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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纳税人培训 (地税部分)

新办纳税人培训 (地税部分). 2013 年 12 月. 培训内容. 1. 基本情况介绍. 2. 纳税人权利和义务. 3. 税务登记. 4. 发票管理. 5. 申报纳税. 6. 税种简介. 7. 咨询服务. 1. 基本情况介绍 办税模式。 一窗全能。 办税服务厅设置 “ 综合服务 ” 一类窗口,将纳税人需要到地税机关办理的所有涉税事项全部纳入 “ 一窗全能 ” 办税服务的范围。按照 “ 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 ” 的办税模式统一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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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纳税人培训 (地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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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办纳税人培训(地税部分) 2013年12月

  2. 培训内容 1. 基本情况介绍 2. 纳税人权利和义务 3. 税务登记 4. 发票管理 5. 申报纳税 6. 税种简介 7. 咨询服务

  3. 1.基本情况介绍 • 办税模式。 • 一窗全能。办税服务厅设置“综合服务”一类窗口,将纳税人需要到地税机关办理的所有涉税事项全部纳入“一窗全能”办税服务的范围。按照“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办税模式统一运转。 • 全市通办。自2013年8月1日起全面实行涉税业务“全市通办”工作。“全市通办”的涉税业务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简易税务行政处罚、完税证明开具、财务报表报送接收、税收咨询辅导七大类。(除征收局) • 外管证网上申请。2013年1月14日全面上线。通过网上综合业务平台提交网上申请开具外管证,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 自主办税。在自助办税区我们配备了地税的自助办税机、打印机、ARM机。 ARM机可以进行政策法规查询、个税完税证明出具外、发票发售功能,实现了纳税人自助领购发票的新突破。大厅里的LED显示屏为纳税人滚动播放税法政策、通知公告等信息。 • 免填单系统。 • 专业化税源管理模式。 取消单一的划片管户模式,实施分片与分行业、规模相结合的分类管理。以业务流程为导向,按事设岗、分岗管事,由“管户”向“管事”转变。将一般事务性工作从税源管理部门转入办税服务厅办结,实现“事务性工作前置”。

  4. 崂山分局机构设置。 • 办税服务厅 1-16号办税服务窗口:办理申报纳税、税务登记、发票领购、代开发票、外管证开具核销、个人完税证明开具等。 纳税辅导室:纳税咨询辅导、退税、减免税备案审批、涉税证明开具、股权变更(网上审批)、资本变动(网上审批)、举报投诉等。 • 税源管理部门(6-9楼) 直属局管理一科: 海尔集团所属企业、金融业、其他重点企业 直属局管理二科:房地产业、建筑业 税收管理三科:个体经营户、餐饮业、物业公司 税收管理四科:沙子口街道、制造业、交通运输业 税收管理五科:北宅和王哥庄街道、除汽车零售外的批发零售业 税收管理六科:中韩街道、汽车零售业、住宿业和带住宿的餐饮业 纳税评估科:负责区内企业的纳税评估等工作 法规税政科:负责地方税收政策文件的贯彻落实等工作

  5. 2. 纳税人权利和义务

  6. 3. 税务登记 3.1. 变更税务登记 • 若您已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您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 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 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 温馨提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规行为。如果您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请 务必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否则您会受到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

  7. 3.2 银行存款帐户帐号报告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3.3 扣款协议的签订和维护 • 签约: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任一联网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与银行签订《委托银行代扣缴税款、费(基金)协议书》(一式三份),授权银行可按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项税款信息,从其账户上直接扣缴税款,同时在协议中应列明纳税人扣税账户的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申报码、纳税人名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盖章生效,纳税人、签约银行各执一份,其余一份由纳税人于两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协议中列明的纳税人开户银行全称及账号,在征管系统中进行纳税人银行扣款资格设置,并作为纳税人的档案资料归档保管。 • 维护:纳税人账户变更或注销,要及时与原签约银行办理变更或注销原协议手续,并将新签订的扣税协议及时报送税务机关。 依据:《青岛市地税局财税库联网系统操作规定及流程》

  8. 4 发票管理 4.1 发票领购申请 • 申请流程: • (1)办税服务厅领取《发票领购申请表》1式2份(以下简称《领购申请表》)、《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1式3联(限税控机用户,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表》)、《互联网业务开通单》(限网络开票用户,以下简称《开通单》)、《网上综合业务平台手机绑定申请(变更)表》(网络开票用户绑定手机号)认真详细填写后,经法人代表签字或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和发票专用章; • (2)将《领购申请表》、《注册登记表》、《开通单》传给所属管理科所进行票种核定,将《网上综合业务平台手机绑定申请(变更)表》传给办税服务厅窗口进行手机号绑定; • (3)将《领购申请表》、《注册登记表》、《开通单》传回办税服务厅,由其依据管理科所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购票方式等内容进行信息录入; • (4)申请人将《注册登记表》交给税控机公司工作人员(青岛航天信息有限公司,电话400-6180186,培训地址:郑州路1号雁山世纪大厦一楼),预约参加税控业务培训; • (5)申请人根据税控机公司安排时间(税控收款机的培训在每周三上午9:00,服务业税控器的培训在每周四上午9:00),参加税控业务培训,购买、安装税控装置,领取税控用户卡、U盘。 • 注:除特殊情况外新办纳税人需开通网络开票。

