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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转让规则介绍. 二零一四年三月. 目 录. 交易规则体系 过渡期规则 新规则的主要规定 协议转让方式 做市转让方式 竞价转让方式. 一、交易规则体系. 交易规则体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 2013 〕 49 号) 》. 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 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业务 规则. 业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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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转让规则介绍 二零一四年三月
目 录 • 交易规则体系 • 过渡期规则 • 新规则的主要规定 • 协议转让方式 • 做市转让方式 • 竞价转让方式
交易规则体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 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 《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业务规则 业务细则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债券转让细则(试行)》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登记结算暂行办法》 配套指引 •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办法》 • 《交易单元管理办法》 • 《股票转让方式确定与变更指引》 • …
过渡期交易制度 1、过渡期采用原中关村试点的交易制度,即挂牌公司股票采用协议转让方式。 2、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应先开立深圳证券账户,并与主办券商签订委托转让的协议书。 3、投资者可以通过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方式向交易系统发出买卖指令。其中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 4、成交方式包括定价申报点击成交和互报成交确认申报成交两种方式。 5、投资者每笔报价委托最低数量为3万股,不足3万股的须一次性申报卖出。
过渡期交易制度(续) 两网及退市公司的交易机制(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1、每个转让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为委托申报时间,在15点钟以一次性集中竞价方式成交。 2、根据各公司的资产状况、盈利水平以及信息披露水平,全国股转系统分别按照每周转让一次(每周五)、三次(每周一、三、五)和五次(周一至周五)等三种方式组织集合竞价交易。 3、股份转让以“手”为单位,一手为100股;不足一手的股份,只能一次性申报卖出。 4、转让股份“每股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 5、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
目前过渡期交易不够活跃的原因 • 新的交易规则受制于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支持平台项目建设进度,目前尚不能正式实施。新规则的制度优势尚无法有效发挥。 • 投资者每笔报价委托最低数量为3万股的标准过高,不利于投资者的正常交易。 • 机构和高管的股份大都被锁定,可供出售的股份太少。 • 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较为严格,参与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数量较少,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专业机构开发的面向全国股转系统的理财产品贫乏。 • 尚未实施做市商制度,市场缺少做市商提供的流动性支持。 • 目前挂牌公司数量有限,缺少指数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可供选择的投资对象不够丰富。
股票转让方式 采取三种转让方式之一进行转让 做市转让方式 竞价转让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 • 可以通过点击成交和互报成交确认申报2种方式成交; • 对协议方式进行了优化,将最低报价股数从30000股降至1000股,增加了尾盘自动匹配成交功能。 • 应当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 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 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条件的挂牌公司方可采用; • 具体条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 具体条件由全国股
基础规则 • 【转让时间】 • -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时间9:15-11:30、13:00-15:00。 • -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 -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 • -股票转让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基础规则 • 【申报单位】--引入“手”的概念 • 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 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基础规则 • 【单笔申报数量上限】 • -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 【涨跌幅限制】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 • 【回转交易】 • -投资者买入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 • -做市商做市买入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 -做市商间买入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 • 【申报效力】 • -申报当日有效。
(一)协议转让概述 接受意向申报、定价申报、成交确认申报 接受意向申报、定价申报、成交确认申报 接受限价申报但 不做处理 盘中协议转让 收盘集合竞价 盘中集合竞价 开盘集合竞价 协议转让成交确认时间 协议转让成交确认时间 点击 成交 9:15 9:30 11:30 13:00 15:00 • 意向申报不具有成交功能 • 每个转让日9:15-9:30,交易系统只收单、不处理 • 每个转让日15:00,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证券代码和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的未成交定价申报进行匹配成交
(二)协议转让——申报 • 【接受申报时间】 • 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 • 【申报类型】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 • -意向申报不具备成交功能,只向市场发布,不参与撮合 • -定价申报报送时,无须填写约定号,主机系统接受后自动分配约定号 • -成交确认申报报送时,必须填写约定号 • 【对不同申报类型进行区分处理】 • - 意向申报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网站的投资者专区完成 • - 定价申报与成交确认申报通过系统主机完成匹配成交
(二)协议转让——申报 【成交确认申报的验证】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后,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申报,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单处理。
(三)协议转让——成交 协议转让成交确认时间 • 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协议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 • 9:15~9:3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仅接受申报,但不对申报进行匹配成交 • 成交模式: • 成交确认申报与指定定价申报成交(点击成交) • 成交确认申报与成交确认申报之间的成交(互报成交) • 收盘前,系统对未成交的定价申报进行自动匹配,买卖股票相同、价格相同、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可以匹配成交
(三)协议转让——点击成交 成交原则 • 投资者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可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成交确认申报和与该成交确认申报证券代码、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定价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 定价申报之间在15:00之前不能成交。
(三)协议转让——点击成交 部分成交 • 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可以部分成交 • 成交确认申报股票数量小于定价申报的,以成交确认申报的股票数量为成交股票数量; • 成交确认申报股票数量大于定价申报的,以定价申报的股票数量为成交股票数量。 • 定价申报未成交部分继续有效 • 成交确认申报未成交部分以撤单处理
(三)协议转让——互报成交 成交原则 • 买卖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各自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确认成交。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三)协议转让——定价申报收盘自动匹配 定价收盘申报自动匹配 • 增加收盘自动匹配功能,解决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之间因为没有人工点击确认而无法成交的问题,以便利投资者交易,提高市场效率。 • 收盘自动匹配:每个转让日15:0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买卖股票相同、价格相同、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进行匹配成交。
