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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職能訓練計畫

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職能訓練計畫. 第五章 物料管理與分包商協調. 授課老師:劉馨隆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 太空筆. 美國太空總署 NASA 發現在外太空低溫無重力的狀況下,太空人用的墨水筆寫不出字 美國太空總署 NASA 於是花了一大筆錢,研發出一種在低溫無重力下能寫字的筆,當時是項很了不起的成就。 。. 俄國太空人就沒這樣的問題嗎? 有!俄國人改用鉛筆!. 空的肥皂盒. 日本最大的化妝品公司收到客戶抱怨,買來的洗面皂,盒子裡面是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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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職能訓練計畫 第五章 物料管理與分包商協調 授課老師:劉馨隆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

  2. 太空筆 • 美國太空總署NASA發現在外太空低溫無重力的狀況下,太空人用的墨水筆寫不出字 • 美國太空總署NASA於是花了一大筆錢,研發出一種在低溫無重力下能寫字的筆,當時是項很了不起的成就。 。

  3. 俄國太空人就沒這樣的問題嗎? • 有!俄國人改用鉛筆!

  4. 空的肥皂盒 • 日本最大的化妝品公司收到客戶抱怨,買來的洗面皂,盒子裡面是空的。 • 為了預防生產線再次發生同樣的事情,工程師很辛苦地研了一台『X光監視器』,用來透視每一台出貨的香皂盒,於是「漏裝」的都可一一篩檢出來了

  5. 同樣的問題也發生在一家小公司 • 他們的解決方法是買一台強力工業用電扇,放在輸送機末端,去吹每個香皂盒。

  6. 授課大綱 • 5.1 前言 • 5.2 採購管理 • 5.3 物料管理 • 5.4 材料設備供應商與分包商之遴選 • 5.5 供應商與分包商之管理考核

  7. 5.1 前言 • 新的設計工法、施工材料、施工機具及工程管理的引進藉助許多更專業的分包商及材料供應商共同參與完成 • 自有固定成本高 • 走向採專業分工模式 • 符合經濟學之『比較利益法則』專業分工生產效率高 • 工地主任為施工現場之直接主管,綜理工程專案成本、進度、品質之之管理 • 施工規劃、採購合約之執行、材料設備、分包商及人員機具調派等有關專案之管理。 • 分包與物料係專案執行成敗之主要關鍵

  8. SCOPE 範疇 時間 品質 成本

  9. 營造廠之經營核心 • 業務 • 採購發包 • 工務(技術與工務管理) • 財務 總包營造廠 (General Contractor) 材料供應商 純工資分包商 (含機具租賃) 連工帶料分包商

  10. 『採購/發包』對營造廠之重要性 • 分散經營風險 • 成本控制考量:由於營造廠向業主取得之工程專案,絕大多數為總價契約,其工程造價幾乎毫無彈性: • 協力廠商向營造廠取得工程約有85%以上是透過比價或議價方式,其與營造廠之契約80%以上為單價契約,且採實做實算之計價方式, • 僅有少部分為總價式契約(如雜項或占總成本低者)。 • 營造廠之工程總價扣除所有之採購與分包費用及營造廠之管理費用,即為營造廠之利潤,故如何控制採購發包預算與落實分包管理,為營造廠成本控制及保障利潤之要項。

  11. 契約風險之轉嫁: • 營造廠與其合作之協力廠商多有簽訂契約,且多為營造廠所訂定之制式條款, • 其內容包含契約本文、保證書、該分包項目之施工說明書、估價單等項目。營造廠與業主之契約亦為業主訂定之制式條款,且其中有許多明顯偏袒甲方之不公平/不合理條款,而這些不公平/不合理條款之精神亦原封不動地植入營造廠與其協力廠商之契約內容; • 營造廠與協力廠商間之制式契約含有極濃厚之風險轉嫁意味,且因協力廠商種類多,在各協力廠商能承擔之範圍內,每個協力廠商皆可為營造廠負擔部分風險,故營造廠之風險更能因此獲得有效分攤。然而,此種分攤風險之行為卻未必能對業主帶來工品質及進度的保障。

