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 likes | 884 Views
教育部留學獎學金行政契約書 說明簡報. 教育部 國際文教處. 2012.06.28. 簡報重點. 教育部鼓勵學生出國留學策略(背景及作法). 留學獎學金生錄取、簽約及領取獎學金事宜. 常見問題. 簽訂行政契約書教育部承辦人. 恭喜. 首先恭喜各位 在競爭激烈、 眾多申請者中脫穎而出, 獲選成為本部 101 年度留學 獎學金生,希望本獎學金 補助能協助各位在國外 更順利完成學業!. 背景 早期 因應國家發展需要及社會經濟產業需求 國內大學學術及研究水準尚不及國際間大學. 壹、鼓勵學生出國留學策略. ‧ 背 景
E N D
教育部留學獎學金行政契約書 說明簡報 教育部國際文教處 2012.06.28
簡報重點 教育部鼓勵學生出國留學策略(背景及作法) 留學獎學金生錄取、簽約及領取獎學金事宜 常見問題 簽訂行政契約書教育部承辦人
恭喜 首先恭喜各位 在競爭激烈、 眾多申請者中脫穎而出, 獲選成為本部101年度留學 獎學金生,希望本獎學金 補助能協助各位在國外 更順利完成學業!
背景 早期 因應國家發展需要及社會經濟產業需求 國內大學學術及研究水準尚不及國際間大學 壹、鼓勵學生出國留學策略
‧背景 現在(21世紀全球化及知識經濟時代) 國力即人才能力 人才能力即競爭力 尖端領域,仍須由我國學生前往國外優秀大學就讀以培育該類人才 汲取國際經驗,拓展學生之國際視野,提升國際競爭力 壹、鼓勵學生出國留學策略
壹、鼓勵學生出國留學策略 • 視不同需求分別採全額或部分補助 • 以修讀學位或在學生短期研習方式 • 協助低收入者完成出國留學願望 執行現況 多元方式 1.100年各類獎學金補助人數逾1,500人 2.留學貸款受惠者100年12月底已逾8,668人 擴增補助學生數
壹、鼓勵學生出國留學策略 歷年各類獎學金錄取人數
壹、鼓勵學生出國留學策略 92-100年各類獎學金錄取人數統計圖
壹、鼓勵學生出國留學策略 90-99年我國學生主要留學國家簽證人數 本資料含主要留學國家及其他各國 主要留學國包括:美、加、英、法、德、澳、紐西蘭、日本。
壹、鼓勵學生出國留學策略 99年我國學生主要留學國家簽證人數 美國 其他國家 7.87% 日本 9.60% 加拿大 紐西蘭 1.12% 英國 美國 46.90% 法國 澳大利亞 10.72% 德國 澳大利亞 德國 2.07% 紐西蘭 日本 法國 2.76% 英國 10.65% 加拿大 8.31% 其他國家
貳、留學獎學金生錄取、簽約及申領獎學金事宜貳、留學獎學金生錄取、簽約及申領獎學金事宜 目標 鼓勵國內優秀青年赴國際知名大學攻讀學位(以博士學位為原則,部分領域可攻讀碩士學位) 類別 甲類:報名截止日前尚未取得國外優秀大學無條件入學 許可 乙類:報名時已取得國外優秀大學無條件入學許可或於 報名時已於國外優秀大學就讀博士學位
需送本部核定正式錄取資格 ‧甲類甄試通過者為有條件錄取,應取得報名表上所填3所之1擬前往國外大學校院系所之無條件入學許可,送教育部驗核後,始取得正式錄取資格 ‧取得3所之1者:得於簽約時一併辦理 ‧未取得3所之1者:需經送審轉換學校之申請書及附相關文件之程序及獲核准後核發
簽訂行政契約書 ‧選擇學年初或學年末申領者,均需與本部簽訂行政契約書 ‧期限 甲類102年7月31日前 乙類101年9月30日前 ‧選擇學年初者,需保證人一位,資格如下: 任現職一年以上(在職證明): 全年綜合所得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所得證明以下之一即可) 所得稅申報書 扣繳憑單 所得稅核定書 以上在職證明文件只需一份正本,其餘以影本即可 或為公務人員薦任六職等(或相當等級)或軍職少校以上之現職人員;由保證人於保證書上詳實填妥各項資料並簽名蓋章,再送任職機關或部隊加蓋關防或由其服務機構出具證明書證明保證人身分
