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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一 司法警察执勤执法基础 学习任务一 司法警察的职责、权限及任务

单元一 司法警察执勤执法基础 学习任务一 司法警察的职责、权限及任务. 司 法 警 察 执 勤 执 法 基 础. 司法警察的职责、权限及任务. 司法警察执勤执法基本要求. 司法警察执勤执法装备配备与使用. 【 学习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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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一 司法警察执勤执法基础 学习任务一 司法警察的职责、权限及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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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单元一司法警察执勤执法基础 学习任务一 司法警察的职责、权限及任务

  2. 法 警 察 执 勤 执 法 基 础 司法警察的职责、权限及任务 司法警察执勤执法基本要求 司法警察执勤执法装备配备与使用

  3. 【学习目标】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武装力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担负着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司法权威的神圣使命。通过本单元学习训练,具备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公正执行和文明执法的理念,增强专政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和廉政勤政意识,自觉养成“政治信念坚定、执行命令坚决、履行职能规范、警容风纪严谨”的工作作风。 【学时】2学时

  4. 任务一 司法警察的职责、权限及任务

  5. 司法警察职责 警察职务责任 人民警察的职责是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警察工作管辖范围和应尽的责任。 一般说来,国家首先通过警察法规定警察的基本任务,然后再详细规定不同警察组织、警种的具体工作责任。

  6. 司法警察性质 司法警察属于人民警察,具有人民警察的一般特性,如强制性、武装性。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等其他警种相比,司法警察参与审判、检察活动,又有自身特性。

  7. 司法警察性质 其一,职能上的司法性与管理上的行政性 司法警察在法官、检察官的指导下,参与审判、检察活动,日常从事审判、检察事务,其职能具有属于审判权、检察权的司法性。司法性是司法警察区别于其他警种的本质特征,也是司法警察的职能与法院检察院行政人员、技术人员的职能区别所在。 由于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实行上级司法警察机关领导下级司法警察工作的领导体制。在管理上,司法警察具有鲜明的行政性,在机构设置上属行政直属机构。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的行政性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等警种相似,而与法官检察官相对独立履行职责相区别。

  8. 司法警察性质 其二,职责上的辅助性与制约性 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更加强调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从属性。从理论上来说,检察官是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司法警察不属于检察官,当然不能独立行使检察权,只能辅助检察官行使检察权,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参与检察活动。因此,司法警察并不是行使检察权的主角,其职责有鲜明的司法辅助性。 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定成员,在法律地位上与检察官是平等的,其辅助检察官行使检察权是依法履行职责的体现。在履职过程中,司法警察与检察官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在辅助检察官履行职责的同时,又监督制约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9. 司法警察性质 其三,职权上的强制性与武装性 司法警察是国家的武装力量,依法可以配备和使用警械、武器,依法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和强制措施。司法警察的职责具有武装性与强制性的特征。法官检察官属于法院、检察院的文职人员,司法警察则属于人民检察院的武职人员,法官、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又属于文职与武职的关系。 

  10. 法院司法警察职责 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主要是由1979年修改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若干问题解答》和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进行明确规定。

  11. 法院司法警察职责 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主要是由1979年修改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若干问题解答》和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进行明确规定。

  12. 法院司法警察职责 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主要是由1979年修改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若干问题解答》和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进行明确规定。

  13. 法院司法警察职责 1.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2.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3.送达法律文书;4.执行传唤、拘传、拘留;5.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6.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7.执行死刑;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4. 检察院司法警察职责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进一步明确司法警察的性质是参与检察活动的人民警察。第7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进一步补充细化为九项职责。

  15. 检察院司法警察职责 1.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2.执行传唤;3.参与搜查;4.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 5.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6.送达法律文书;7.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8.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9.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16. 检察院司法警察职责 1.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2.执行传唤;3.参与搜查;4.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 5.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6.送达法律文书;7.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8.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9.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17. 司法警察权限 职责是权限的前提和基础,权限是实现职责的基本保证。警察权限必须与警察职责相适应,设定多大的职责,就要赋予多大的权限。警察职责和警察权限是由警察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 司法警察权是指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所赋予司法警察为保障其任务和职责的实现而享有的权力范围。

  18. 法院司法警察权限 警卫法庭权 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是司法警察的一项重要职能,司法警察在履行警卫法庭任务时,为了保障审判场所的安全,对进入审判场所的非依法履行职务的人员,有权进行安全检查,对那些不宜进入审判场所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有权依法进行盘查并采取措施;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根据法官的指令,采取强制措施。司法警察依法行使上述职权,以确保审判活动有秩序的进行。

