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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業務簡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主任檢察官孫冀薇

檢察業務簡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主任檢察官孫冀薇. 檢察業務內容. 偵查業務─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公訴業務─ 全程專責到庭實行公訴,審慎起訴,積極訴追犯罪。 執行業務─ 執行刑事裁判,配合刑事政策,達成刑罰效果。 司法保護業務 ─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法治教育宣導、反賄選宣導、檢察機關參與各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等。. 偵查業務內容. 偵查犯罪 手段─搜索、扣押、勘驗、監聽、訊問證人、訊問被告。為確保被告到庭應訊,可對被告限制住居、責付、具保、聲請法院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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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業務簡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主任檢察官孫冀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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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檢察業務簡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主任檢察官孫冀薇

  2. 檢察業務內容 • 偵查業務─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 公訴業務─全程專責到庭實行公訴,審慎起訴,積極訴追犯罪。 • 執行業務─執行刑事裁判,配合刑事政策,達成刑罰效果。 • 司法保護業務─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法治教育宣導、反賄選宣導、檢察機關參與各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等。

  3. 偵查業務內容 • 偵查犯罪 • 手段─搜索、扣押、勘驗、監聽、訊問證人、訊問被告。為確保被告到庭應訊,可對被告限制住居、責付、具保、聲請法院羈押。 • 內勤─司法警察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於24小時內解送至指定之處所(犯罪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外勤─遇有非病死情形時,檢察官親自或指派檢察事務官相驗屍體。  

  4. 偵查專業分工 • 臺北地檢察署偵查檢察官共11組,每組設一名主任檢察官,每組約5至6名檢察官,共分為黑金專組、婦幼專組、重大刑案專組、肅毒專組、打擊民生犯罪專組、智慧財產專組等。 • 假性產財犯罪(民事糾紛)由主任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辦理。 • 偵查結果─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進入審判程序 • 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簽結(通常為他字案件)

  5. 檢方近幾年偵辦之重大貪瀆案件 一、金管會委員林忠正,開發金併購案(一審判十六年) 二、內政部次長顏萬進,北投纜車案( 一審判十五年) 三、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司法黃牛案( 一審判十二年) 四、金管會檢查局長李進誠,股市禿鷹案(一審判十年) 五、總統女婿趙建銘、趙玉柱,台開內線交易案(二審判七年、 九年六月) 六、高雄市工務局長吳孟德,高捷公辦六標弊案(一審判十二 年)    倡廉反貪,建立優質新臺灣 ~需要您的支持及參與 4-1

  6. 檢方近幾年偵辦之重大貪瀆案件 七、交通部長郭瑤琪,收受南仁湖集團賄款案(起訴求刑八年) 八、經濟部次長侯和雄、治水工程弊案(起訴求刑二十年) 九、故宮副院長石守謙,故宮擴建弊案(起訴求刑十五年) 十、金管會主委龔照勝,台糖董事長任內圖利廠商(起訴求刑七 年) 十一、國科會副主委謝志清,南科減振弊案(起訴求刑十五年) 十二、公平會副主委陳紀元,詐領委辦經費(起訴求刑四年) 倡廉反貪,建立優質新臺灣 ~需要您的支持及參與 4-2

  7. 檢方近幾年偵辦之重大貪瀆案件 十三、立法委員高志鵬,台中國有土地承租案(起訴求刑九年) 十四、台大教授郭振泰、林正芳 、臺科大教授黃兆龍等, 營建署發包評選弊案(起訴求刑十二年) 十五、台大教授郭斯傑等,新竹眷村工程評選案 十六、交通部機要宋乃午,ETC弊案(一審判十二年) 法院審理後認交通部長林陵三涉案,目前偵辦中 十七、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國務機要費案 十八、台南市長許添財,地下街弊案(起訴求刑十二年) 倡廉反貪,建立優質新臺灣 ~需要您的支持及參與 4-3