提交第1年獎學金申請書 ‧請向所屬轄區駐外機構提出第1年獎學金申請書及所需之相關文件 ‧學年初申領者: 甲類:抵達國外正式入學註冊後2個月內 乙類:抵達國外正式入學註冊後2個月內 ‧學年末申領者:請於第一年獎學金到期之最終2個月內提交 甲類:於註冊入學日當月1日起計算,於原申請學校就讀滿10個月後 乙類:於註冊入學日當月1日起計算,於原申請學校就讀滿10個月後 辦理時程:六至八週(由駐外機構彙整後報部審核,審核無誤後由 財政部國庫署開立國庫支票再行結匯後轉入駐外機構指定帳 戶)
檢送留學現況報告單 ‧第1年獎學金最後1個月內
提交第2年獎學金申請書 ‧請向所屬轄區駐外機構提出第2年獎學金申請書及所需之相關文件(註冊證明及指導教授評量信函) ‧學年初申領者:第2年起始2個月內 ‧學年末申領者:第2年獎學金期限滿10個月,自第11個月1日起2個月內 ‧辦理時程:六至八週
參、常見問題-1 錄取留學獎學金生無法親自前來簽訂行政契約書可否委託他人? • 錄取留學獎學金生於國外無法親自簽訂行政契約書,可委託他人代辦 • 但應先備妥親簽之行政契約書簽訂授權書(免我駐外機構驗證)及「學年初或學年末申領獎學金確認書」委託代理人辦理
參、常見問題-2 • 應攜帶文件資料: • 甲類生:原3校入學許可或本部核定錄取函 • 乙類生:國外大學無條件同意入學文件(註冊證明或在學證明)及就學剩餘1年以上證明 • 應攜帶其他文件資料: • 留獎生親自辦理者,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影本)、印章、行政契約書(1式3份/2份) • 現在國外留學無法親自辦理簽約之留獎生得委託代理人代辦,被委託人請攜帶留獎生之身分證影本、印章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影本)、印章、行政契約書(1式3份/2份)、行政契約書簽訂授權書代辦 錄取留學獎學金生簽訂行政契約書應備齊哪些資料﹖
參、常見問題-3 錄取留學獎學金生簽訂行政契約書辦理時間及地點﹖ 時間:於簽約期間內每星期一、星期三、 星期五下午14:00以後至17:30分前 (請先電洽各承辦人預約簽約時間) 地點:教育部國際文教處3科櫃台辦理 (地址:台北市徐州路5號3樓)
參、常見問題-4 • 留學獎學金錄取生如需財力證明,教育部可核發英文版留學財力證明,以供申請學校參考 • 時間:本人於上班時間攜帶身分證前來教育部國際文教處3科辦公室辦理(聯絡電話:02-7736-6074) • 非本人申請者,需書寫委託書及受獎人錄取通知/證明文件,由代理人前來申請,恕不接受通訊申請 錄取留學獎學金生可否取得英文財力證明﹖
參、常見問題-5 • 原錄取之國別、大學校院系所及研究計畫原則上均不得變更 • 有正當理由能提出具體說明者,得申請轉換較優於原申請大學 校院系所之同一國別其他大學校院系所,但原錄取研究計畫仍 不得變更 • 有正當理由能提出具體說明者,得申請轉換原錄取國別 • 但以報名時所持語言能力證明文件之相同語系國家為限 • 以英文語文能力代替擬留學國語文證明者,錄取後擬留學國不得變更 • 選送赴特定國家之錄取者,除簡章中明訂該地區所屬之留學國家外,不得變更其他留學國家 留學獎學金生錄取後,可否轉換國別及學校?
參、常見問題-6 • 欲申請者,需填具「擬轉換前往就讀學校申請書」(請於本處網站上自行下載),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時程約為2週: • 欲轉換之學校及無條件入學許可文件 • 欲轉換之學校系所簡介或師資介紹 • 學校排名資料(可為學校整體排名或以學院、系所排名者皆可) 如何提出轉換學校之申請?
參、常見問題-7 如果我要轉換的學校,無法找到排名資料可看出較原本所填3所學校之1者為佳,是否就無法獲得獎學金﹖ 有此情形者,因申請學校狀況未符合當初錄取本獎學金之前提,本部將重新提交審查委員會審後,再決議核准與否(時程約為4週至6週) 申請方式同前項,惟請詳細敘明欲轉換學校之理由
參、常見問題-8 錄取留學獎學金生,以就讀 原錄取學門與領域之博士學 位,且不得變更本部原錄取 之研究計畫 錄取留學獎學金生攻讀學位之規定?