  12. 達到生產與管理之經濟性 • 生產之經濟性: • 營造工程於進行當中,所需配合之採購發包項目繁多,就一般建築工程而言,其採購發包項目常有多於100項之情形,且每個項目僅占成本與工期之部分比例,若要求營造廠將這些項目納為本身施作項目,實為不合理與不經濟。 • 對營造廠而言,專業化分包與採購之優點為提高生產效率,對協力廠商而言,基於專業化生產,亦可提高服務水準且達到規模經濟。 • 管理之經濟性: • 由於營造廠業務來源不穩定,若僱用太多工人,則營造廠之固定成本太大。 • 營造廠將施工部分外包,可將對工人之管理責任交給協力廠商之工頭,大幅降低對工人之監督管理,降低管理上之負擔;營造廠本身從事專業化管理工作,亦可累積專案控制能力及施工技術等重要工程經驗,以提高對於各種工程之掌握度。

  13. 小結 • 營建工程為『專案』 • 專業分工的必要性與必然性 • 專業分包模式應注意 • 採購分包介面之規定 • 釐清材料供應項目及數量 • 分包商與供應商之遴選、考核及管理。

  14. 5.2 採購管理的範疇 • 5.2.1 採購管理之定義與分類 • 5.2.1.1 承攬案件種類 • 5.2.1.2 採購案件之分類 • 5.2.1.3 採購管理物料分類 • 5.2.2 採購管理之要點

  15. 請問貴公司有那些採購項目? • 方式? • 困擾或問題?

  16. 營造業之分包商(協力廠商)之類型: • 1. 材料或設備供應商: • 可分為大宗材料及一般材料,前者如鋼筋、混凝土等,多由廠房從事生產;後者如一般防水材料、五金等,多由一般貿易商從事銷售。 • 2. 純勞務分包商: • 僅提供技術工於工程現場施作之廠商,如泥作、鋼筋紮綁、工地清理、模板包工不包料等。 • 3. 連工帶料分包商: • 依專業高低又可細分為兩類,一類協力廠商需有較高設計能力,如電梯工程;另一類協力廠商所要求設計能力較低,如傳統模板工程。 • 4. 機具租賃商: • 僅提供施工機具設備之借用,如土方機具、塔式吊車等,但部份須較專業技術之機具,有時亦提供熟稔之操作手。

  17. 採購方式分為兩大類: • 一般採購 • 門市採購 • 特別指名採購 • 估價交涉採購 • 公正協議採購 • 投標採購。 • 一般競爭投標 • 指名競爭投標 • 採購相關的成本 • 訂購成本 • 價格成本 • 持有成本 • 缺貨成本

  18. 交易成本 • 事前交易成本 • 資訊取得成本 • 協調溝通成本 • 契約規範處理成本 • 事後交易成本 • 交易監督成本 • 執行成本

  19. 營造廠之實際做法。 • 公司與工地之權限劃分 • 營造廠之採購分包作業多介於『總公司集權』與『各工地分權』之間, • 『總公司集權』意指所有採購分包作業皆由總公司執行與決策, • 『各工地分權』乃指營造廠將所有採購分包作業交由專案負責人執行。 • 各公司執行材料採購及施工發包的單位有所分別,有些公司之採購分包交由同一單位負責,而少部分公司則分為採購及分包兩個部門,雖各公司之採購與分包作業有些差異,但由於材料採購多半為跨專案進行,故專案間共通性材料〈尤其是大宗材料〉多為公司集中採購,而施工分包則依各專特性而有不同授權程度。

  20. 大多數營造處之採購分包作業於『總公司集權』與『各工地分權』間的連續帶,大多數營造處之採購分包作業於『總公司集權』與『各工地分權』間的連續帶, • 即公司會授權某金額以下之採購分包案由專案負責人決定,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分包項目則需經由公司之主管或某種委員會核決, • 通常採購分包額度越大,則需越高階之主管核准,由於採購分包涉及經費預算, • 故不論是採取何種分權方式,多數之採購分包案能會簽到總公司核可。

  21. 發大包與發小包之比較 • 總包營造廠本身工作重點為工程規劃與管理,其分包方式可區分為『發大包』與『發小包』兩種典型。 • 『發大包』係指將工程專案依大項分割,而各工項內之細項專業則不再細分,此另行分工部分則交由分包商自行尋找合適對象,進行分工與負責管理;金額大 • 『發小包』則是指營造廠於分包時,直接將工程項目交付基層之工班,而工班之工頭最大的責任則確保勞動力之穩定供應,同時提供基本的技術指導或施工上的行政支援與監督。金額小

