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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加強山坡地審查機制及案例說明. 主 講 人 : 陳 嘉 興 技 士 坡 審 小 組 組 長 學歷 : 台北科技大學建築與都市設計研究所. 簡報大綱. 壹、台北縣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 適用範圍、審查組織、應備文件、 申請程序、變更設計 貳、 建築技術規則山坡地專章規定 專章與行政規則對應說明 参、台北縣山坡地建築行政規則 行政規則案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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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加強山坡地審查機制及案例說明 主 講 人 : 陳 嘉 興 技 士 坡審小組組長 學歷:台北科技大學建築與都市設計研究所
簡報大綱 壹、台北縣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 適用範圍、審查組織、應備文件、 申請程序、變更設計 貳、建築技術規則山坡地專章規定 專章與行政規則對應說明 参、台北縣山坡地建築行政規則 行政規則案例說明
回顧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八日中度颱風 「溫妮」來襲,位於汐止的林肯大郡在風雨中發生不幸事件,造成二十八人活埋、數十人傷殘 、五百餘戶屋損,一千四百餘戶居民 財產損失,此一事件之發生,亦催生許多法令之誕生。
壹、台北縣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一、適用範圍壹、台北縣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一、適用範圍 1.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點 第二點 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非都市土地已編定或變更編定為可建築用地 或經核准得開發建築,其建築基地面積在三 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涉及整地者。 (二)都市計畫地區未經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且 建築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 地,涉及整地者。 (三)其他山坡地之建築基地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 認為整地行為有安全顧慮者。 2.山坡地雜或雜併建照申請案加強查核表
壹、台北縣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二、審查組織壹、台北縣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二、審查組織 • 第一階段科審: 主持人:科長;參與人員:坡審小組組長、承辦人、建照區域承辦人、設計人、起造人、申請案簽証技師。 • 第二階段委員會審(共分3組) 主持人:局長;參與人員:專委、技正、科長、坡審小組組長、承辦人(新店及淡水地區黃俊德先生5807 、汐止地區劉家伶小姐5802)、建照區域承辦人、審查委員(府內5人及府外30人)、設計人、起造人、申請案簽証技師。
壹、台北縣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三、應備文件壹、台北縣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三、應備文件 (一)山坡地雜或雜併建照申請案第一階段審查需檢附文件 1.申請人等名冊及委託書、相關技師簽證表; 2.案情摘要表;3.區域承辦人員查填基本資料表; 4.山坡地雜或雜併建照申請案加強查核表; 5.加強山坡地建築管理與技術規範檢核表(逐項檢討); 6.臺北縣環境地質圖、環境地質圖、山崩潛感圖、土地利用潛力圖、環境水係圖(均須將基地形狀按比例套繪) ; 7.基地現況彩色照片及示意圖;8.基地地理位置圖;9.坡度分析圖; 10.套繪建築物之坡度分析圖;11.壹層平面圖及地下樓層平面圖(比例1/300以上) ;12各向立面圖(比例1/300以上);13橫向及縱向剖面圖(比例1/300以上)(需套繪原始地形、G.L認定、套繪地質剖面); 14.擋土設施與主體建築共構剖面圖比例1/50以上); 15.監測系統平面圖及監測計畫說明; 16.區域排水計畫(地表逕流檢討); 17.防災計畫說明及相關圖說; 18.雜併建理由及說明(理由、安全性、合理性、必要性、經濟性、施工順序、防災計畫及工程技術上暨無妨害水土保持進行說明) ; 19.相關主管機關函文; 20.地質調查報告(需附鑽探岩心彩色照片)(尤其是>15%雜併建時)
(二)山坡地雜或雜併建照申請案第二階段審查需檢附文件(二)山坡地雜或雜併建照申請案第二階段審查需檢附文件 一、工程基地調查分析書圖 二、工程地質書圖 三、給水幹線工程、污水幹線工程畫書圖 四、整地計畫書圖 五、水土保持工程計畫 六、用地編定說明書 七、道路工程及交通管制設施說明書圖 八、監測系統 工程書圖
壹、台北縣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四、申請程序壹、台北縣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四、申請程序