參、常見問題-9 • 以下學群(領域)得為碩士學位: • 報名藝術學群及建築、規劃與設計學群,得於報名時選擇就讀碩士或博士學位 錄取留學獎學金生攻讀學位之規定(續)?
參、常見問題-10 • 學年初申領者(須簽約,覓1保證人) • 甲類:註冊/入學日後向駐外機構提出第一年獎學金申請書之當月1日起算 • 乙類:註冊/入學日後向駐外機構提出第一年獎學金申請書之當月1日起算(但乙類錄取人於報名截止日前已在學者,一律以本部榜示日之次月1日起算,即101年4月1日起算,為期1年。) • 學年末申領者(須簽約,免保證人): • 甲類:註冊日當月1日起算 • 乙類:註冊日當月1日起算(但乙類錄取人於報名截止日前已在學者,一律以本部榜示日之次月1日起算,即101年4月1日起算,為期1年。) 領取第一年獎學金的期間如何定義﹖
參、常見問題-11 • 甲類: • 出國前先辦理簽訂行政契約及出國同意函:檢附以下資料,於102年7月31日前,向教育部辦理出國同意函: • 國外優秀大學無條件入學許可函 • 核定正式錄取函(轉換原3所學校以外者) • 3份(2份)行政契約書 • 授權書(代理人) • (學年初申領者)出國後向駐外機構申領:於正式入學註冊後30天內持以下資料向駐外機構辦理報到手續並申領: • 第1年獎學金申請書、本部核定函影本 • 入學註冊證明書件(或在學證明) • 護照基本資料頁、入境留學國日期戳記頁影本 • 簽訂完成之留學獎學金契約書影本、收據正本 錄取留學獎學金生申領獎學金程序及應準備資料?
參、常見問題-12 • 乙類: • 出國前先辦理同意函:檢附以下資料,於101年9月30日前,向教育部辦理出國核定程序: • 無條件入學許可(在學證明或註冊證明) • 尚餘1年以上修讀證明 • 3份(2份)行政契約書 • 授權書(代理人) • (學年初申領者)出國後向駐外機構申領:於抵達國外後持以下資料向駐外機構辦理報到手續並申領: • 第1年獎學金申請書、本部核定函影本 • 入學註冊證明書件(或在學證明) • 護照基本資料頁、入境留學國日期戳記頁影本 • 簽訂完成之留學獎學金契約書書影本、收據正本 錄取留學獎學金生申領獎學金程序及應準備資料?
參、常見問題-13 • 應找保證人(自然人1人)【人保】作保,於獎學金生違反本契約規定,致發生應償還獎學金而逾期未償還情事時,願負連帶償還獎學金之保證責任 • 保證人未履行全部清償責任者,願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規定逕受強制執行,並連帶負責賠償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包括教育部律師費) 錄取留學獎學金生簽行政契約保證人之規定?
參、常見問題-14 • 保證人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1)保證人為公務員,須為薦任6職等(或相當等級)以上或軍職少校以上之現職人員1人;由保證人於保證書上詳實填妥各項資料並簽名蓋章,再送任職機關或部隊加蓋關防或由其服務機構出具在職證明書證明保證人身分 。(未達上述相當職級者,除在職證明外,應再檢附年所得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證明)。 (2)保證人非公務員者,可提供於現職服務公司(機構)年資1年以上之在職證明及最近之全年綜合所得(含薪資、利息、租賃、執行業務及其他各類所得)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所得稅申報書、扣繳憑單或所得稅核定書影本者,亦得為保證人 錄取留學獎學金生簽行政契約保證人之規定?
