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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宪法 教学重点要求

第三章 宪法 教学重点要求. 宪法的特征 宪法的历史发展 国体和政体 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宪法概述. ⒈ 宪法的含义.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 宪法概述 2 .宪法的特征. 宪法的内容在于规定一国的根本制度。 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 首先,宪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法律的制定必须阶宪法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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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宪法 教学重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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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三章 宪法教学重点要求 宪法的特征 宪法的历史发展 国体和政体 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 第一节 宪法概述 ⒈宪法的含义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 第一节 宪法概述2.宪法的特征 • 宪法的内容在于规定一国的根本制度。 • 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 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 • 首先,宪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法律的制定必须阶宪法为根据。 • 其次,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如有抵触,法律即无效。 • 最后,宪法的修改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

  4. 第一节 宪法概述3.宪法的主要分类 • 根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 成文宪法必定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 不成文宪法存在于习惯法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献。 • 根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 刚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的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繁复和严格程序的宪法。 • 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5. 第一节 宪法概述4.宪法的历史发展 • 宪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资本主义国家之后,由资产阶级最早制定的。 • 宪法的政治内容是民主制度,宪法是对民主事实的法律确认,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 民主和宪法的关系可以总结为:民主是宪法的内容和前提,宪法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 宪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内在要求。 • 经济基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 • 政治基础: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 • 思想基础:民主、自由与人权的思想观念。 • 法律基础: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律部门的增多。

  6. 第一节 宪法概述4.宪法的历史发展 ⑴17世纪的英国宪法是近代宪法的先驱。 ⑵1787年美国13个州的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通过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 ⑶1791年法国制定了第一部宪法,即欧洲大陆上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⑷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规定了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体制和公民的广泛权利和自由,带有浓厚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和社会改良主义色彩。

  7. 第一节 宪法概述4.宪法的历史发展 ⑸在十月革命胜利后的最初时期,苏维埃政权颁布了《和平法令》、《土地法令》和《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等宪法性法令。 ⑹1918年7月在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简称《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⑺1908年9月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⑻ 1912年3月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⑼ 1949年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⑽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四部宪法: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

  8. 第二节 我国的基本制度1.国家制度的含义 • 国家制度属于上层建筑,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运用法律形式确立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规定国家阶级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它的核心问题是国体问题。

  9. 第二节 我国的基本制度2.国体和政体 • 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 我国的国体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 政体,是指一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 在我国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0. 第二节 我国的基本制度2.国体和政体 • 政体和国体的关系 • 是两种不同的关系、结构,国体是国家所维护的阶级关系、阶级结构;政体是国家自身的组织关系、组织结构。因为不是同一种关系,所以可以交叉,能够同国体异政体,或者同政体异国体。 • 其次,国体决定政体。政体要服从国体的性质,政体要适应国体。也就是说,怎么样有利于维护现存的阶级关系就怎样组织国家。

  11. 第二节 我国的基本制度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我国的阶级本质。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12. 第二节 我国的基本制度 • 4.爱国统一战线的含义 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政治大联盟。 它包含着两个联盟:一个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的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基础;一个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包括一切爱国者的极为广泛的联盟。

  13. 第二节 我国的基本制度 5.经济制度的含义 • 经济制度是指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它是指在人类社会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 经济制度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生产资料归谁占有,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劳动产品的生产方式,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着经济制度的性质。

  14. 第二节 我国的基本制度 6.我国宪法对土地问题的规定 •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5. 第二节 我国的基本制度 7.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 •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 解决的问题:统治阶级对国家的领土如何划分,以及划分后如何处理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权限的问题。 • 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邦联 复合制 联邦

  16. 第二节 我国的基本制度 8.单一制国家的含义及其主要特征 • 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 特征: • 从法律体系看; • 从国家机构组成看; • 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 • 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17. 第二节 我国的基本制度9.复合制国家 • 复合制国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 • 近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

  18. 第二节 我国的基本制度9.复合制国家 • 邦联的含义及其主要特点。 邦联是几个独立的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而结成的比 较松散的国家联合。 主要特点: ①邦联国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 ②各成员国保留有自己的主权,邦联没有统一的宪法,没有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也没有统一的军队、赋税、预算、国籍等; ③邦联会议或成员国首脑含义是协商机关,其决议必须经其成员国认可方才有效。

  19. 第二节 我国的基本制度9.复合制国家 • 联邦的含义及其主要特点。 联邦是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 主要特点: ①从国家的法律体系看; ②从国家机构的组成看; ③从联邦与各成员国的职权划分看; ④从对外关系看,有些国家还允许其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联邦国家的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

  20. 第二节 我国的基本制度 10.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 历史原因:我国一直是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尽管两千多年来几经分合,但国家的统一一直是主流。 • 民族原因: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历史状况和民族关系决定了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只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而不宜采取联邦制,民族分离对社会发展是极其有害的。

  21.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国民和人民 • “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 • “国民”在建国初期曾经作为“公民”的同义语使用过。从1953年《选举法》开始,才用“公民”取代了“国民”的称谓。 • “公民”和“人民”的区别: • 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 • 范围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要较人民的范围更为广泛。 • 权利义务不同。 • 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