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作業流程圖2009.11 第一階段審查案涉【山坡地雜或雜併建照申請案加強查核表】中 1.「屬中高潛感及低利用土地」 2.「屬很低利用土地」 【第一階段審查表】之「加強審查事項」中 3.「擋土牆高度超過六公尺」 4.「全區平均坡度15﹪以上」者,本府得邀集1至3位坡審委員與會審查,於加強審查後,如有必要,得決議要求另提外審。 註:作業期限不含申請人修正報告書時間。 註:作業期限不含申請人修正報告書時間。
壹、台北縣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 五、變更設計 「臺北縣政府山坡地建築執照變更設計提送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委員會審查規定」 一、山坡地雜項執照或建造執照辦理變更設計,前經臺北縣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委員會 審查通過,變更內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再提送坡審委員會審查。 (一)建築物地面層變動達百分之十或一八○平方公尺。 (二)開挖範圍變動達百分之十或一八○平方公尺。 (三)開挖深度增加、建築基礎型式變更。 (四)擋土牆高度增加,長度、位置或構造變更。 前項第一、二款變動未達百分之十或一八○平方公尺者,應提送坡審委員會報告。 二、山坡地雜項執照或建造執照原核准未經坡審委員會審查,辦理變更設計內容合於下列情 形之一者,應提坡審委員會審查。但未變更建築物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開挖深度、 不變更建築基礎型式或擋土牆者不在此限。 (一)雜項執照基地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且涉及整地。 (二)建造執照基地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且全區平均坡度百分之十五以上。 前項應提送坡審委員會審查案件,其建造執照於坡審委員會尚未成立前經建築結構外審機構審查通過者,得由結構外審機構續行審查,其審查項目應將內政部核定之「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及「建築技術規則」山坡地建築專章之規定納入。 三、變更設計無前二點情形,經本府認定有重大危害山坡地安全之虞者,提送坡審委員會審 查。 四、本規定提請坡審委員會審查案件應依臺北縣山坡地雜或雜併建照申請案審查原則辦理。
修訂草案說明: 山坡地雜照或雜照併建照辦理變更設計,前經本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變更內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再提送本審查委員會審查。 1.無地下室建築物配置變動達百分之十或一八○平方公尺。 2.地下室開挖範圍變動達百分之十或一八○平方公尺。 3.開挖深度變動達百分之十或建築基礎型式變更。 4.擋土牆高度、長度增減或位置變更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或其 構造型式等變更。 前項第一、二、三款變動未達百分之十或一八○平方公尺者,應由專業技師及建築師簽證負責。 第一項第四款如符合「臺北縣政府核辦使用執照修改竣工圖、併案辦理變更設計及補列筆誤或漏列注意事項」之附表一「其他項目」所列「水保設施擋土、植生、排水等水保設施變更者」,免再提送本審查委員會審查。
貳、建築技術規則山坡地專章規定 ●技260條本章所稱山坡地,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劃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技261條本章用語定義 ●技262條山坡地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開發建築。但穿過性之道路、通路或公共設施管溝,經適當邊坡穩定之處理者,不在此限。 ●設計規劃前可參看『台北縣環境地質圖』 ●臺北縣山坡地開發建築基地條件特殊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認定基準
貳、建築技術規則山坡地專章規定 ●臺北縣山坡地建築基地免退縮設置人行步道認定原則 ●技263條建築基地應自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退縮設置人行步道,其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技264條山坡地地面 上之建築物至擋土牆 坡腳間之退縮距離 ●技265條擋土設施間 之水平距離(通風採光 推縮) ●臺北縣山坡地 申請建築許可 設置擋土設施 處理維護距離 審查基準
貳、建築技術規則山坡地專章規定 ●技266條 戶外階梯設置規定 ●技267條 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 ●技268條 建築物高度 ●臺北縣政府實施容積管制前之建造執照申請變更設計涉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八條審查作業原則