  22. 『發大包』對營造廠之優點為: • (1)減少營造廠管理負擔 • (2)提供較完備的施工技術 • (3)減少施工介面及 • (4)此類分包商經營較穩定 • 『發大包』對營造廠之缺點為: • (1)價錢較高 • (2)施工品質會因分包商所提供之工班不同而有差異 • (3)對工人之掌握能力不確定 • (4)一分包商業務飽和而降低配合度及 • (5)減少營造廠工程人員之訓練機會 • 『發小包』之優缺點則與前者相反。

  23. 招標、價格比較、議定價格之選擇 • 鮮少有營造廠以公開招標之方式決定分包商,大多數營造廠於採購分包前,會發出圖說級估價單等文件,邀請事先審查合格之分包商進行價格比較,之後再依工程需求及以往配合經驗決定一至二家對象進行議價。 • 需考慮品質及配合度等問題,故最低價者不一定可得標。 • 營造廠在投標前也常事先詢問長期配合的分包商有關單價之訂定,一但以此價格得標,營造廠或許會以此價格分包給提供資訊的分包商。

  24. 採購流程(補充)

  25. 請購作業(2/2)

  26. 採購─詢價與報價

  27. 圖13.1 外包程序

  28. 外包程序 • 成立外包專案小組 • 由委託單位及承包單位共同組成外包專案小組,成員應有足夠的代表性。 • 慎選有能力有經驗的專案負責人並給予充分授權。 • 外包規劃 • 準備需求建議書 • 招標 • 決標 • 履約管理 • 驗收

  29. 外包規劃(1/5) • 設定外包的目標 • 首先要確定外包能給組織帶來什麼益處,接著要訂出達成目標的具體內容。 • 決定外包的項目及範圍 • 為達成目標可能採取的方法不只一種,專案小組要從可能的方案中挑選最恰當者,若外包的項目不只一個,專案小組應訂定優先順序。 • 蒐集資訊 • 對內要分析使用需求、瞭解使用者的期望及瞭解公司的政策等。 • 對外要瞭解技術發展現況、訪談可能合作的廠商、找尋更好的解決方法;

  30. 外包規劃(2/5) • 訂定底價 • 政府部門的採購需要訂定底價。民間企業即使沒有訂定底價的要求,也必須做成本的預估。 • 決定合約計價方式 • 固定價格(Fixed-Price) • 分類: • 總價固定 • 單價固定實作實算 • 承包商承擔所有的風險,對發包商有最大的保障。 • 承包商對專案有充分的把握,成本及時程的估計準確,則可降低承包風險。 • 固定計價是國內最常見的合約計價方式。

  31. 外包規劃(3/5) • 成本加管理費用(Cost-Plus Contracts) • 合約總價為直接人工加材料成本以外,再加某一百分比的管理費用,即: P = C (1+m) • 適用於需求不明確、高風險或研發性質的專案,當承包商的風險大,不願意承擔所有的風險,而發包商又希望維持高品質的系統時。 • 優點是風險分攤,容易取得合作。缺點是對直接成本沒有做有效的控制。

  32. 外包規劃(4/5) • 成本加固定費用(Cost-Plus-Fixed-Fee) • 合約總價為直接成本加上固定的管理費用,即: P = C + M • 此種合約方式係為了改善成本加管理費的方法,避免外包商為了提高管理費而設法提高直接成本,以致於造成浪費。

  33. 外包規劃(5/5) • 成本加激勵(Cost-Plus-Incentive-Fee) • 合約總價為直接成本加激勵金額 。節省或超出目標成本的部分由雙方分攤。 • 成本加獎金 (Cost-Plus-Award-Fee) • 此法與成本加激勵方式的差別在於,獎金的額度由委員會依主客觀因素來決定,而非由固定的公式計算。

  34. 準備需求建議書 • 需求建議書(Request for Proposal, RFP)記載委託單位的需求規格及招標的相關事項,其目的是用來徵求廠商的建議書以找到最佳的合作廠商。

  35. 招標 • 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 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 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 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兩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 廠商評選的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選方法,依規定載明於RFP中。

  36. 決標 • 決標的方式要考慮是否訂定底價、是否採最低價得標等因素,一些常見的決標方式如下: • 價格標:以低於底價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 品質單價標:由評審小組依評審標準評分稱為品質得分,標價除以品質得分即為品質單價。 • 品質標(最有利標):由評審小組依評審標準評分,最高分者有優先議價權,議價的結果若低於底價則得標,否則便和第二高分者進行議價。