  22.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国籍及其取得方式 •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分。血统主义原则 出生国籍 出生地主义原则 • 取得方式 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 继有国籍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 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取得

  23.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四类: • 公民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 •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 • 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 特定人的权利。 每一类权利又包括一些具体的权利。

  24.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平等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自由 ⑴公民参与 -政治自由 -出版自由 政治方面 -结社自由 的权利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批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5.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人身自由 -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⑵公民的 - 住宅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 -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和信仰自由 - 宗教信仰自由

  26.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⑶公民的- 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社会经济、 -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教育和文化 -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方面的权利 -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 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7.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保障妇女的权利 - 保障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 ⑷特定人-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的权利- 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 - 照顾残疾公民 - 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归侨和侨眷的合 法权益

  28.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 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 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 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 公民有保卫祖国和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 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 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和受教育的义务。 •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9.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性质和地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 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不超过3000人。(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相结合,而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制。) • 任期:5年。 • 会议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包括预备会议、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30.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2.全国人大常委会 • 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隶属于全国人大。 • 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 任期:5年。 • 会议制度: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常委会全体会议;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

  31.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 为什么说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它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的,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它是全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表者; • 它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并向它负责,受它监督; • 它行使国家的最高权力,享有修宪权、立法权,决定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决定国家生活重大问题。

  32.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性质和地位:是一种国家机关,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 • 组成:主席、副主席。 • 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 职权: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等,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33.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4.国务院 • 性质和地位: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 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 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 会议制度: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全体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34.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 我国总理负责制的主要特点 • 国务院决定重大问题要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的集体讨论; • 国务院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而不是总理以个人名义负责; • 各部、各委员会以及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服从国务院。即,以国务院的名义对全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实行领导,而不是以总理的名义实行领导。 • 因此,我国的总理负责制是在发挥集体作用下的个人负责制,是同集体领导相结合的首长负责制。

  35.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5.中央军事委员会 • 性质和地位: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 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 职权: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36.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6.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范围 •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机关依法享有自治权。 • 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它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乡一级的行政区域。

  37.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如设专员公署; •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 派出机关不是一级地方政权。 • 自治州不是派出机关,它设有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是介于省与县之间的一级行政区域。

  38.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8.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由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是国家机关。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 基层政权同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不是上级政权机关对下级政权机关的行政领导关系,而是国家政权机关对群众自治组织的指导关系。

  39.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9.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相比有何共性和特殊性? • 共性主要表现在: • 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是我国的一级地方政权,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管辖。

  40.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 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 (1)依照法律规定,在相当长的期限内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生活方式予以保留。 • (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①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永久性居民组成; 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同时又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法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③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但派驻的军队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性事务; ④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41.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10.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 司法机关与司法制度是有区别的。 •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司法机关应当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包括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 司法制度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二种解释。 狭义的司法制度是指由国家制定的有关行使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的制度。它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设置、任务、职权、组织体系、工作程序及活动原则等。

  42.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10.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 • 我国的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虽然是行政机关(管理法律宣传、教育、管理公证和律师等行政管理职能),却各自承担着一些司法职能(劳改、劳教等)。 • 因而,司法制度也可作广义理解,即包括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有关的司法制度。但这种广义的司法制度并不是说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性质上也属于司法机关,其性质仍为行政机关,但却具有部分司法职能。

  43.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10.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 • 具体他说, •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 公安机关是执行公安任务的国家行政机关,是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权益,打击敌人,惩罚罪犯的专门机关。我国公安机关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是公安行政管理机关,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是国家的侦查机关,具有司法机关的属性。

  44.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10.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 • 司法行政机关是行使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它同样具有双重属性: 一方面,它具有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行使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权。 另一方面,它又具有司法机关的属性。它还承担着辅助国家司法职能实施的专门的行政管理任务。 • 不过,在我国司法机关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而言。

  45.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1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 人民法院在审判具体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 •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意味着不受任何领导和监督。 • 第一,人民法院必须把自己的全部活动自觉地置于党的领导之下。 • 第二,人民法院的全部活动都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接受它的监督。 • 第三,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要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 第四,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还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46.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12.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三机关的关系 •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 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是在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条件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47.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12.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三机关的关系 • 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具体表现是: (1)逮捕人犯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2)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应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报批申请,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有违法情况,应通知其纠正。公安机关应把纠正情况通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要求不被接受,可以向上级检察院报请复核;上级检察院应将复核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48.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12.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三机关的关系 (3)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应报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或免予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侦查时,可以自行侦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对案件做出免予起诉的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不被接受,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4)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如果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即受理;如果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出庭支持公诉,并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诉讼。

  49. 课堂练习一、判断题 ⑴宪法是“母法”,因此它的产生早于其它“子法”。 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和普通法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⑶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宪法也就同时产生了。 ⑷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因而宪法的社会作用也就是整个法律的社会作用。 ⑸民主是专政的保障,专政是民主的前提和基础。

  50. 课堂练习一、判断题 ⑹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制度的核心。 ⑺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⑻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家制度,即政体。 ⑼国体是政体的内容,政体是国体的形式,国家本质通过政权组织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并服务于国体。 ⑽单一制国家与联邦制国家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是统一的国家,而后者是国家的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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