例:协议转让——收盘自动匹配(1/2) 收盘前同一只股票未成交的定价申报 定价申报买入订单 定价申报卖出订单
例:协议转让——收盘自动匹配(2/2) 定价申报买入订单 定价申报卖出订单 ① ② ③ 按照时间优先原则逐一匹配成交。 仅对价格相同的订单进行匹配成交。 不同订单的匹配可能产生不同价格。 ①定价申报99999999与99999996成交1000股,成交价17元。成交后,卖方订单剩余1000股,尽管价格最优,但不再参与成交。 成交结果 ②定价申报99999997与99999993成交3000股,成交价18元(时间优先) ③定价申报99999997与99999992成交2000股,成交价18元
(四)协议转让——即时行情 • 即时行情 • 每个转让日的即时行情内容主要包括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成交价、当日最低成交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以及意向申报和定价申报的价格、数量、成交约定号等。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每天公布当日的所有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主办券商证券交易单元名称等。股票转让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做市转让方式流程 • 交易流程说明(做市方式):
做市转让方式概述 接受限价申报和 做市申报 接受限价申报和 做市申报 接受限价申报但 不做处理 盘中协议转让 收盘集合竞价 盘中集合竞价 开盘集合竞价 点击 成交 9:30 15:00 13:00 11:30 9:15 做市转让撮合时间 做市转让撮合时间
做市转让——委托 委托方式 •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做市转让——申报 • 【申报时间】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 • 【申报类型】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做市商的做市申报。 做市申报是指做市商为履行做市义务,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送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
做市转让——成交 • 【做市转让撮合时间】 • 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做市转让撮合时间。 • 9:15~9:3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限价申报、做市申报,但不对申报进行撮合成交。 • 【做市转让成交原则】 • 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投资者与做市商订单进行连续自动撮合;成交价均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 做市转让撮合时间内,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
做市转让——成交 到价申报的成交原则 • 对于高于等于卖出做市申报的投资者买入申报,或是低于等于买入做市申报的投资者卖出申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自动将其与做市申报撮合成交。做市商对上述到价申报负有成交义务。 • 如有2笔及以上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撮合成交。 • 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做市转让——成交 • 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 • 限价申报未到价时,做市商不负有成交义务。 • 因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例一:限价申报到价即成交(1/2) 做市商卖出报价 投资者买入订单 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排序 到价限价申报
例一:限价申报到价即成交(2/2) 投资者订单 做市商报价 成交结果 有2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①做市商003:成交1000股,成交价17元(价格优先) ②做市商001:成交2000股,成交价18元(同一价格、时间优先) ③做市商002:成交2000股,成交价18元
例二: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1/3) 投资者买入订单 做市商卖出报价 限价申报未到价,做市商不负有成交义务
例二: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2/3) 做市商卖出报价 投资者买入订单 更改报价 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 做市商有意愿与投资者订单成交,可以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
例二: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3/3) 更改报价 做市商更改报价使投资者订单进入成交范围的,到价投资者订单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与其成交,成交价格以做市商报价为准。 ①投资者订单005:成交2000股,成交价15.5元(价格优先) 成交结果 ②投资者订单002 :成交2000股,成交价15.5元(同一价格、时间优先) ③投资者订单003 :成交1000股,成交价15.5元
做市转让——即时行情 • 向全市场提供的行情 - 每个转让日9:30开始发布即时行情,其内容主要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 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 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做市商实时最高3个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做市商 实时最低3个价位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做市商管理——做市商权利 • 做市商优先获取相关做市信息 • - 其做市股票实时最优10个档位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 • - 该股票其他做市商的实时最优10笔买入和卖出做市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 • - 每个转让日9:15开始向做市商发送上述信息 • 做市商实行T+0交易 • - 做市商做市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做市商管理——做市商义务 • 每个转让日内,做市商应持续发布双向报价,在报价价位和数量范围内履行做市成交义务 • - 最迟应于上午9:30发布双向报价 • - 双向报价时间应不少于每个转让日做市转让撮合时间的75% • 做市报价价差区间为[0,5%] • - 同次报价的卖出与买入价格之差应大于零且不超过卖出价格的5% • 做市商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1000股的,做市商应于5分钟内重新报价
做市商管理要求 • 做市商证券账户及交易单元管理 • - 在中国结算开立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 - 退出或终止为挂牌公司股票做市,应将库存股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 - 做市商证券自营账户不得持有其做市的股票或参与做市股票的买卖。 •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使用专用交易单元 • 做市商库存股票管理 • 挂牌时即选择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 • - 初始做市商合计应取得不低于总股本5%或100万股(以孰低为准) • - 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 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在做市前应当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做市商管理要求(续) • 做市商豁免情况 • 限售股豁免 • -股票挂牌前12个月内,做市商受让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用于做市业务目的的,豁免限售要求 • 做市卖出豁免 • - 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1000股时,豁免其卖出报价义务 • - 及时向本公司报告并调节库存股票数量 • - 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 做市买入豁免 • - 单个做市商库存股票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20%时,豁免买入报价义务 • - 及时向本公司报告 • - 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做市商间转让 • 接受申报和成交确认时间:15:00-15:30 • 接受申报类型:成交确认申报 • 成交价格限制:成交价格应在该股票当日最高、最低成交价之间;当日无成交的,其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前收盘价的11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90%。 • 回转交易限制:做市商当日从其他做市商处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 • 行情信息处理: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成交总量。 • 转让公开信息: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逐笔公布做市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做市商名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