  9. 青地税函〔2013〕45号 关于正式启用网络发票系统的通知 一、网络发票系统适用范围 青岛地税网络发票系统适用于使用地税发票的全部纳税人,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自2013年4月1日起,对新办月营业额5000元以上符合税控收款机(器)推广范围的纳税人,不再强制要求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器),相关新办纳税人须使用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 (二)原已使用网络发票的广告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纳税人继续使用原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要求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原使用税控收款机(器)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可继续保留使用税控收款机(器),也可以在使用税控收款机(器)的同时,选择并行使用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 (四)对现有个别使用自有软件信息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地税部门将积极创造条件会同相关纳税人进行技术衔接,并将逐步过渡使用网络发票。 二、网络发票种类 (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网络专用平推二联); (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网络专用平推四联); (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网络专用卷式一联)。 三、运行系统 纳税人开票端:http://etax.qdds.gov.cn青岛地税网上办税综合业务平台;

  10. 培训资料放置目录 (1)房地产网络发票操作说明: http://etax.qdds.gov.cn/wsyw/help/fdc.htm(青岛市地税局网上办税综合业务平台) (2)建筑安装业网络发票操作说明: http://etax.qdds.gov.cn/wsyw/help/jzaz.htm(青岛市地税局网上办税综合业务平台) (3)新版网络发票纳税人端操作说明: http://etax.qdds.gov.cn/wsyw/help/netkp.htm(青岛市地税局网上办税综合业务平台) (4)新版网络发票纳税人端操作说明视频教程:http://www.qdds.gov.cn/n11461536/n11464169/n11464419/n13500399/14331151.html(青岛市地税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下载中心→发票管理)

  11. 温馨提示: • (1)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 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7号 • (2)发票专用章指定由公安部门核准的刻章单位刻制。纳税人 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单位证明到指定单位刻制。 • (3)妥善保管《领购申请表》、《注册登记表》,首次购买发票时使用。 4.2 首次领购发票 • 携带资料: • (1)发票领购申请时填写的《领购申请表》、《注册登记表》(限于税控收款机用户)、《开通单》(限于网络开票用户); •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1份; • (3)发票领购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 (4)单位公章、发票专用章; • (5)税控用户卡、U盘; • (6)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的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限于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 (7)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12. 温馨提示:提供证件及资料需用A4纸张复印,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经办人签字。温馨提示:提供证件及资料需用A4纸张复印,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经办人签字。 • 办理流程: • (1)领购发票人在办税服务厅递交首次领购发票所需携带资料; • (2)办税服务厅核发《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4.3 再次领购发票 • 携带资料: • (1)《税务登记证》副本; • (2)《发票领购簿》; • (3)经办人身份证; • (4)《发票使用情况审验及领购申请表》1式2份; • (5)上期领购的已使用过的发票存根; • (6)税控收款机用户需提交税控用户卡、U盘。 • 办理流程: • (1)领购发票人在办税服务厅递交再次领购发票所需携带资料; • (2)办税服务厅审验缴销旧发票,发售新发票。 • 温馨提示: • (1)必须先缴销旧发票后才能领购新发票。 • (2)每月25日前携带税控用户卡和U盘办理报数手续。

