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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資產證券化發展之 回顧與前瞻

台灣資產證券化發展之 回顧與前瞻.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曾國烈 局長. 台灣資產證券化發展前景 (1). 2. 「金融市場套案」計畫: 目標證券化市場發行餘額 (outstanding issuance) 於 98 年達 4,500 億元 (95 年 10 月底為 3,466 億元 ) 。. 1. 截至 95 年 10 月底止,已核准金融資產證券化案件 39 件計 3,583 億元,核准不動產證券化案件 14 件計 683 億元。整體核准量已達 4,266 億元。. 台灣資產證券化市場前景 (2). 主要發行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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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資產證券化發展之 回顧與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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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灣資產證券化發展之回顧與前瞻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曾國烈 局長

  2. 台灣資產證券化發展前景(1) 2. 「金融市場套案」計畫:目標證券化市場發行餘額(outstanding issuance)於98年達4,500億元(95年10月底為3,466億元)。 1. 截至95年10月底止,已核准金融資產證券化案件39件計3,583億元,核准不動產證券化案件14件計683億元。整體核准量已達4,266億元。

  3. 台灣資產證券化市場前景(2) 主要發行類型: CBO(30%)、ABCP(23%)、REIT(12%)、 RMBS(12%)、CLO(11%)

  4. 台灣資產證券化市場前景(3) • 台灣資產證券化發展屬起步階段,如能持續擴大證券化市場深度、廣度,可為市場參與者帶來多元化業務利基,增進銀行手續費收入,並提升金融中介效率,為成熟金融市場之重要內涵。

  5. 目前證券化制度在實行上所產生的相關議題(1) • 為回應證券化市場需求,主管機關已陸續完成相關法制修正及配套措施,包括: • 金融資產證券化公募案件建立單一窗口審核機制 • 金管會於2006年3月6日修正「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 簡化申請作業及流程採單一窗口受理,可節省金融資產證券化公募案件12個營業日之審核時間。 • 增列受託機構就同一類型資產,首次發行採核准制,第二次以後之發行且交易架構與其前申請核准無重大差異者,得採申報生效制,有助於未來發行架構標準化後之審查速度加快。 • 發布募集REIT案件之審核原則 • 金管會於2006年7月25日通過「審查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程序、標準及發行後管理原則」。 • 縮短審查流程,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明確訂定相關機關及單位之審查分工範圍、並訂定較明確具體之審查標準。

  6. 目前證券化制度在實行上所產生的相關議題(2) • 為回應證券化市場需求,主管機關已陸續完成相關法制修正及配套措施,包括(續): • 擴大證券化標的 • 金管會將多種資產新納入證券化標的,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特別股、外國公司債、外國證券化債券及外國保本型連動債券,得為金融資產證券化標的。 • 建立證券化商品資訊平臺 • 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資產證券化專區(http://newmops.tse.com.tw/) 包括發行基本資料、交易資訊、重大訊息、各項公告、公開說明書書、每日淨資產價值、資產池等資訊。 • 私募證券化受益證券之統計資料:信託公會網站(http://www.trust.org.tw/) 包括私募金融資產及不動產證券化案件一覽表及發行基本資料。

  7. 台灣資產證券化市場繼續蓬勃發展所需變革之探討(1)台灣資產證券化市場繼續蓬勃發展所需變革之探討(1)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修正草案: • 增加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之標的,如納入開發型不動產。 • 擴大不動產投資信託資金之規模,使封閉型基金得追加募集。 • 健全不動產證券化市場,加強投資人之保護。強化不動產證券化資訊之公開及明定發起人及安排機構之責任。

  8. 台灣資產證券化市場繼續蓬勃發展所需變革之探討(2)台灣資產證券化市場繼續蓬勃發展所需變革之探討(2)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研擬修正方向: • 適時擴大可證券化之資產範圍 • 簡化審查流程 • 強化相關參與機構之責任

  9. BBB+至BBB- B+以下(含未評等 BB+ 至BB- AAA至AA- 外部信用評等 A+至A- 非創始銀行適用之風險權數 20% 50% 100% 350% 全額扣除 20% 50% 100% 全額扣除 全額扣除 創始銀行適用之風險權數 Basel II 對台灣資產證券化發展所可產生的衝擊以及對策(1) • 金管會於94年12月29日發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資產證券化計算方法」暫行版本。 • 信用風險資本計提方法: • 標準法:為避免銀行於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過度持有信用評等等級較差之證券化暴險額,創始銀行持有長期信用評等BB+以下,及非創始銀行持有B+以下證券化暴險額(含未評等),須自資本中扣除。 • 內部評等法 資產證券化交易之標準法─長期評等分類之風險權數

  10. Basel II 對台灣資產證券化發展所可產生的衝擊以及對策(2) • 為避免衝擊證券化市場發展,故規定創始銀行於證券化交易所需計提資本,以標的資產池尚未證券化前之應計提資本為上限。 • 請銀行依暫行版本進行試算,將視銀行試算結果及準備因應情形,以作為未來修正參考。 • Basel II 之實施將促進銀行提升資產負債表之風險管理能力,證券化工具仍然提供多元投資/籌資管道及風險管理等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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