  19. 法院司法警察权限 看管押解权 押解刑事被告人安全、准时出庭受审,并确保不发生意外,是司法警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司法警察在工作中最大量使用的权利。看押权的对象是针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它包括押解权和看管权,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行使这两项权力时责任重大,危险性极强,所以必须高度警惕,要主动排除可能发生危险的一切隐患,警力一定要配足,警械具要装备齐全,要严密组织和部署,严防任何事故的发生,做到万无一失,防患于未然。

  20. 法院司法警察权限 执行传唤、拘传和司法拘留权   司法警察在执行传唤任务时,事先掌握被传唤人的基本情况,制定可靠可行的传唤预案,把当事人安全地传唤到案。 拘传是人民法院强制必须到庭的人到庭的措施。1998年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条规定,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21. 法院司法警察权限 拘传作为一种强制执行手段,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同拘留相比,是一种最轻微的强制措施。 司法警察执行拘传和拘留时,必须持有院长签发的拘传票和拘留决定书,方可实施。

  22. 法院司法警察权限 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是指司法警察协助、配合执行法官共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的裁判文书行使执行权的行为。参与执行的运作方式有两种:一是协助执行,即根据某一执行案件的需要,法警协助、配合执行机构参与案件的执行。即维护执行现场的秩序,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执行人员的人身及各种文书、装备的安全;看护好查封、扣押、冻结和没收的财产与物品,防止被执行人或他人抢夺、损坏;制止被执行人及其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搜查、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送达各种执行法律文书;及时正确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二是直接行使部分执行实施权,即根据执行分权的要求,将执行案件中的部分执行实施权交由司法警察直接行使。随着执行机制改革的深化,执行裁判权由执行法官行使,执行实施权则全部交由法警部门的司法警察独立行使成为趋势。

  23. 法院司法警察权限 执行死刑权 执行死刑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一项重要权力,是司法警察采取枪决或注射的方法,依法剥夺已判处死刑罪犯生命的一项重要的执法活动。将长期以枪决方式对死刑犯实施死刑改变为以注射方式对死刑犯执行死刑,是司法文明进步的一种体现。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尊重人权的重大举措。执行死刑工作必须规范、严谨、细致,精心组织、周密布置,切实做到万无一失。

  24. 法院司法警察权限 使用警械武器权 警械具与武器都是司法警察日常工作中经常应用到的工作器材,在办案中,要严格依法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必须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警械和武器。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避免使用警械和武器不当或滥用警械和武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严禁使用警械和武器从事非公务活动。司法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不当的,或者滥用警械和武器的,要视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5. 法院司法警察权限 安全检查权 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 是为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一项经常性和预防性工作,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勤务, 能够及时发现隐患, 防患于未然;使危险物品不能进入庭审现场,堵塞管理漏洞, 有效地防止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

  26. 法院司法警察权限 送达法律文书 司法警察要充分认识到送达法律文书工作的重要性,热爱本职工作,尽心尽职,及时,准确,安全的完成送达法律文书工作。在送达时要严格执行最高院关于司法警察履行送达职责规范用语的规定,做到语言文明准确,言简意赅,提高及时送达率,降低诉讼成本,使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快速得到保护,为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奠定良好的基础。规范送达法律文书行为,体现文明执法;完善送达制度,体现严格执法。

  27. 法院司法警察权限 其他司法警察权 这是有关司法警察权的一个未尽条款,由于司法警察权具有行政性,其拥有的一些行政权力不能详尽列出,如组织一些大型的宣传活动或在进行大型执行活动时,需司法警察实施交通管制权和现场指挥权。这一条款是必不可少的。

  28. 检察院司法警察权限 保护犯罪现场权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保护犯罪现场任务时,重点是维护现场的秩序,保护检察官、犯罪嫌疑人和现场群众的安全。做好现场警戒,制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防止突发事件,保护现场侦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并听从现场指挥的调遣,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可疑人员逃离现场或转移物品;对以暴力、协助等方法妨碍现场侦查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保证任务安全、顺利的完成。

  29. 检察院司法警察权限 执行传唤权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传唤任务,执行前应核实被传唤人的基本情况,送达《传唤通知书》应交给被传唤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送达《传唤通知书》应填写送达回证,并由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入签名盖章,如果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名盖章,则应邀请收件人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传票留在该处,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送达日期等;传唤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先行与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联系,到被传唤人所属派出所登记后方能予以执行;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传唤,但不应采取间接转告或者捎口信的方式。