  37. 履約管理 • 履行合約中所載明承包商應遵守的規定及應盡的責任,也要載明非預期事項或爭議發生時的處理方法。 • 一些重要的項目包括: • 設定檢核點以進行審查或期中、期末報告。 • 進度報告、階段性產品、階段性驗收及階段性付款的訂定。 • 分包與轉包的規定。分包為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 異動要求處理。 • 申訴及訴訟的規定。 • 契約修改或終止之規定。 • 激勵措施。

  38. 驗收 • 驗收時依據合約書的需求規格、品質標準等,進行驗收。相關的重要事項包括: • 應交付的軟體、技術文件、使用手冊、維護手冊等。 • 系統功能及品質的測試。 • 教育訓練。 • 技術移轉和著作權歸屬的履行。 • 系統安裝上線。 • 保固期間、範圍等相關事宜的訂定。

  39. 外包合約 • 一般合約所涵蓋條文(1) • 工作範圍 • 工作內容 • 交付項目 • 費用 • 履約保證金 • 付款辦法 • 專案負責人 • 時程 • 安裝環境 • 驗收 • 資料保密 • 著作權歸屬 • 一般合約所涵蓋的條文(2) • 教育訓練 • 合約變更 • 合約有效期間 • 合約終止 • 保固責任 • 延誤罰責 • 轉包規範 • 訴訟管轄 • 權力瑕疵擔保 • 其他約定

  40. 5.2.1.1 承攬案件種類 • 各營造廠商承接工程種類包括下列四類工程: • 1.承攬工程:係向業主承攬取得之各項工程。 • 2.代辦工程:係接受業主委託代辦座落於工區隸屬其他 機關之各項工程。 • 3.合建工程:係與其他機關、事業單位或個人合作興建 之各項工程。 • 4.自置工程:係辦理前三項工程,因施工需要自行設置 臨時設施之有關工程,或自行投資興建之 工程。

  41. 5.2.1.2 採購案件之分類 • 營造廠商辦理採購分包委託專業廠商時可區分以下五類案件: • 1.工程案件:係指工資金額不超過60﹪以上之零星或專業性工程,交由專業廠商承辦。 • 2.勞務案件:係指工資金額超過60﹪以上之零星或專業性工程,或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等交由專業廠商承辦。 • 3.作頭案件:係指工資金額佔預算金額80﹪以上之勞務工作,如鋼筋施工、模板施工、混凝土施工、圬工施工、油漆施工等,交由土木包工業或工程行承辦。 • 4.購料案件:係指承辦工程中,相關材料、物品、器材、機具、車輛、船舶之購置或訂製。 • 5.租賃案件:係指承辦工程中,相關器材、機具、車輛、船舶之承租。 • PS. 授權工地主任辦理採購發包核決金額各有不同,依各公司內部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42. 政府採購法 • 第二條   • 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 • 第七條   • 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 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 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43. 5.2.1.3 採購管理物料分類 • 一般工程所需使用的物料隨工程標的而異,每一工程涵蓋工作項目甚多,使用材料機具種類繁複。 • 為有效達到工程管理降低成本的目的,各營造廠商應選定主要大宗材料及機具設備辦理採購租賃後提供給專業分包商施作。 • 依工程慣例由營造廠商辦理材料採購及器材設備供應項目主要為: • 1.土木工程:鋼筋、混凝土、級配料、工作車、模版支撐、支撐型鋼、版樁、預力鋼鍵等。 • 2.建築工程:鋼筋、混凝土、擋土支撐型鋼、袋裝水泥、砂、紅磚、磁磚、電線電纜、衛生設備等。

  44. 5.2.2 採購管理之要點 • 工地主任所扮演的角色,除原有工地管理者外,另需處理分包供應商與協力廠商,以及分包協力商間之介面協調、管理及介面間之衝突、爭議之處理。 • 營造業已屬微利之行業,各分包供應商對契約規定必錙銖必較,為免契約執行期間衍生爭議,徒增成本影響工進,因此對於契約內容、施工範圍及規範更應詳盡敘明,以利管理及工進。 • 各營造廠商對於採購發包規定不盡相同,工地主任應提供本身工程經驗及分包規劃及需求給予公司辦理採購發包參考,減少契約執行爭議並有助於工進推動俾可如期如質且如預期之盈餘順利完成。

