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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行刑制度比较

中外行刑制度比较. 多媒体教学课件. 第五章 监禁执行的基本制度 本章重点讨论: 收监 减刑 假释 其他形式的释放问题。. 第一节 收监 收监是指刑罚执行机关将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罪犯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收监执行的一项制度。 一、国外的收监制度 ( 一 ) 收监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首先是指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判决和裁定,决定是否将罪犯送进监狱。 收押时间各国大致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立即收押,即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一经发生法律效力,立即送交执行机关 另一种是限制时间收押,即在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一定期间内将罪犯交付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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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行刑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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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外行刑制度比较 多媒体教学课件

  2. 第五章 监禁执行的基本制度 • 本章重点讨论: • 收监 • 减刑 • 假释 • 其他形式的释放问题。

  3. 第一节 收监 • 收监是指刑罚执行机关将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罪犯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收监执行的一项制度。 • 一、国外的收监制度 • (一) 收监的法律依据 • 法律依据首先是指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判决和裁定,决定是否将罪犯送进监狱。 • 收押时间各国大致有两种情况: • 一种是立即收押,即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一经发生法律效力,立即送交执行机关 • 另一种是限制时间收押,即在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一定期间内将罪犯交付执行机关

  4. (二) 收监的身体状况及物品限制 • 执行机关对新收监押犯的身体状况及携带物品进行限制,是许多国家监狱的普遍做法。 • (三) 收监时的信息掌握及权利义务告知 • 各国监狱在收押罪犯时,都要对罪犯的基本信息给予全面的掌握,建立罪犯服刑个人档案。

  5. 二、我国的收监制度及比较 • 我们的收监制度仍然存在的一定的距离,主要表现在: • (一)我国大多数省市尚没有专业化的收押分类中心。 • (二)罪犯入监时的法律文件过于简单。 • (三)罪犯在服刑期间权利保障欠缺。

  6. 第二节 减 刑 • 减刑是指根据罪犯服刑期间的良好表现而缩减其刑期的一种制度。 • 一、国外的减刑制度 • (一) 减刑的条件与幅度 • 在美国监狱中犯人减刑的条件主要是在服刑中有良好的行为表现,监狱可据此给予减刑奖励。 • 1817年,纽约州首先通过了“良好行为”的法律,刑期可以减少至四分之一

  7. 加利福尼亚州在1988年规定:“良好行为”的减刑幅度可以是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加利福尼亚州在1988年规定:“良好行为”的减刑幅度可以是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 英国的减刑也是根据罪犯的劳动和行为表现。 • 被减刑的犯人,其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总刑期的三分之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在服刑20年后才可获得减刑。

  8. (二)减刑的其他形式与决定机关 • 罪犯减刑的特殊形式: • 赦免 • 特赦 • 暂缓 • 减刑的决定机关主要是行政部门以及准司法部门。

  9. 我国的减刑制度及比较 • 我国监狱在对罪犯进行奖励时较多地采用了减刑的措施 • 减刑是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项制度

  10. 减刑的条件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具备一项条件即可获得减刑减刑的条件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具备一项条件即可获得减刑 •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 • ⑴认罪服法; • ⑵一贯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 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 ⑷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11. “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⑴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 ⑵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 ⑶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⑷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 ⑸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12. 与服刑人员核实检举材料

  13. “有重大立功,具体表现为: • ⑴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 ⑵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 ⑶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 ⑷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 ⑸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⑹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14. 减刑的刑期: • 对有期徒刑犯经过一次或数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 无期徒刑经过一次或数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0年 • 死缓犯经过一次或数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2年 • 减刑由刑事执行机关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5. 目前我国的减刑工作有几个突出的问题: • (一)提请减刑的时间和减刑的间隔期 • 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 • 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1年以上。 •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刑2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 • 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 • 确有重大立功的,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6. (二)减刑的标准与考核 • 有学者建议:应该把“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的减刑条件通过细化在《监狱法》中加以明确,同时,把对罪犯的百分考核制纳入立法中来。 • 在现实考核中,在监狱中的“积极表现”与“悔改表现”并不能完全划等号

  17. (三)减刑的考验期 • 不同的减刑考验期的设想 • 在现实制度中,罪犯参加劳动和完成生产任务的分值,在“百分考核”是中通常占到40%-60%左右 • 我们需要对百分考核分值不断完善

  18. (四)减刑的决定机构 • 我国的减刑决定机关是法院 • 法院负责减刑的法官也需要尽可能了解监狱工作的发展及动向 • 美国的一些州是由监狱来确定

  19. 第三节 假 释 • 假释是罪犯在服刑一段时间后,根据其在狱中较好的行为表现而给予的有条件的释放,释放后的犯人在社区接受一定时期的监督。 • 在发达国家中,往往大部分罪犯都是通过假释的形式提前出狱。例如美国监狱约有70%的罪犯是通过假释的形式出狱,加拿大有90%左右的罪犯通过假释出狱。

  20. 国外的假释 • (一)假释的产生及功能 • 假释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 • (二) 假释的类型 • 发达国家中,假释的类型大致可分为三类: • 日间假释 • 完全假释 • 法定假释

  21. (三) 决定假释前后的基本程序 • 美国的假释一般有如下步骤: • ①准备假释的会见 • ②假释计划 • ③假释报告 • ④预审 • ⑤假释委员会审理 • ⑥上诉

  22. (四) 假释的条件 • 从国外情况来看,假释的条件一般涉及两方面的问题: • 一是确立罪犯在监狱服刑的最低期限 • 二是确定罪犯可获得假释的狱中行为标准和社会危险性程度。 • 1. 服刑的最低期限 • 各国在确立假释制度时,都确立了罪犯必须在监狱服刑的最低期限 • 2. 狱中行为标准和社会危险性程度 • 在决定假释时对行为和社会危险性的把握中,各国标准的宽严程度不尽统一。