参、台北縣山坡地建築行政規則 一、臺北縣山坡地建築基地免退縮設置人行步道認定 原則 1.本原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3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2.位於山坡地之建築基地或原有合法建築物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其 建築基地得免退縮設置人行步道: (一)建築基地與指定建築線之道路上、下邊坡高差逾 1.5 公 尺,且擋 土牆已施築完成者。 (二)原有合法建築物之增建、修建,無涉及整地者。 (三)建築基地位於已開闢完成之重劃地區之基地內通路者。 (四)建築基地內通路已符合人車分道功能者。 (五)山坡地建築基地或街廓經臺北縣政府加強山坡地雜項執 照審查小組 審查核准者。 前項第一款建築基地之相鄰基地如已依法設置人行步道者,仍應接續 設置人行步道。
案例說明: 山坡地建築基地或街廓經臺北縣政府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小組 審查核准者,得免退縮設置人行步道。
二、臺北縣山坡地申請建築許可設置擋土設施 處理維護距離審查基準 一、本設置基準基於設置擋土牆與地界線間處理維護距離,依左列 規定留設,不涉及安全技術考量,其安全技術部分仍應依建築 技術規則、水土保持法暨相關規定設計留設安全距離。 (一) 擋土設施上邊坡坡頂至地界線最小處理維護距離 (D1) 不得小於 三公尺,但擋土設施高度小於三公尺者,依其擋土設施高度留 設。 (二) 擋土設施下邊坡坡趾至地界線最小處理維護距離 (D2) 不得小 於二公尺。
案例說明: 擋土設施下邊坡坡趾至地界線最小處理維護距離 (D2) 不得小於二公尺。 >2m 下邊坡未檢討退縮維護距離 下邊坡檢討退縮2m維護距離
○未來修正方向:下邊坡擋土牆採共構設計者得免依前條規定辦理,惟應以每進3公尺以下漸層退縮並檢討綠化。擋土牆與坡頂建築物外緣之填土淨寬或各進擋土牆間淨寬不得小於六十公分。前項填土淨寬除設置溝渠外,應予綠化處理。○未來修正方向:下邊坡擋土牆採共構設計者得免依前條規定辦理,惟應以每進3公尺以下漸層退縮並檢討綠化。擋土牆與坡頂建築物外緣之填土淨寬或各進擋土牆間淨寬不得小於六十公分。前項填土淨寬除設置溝渠外,應予綠化處理。
二、如因基地情形特殊,無法依前條檢討留設,經主管二、如因基地情形特殊,無法依前條檢討留設,經主管 建築機關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三、經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或整體規劃開發分 照申請建築許可經審查委員會審通過,且其管理維 護係屬同一單元,並提具管理維護計畫經審查過者, 依審查結論留設,免受第一條限制。 四、處理維護距離應由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執行管理維護計畫。 五、擋土牆、地錨或地下連續壁之施工均應不得影響鄰 地,如越界施工時,應取得該土地所有權人使用同 意。
三、臺北縣政府山坡地地形建造執照基地地面認定及三、臺北縣政府山坡地地形建造執照基地地面認定及 擋土牆設置審查規定 1.臺北縣建築基地平均坡度百分之五以上或基地地面因高低差 需設置一.五公尺以上之擋土牆者,依本規定辦理。 2.基地地面整地後之高程不得高於四週現況(含道路)之最高點。 3.臨接道路第一進之擋土牆設置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編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4.下邊坡擋土牆與坡頂建築物外緣之填土淨寬不得小於六十公分。 前項填土淨寬除設置溝渠外,應予綠化處理。 5.擋土牆及地下室外牆車道開口寬度不得大於三.五公尺,每一基 地地面僅得設置一處。 透天住宅且地下室未連通者,得於每棟設置一處車道開口,每 處寬度不得大於二.五公尺。 6.地形特殊依本規定第二、四、五點設置確有困難者,得提送臺 北縣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委員會審查,並依審查決議設置。
修訂草案說明: 擋土牆及地下室外牆車道開口寬度依車道寬度設置,每一基地地面原則僅得設置一處,但以設置僅供單向通行之車道者不在此限。透天住宅且地下室未連通者,得於每棟設置一處車道開口,每處寬度不得大於三.五公尺。第一項所稱車道寬度依單車道寬度三.五公尺,雙車道寬度五.五公尺,附設機車道寬度一.五公尺留設計算。
四、臺北縣政府工務局辦理非都市山坡地範圍內土地四、臺北縣政府工務局辦理非都市山坡地範圍內土地 變更編定權責事項統一處理原則 壹、審查依據:依內政部95年函令修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 定執行要點』第六點:「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審查變 更編定案件,應填具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審查表及本府 地政局定訂「臺北縣非都市土地編更編定審查表」。 貳、權責事項處理原則: 一、申請用定是否臨接道路: 二、道路寬度及臨接長度是否為目的事業使用: 三、山坡地範圍應依本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提送專案小組 審查案件,是否檢附有關該條文第二項各款規定不得規劃 作建築使用情形之評估或說明資料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文 件?是否需再補正充實? 四、其他:1.技262條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之情形、2.原始地 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應維 持原始地形地貌,為不可開發區、3.透水面積檢討等。
