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3

关于国家和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政策介绍

关于国家和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政策介绍. 浙江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戴银燕 2010 年 12 月 17 日. 一 、引言 二、科技投入 三、税收激励 四、 金融支持 五、 政府采购 六、 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 七、 人才队伍 八、 若干重点政策的具体实施情况. 一、引言.

Download Presentation

关于国家和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政策介绍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关于国家和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政策介绍 浙江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戴银燕 2010年12月17日

  2. 一、引言 二、科技投入 三、税收激励 四、金融支持 五、政府采购 六、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 七、人才队伍 八、若干重点政策的具体实施情况

  3. 一、引言 近年来,特别是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和省自主创新大会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78个(原定99个)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配套政策,涉及科技投入(8个)、税收激励(10个)、金融支持(9个)、政府采购(6个)、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2个)、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5个)、人才队伍(14个)、教育与科普(7个)、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11个)、其它(6个)等十个方面。

  4. 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视自主创新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要求,出台了《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等40个政策措施。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视自主创新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要求,出台了《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等40个政策措施。

  5. 一、科技投入 科技投入是科技创新的物质基础,是科技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今天的科技投入就是未来国家竞争力的投资。

  6. 1.《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1.《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 文件规定:对已获得支撑计划(含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专项经费支持,且具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并能形成一定生产能力规模的项目,可以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继续予以支持。根据贷款用于项目的实际支出水平,贷款贴息额为当年发生利息额的50%,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未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应用示范项目,可以采用风险投资或偿还性资助方式继续予以支持。

  7. 2.《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7]145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7]145号) 根据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承担单位主体的性质、投入结构、创新性质和创新阶段,项目经费支持方式分为分期补助、事后补助、贷款贴息三种。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根据企业投入研发和产业化的资金以及取得的成果采取一次性补助方式。对研发、转化、产业化一条龙项目,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组合加以支持。企业作为项目主要承担单位的,经费以企业投入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全额自筹的项目,符合立项条件,经同样的立项审定程序批准,也可列入省重大专项项目。项目经费资助标准,主要依据项目研发投入数额、技术研发的难易程度、项目成果的示范性、受益面大小以及年度经费预算等因素确定。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经费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15%,风险补偿项目补助经费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30%。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中试和产业化阶段实际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

  8. 3、《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 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224号) 文件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功,技术的应用、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省财政科技经费一般按不高于该项目企业技术开发费总投入的15%给予补助。研究开发失败,造成企业前期投入实际损失的科技项目,省财政科技经费按不高于该项目企业技术开发费总投入的30%给以补助。采用贷款贴息方式补助的,省财政科技经费原则上按不高于该项目实际发生或支付利息费用的50%给予补助。

  9. 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创新型企业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08号)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创新型企业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08号) • 对创新型企业规定了11各方面的政策措施 • 1、整合集成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支持; • 2、支持创新型企业落实自主创新财税政策; • 3、深化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支持创新型企业创新产品研发;

  10. 4、支持创新型企业做大做强研发机构。优先推荐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独立或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报建立国家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视情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上述机构给予100万元的配套支持;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经考核优秀的,给予30-50万元的支持。4、支持创新型企业做大做强研发机构。优先推荐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独立或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报建立国家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视情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上述机构给予100万元的配套支持;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经考核优秀的,给予30-50万元的支持。

  11. 5.支持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大企业、大集团共建各类创新载体,符合条件的,给予20-50万元的资助。支持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建立的独立企业法人的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给予50-100万元的资助。支持省级创新型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省级行业创新平台,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投资资金20%、新增设备总价的50%给予补助。鼓励创新型企业创办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其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予以50-200万元的支持。

  12. 6.优先支持以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科技支撑计划、863、973、国家创新基金、国际科技合作等科技计划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配套支持。6.优先支持以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科技支撑计划、863、973、国家创新基金、国际科技合作等科技计划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配套支持。

  13. 7、支持创新型企业提高产学研合作水平。 支持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与重点支柱产业改造升级,联合高校、院所构建持续、稳定并有法律约束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符合条件的,给予300万元以上的资助。

  14. 8、支持创新型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支持企业面向海内外集聚紧缺急需人才。结合国家“千人计划”和我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实施,重点引进一批直接面向创新型企业,掌握核心关键技术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视同科学技术奖励。

  15. 9.对向创新型企业转移技术成果的省重点科技中介机构,按照其实绩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全面落实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政策。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 10、加大对创新型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与保护。10、加大对创新型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与保护。 省级财政对创新型企业经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胜诉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和经认定为省专利示范企业、引进国外发明专利项目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对创新型企业或其牵头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专利池”的,给予配套支持。

  17. 11、支持创新型企业开展标准创新。 支持、鼓励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主导或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实质性采用国际、国外先进标准,符合科技项目立项条件的,优先予以支持,享受政府标准研究专项经费补助。

  18. 12、加大对创新型企业自主创新的金融支持。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科技保险险种,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才和关键研发人员团队健康保险、意外保险、高新技术产品质量险等险种,保费可列入技术开发费。