參、常見問題-15 錄取留學獎學金生簽行政契約保證人之規定?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保證人: (1)保證人與留學獎學金生有配偶關係者 (2)領取政府各類公費或獎學金赴國外進修且尚未返國履行服務義務者 (3)保證人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未登記戶籍者 保證人必須在職及持續所得 , 因此已退休之父母親或長輩 無法擔任保證人
參、常見問題-16 錄取留學獎學金生具有實習或服務義務身分者或兵役問題是否可延緩出國? • 錄取留學獎學金生有實習或服務義務者(如師範校院公費生、軍警校院生、軍人、警察……等),須自行依其身分所涉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留學事宜,經報考並獲錄取者,不得以具前述身分為由申請延緩出國留學 • 具有役男身分者,其出國依兵役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肆、簽訂行政契約書承辦者 美國:董慶豐秘書 (02-77366728) 歐洲:洪慈憶秘書 (02-77365785) 英國: 羅瑞恬小姐 (02-77365759) 加拿大、亞、非、中南美及大洋洲: 羅國隆秘書(02-77365799) 綜合:黃靖雅 科長 (02-77365740) 行政契約書電子檔:請於教育部/國際文教處/公費留學考試專區下載印出(3份/2份)及裝訂,簽約請填妥各項資料及備齊所需文件辦理(網址:http://www.edu.tw/bicer)
教育部國際文教處 處長:林文通 副處長:邱玉蟾 簡報完畢 謝謝聆聽 並祝各位 學業順利 教育部國際文教處 處長:林文通 副li處長:邱玉蟬 POWERPOINT素材: http://www.presentationmagazine.com http://www.templateswise.com/ 簡報完畢 謝謝聆聽 並祝各位 學業順利 END
教育部101年留學獎學金行政契約書 教育部101年留學獎學金行政契約書 甲方: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乙方:留學獎學金甄試錄取者(以下簡稱留獎生) (填寫時務請詳閱契約內容)。 茲經甲乙雙方協議,由甲方補助乙方依照乙方原申請及甲方審定之大學校院系所(學校系所名稱:)及研究計畫(計畫名稱:),前往(國名)留學,經議定條件如下,並同意本契約所附之其他文件,及留學獎學金甄試簡章之相關規定,均屬本契約之內容: 第 一 條 □甲類留獎生於本部公告錄取名單後,應檢附「學期初或學期末申領獎學金確認書」、已填妥之留學獎學金行政契約書正本一式三份(但選擇學期末申領獎學金者,僅需二份),及國外優秀大學校院系所之博士班無條件同意入學許可文件(該文件須載明註冊入學年月日),親自或委託代理人至甲方辦理核定正式錄取資格及獎學金申領起迄期間。 乙方於備齊前述相關文件後,應即向甲方辦理核定程序,並由甲方通知駐外機構錄案備查,乙方最遲須於102年7月31日前辦妥核定程序,逾期喪失獎學金資格。 □乙類留獎生於本部公告錄取名單後,應即檢附「學期初或學期末申領獎學金確認書」及報名時原申請大學校院之博士班無條件同意入學許可/註冊入學證明或在學證明文件(該文件須載明註冊入學年月日)、已填妥之留學獎學金行政契約書正本一式三份(但選擇學期末申領獎學金者,僅需二份),親自或委託代理人至甲方辦理核定獎學金申領起迄期間,報名截止日前已在國外修讀碩、博士學位者,另應繳交在學系所開立之尚餘所修讀碩、博士學位期間,自101年4月1日起算1年以上之證明。乙方最遲須於101年9月30日前辦妥核定程序,逾期喪失獎學金資格。
教育部101年留學獎學金行政契約書 第 二 條 一般留獎生每人每年核發美金一萬六千元,清寒優秀留獎生,每人每年核發美金三萬元。 第 三 條 本獎學金年限最長二年。但清寒優秀獎學金生得為三年,且非以英文授課學校之學生得延長為4年。實際核發獎學金起迄日期,以乙方經甲方核定獎學金正式錄取,並正式註冊入學就讀之當學期(季)註冊日/開課日當月一日起算,至乙方畢業、休學、退學或離校日當月為止。前述事由發生日已逾當月15日以上者,則當月份獎學金免繳回甲方,未逾15日者,則當月份暨其後所餘月份之獎學金,應全數報部繳回國庫。 前項所稱事由發生日是否逾當月15日,係以學校所開立之證明文件為主,未能提出具體證明文件者,應繳還當月份獎學金。
教育部101年留學獎學金行政契約書 第 四 條 學期初或學期末兩種申領獎學金方式,均應向我駐外機構申請,經駐外機構函報甲方審核無誤後,始得撥付獎學金款項至駐外機構帳戶,再由駐外機構轉付予留獎生,作業時間約需二個月。 學期初申領獎學金者,須於扺達國外正式入學註冊後二個月內,持甲方核定函影印本、獎學金申請書、入學註冊證明文件或在學證明、護照基本資料頁、入境留學國日期戳記頁影印本、與本部簽訂完成之留學獎學金行政契約書影印本及請款收據正本各一份,向駐外機構申請核發第一年獎學金,逾期不得申領。 學期末申領獎學金者,須於註冊入學日當月一日起計算,於本部核定之學校就讀滿十個月後(如當年9月15日註冊入學,應於次年7月1日以後),檢附本部核定函影印本、獎學金申請書、入學註冊證明文件或在學證明、護照基本資料頁、入境留學國日期戳記頁影印本、與本部簽訂完成之留學獎學金行政契約書影印本及請款收據正本各一份,向駐外機構申請核發第一年獎學金,逾當年12月底(以會計年度計算)前,未申領者,不得申領。 第 五 條 乙方申領本獎學金屆滿一年,第二年得於規定期限內申請續領第二年獎學金,領受獎學金期間第一年至第二年學業不得中斷。