  45. 採購契約辦理及執行之要項如下: • 1.為避免各家專業分包商報價條件內容不同 • 協力廠商報價條件、施工介面於合約內註明清楚 • 提供公司採購作業辦法規定中所要求之完整資訊(包含標單項目及數量、供料條件、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結算方式、計價及計量方式、付款辦法、規範圖說、工安環保及保險事宜等)。 • 若廠商有附註條件亦需於報價單內加註。 • 2.注意廠商承攬能力及財務狀況 • 尤其工期長、技術性及風險性高之工程如橋樑上部結構工程、隧道工程、潛盾工程、土方工程、大地工程等。 • 3.避免發綜合大包(含大宗材料),如發生狀況,掌握及切入困難。 • 4.大宗材料如鋼筋、混凝土、級配料等由公司統一採購,風險掌控降低、切入處理較易,且數量集中,增加公司採購談判之籌碼,可有效降低採購價格。

  46. 5.作頭或勞務分包,工程執行期間掌握工班,瞭解工人有否如期領取工資,較易掌握工程成效。5.作頭或勞務分包,工程執行期間掌握工班,瞭解工人有否如期領取工資,較易掌握工程成效。 • 6.預算中各施工項目之單價應依照工程性質、施工條件、難易度依實編列 • 令同一施工項目如土方開挖、土方運棄、混凝土澆置、鋼筋彎紮及組立、模板等,亦應以不同之施工條件、施工難易度、工率效能之差別、不同之運距、深度及高度等因素而編列不同之單價,避免協力廠商於較好單價之施工項目做完後就落跑。

  47. 7.契約內應訂說明書,並注意下列事項: • (1)砂石料或土石方等之驗收方法,不宜僅列按「鬆方」或「實方」計付等籠統語句,必須詳細說明丈量方法,如過磅、現場丈量或按施工圖之計算數量計付等。 • (2)工程範圍應於施工說明內詳細說明,必要時施工圖內亦應加以標明。 • (3)如須供借材料、器材或設備時,合約中應附「合約資源供借數量明細表」,詳列品名數量或最高供應量,並於附註欄內註明遺失損壞,剩餘料或下腳料等之處理辦法。 • (4)採購進口產品時,應訂定交貨期限、付款辦法、交貨地點,並規定交貨時須檢附出廠証明,檢驗報告或進口單據等足資證明文件為驗收要件。 • (5)若須配合自辦或其他廠商施工,其工作項目及配合細節或合約責任範圍之附帶工作,如清潔、不良部份之拆改、依慣例之收尾等應明確劃分規定。

  48. (6)沿用業主合約說明或規範時,應注意下列事項:(6)沿用業主合約說明或規範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 A.業主、設計、監造等單位及甲乙方等稱謂對象應加以說明。 • B.與案件無關之說明及規範應予刪除。 • C.工程範圍、完工期限、逾期罰款、材料供給數量、付款及結算辦法等若重新擬訂,相關條文應予刪除。 • (7)自置設備及材料之採購案件訂定規範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 A.事前應多收集各種廠牌產品之規範供參考。 • B.所訂規範除主要功能外,不宜過度限制,應力求普遍化。 • C.應參酌性質、性能與需求,廣納適用之廠牌參加競標。 • D.若必須指定廠牌時宜加列同等品。 • (8)採購合約執行中若需提供外籍勞工時,應詳細規定外籍勞工之扣款方式。

  49. 8.「投標須知」及「合約稿本」之擬訂,應注意下列事項:8.「投標須知」及「合約稿本」之擬訂,應注意下列事項: • (1)逾期罰款標準。 • (2)購料或租賃案件交貨期限不宜僅列「配合工程進度,依本所通知交貨」等籠統語句,必須依據施工計劃、工程進度明確訂定交貨期限或限制,如每日最低交貨量,最遲交貨日期或其他具體規定,以利供應廠商安排進貨,並供確實計算逾期交貨之日數。

  50. (3) 規格型錄須先經業主審查合格始能採用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 A.要求廠商報價時註明廠牌型號。 • B.要求廠商報價時檢附規格型錄等資料;或規定開標後得標廠商應在一定期限內提送規格型錄等資料。 • C.開標後得暫不與得標廠商簽約,待資料送審合格後簽訂。但得標廠商未在一定期限提送資料或送審之資料審查不合格者,除取消得標資格,並沒收其押標金。 • (4)工程、勞務、作頭與租賃案件之完工期限, • 不宜僅列「配合整體或相關工程進度施工」等籠統語句, • 須明訂時限,如工作天、日曆天、完成日期、分階段完工時限等, • 以利廠商安排工作進度,並供確實計算提前或逾期完工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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