  8. 檢方近幾年偵辦之重大貪瀆案件 十九、王拓立委助理劉大福,臺鐵計軸器弊案(起訴求刑四年) 二十、北市體育處前處長劉家增, 小巨蛋弊案(起訴求刑五年) 廿一、北市議員許富男,養工處瀝青工程弊案(起訴34人,許求刑無期) 廿二、民航局長張國政,機場噪音補助弊案(起訴求刑七年) 廿三、辜仲諒中信金違反銀行法案、王又曾力霸掏空案、王令麟東森掏空案、林華德國票金案、葉素菲博達掏空案、張俊宏全民電通掏空案 倡廉反貪,建立優質新臺灣 ~需要您的支持及參與 4-4

  9. 檢方近幾年偵辦之重大貪瀆案件 廿四、其他:例如立法委員林進興、邱永仁詐領健保費案、徐明仁貪瀆案、基隆市長許財利、新竹縣長鄭永金、林光華、台南市長張燦鍙、台南市議長黃郁文、台南縣議長吳健保、臺東縣議長吳俊立等貪瀆案 倡廉反貪,建立優質新臺灣 ~需要您的支持及參與 4-5

  10. 公訴業務內容 • 提起公訴 • 先行準備程序,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 • 進入審判程序─審判開始(朗讀案由),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調查證據、證據證明力之辯論機會、言詞辯論(交互詰問制度)

  11. 執行業務內容 • 執行科─由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書記官等組成。於被告(受執行人)刑事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指揮執行刑罰。 • 觀護人室─被告(受執行人)假釋、緩刑、緩起訴處分時,由觀護人執行約談、訪視,有再犯之虞者或需加強輔導者(密集約談)、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得命其接受採驗尿液。定期舉辦法治教育訓練、預防被告再犯罪、於選舉期間負責反賄選宣導業務。

  12. 司法保護業務內容 • 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 • 法治教育宣導─96年度臺北地檢署校園巡迴法治教育宣導394場次、婦女與幼童安全保護法律常識宣導計96場次。警察廣播電台、中國廣播電台、教育電台等法治教育廣播計72場次。 • 反賄選宣導 • 檢察機關參與各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

  13.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 沿革: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於88年1月29日成立,受法務部指揮監督,辦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福建金門、連江等地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本人之保護工作。 • 宗旨:秉持人溺己溺精神,協助因他人犯罪行為的無辜被害人或其遺屬,解決其困境,撫平傷痛,重建生活,維護社會安全福址。

  14.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服務項目 安置收容:對遭受侵害或發生重大變故致無家可歸而需 緊急安置收容者,協助安排轉介安置於政府、社會福利機構等設置的收容場所,或其他適當場所。 醫療服務:因他人犯罪行為致生理、心理遭受創傷者,協助或轉介公私立醫療院所治療復建或相關醫療服務。 法律協助:提供應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案件之民事求償及刑事偵查、審判中、審判後等相關法律問題諮詢與協助事項。 申請補償:協助應受保護人依法向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暫時補償金及其相關事項。 社會救助:應受保護人因家境貧困致無法生活者,協助向社政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申請急難救助事宜。

  15.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服務項目 • 調查協助:為確保受保護人受償權益,協助洽請相關 機關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之財產狀況。 • 安全保護:受保護人有更受迫害之虞者,協助協調警察機關等單位實施適當保護措施。 • 心理輔導: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案件致心理遭受創傷者,協助作心理調適治療。 • 生活重建:以輔導就學、就業、技藝訓練、生涯規劃及心理輔導等方式,及提供相關資訊、資源、轉介服務等,協助受保護人重建其生活。

  16.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服務項目 • 信託管理:應受保護人如係未成年人,不適於管理其受補償金額時,得依法於成年前信託管理,並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給生活費用,以保障其權益。 • 緊急資助:應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案件致生活頓陷困境情況緊急者,提供急難救助及協助尋求救助,以解決燃眉之急及短期經濟困難。資助金額每人每月新臺幣(下同)6,000元,最多以支給3個月為限。 • 出具保證書:應受保護人向加害人起訴請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9條第1項各款之損害賠償時,無資力支出假扣押擔保金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得依申請出具保證書代之。 • 訪視慰問:為瞭解應受保護人困境,提供協助及安撫其心理,以主動訪視慰問等方式,關懷應受保護人,開發案源。並得酌情發給慰問金或慰問品,低收入戶者每人新台幣5,000元,中低收入戶者每人新台幣3,000元,一般家庭每人新台幣2,000元,特殊個案專案簽辦,每人最高金額新台幣5,000元。