教育部101年留學獎學金行政契約書 第 六 條 續領第二年獎學金者,應於規定期間內提具前一學年在校學業成績單或指導教授評量信函,及新學期(季)註冊入學證明文件或在學證明書影印本、獎學金申請書,經駐外機構初核,轉送甲方審查合格後,依規定核發第二年獎學金。 第 七 條 本契約所稱駐外機構,係指甲方所屬駐外文化機構或甲方指定之駐外機構(參閱本部國際文教處網站資料)。 第 八 條 領取本獎學金期間,任何一年度(即領取獎學金第一年當月起算連續十二個月內),在國外就讀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不得領取當年度之本獎學金,已領取者應全數返還。受領本獎學金當年度在國外研修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但未滿一年者,應返還該年度未就學期間已領取之各月份獎學金。 乙方有前項規定應返還獎學金之情事者,應於接獲我駐外機構或甲方通知後九十日內返還,逾期不返還者,依本契約有關追償獎學金之約定辦理。
教育部101年留學獎學金行政契約書 第 九 條 乙方錄取後原定研究計畫之學群或學門領域均不得變更。且留學國以報名時所持外國語文能力證明之相同語系國家為限。但依錄取當年度留學獎學金簡章規定,以英語能力測驗替代擬留學國語文能力證明者,錄取後擬留學國不得變更。選送赴特定國家之錄取者,除簡章中明訂該地區所屬之留學國家外,亦不得變更留學國家。 擬申請轉換原錄取就讀學校者,須有正當理由並提出具體說明,且事前應填妥擬轉換前往就讀學校申請書,檢附擬申請轉換之大學校院系所優於原申請大學校院系所之大學排名佐證資料送甲方核定後為之;如未能提出大學排名相關佐證資料時,須事前報請甲方轉送原審查委員重新審核,並經甲方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 乙方申請轉換原錄取國別或原錄取大學校院系所,未經甲方同意,任意變更者,喪失本獎學金資格。 第 十 條 乙方領取本獎學金期間,不得同時領受我政府機關、學校之獎學金。已申領本獎學金出國就讀博士學位、臺灣‧劍橋獎學金、臺灣‧聖路易市華盛頓大學獎學金或臺灣‧南加州大學獎學金者,不得再次申領本獎學金。經查出違反本規定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並應繳還已領取之本獎學金全額。
教育部101年留學獎學金行政契約書 第 十一 條 乙方在領取本獎學金每年之最後一個月,應填寫留學現況報告單(格式由網站下載)正本乙份,並連同指導教授評量信函或畢業證書(已畢業者),逕送所屬轄區之駐外機構審核,由駐外機構驗核是否有需返還獎學金之情事(依指導教授評量信函及畢業證書所提示或開立之日期為準)。 乙方如未按時繳交前項資料時,駐外機構應通知乙方補繳,經通知補繳,逾期未繳者,甲方將視乙方該學期或學季不在學,依本契約有關追償獎學金之規定辦理。第一年如被追償獎學金者,第二年不得再申請續領本獎學金。 第 十二 條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義務者(如師範校院公費生、軍警校院生、軍人、警察等),須遵守原提供公費之單位或其服務單位之有關規定,辦理出國留學事宜,經甄試並獲本獎學金錄取者,不得以具前述身分為由,申請延緩出國留學。具有役男身分者,其出國依兵役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教育部101年留學獎學金行政契約書 第 十 三條 乙方因違反本契約規定,有應償還獎學金情事者,甲方或駐外機構得通知乙方償還獎學金,乙方並不得再報考甲方相關公費獎學金及申貸留學貸款。 乙方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按甲方計算之原支領貨幣總額,於甲方或駐外機構通知送達翌日起九十日內一次償還。逾九十日仍未償還者,甲方得向乙方保證人追償乙方所領之全部獎學金,逾期未償還者,乙方或其保證人應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逕受強制執行,並賠償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包括甲方律師費)。 第 十四 條 乙方申請學期初領取本獎學金者,應覓保證人一人作保,於乙方違反本契約規定,致發生應償還獎學金而逾期未償還情事時,須負連帶償還獎學金之保證責任,並自甲方要求履行此項責任之通知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清償乙方依規定所應償還之全部獎學金。保證人未履行全部清償責任者,須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逕受強制執行,並連帶負責賠償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包括甲方律師費)。
