公開甄試,旨在吸引具豐富法庭實務經驗及法學素養俱佳之律師轉任法官,以符合社會對司法之期待,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任。爰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及96年3月21日修正之同條例第10條第3項之授權,於上開審查辦法第5條第2、3項明定具有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法官助理依法計入律師職業年資者,均須具實際執行律師職務期間三年以上,為申請轉任之要件。並依審查辦法第8條明定報名甄試者,應提出依審查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所公告應檢具之執行律師職務期間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俾利遴選審查程序之進行。

  44. 議題3-法官儲備人才庫可行性評估 申請 遴選 (遴選委員會) 人才庫 (候用) 訓 練 (職前訓練委員會) 業務需要 法院配置狀況 整體遷調 任用 (人事審議委員會)

  45. 議題3-法官儲備人才庫可行性評估 • 參酌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遴選暨在職研習辦法之構想,律師、學者申請轉任法官者,經審查通過後,均先列入候用名冊,嗣法院業務需要、人力配置狀況及配合法官整體遷調日程,依所須擬補人力,依序調訓分發。 • 優點為可遴選指標性人物,做為模範,以擴大轉任意願,並得應審判業務需要,即時遞補人力,且對轉任者而言,具有充分的時間作職場轉換。 • 缺點則為律師如列入候用名冊,於候用期間執行律師業務,是否會引起當事人或社會不當之聯想?亦值得評估。

  46. 議題4-推動終審法官多元進用管道 • 從法官角色定位來看我國的各類法官,與德國相類似,社會對下級法院法官的期待比較接近執行者;對於終審法院法官的期待則會是有更高回應社會變遷能力、勇於秉承立法意旨去造法的法官,也就是代理人。 • 在面對日益變遷的社會環境及價值多元的人民,終審法官相對於下級審法官,較能快速提供人民之需求與社會期待,是以,在社會環境諸多限制下,無法全面停止考試進用法官,終審法官引進多元選任制度,應是同步調整之方向。 • 具體作法:推動完成法官法第5條(或修正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2條、第17條之1),增列律師、教授得直接轉任終審法官。

  47. 法官遷調制度 • 全面廢除法官官職等制度,鼓勵資深法官留任於下級審 1.鼓勵具行政長才之優秀法官擔任法院首長之可行性方案 2.檢討終審法院法官、庭長遴選機制 3.檢討庭長推薦、票選制度 4.如何落實法官兼庭長職期審查機制 5.如何改善「下級審法官調任上級審法官回任制度」 • 澈底改善法官調動影響結案問題 1.如何建立人力艱困法院之改善方案 2.檢討透光的法官人事制度可行性

  48. 法官遷調制度(一) • 鼓勵具行政長才之優秀法官擔任法院首長並落實院長職期方案 • 檢討終審法院法官、庭長遴選機制

  49. 鼓勵具行政長才之優秀法官擔任法院首長並落實院長職期方案鼓勵具行政長才之優秀法官擔任法院首長並落實院長職期方案 • 銜接法官法草案研修「司法院所屬一、二 審法院院長職期調任辦法」 • 修正「司法院鼓勵二審法官調任一審法官 方案」 • 修正「司法院所屬一、二審 法院庭長、官遴選資格標準」

  50. 三終審歸併政策下人事凍結措施 • 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後,因應三終審歸併政策,自89年起終審法院人事凍結,出缺不再補實任法官、庭長。積案激增後酌以審判長、調辦事法官為人力支援。 • 賴前院長於96年10月1日上任後,放寬為以 96年1月1日人數作基準,採「出一補一」: • 97年8月5日由謝前副院長召開終審法院調辦事法官缺額派補方式檢討會議,再放寬為調辦事法官比例以25%為基準,逐年檢討遞降。 • 99年9月1日統一遷調時再放寬為「先補後出」(99年底前優退人數先補),並將調辦事法官比例降為20%。 • 100年統一遷調(6月22日召開人審會、9月7日報到),標準是否再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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