  23. (五) 假释决定机关 • 发达国家的假释决定机关都不是法院而是专门的假释委员会 • 美国假释委员会的功能是: • ⑴对犯人能否假释作出评价,根据本人的申请作出批准和否定的决定; • ⑵当假释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决定是否撤销假释; • ⑶根据在审判过程中没有涉及但以后提供的新的情况和情节,给予罪犯减刑或赦免; • ⑷为假释人员确定社区监督机构、假释工作人员以及假释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24. ⑸为州内较小的司法区提供假释前调查和假释监督服务;⑸为州内较小的司法区提供假释前调查和假释监督服务; • ⑹延缓死刑判决的执行及为死刑犯减刑; • ⑺恢复假释人员的全部民事和政治权利; • ⑻复查不同的判决,并向州长提出对案件予以宽大处理的意见; • ⑼复查州长作出的赦免和执行宽大的决定。

  25. 美国假释委员会的组织形式有三种: • 一是矫正体系人员为主的模式 • 二是独立的模式 • 三是联合的模式 • 目前,美国各州较多采用第三种模式。

  26. 加拿大的假释决定由国家假释委员会和省假释委员会承担加拿大的假释决定由国家假释委员会和省假释委员会承担 • 英国假释委员会是承担决定假释和对被假释人员进行监督的机构

  27. 我国的假释及比较 • (一)我国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 我国的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要求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拘役犯、死缓犯不能成为假释的对象,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假释。如果罪犯的悔改表现不能说明其程度已达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就不能适用假释。 • 对于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 假释的程序是根据罪犯所在的基层管理单位集体讨论研究提名,送狱政处(科)审查,经监狱或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写出“假释建议书”,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28. (二)对我国假释条件和程序的完善 • 对我国假释条件和程序的完善提出如下思考: • 假释的适用条件 (1)假释对象的限制 •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可以假释。” • 这两款的限制都存在着过于苛刻、缺乏区别对待的问题。

  29. (2)假释的标准 • 假释的实质性条件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 减刑的实质性条件是“在执行期间,罪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 两者相比较,假释的条件尚有“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限制性规定,而减刑无此规定。

  30. 美国堪萨斯州的假释委员会做出假释考虑的因素:美国堪萨斯州的假释委员会做出假释考虑的因素: • (1)假释的计划 • (2)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 (3)生理的健康 • (4)服刑的时间 • (5)在监狱的表现 • (6)参加矫正项目的情况 • (7)滥用毒品、酒精的情况 • (8)精神健康状况

  31. 美国联邦的假释委员会在决定假释时三方面的考虑:美国联邦的假释委员会在决定假释时三方面的考虑: • ⑴犯罪的严重性; • ⑵犯人在狱中的表现; • 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32. 澳门在决定假释时考虑四方面的内容: • ⑴个人历史及特征 • ⑵服刑期间之情况及特征 • ⑶重返社会之前景 • ⑷专业人员(假释工作人员)

  33. 法定的假释制度 • 加拿大监狱服刑人员在服完刑期三分之二后,如果没有明显的社会危险性的问题,一律假释

  34. 2. 假释的适用程序 • ⑴ 服刑人员的假释提请权 • ⑵ 假释前的调查(报告) • ⑶ 假释听证会 • ⑷ 专门的假释决定机构

  35. 一、国外的释放制度 • (一)释放前的程序性工作 • (二)释放前的适应准备 • 出监教育 • 帮助解决问题 • 提供释放机会

  36. (三)释放后的安置帮教 • 加拿大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机构: • 官方组织 • 非政府组织 • ①企业性组织。 • ②自愿的直接服务机构。 • 意大利对刑释人员的社会服务和扶助的组织机构: • 1.社会帮助委员会。 • 2.帮助被扶助人就业委员会。

  37. 二、我国的释放制度及比较 • (一)我国的释放制度 • 我国的释放类别主要有四种: • ⑴刑满释放 • ⑵根据法院的重新判决和裁定释放 • ⑶特赦 • ⑷假释。

  38. 我国释放的程序如下: • ⑴制作出监鉴定; • ⑵发放释放证明书。 • ⑶发给路费和生活补助费

  39. (二)释放工作的比较与完善 • 我国学者提出了一些积极的建议: • ⑴监狱应当设立专门的罪犯释放前社会再适应中心,负责对即将刑释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 ⑵将对释放人员的有关政策规定法律化,确保对他们权利的保护。 • ⑶建议在社区中设立刑释人员安置帮教中心,提供必要的过渡性的就业项目。 • ⑷允许一定比例的罪犯重新犯罪

  40. 【问题与思考】 • 比较我国收押制度中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 你认为什么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减刑条件及幅度? • 是否应设立减刑考验期?为什么? • 我国是否应降低假释的条件?为什么? • 在假释程序方面我国有哪些方面需要改进? • 在假释的程序方面需要有何种改变?为什么? • 在释放中应该解决的突出问题?为什么?

  41. 【推荐参考论著】 • 冯建仓主编:《监狱法的充实与完善》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 • 郭建安主编:《西方监狱制度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 武延平主编:《中外监狱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 郭建安、鲁兰主编:《中国监狱行刑实践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 马志毅著:《发达国家监狱管理制度》,时事出版社,2001年版。 • 柳忠卫著:《监禁刑执行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 刘强编著:《美国刑事执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 王增铎、兰洁、徐浚刚、杨诚主编:《中加矫正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 王志亮著:《外国刑罚执行制度概要》,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 • 吴宗宪主编:《刑事执行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 韩玉胜、张绍彦、王平、史殿国著:《刑事执行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 兰洁主编:《监狱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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