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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令

相 關 法 令. 輔導管教學生. 憲法 國家賠償法 69.7.2 社會秩序維護法學生應認識部分 80.06.29 教育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85.3.13 教育基本法 88.6.23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88.9.29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89.11.8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部版) 89.11.14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89.11.28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90.11.21 少年事件處理法學生應認識部分 91.6.5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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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相關法令 輔導管教學生

  2. 憲法 國家賠償法 69.7.2 社會秩序維護法學生應認識部分 80.06.29 教育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85.3.13 教育基本法 88.6.23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88.9.29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89.11.8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部版)89.11.14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89.11.28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90.11.21 少年事件處理法學生應認識部分 91.6.5修正 學校處理學生事務相關民法條文 91.6.26 教師法 92.1.15 國民教育法 92.2.6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92.05.28 刑法第12章保安處分學生應認識部分 92.6.25 教師管教學生易觸犯刑法之相關條文92.6.25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93.04.08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93.06.03 性別平等教育法93.06.23

  3. 憲法 國家賠償法 69.7.2 社會秩序維護法學生應認識部分 80.06.29 教育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85.3.13 教育基本法 88.6.23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88.9.29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89.11.8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部版)89.11.14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89.11.28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90.11.21 少年事件處理法學生應認識部分 91.6.5修正 學校處理學生事務相關民法條文 91.6.26 教師法 92.1.15 國民教育法 92.2.6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92.05.28 刑法第12章保安處分學生應認識部分 92.6.25 教師管教學生易觸犯刑法之相關條文92.6.25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93.04.08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93.06.03 性別平等教育法93.06.23 ●憲法 ●教育基本法 88.6.23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部版)89.11.14 ●教師法 92.1.15 ●國民教育法 92.2.6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92.05.28 ●性別平等教育法 93.06.23

  4. ●憲法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

  5. ●教育基本法 88.6.23 第2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6. ●教育基本法 88.6.23 第8條 …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國家應予保障。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7. ●教育基本法 88.6.23 第15條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第16條 本法施行後,應依本法之規定,修正、廢止或制 (訂) 定相關教育法令。

  8. ●國民教育法 92.2.6 第14條 國民教育階段,對於資賦優異、體能殘障、智能不足、性格或行為異常學生,應施以特殊教育或技藝訓練;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90.11.21 第15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訓導及輔導工作,應兼顧學生群性及個性之發展,參酌學校及學生特性,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校長及全體教師均負學生之訓導及輔導責任。

  9. ●教師法 92.1.15 第16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 享有專業自主。 第17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 ……四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 培養其健全人格。……九 擔任導師。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10.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部版)89.11.14 第 4 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左列原則處理: 一 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 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 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 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 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 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 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第 5 條 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11.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部版)89.11.14 第 6 條 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 第 7 條 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 前項輔導需具特殊專業能力者,得請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12.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部版)89.11.14 第 8 條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 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移請學校訓輔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處理。 第 9 條 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13.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部版)89.11.14 第 17 條 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左列措施: 一 警告。 二 小過。 三 大過。 四 假日輔導。五 心理輔導。 六 留校察看。 七 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八 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九 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一○ 其他適當措施。 高級中等學校除前項之措施外,必要時得為輔導轉學之處分。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與第六款之記過與留校察看不適用國民小學。

  14. ●教師法 92.1.15 第16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第17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 ……四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九 擔任導師。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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