五、臺北縣山坡地開發建築基地條件特殊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認定基準五、臺北縣山坡地開發建築基地條件特殊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認定基準 第二點建築基地為都市計畫劃定公共設施用地,具有獨立山頭個性,開挖整地後之平均坡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開發公共設施之所需,依本基準經本府專案同意者,得不受同條第三項前段之規定限制。 前項所稱獨立山頭係指現況周邊地勢平坦中央高起之地形地貌者。 第三點依本基準經本府同意之申請建築案件,仍須經本府工務局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委員會及水土保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始得申領建築執照。
修訂草案說明: 第三點 為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需要得於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地區設置滯洪設施,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經本府工務局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得不受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限制,其未核准施工之土地應維持原地形地貌: (一)設置地點之選定確係基於水土保持及滯洪排水之安全考 量。 (二)設置地點位於山坡地集水區之下游端且區位適宜。 (三)該滯洪設施之環境影響評估及水土保持規劃業經各該主 管機關審查通過。 (四)申請人另提供位於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下地區,與 滯洪設施面積相等之土地,作為增加空地及綠化,不得 進行開發使用,並應列入執照管控。
其他補充一: • 臺北縣山坡地雜照或雜併建照申請案必附4張圖: 1.環境地質圖 2.山崩潛感圖 中央地調所(中和) 3.土地利用潛力圖 工研院能源與環境 研究所(新竹) 4.臺北縣政府環境地質圖 縣府5樓1號櫃檯
其他補充二: •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第三條:從事山坡地建築,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順序申請辦理。 一、申請雜項執照。 二、申請建造執照。 前項建築農舍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雜項工程必需與建築物一併施工者,其雜項執照得併同於建造執照中申請之。
其他補充三: 平 行 分 會 各 權 責 單 位 1 □環境保護局(須否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設置廢棄物處理設施) 2 □農業局(法定山坡地、得否免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審查、農業設施、林業用地) 3 □城鄉發展局(都市設計審議、容積移轉、免指定建築線、使用分區、面臨道路寬度、土地分區使用管制、建蔽率、容積率、乙種工業區總量管制、多目標核定、都市計畫有無變更,是否妨礙都市計畫、建築線指示內容現有巷道是否完成法定程序) 4 □水利局(下水道納管許可、專用下水道、污排水處理設施、河川管制區、河川堤防退縮距離、整治計畫、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區、廢溝、保持現況或退縮限制、土管規定之滯洪池沉砂池) 5 □經濟發展局(市場、旅館、加油站、風景管理區、台電設施) 6 □交通局(交通影響評估、捷運鄰近設施、停車數量150輛以上) 7 □社會局(托兒所、社會福利設施) 8 □教育局(補習班、高爾夫球場、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容許適用項目) 9 □民政局(活動中心、納骨塔、殯儀館、宗教設施、宗教團體、祭祀公業土地處分) 10 □地政局(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變更編定、建地目建物滅失登記、土地法第34之1條) 11 □衛生局(醫院、療養院、診所) 12 □本局道路養護工程一科(面臨公路系統道路寬度、建築線指定、現有巷道認定) 13 □本局施工科(原領執照失效) 14 □自來水公司: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游泳池供水證明、 15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鄰近捷運設施(路線兩側50公尺) 16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兩側路權邊界外8公尺以內地區) 17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路線兩側60公尺) 18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路線兩側5公尺)
敬請指教! 謝謝! 連絡電話:29603456轉5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