  30. 检察院司法警察权限 参与搜查权 从其法定职责来看,司法警察行使的侦查权,主要是指司法警察在侦查活动中行使侦查措施的执行权,而侦查措施的决策权则由检察官行使。司法警察在侦查中是协助者、执行者,必须服从检察官的指挥,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 司法警察参与侦查,是借以司法警察的强制职能而体现侦查活动的强制性,侦查是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为目的。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侦查职能,法律仅明文规定其权限为,“可以采取搜查、扣押物证、书证”两项侦查措施和“可以协助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三种证据。

  31. 检察院司法警察权限 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 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拘传任务重点是保护好犯罪嫌疑人押送途中的安全,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拘传到指定地点。 在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时,应佩带警械或武器,执行任务前应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等有关情况,对于抗拒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依法采取适当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自残、行凶等事故的发生。 在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时,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要采取多种方式详细了解在逃人员的情况,协助制定追捕方案,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

  32. 检察院司法警察权限 提押看管权 检察院司法警察负责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的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在办案人员对其询问、讯问时,要加强警戒、警卫工作,做到依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与案件承办人共同制定看管工作预案,熟悉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掌握一定的案情,提前做好防范措施;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对犯罪嫌疑人要严防死守,严禁出现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逃脱以及枪械具丢失、损坏、违规使用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工作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安全。

  33. 检察院院司法警察权限 送达法律文书权 在执行送达法律文书任务时,司法警察必须明确行动的目的、时间和地点,保证送达法律文书及时、准确,严守国家保密规定;对于不能按时送达的法律文书,应注明不能送达的原因,及时告知办案人。

  34. 检察院司法警察权限 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应听从检察官的指挥,按时到位,保护检察官的安全,并处理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35. 检察院司法警察权限 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检察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可预见的、前八项未能列举的、需要由司法警察执行的警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时,应明确任务的性质、目的、要求及完成任务的时间等情况,制订相应的措施和方案,保证任务的顺利完成。

  36. 司法警察的任务 维护国家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尊严 体现在护法和执法两个方面。护法是指司法警察在法院审判、检察院法律监督过程中有效地提供绝对安全、稳定、可靠的工作环境,保证法院、检察院能够严格按照程序顺利地完成各项审判、检察任务。执法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各类判决、裁定;检察院司法警察依照法定程序参与执法办案、协助追逃、处置突发事件、办案安全防范;其职能的实现是国家强制力在法院审判与执行工作中、检察院维护社会稳定、查办职务犯罪、法律监督中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

  37. 司法警察的任务 保障审判、检察工作顺利进行 司法警察则是法院检察院有效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的重要保障。司法警察的各项职权都是围绕“保证审判、检察工作顺利进行”这一中心,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自觉地把审判、检察工作置于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中去正确定位。司法警察行使职权时,必须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更要体现这支队伍所应具备的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密的工作组织,严肃的工作态度,严格的执法行为,塑造司法警察良好的社会形象,自觉增强公众对国家法律的信赖感和安全感,使服务贯穿司法警察工作的始终。

  38. 司法警察的任务 保卫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安全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环境是否安全,不仅影响着法律的权威,更直接危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尊严和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公信力。 司法警察其特性和使命决定必须要完成这一重大的政治任务。良好的审判、检察秩序和办公环境要有优质的警务保障作后盾,强有力的警务保障促使审判、检察工作井然有序,真正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体现便民诉、解民忧、护民利、得民心。在接待来访、处理涉检上访过程中,坚持文明热情接待,讲究政策策略和方式方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对属于司法机关管辖范围的,不推诿、不敷衍,不逃避,认真答复,妥善处理,坚决防止因涉检工作处置不当而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影响检察机关正常的工作开展。

  39. 司法警察的任务 维护国家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尊严 体现在护法和执法两个方面。护法是指司法警察在法院审判、检察院法律监督过程中有效地提供绝对安全、稳定、可靠的工作环境,保证法院、检察院能够严格按照程序顺利地完成各项审判、检察任务。执法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各类判决、裁定;检察院司法警察依照法定程序参与执法办案、协助追逃、处置突发事件、办案安全防范;其职能的实现是国家强制力在法院审判与执行工作中、检察院维护社会稳定、查办职务犯罪、法律监督中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