  19. 13、逐步加大对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力度,延续安排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专项资金,并以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创新绩效的导向,建立健全创新型企业的评价体系和动态监测制度,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按照其创新绩效给予支持。13、逐步加大对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力度,延续安排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专项资金,并以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创新绩效的导向,建立健全创新型企业的评价体系和动态监测制度,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按照其创新绩效给予支持。

  20. 二、税收激励 1、《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提出的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关于加速折旧。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1.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文件规定:(1)关于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办法》第三条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22. (2)关于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的范围,《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2)关于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的范围,《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

  23. (3)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抵扣的情形,主要有四种:(3)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抵扣的情形,主要有四种: 第一种,《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第二种,《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4. 第三种,《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第三种,《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第四种,《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25. 3、《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1号)3、《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1号) 文件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26. 4、《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44号令)规定 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7. 5、《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5、《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 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28. 6、《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规定6、《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9. 7、《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7、《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0. 8、《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8、《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在国务院确定的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创新有积极带动作用的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31. 9、《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9、《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依据以下条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33. 10、《关于印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8]224号)10、《关于印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8]224号) 规定:对开发符合规定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所需进口关键配套部件或系统及原材料,可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的专项税收政策。项目单位采购的首台(套)自主创新重大技术装备,符合税法规定加速折旧条件的,允许加速折旧。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成套装备、单台设备、核心部件研制或总成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实施单位可申请国家给予必要风险补助,但补助数额应不高于设备平均价格的10%(不含国防军工项目)。

  34. 三、金融支持 1、《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6]90号)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继续执行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35. 2、《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规定2、《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规定 逐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让的保险保障机制。第一批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险种。上述6个险种的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6. 3、《国家开发银行高新技术领域软贷款实施细则》(开行发[2006]399号)3、《国家开发银行高新技术领域软贷款实施细则》(开行发[2006]399号) 高新技术项目软贷款的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准许下浮,利率下浮比率和利率结构安排视项目科技含量和风险控制能力灵活制定,原则上最大下浮幅度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软贷款合同期内的利率调整按照国家和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列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项目,软贷款的利率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最大下浮幅度基础上再下浮10%。

  37. 4、《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128号)4、《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128号)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申请阶段参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38. 四、政府采购 1、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 2、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2007年); 3、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2007年); 4、自主创新产品采购合同管理办法(2007年); 5、《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

  39. 1、《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财库(2007)30号)1、《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财库(2007)30号)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应当增加自主创新评审因素,并在评审时,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投标报价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自主创新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5%-10%的,应当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40. 2、《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财库[2007]120号)2、《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财库[2007]120号) 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

  41. 五、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 1、《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知发[2007]8号) 对认定为省专利示范企业的,由省知识产权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授予“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给予适当的奖励。省专利示范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和中国专利奖,并对省专利示范企业提供人才培训、专利数据库建立、专利战略研究、国内外科技合作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省专利示范企业拥有的专利权,优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42. 2、《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知发综〔2008〕8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知发综〔2008〕8号) 对认定为省级区域知识产权创建或示范的单位,省知识产权局将在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执法条件建设以及国家级试点示范单位的推荐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并给予一定的工作启动经费。

  43. 六、人才队伍 1、《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 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建、增资扩股或者创设新企业的过程中,对职工个人合法拥有的、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吸收为股权(股份)投资,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企业可以与个人约定,待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投入企业实施转化成功后,按照其在近3年累计为企业创造净利润的35%比例内折价入股。折股所依据的累计净利润应当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

  44. 2、《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活动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人〔2007〕238号)2、《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活动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人〔2007〕238号) 对以企业生产一线技术工人为骨干的技术革新小组进行资助,资助经费为省财政安排的省科技创新人才专项经费的一部分,资助范围主要是对技术创新研究等费用的补贴,包括能源材料(试剂)、分析测试、人员劳务、会议及调研、资料印刷、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的补贴。

  45. 七、若干重点政策的具体实施情况 (一)科技投入方面 2010年全社会科技投入预计达800亿元,R&D投入占GDP比重达1.82%以上,极大地引导和带动了全社会加大科技投入的积极性。

  46. (二)税收激励方面 1、企业技术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 。2006年我厅与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联合制定了《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浙科发政〔2006〕161号)。《办法》出台后,我厅联合地税、国税、财政、统计等部门在《浙江日报》组织了专版,在浙江电视台组织了专题讲座,对有关政策进行解读宣传。各市科技部门通过科技信息网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并深入到企业进行调研和指导。

  47. 2、其他税收激励政策落实情况 2008年,我省地税局制定了《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规定了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大力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鼓励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支持发展特色农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48. 我省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制定了《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补充规定》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2010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668家,总数达到3541家。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34家,省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256家。我省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制定了《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补充规定》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2010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668家,总数达到3541家。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34家,省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256家。

  49. (三)金融支持方面 制定了《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9]24号)。省政府设立5亿元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大力支持风险投资业发展。在浙江备案的创投企业已达60家,创投总资本超过52亿元,备案创投机构和管理团队总数均居全国省(市、区)第二。

  50. 制定了《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宁波、温州、台州等地也相继出台办法。制定了《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宁波、温州、台州等地也相继出台办法。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