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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昇教師專業會議 - 律師的專業化經驗. 林祖茵律師 寶德楊律師行律師. 提昇教師專業會議 - 律師的專業化經驗. 律師業 界 概 覽 香 港 律 師 會 - 宗 旨 , 職 能 , 管 治 架 構 律師專 業 守 則 大律師公會專業守則. A. 律師業 界 概 覽.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五 月 , 5,233 名 律 師 持 有 有 效 之 執 業 證 書 。 其 中 1,857 名 為 合 夥 人 或 獨 營 執 業 者 。 2,606 名 為 受 僱 律 師 或 擔 任 顧 問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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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昇教師專業會議- 律師的專業化經驗 林祖茵律師 寶德楊律師行律師
提昇教師專業會議- 律師的專業化經驗 • 律師業 界 概 覽 • 香 港 律 師 會 - 宗 旨, 職 能, 管 治 架 構 • 律師專業守則 • 大律師公會專業守則
A. 律師業 界 概 覽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五 月 , • 5,233 名 律 師 持 有 有 效 之 執 業 證 書 。 • 其 中 1,857 名 為 合 夥 人 或 獨 營 執 業 者 。 • 2,606 名 為 受 僱 律 師 或 擔 任 顧 問 工 作 。 • 770 名 受 僱 於 私 人 公 司 或 政 府 。 • 4,463 名 私 人 執 業 律 師 於 667 間 律 師 行 工 作 。 • 667 間 律 師 行 中 , 200 間 律 師 行 共 聘 用 566 名 實 習 律 師 。
B. 香 港 律 師 會 香 港 律 師 會 為 香 港 律 師 之 專 業 團 體 , 於 一 九 零 七 年 註 冊 成 立 成 為 保 證 有 限 公 司 。
C. 律 師 會 宗 旨 • 促 進 業 界 嚴 謹 之 工 作 準 則 及 專 業 操 守 • 確 保 涉 及 律 師 之 法 律 及 法 例 獲 得 遵 守 • 就 專 業 執 業 事 宜 向 律 師 提 供 指 引 並 協 助 他 們 發 展 執 業 • 代 表 業 界 向 政 府 及 其 他 各 方 反 映 意 見
D. 律 師 會 職 能 • 律 師 會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訂 明 律 師 會 管 理 架 構 之 運 作 : 選 舉 理 事 會 、 向 委 員 會 授 與 職 權 、 聘 任 員 工 及 調 查 有 關 專 業 行 為 不 當 之 投 訴 。
D. 律 師 會 職 能 《 法 律 執 業 者 條 例 》 賦 予 律 師 會 法 定 職 責 及 權 力 : • 在 入 會 程 序 中 擔 任 授 證 角 色 • 向 香 港 律 師 、 外 國 律 師 及 外 國 律 師 行 發 出 週 年 執 業 證 書 及 登 記 證 書 • 調 查 及 向 律 師 紀 律 審 裁 組 轉 介 專 業 行 為 不 當 之 指 稱
D. 律 師 會 職 能 • 在 不 誠 實 、 不 當 延 誤 、 破 產 、 死 亡 或 其 他 成 因 之 情 況 下 接 管 律 師 之 執 業 • 就 律 師 及 實 習 律 師 之 操 守 及 教 育 訂 立 規 則
E. 律 師 會 管 治 架 構 理 事 會 乃 香 港 律 師 會 之 管 治 機 構 。 • 審 查 及 紀 律 常 務 委 員 負 責 處 理 業 界 之 規 管 範 疇 • 對 外 事 務 常 務 委 員 會處 理 公 共 政 策 事 務 及 管 理 律 師 會 之 專 業 、 傳 媒 及 社 區 關 係
E. 律 師 會 管 治 架 構 • 政 策 及 資 源 常 務 委 員 會負 責 政 策 協 調 、 管 理 律 師 會 之 資 源 及 預 算 • 執 業 者 事 務 常 務 委 員 會處 理 影 響 業 界 之 法 律 政 策 、 良 好 執 業 及 法 律 改 革 • 專 業 水 準 及 發 展 常 務 委 員 會透 過 執 業 規 則 及 指 引 訂 立 及 維 持 嚴 謹 之 工 作 準 則 及 專 業 操 守 , 並 負 責 舉 辦 專 業 進 修 計 劃 之 課 程 。
G. 秘 書 處 • 以 秘 書 長 為 首 。 秘 書 處 設 有 五 個 部 門 , 其 中 四 個 部 門 與 四 個 常 務 委 員 會 之 職 責 相 配 合 ︰
G. 秘 書 處 • 審 查 及 紀 律 部 分 為 兩 個 組 別 : 註 冊 組 負 責 律 師 入 會 程 序 、 發 出 週 年 執 業 證 書 、 實 習 律 師 及 外 國 律 師 之 註 冊 , 執 業 者 操 守 組 負 責 處 理 投 訴 及 調 查 及 在 律 師 紀 律 審 裁 組 受 理 前 處 理 檢 控 案 件
G. 秘 書 處 • 對 外 事 務 部 - 處 理 傳 媒 關 係 、 記 者 會 、 公 共 政 策 事 務 、 政 府 及 社 區 關 係 、 中 國 內 地 活 動 、 本 地 及 海 外 推 廣 , 以 及 一 些 特 別 活 動
G. 秘 書 處 • 執 業 者 事 務 部- 處 理 法 律 政 策 、 執 業 及 法 律 改 革 。 此 外 , 部 門 亦 負 責 《 專 業 彌 償 計 劃 》 之 行 政 事 宜 • 專 業 水 準 及 發 展 部- 處 理 訂 立 準 則 與 規 則 , 並 釐 訂 教 育 及 培 訓 標 準 • 財 務 及 行 政 部- 負 責 預 算 、 處 所 、 人 事 及 服 務 之 管 理 工 作
H.大律師 • 香港目前約有800名執業大律師。香港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每年改選一次,負責監察大律師的事務。
H.大律師 • 大律師的操守和業內成規均受不時修訂的大律師公會專業守則所約束。每名大律師,無論執業與否,都必須維持大律師應有的專業水平和職業操守。
H.大律師 • 凡執委會認為應該對一名大律師的行為操守進行研訊,執委會須將該事宜呈交予大律師紀律審裁團的審裁組召集人。
H.大律師 • 大律師紀律審裁組完成其研訊後,可採取以下一項或多於一項行動─ • (a) 譴責有關大律師;(b) 暫時吊銷該大律師在一段其指明的期間的執業資格;(c) 命令從大律師登記冊上剔除該大律師的姓名;
H.大律師 • (d) 命令該大律師向申訴人支付一筆不超過與該申訴人的爭議事宜有關而曾支付予或須支付予該大律師的一筆或多於一筆款額;(e) 命令該大律師支付一筆不超過$500000並須撥入政府一般收入內的罰款;
H.大律師 • (f) 命令該大律師支付該審裁組的法律程序的事務費及附帶事務費,以及支付與該審裁組席前的事宜有關的任何事前研訊或調查的事務費;或命令該大律師支付一筆該審裁組認為屬合理分擔該等事務費的款額; • (g) 作出其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