  17. 得請求『犯罪被害補償金』之人 • 一)被害人死亡者:其遺屬,其申請之順序為: • 1.父母、配偶及子女。 • 2.祖父母。 • 3.孫子女。 • 4.兄弟姊妹。 • *惟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申請扶養費用之補償金者,以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 • (二)被害人重傷者: • 1.本人。 • 2.被害人因重傷無法申請『重傷補償金』時,得由前(一)之第一項所列之親屬代為申請。

  18. 請求之項目與金額 • 醫療費:指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必要醫療費用之總額,最高不得逾新臺幣40萬元,命申請人提出醫院收據,注意要扣除健保給付,以自付之金額為準。 • 殯葬費:最高不得逾新臺幣30萬元,申請人限於實際支出殯葬費者 。殯葬費,指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之總額; 所謂殯葬費指收殮及埋葬之費用。此費用是否必要?應參酌被害人當地之喪禮習俗、宗教上之儀式、被害人之身分、社會地位及生前經濟情況定之。 • 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100萬元,申請人得申請補金之遺屬有數人時,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以同一順序之遺屬為限。 • 但不包括精神上之損害賠償在內。

  19. 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的實踐 • 柔性刑法的實踐 • 迅速介入“和”危機處理“撫平犯罪被害人及家屬的傷痛 • 關懷、照顧弱勢團體的愛心志工 • 社會因為人們的「付出」而詳和,懂得付出是「智慧」,能夠付出是「富有」

  20. 反賄選宣導 • 端正選風行動聯盟 • 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業於97年1月12日舉行, 總統選舉亦將於97年3月22日舉辦。為端正選風,政府積極辦理反貪查賄活動。 (一)邀請新、馬、韓、澳等國專家學者召開「2007年臺灣國際廉政研討會」,並結合各縣市政府辦理各項反貪查賄系列活動。 (二)針對立法委員選舉。修正「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提高檢舉獎金最高至新臺幣1000萬元。

  21. 政府機關反賄行動 一、各政府機關建置或連結法務部「全民反貪資 訊網」,提供全國民眾有關政府反貪行動資訊。 二、成立廉政檢舉專線(02)2316-7586(諧音「惡習依舊,欺我爆料」)。 三、本署檢舉賄選專線電話 0800024099(免費電話24小時久久服務)。專用電話:(02) 23111816或(02)23146871轉8266分機。 專用信箱:臺北郵政第14之128號信箱。或電子 郵件信箱:formosa @mail.moj.gov.tw。

  22. 臺北地檢署反賄行動 • 本署為使社會大眾瞭解政府反賄選之決心,此次查察賄選行動將採取「複式動員、鎖定監控」之偵查作為。特別依據「檢察機關執行公職人員選舉查察淨化風氣實施要點」規定成立「查察賄選暴力執行小組」,於96年7月3日正式揭盃。 • 呼籲所有候選人於公平、公開、公正及合法原則下從事競選活動,並請民眾勇於檢舉不法,共同揪出破壞選舉優良風氣候選人或樁腳。 • 針對被查獲賄選之候選人,縱然選舉結果當選,檢察官必定於選後聲請當選無效之訴,務使每一個候選人都乾乾淨淨、光光榮榮的選舉。

  23. 端正選風績效 自民國84年至96年8月1日止,縣市長、鄉鎮市長、正、副議長、鄉鎮民代表、鄉鎮民代表正、副主席、立法委員、北高市長、北高市正、副議長、立法院正、副議長、總統、副總統、農漁會選舉,因賄選被判有罪者,有2092人,政府發出841件,共3億9375 萬元檢舉獎金。

  24. 檢察機關參與各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 • 列席各機關國家賠償事件之協議。 • 協助各機關處理賠償事件:提供法律上之參考意見。 • 賠償訴訟上必要協助: • 程式上是否以書面請求。 • 請求權人是否適格?代理人之代理權有無欠缺? • 請求賠償機關是否適格? • 請求賠償之訴是否經協議等程序? • 請求有無應行適用其他特別法律情形。 • 請求權時效已否消滅? • 外國人之請求有無互惠情形。 • 請求賠償事件之責任要件是否具備?

  25. 公義展現 關懷無限 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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