  40. 能力训练 活动一:材料分析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2011年7月15日主持召开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改革第10次专题汇报会。他强调,要深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强对政法队伍的科学化管理,规范和提高执法监督水平,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周永康指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担负着保障审判、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职责。随着司法机关工作任务的发展变化,需要对司法警察的职责权限进行调整和规范,并切实解决警力不足、管理滞后等问题。要提请立法机关抓紧修改完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司法警察切实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依据,以更好地满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警务保障工作的需要。

  41. 活动一 材料分析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个纲领性文件,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的重要文件,是解决人民法院科学发展中存在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重要文件。文件明确指出:“改革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明确司法警察的法律地位、作用、职责和职权,优化司法警察的职能设置,规范人员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适合审判工作特点的警务保障体系”。对司法警察制度的改革已经启动。 训练要求:以小组讨论形式,完成对下列问题的思考: 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性文件对司法警察职责、权限、任务的规定,讨论为什么随着司法机关工作任务的发展变化,需要对司法警察的职责权限进行调整和规范?需要切实解决那些问题?

  42. 能力训练 活动二:材料分析 2012年9月,第三次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会议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致信祝贺,在致信中指出,随着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查办职务犯罪、强化诉讼监督等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司法警察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特别是修改后刑诉法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赋予了新的职责任务,司法警察工作既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也面临新的严峻挑战。坚持以服务执法办案为中心、以保障办案安全为重点、以规范执法行为为基础、以转变履职方式为动力,全面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继续深化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一步调整司法警察职责职权,着力构建符合司法警察性质特点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努力建设一支素质过硬、结构合理、规模适度、执法公正的司法警察队伍。

  43. 活动二 材料分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如林出席会议并讲话,指出未来五年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要努力实现四个工作目标,一是执法观念进一步端正,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更加牢固,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显著提高;二是警务保障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司法警察队伍业务能力明显提高,各项职责全面履行,参与执法办案、协助追逃、处置突发事件、办案安全防范能力显著增强;三是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符合检察工作需要和司法警察职能特点的业务工作机制、队伍管理机制和执法保障机制基本形成,办案工作信息化、管理科学化水平显著提升;四是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保障条件进一步改善,装备配备更加科学,司法警察工作科技含量显著增加。

  44. 活动二 材料分析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积极探索,拓宽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途径和方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有: 1.江苏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部门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职能,为保障执法办案、维护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等,推出了许多新办法新举措,为江苏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警务保障。特别是严格执行办案工作区管用分离、看审分离、审录分离制度,建立起了司法警察与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机制,真正建成了市院中心办案区与基层院独立办案区相结合的具有江苏特色的办案模式。

  45. 活动二 材料分析 2.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采用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提审犯罪嫌疑人的新举措,由于案多人少,办理提审手续占用时间长与办案干警人手少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提高了办案效率,在刑检提审过程中,将“提”与“审”有效分离,“提押”、“还押”交由司法警察来承办;同时,在提审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也交由司法警察来执行;检察官将时间和精力用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审理中。司法警察参与提审前,刑检部门的检察官平时每天每人最多只能提审3—5名犯罪嫌疑人,司法警察参与提审后,每人每天可提审5—8名犯罪嫌疑人。   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推出司法警察履行证人保护职责,完善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制度,进一步细化了日常侦查工作中,证人保护责任、程序和措施等。

  46. 活动二 材料分析 3.四川省泸州市等地检察院“检警一体化”的探索,“检警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实质是将检察机关的侦查决定权和执行权分离,让司法警察直接参与到侦查中。具体而言,就是由检察长或检察官的统一指挥作出侦查决策、制定侦查方案、人员组织、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等,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或在检察官的指挥下进行讯问、询问、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负责寻找涉案当事人、提解、押送、看管、配合公安人员执行强制措施等,承担与办案相关的所有事务,确保检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如四川省泸州市检察院实行三人编组结构,即二名检察官一名司法警察或一名检察官二名司法警察为一个办案小组,共同负责案件的侦办;成都市检察院由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共同组成联合办案组,各司其职,共同侦查案件。

  47. 活动二 材料分析 训练要求:以小组讨论形式,完成对下列问题的思考: 1.结合已掌握的刑事诉讼法知识,探讨修改后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责新任务,为检察机关履行职责增加的新手段新措施。 2.结合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深化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一步调整司法警察职责职权的实践探索,领会未来五年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要努力实现的四个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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