  13. (3)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暂停征收税务发票工本费。(3)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暂停征收税务发票工本费。 4.4 发票开具要求 • (1)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 (2)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 (3)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 (4)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5)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 (6)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14. 温馨提示: • (1)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 (2)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4.5 丢失发票处理 • (1)发票丢失、被盗:应于发现当日,书面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生被盗的,应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凭有关报案的证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被盗的情况),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视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罚,出具《办理发票遗失公开声明作废证明》。纳税人持此证明在市级以上报刊等传播媒介上公告丢失、被盗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已经开具的发票还需公告付款单位名称及填开情况),声明发票作废。 • (2)受票方发票联丢失:根据总局有关规定,受票方丢失发票联不允许补开,特别是税务机关代开的统一发票。但考虑到受票方可能导致较大损失,特制定了一项规定,即受票方发生收到的发票联丢失后,应及时书面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并在传播媒介上公告,由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受票方可持此证明,向开票方申请取得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入账,税控卷式发票可以打印电子存根联入账,复印件和电子存根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15. 4.6 发票真伪查询 • 电话查询:请拨打青岛地税纳税服务电话(0532)12366-2,由话务员人工受理为您查询发票的真伪。 • 短信查询:移动、联通和电信用户可以编辑短信内容:F(大小写均可)+12位的发票代码+8位的发票号码(不要录入加号+),发送到106353212366 ,查询结果即时发送回手机。(举例:如查询青岛市停(泊)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发票代码: 237020671003 ,发票号码: 02586518 ,可以编辑短信“F23702067100302586518”,发送到106353212366,查询结果即时发送回手机)。 • 网上查询:以使用税控装置开具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一联、有奖,发票代码后五位:00101)为例: • 1、使用人登录青岛市地税局新版地税发票真伪查询系统 • http://etax.qdds.gov.cn/fpzw; • 2、录入12位数字的发票代码、8位数字的发票号码及4位数字验证码,可以查询到该张发票的开具单位; • 3、如需进一步核对该发票的真实性,补充录入发票金额、开具时间后,显示该张发票是否通过发票系统鉴定。如果发票开具单位尚未将票面信息报送地税部门,在核对发票真实性时还需补充录入税控收款机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 • 温馨提示:如果您在使用中有什么问题,请拨打( 0532 ) 12366-2 青岛地税纳税服务中心进行咨询。

  16. 4.7 购买税控机抵扣税额 • (1)企业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 普通发票: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 (2)定期定额户 机型 价格 税收优惠额 高档税控收款机 3590元 2317元 中档税控收款机 2840元 1833元 低档税控收款机 2240元 1445元 税控器 1240元 800元 *按顺序抵扣当期应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税额,当月抵扣不完的,可以顺延,直至扣完。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

  17. 5 申报纳税 5.1 申报期限 • 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企业所得税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补(退)税款。 • 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费: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 温馨提示: • (1)凡是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核定税种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取得经营收入、经营利润或者在减税、免税期内,都要按照《税务登记证》载明的发证日期,自该日期次月起,在法定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 • (2)申报期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期满的次日为期限最后一日;在申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实际天数顺延。也可以登录地税局网站,查看当月申报期限。 • (3)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4)依据青地税发〔2008〕202号,对纳税人首次发生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行为并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对非首次逾期申报但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申报的,按照企业每日50元、个体每日10元,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处罚,如果是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申报,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4)依据青地税发〔2008〕202号,对纳税人首次发生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行为并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对非首次逾期申报但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申报的,按照企业每日50元、个体每日10元,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处罚,如果是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申报,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2 申报方式 现场:办税服务厅现场申报,通过银行扣款(签订扣税协议)、POS机刷卡缴纳税款。 网络:开通远程申报(http://etax.qdds.gov.cn/咨询台),与银行签订扣税协议并及时报送税务机关。 (2013年第3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向纳税人收取网上办税服务费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的通告》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办税成本,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网上办税功能的全面推广使用。自2013年10月18日起,停止新办纳税人开通“青岛地税网上办税综合业务平台”系统服务收费,原已开通网上办税系统纳税人年度服务费一并停止交纳,停止收费后网上办税系统软件开发及相关服务费用由地税部门一并承担解决。本通告下发之日前纳税人已向相关服务商交纳的上述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19. 关于申报的温馨提示 • (1)在办税服务厅申报需填写纸质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申报个人所得税还需填写个人所得税模板,申报时提供纸质申报表和拷有个人所得税模板的U盘。 • (2)网络申报的纳税人填写申报表保存成功后,一定要记得提交,只有显示了提交成功,才说明此税种已申报成功,为避免因为程序问题出现未申报成功的情况,申报后可以进查询系统确认一下。 • (3)网络申报后扣款不成功的企业打税票,需到办税服务厅打印税票。 • (4)如果超过了申报期限,则不能采用网上申报。必须先到办税服务厅接受处理,再进行申报。连续三个月不申报,将会转成非正常户。 • (5)网上申报用户可直接网上打印税票。

  20. 6 税种介绍 6.1 营业税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 建筑业、邮电通信业 、文化体育业 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5%依据鲁财税【2011】72号,自2011年10月1日起,娱乐业-高尔夫球10%,其他5% • 按月申报,缴款期限在次月15日前,其中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按季申报(季度终了后15日) • 自2011年11月1日起,营业税起征点(限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一)按期纳税的,除为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5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 依据财税【2013】52号,为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1. 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问题解答 • 1.企业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营业税,是否包含2万元? • 企业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营业税,包含2万元。 • 2.企业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营业税,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 在征管系统修改之前,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免税收入”金额填到“应税减除项目金额”中。比如:纳税人月营业额为18000元,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本期项目收入”栏填报18000元,“本期扣除项目额”栏填报18000元,“营业额”为0,“本期应纳税额”为0。 • 3.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企业,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收入总额还是扣除后的差额? • 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企业,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收入总额。 • 4.企业月营业额如果不超过2万元,其到分局代开发票时,是否需先缴纳营业税? • 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月累计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可申请退税或抵缴税款。