教育部101年留學獎學金行政契約書 第 十五 條 保證人資格須為公務人員薦任六職等(或相當等級)或軍職少校以上之現職人員;由保證人於保證書上詳實填妥各項資料並簽名蓋章,再送任職機關或部隊加蓋關防或由其服務機構出具證明書證明保證人身分。 非前述人員,能提供於現職服務機構年資一年以上之證明及最近之全年綜合所得(含薪資、利息、租賃、執行業務及其他各類所得)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所得稅申報書、扣繳憑單或所得稅核定書影印本者,亦得為保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乙方之保證人: 一、保證人與乙方有配偶關係者。 二、領取我政府各類公費或獎學金赴國外進修且尚未返國或尚未履行服務義務 期滿者。 三、保證人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未登記戶籍者。 第 十六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應主動或經甲方通知辦理換保,於換保手續未 完成前,原保證人仍應負保證責任,乙方並不得申請第二年獎學金: 一、甲方函詢對保,保證人未函覆。 二、保證人其戶籍地址如有變更,未於變更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甲方。 三、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內,須赴海外研究進修、工作、或其他原因等需長 期出國。 四、甲方衡量保證人之資力或相關情事,認為有換保之必要。 五、保證人因故不能履行保證責任。 乙方應於前項各款事由發生或甲方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辦理換保, 逾期以違約論。
教育部101年留學獎學金行政契約書 第 十七 條 甲方得不定期函詢對保,保證人應詳實函覆相關資料,保證人因故不能履行保證責任者,乙方應主動通知甲方。 第 十八 條 保證人請求退保時,乙方應先覓妥新保證人,以書面函請甲方同意更換保證人,甲方同意更換前,原保證人仍應負保證責任,未完成換保時,乙方不得申請第二年獎學金。 第 十九 條 保證人所負保證責任之期限,至乙方依本契約規定,請領獎學金期滿及清算結案日止。 第 二十 條 乙方申請留學獎學金所附資料及相關證明文書有虛偽不實或不合本獎學金申請資格,經甲方查證屬實者,喪失留獎生資格,其已領取之獎學金,應全額償還,經通知限期償還逾期不償還者,依本契約有關追償獎學金之規定辦理。
教育部101年留學獎學金行政契約書 第二十一條 乙方出國留學前,因涉案在司法機關偵審中者,甲方得停止其留獎生資格,俟停止原因消滅,並經乙方檢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確定證明書向甲方申請,始得恢復其原有留獎生資格。乙方並應自甲方核可後一年內辦妥相關程序並啟程出國留學;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者,喪失原有留獎生資格。 依前項規定經喪失留獎生資格者,其已領之獎學金應於接獲甲方追償通知後九十日內償還,逾期不履行者,依本契約有關追償獎學金之約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乙方在國外留學期間,有違反國家法令或嚴重損及國家利益之言行,或觸犯刑案經本國或外國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經甲方查證屬實者,甲方即停止發給第二條所列各項費用,乙方並應於甲方通知發文日起九十日內償還已領取之一切費用,逾期不履行者,依本契約有關追償留學獎學金之約定辦理。乙方並喪失本獎學金資格。 第二十三條 本契約未規定之留學獎學金事項,依行政程序法、甄試簡章及相關法令辦理,甲方亦得提請公費留學委員會決議後通知乙方共同遵行。 第二十四條 本契約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保證人各收執正本一份(學期末申領者一式二份,甲方及乙方各收執正本一份;由乙方事先備妥所需份數)。
教育部101年留學獎學金行政契約書 甲方:教育部 代表人:部長 代理人: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處長 地 址:10051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五號 乙方:(簽署前務必詳閱契約書內容) 簽名或蓋 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電 話: 手 機: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