  22. 青财税〔2013〕11号 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 试点纳税人范围 • 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服务。 • 试点时间 • 自2013年8月1日起,我市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开具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地税等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票据(另有规定的除外);自2013年9月份申报期(8月税款所属期)起,试点纳税人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 2013年8月1日之前,我市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仍按原营业税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 (注:1、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纳税人对于“营改增”相关经营项目不可再领购发票。已领购的发票也不得再开具。2、对营改增纳税人未用的空白发票应全部缴销,缴销时间为2013年8月1日至8月31日。3、营改增纳税人8月份仍需要到地税局进行纳税申报。)

  23. 6.2 企业所得税 • 征管范围的划分: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 减免税优惠:小型微利享受20%优惠税率。 依据财税〔2011〕117号,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含6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综〔2011〕104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税务发票工本费。

  24. 小型微利企业界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 温馨提示: (1)核定征收、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依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8〕51号

  25.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管理 • 自2014年1月1日起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备案管理业务通过程序自动取值,判定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纳税人不再填报《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进行备案。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 1、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先填写附表五第45行的企业从业人数、第46行的资产总额、第47行的所属行业以及附表五中新增的第48行“是否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再填写主表第25行的应纳税所得额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如果符合,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不符合,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 2、纳税人通过条件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附表五中的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填写税收优惠金额: • 若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填写附表五第34行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值=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 5%;若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填写附表五第34行时,“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填写值=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 15%; • 纳税人当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年度进行季度预缴申报时,可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税率申报。 • 3、纳税人通过条件判断为非小型微利企业的,当年度按税法规定税率进行申报,下年度进行季度预缴申报时,按税法规定25%税率申报。 • 纳税人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拨打12366-2咨询。

  26. 6.3 其他税费 •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不超过1500元的3%,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 (注:门口设有24小时的自助办税服务亭,提供个人所得税税款查询和完税证明开具,税收完税凭证换开,移动、联通、安利等公司涉税信息查询和打印等多项业务的全天候自助办税服务。) •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据财税〔2009〕128号,从2009年12月1日开始,无租使用房产按照房产余值、由房产使用人代缴房产税。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3】第4号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规定的公告,自2013年10月14日起,承租人转租房产不再征收房产税。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单位税额14元:西至区园行政边界,沿香港东路、梅岭路至海尔路,北至银川东路,沿云岭路、 苗岭路、松岭路至香港东路,沿香港东路向东至国际环宇滨海城。 • 单位税额8元:高科技工业园行政区域范围内除二级地外的土地。 • 单位税额6元:沙子口、王哥庄两街道办事处所在行政村。 • 单位税额4元:其他土地。

  27. 印花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总额,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税率为0.5‰;印花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总额,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税率为0.5‰; 购销、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技术合同,适用税率为0.3‰;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1‰;借款合同,适用税率为0.05‰;其他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5元。 •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依据鲁政发〔2011〕20号,自2011年7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 • 地方教育附加:依据鲁政字〔2010〕307号,自2010年12月1日起,按照 “三税”实际缴纳额的2%征收。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依据青残联字〔2013〕16号,2013年度应缴纳保障金=2012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37399元)×(用人单位2012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2012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 工会经费:自2013年7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收。缴费比例: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40%缴纳工会经费。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比例执行。

  28. 7 咨询服务 • 现场咨询: 办税服务厅纳税辅导室 大厅咨询台 • 电话咨询: 税收政策咨询:法规税政科88895901 办税服务咨询:纳税辅导室 83106028 83106157 咨询台咨询:咨询台 83106111 网络系统咨询:世贸中心A座102室 85919292 • 网络咨询: 青岛市地税局网站(www.qdds.gov.cn)首页-办税服务-纳税咨询 或地税崂山分局网站(http://lsh.qdds.gov.cn)首页-纳税咨询 • 网上纳税人培训学校:http://www.qdds.gov.cn/peixun • 税企联线:一对一沟通联系(http://etax.qdds.gov.cn/) • 温馨提示: 为给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办税服务,税务机关将不断更新、完善网站内容。您可以多关注网站内容,以便及时了解涉税信息、运用网上办税及咨询。(培训课件可在崂山分局的“通知公告”模块中下载)

  29. 铸和谐社会 聚点滴税源 纳毫厘税费 谢 谢! 有了您的纳税, 才有共和国的繁荣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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