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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新北市 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報告人:李組長淑君.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新北市 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課程目標. 簡介新北市家防中心 說明家防中心法定任務 簡要說明不同案件類型 介紹兒童少年保護案件工作處遇 通報規定 簡要說明後續處理流程 問答討論. 3. 新北市家防中心服務對象.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1. 家庭暴力案件 兒童少年保護 婚姻暴力 老人保護 其他家虐. 家內性侵害. 2. 性侵害案件. 16 歲以下. 3. 兒少性交易案件. 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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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新北市 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報告人:李組長淑君

  2.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新北市 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3. 課程目標 • 簡介新北市家防中心 • 說明家防中心法定任務 • 簡要說明不同案件類型 • 介紹兒童少年保護案件工作處遇 • 通報規定 • 簡要說明後續處理流程 • 問答討論 3

  4. 新北市家防中心服務對象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1.家庭暴力案件 兒童少年保護 婚姻暴力 老人保護 其他家虐 家內性侵害 2.性侵害案件 16歲以下 3.兒少性交易案件 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 1.家庭暴力防治法 2.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4

  5. 服務法源及個案來源 5

  6. 補充資料:介入立場-說明

  7. 歷年案量 97年月平均: 家暴1052(佔91%),性侵害96(佔8%),性交易7(佔1%) 98年月平均: 家暴1162(佔91%),性侵害103(佔8%),性交易8(佔1%) 99年1-7月平均: 家暴1371(佔93%),性侵害102(佔7%),性交易8(佔0.5%)

  8. 歷年家庭暴力案量 97年月平均:婚暴591(56%),兒少保301(29%),老保26(2%),其他家虐134(13%) 98年月平均:婚暴645(56%),兒少保323(28%),老保25(2%),其他家虐169(15%) 99年1-7月平均:婚暴727(53%),兒少保398(29%),老保39(3%),其他家虐207(15%)

  9. 家防中心組織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法法+家庭暴力防治法設置 民國89年8月成立,為社會局所屬獨立機關 主 任 秘 書 會計主任 人事主任 綜合規劃組/預防宣導組 組長2+承辦人 醫療扶助組 兼職組長1+組員 暴力防治組 兼職組長1+組員 保護扶助組 組長+社工員

  10. 保護扶助組介紹 • 組別 共分為6組,其中一組為接案組、6組為轄區組,目前每組8名社工員;各轄區組約管轄4-5個鄉鎮市,依被害人居住地分派案件 • 接案組:負責提供諮詢、處理通報單資料、接案登錄、派案、協助委辦單位等相關事宜。總機轉分機2306、2272-8585(專線) • 轄區組:負責追蹤輔導轄區內所有類型案件,包括家暴、性侵害、性交易等 • 結合民間單位,共同提供本縣保護性服務工作,包括婚暴案件委外單位(善牧、勵馨、新女性) 、板院服務處、庇護所、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中心、兒少保家庭維繫方案(兒福聯盟、家扶中心、展望會)、性交易短觀中心、性交易追蹤輔導方案等 • 任務內容 • 平常上班時間:執行上述任務 • 夜間假日:輪流在家值班備勤,處理夜間假日的緊急案件 (包括社會局業務所屬緊急案件,如棄嬰、走失老人等) ※113為全國性24小時婦幼保護專線,由內政部委託民間單位辦理

  11. 新北市家防中心各組轄區分派圖 新北市家防中心 板橋市中正路10號3樓

  12. 兒少保護案件vs.高風險家庭(一) 家庭悲劇演變過程及風險管理圖  (資料來源: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兒童及少年保護輔導案例彙編、教育部)  保護服務 一一三婦幼 高風險 家庭方案 家變 離婚、失業、意外、重大疾病、入獄服刑等 家破 兒童虐待、 家庭暴力、 攜子自殺未遂 人亡 受虐致死、 自殺、   他殺致死

  13. 兒少保護案件vs.高風險家庭(二) • 兒少保護案件 • 法源依據 • 82年兒童福利法(訂定通報、緊急保護安置) • 87年家庭暴力防治法 • 92年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 以遭受不當對待的兒童少年為對象(18歲以下),有法律授權、公權力得以介入家庭 • 高風險家庭 • 93年11月兒童局頒布「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 • 兒童少年尚未發生不當對待情狀,但照顧子女有困難的家庭(或潛藏危機),提供預防性協助,避免家庭惡化、影響兒童少年權益。未有強制性或法律授權。 • 對於疏忽照顧的標準,要留意不同地域的社會經濟條件、及文化生活水平的差異,因此在弱勢家庭及疏忽虐待案件中可能存在重疊模糊地帶。小心分辨兒童基本安全的同時,對這些弱勢條件的家庭也應給予充份尊重。

  14. 為什麼要通報? • 每個人都有權利擁有免於恐懼的生活;暴力與虐待是不該被允許的  讓資源或資訊有機會及早進入案家 • 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工作是所有人的事,需要團隊協助合作  讓網絡成員共同協助案家

  15. 何謂責任通報? • 一般通報vs.責任通報 • 一般通報:指的是一般大眾(民眾)因知曉兒童少年遭不當對待時,得通報主管機關 • 責任通報:規範對象為專業人員,專業人員執行職務知曉兒少保案件時,應通報主管機關 • 責任通報的立法精神 • 專業人員基於其專業角色,而被賦予更多的社會責任 • 責任通報的規範對象為個人、而非機構(關)

  16. 兒少權法責任通報規範(§53 ) • 規範對象 • 醫事人員、社工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 通報時限 • 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需於24小時內通報。 • 罰責vs.保密 • 無正當理由而未進行通報者,處6千至3萬元罰鍰(§100)  行政懲處:臺新北市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責任通報人員調查獎懲作業規定(95.7.13修正) • 通報人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17. 兒少保護案件重要通報來源統計 依據本縣統計,自97年起一般通報率(53%)>責任通報(47%)。 責任通報來源(98年上半年),醫事人員18%、教育人員12%、警察人員9%

  18. 甚麼狀況下要通報?(一) ~兒少權法第53條規定,知悉兒童少年有下列情狀之一,應進行通報 1.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2.充當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場所 3.遭受第49條各款之行為 4.有第51條之情形 5.有第56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 6.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19. 甚麼狀況下要通報?(二) 法律依據:兒少權法第53規定 以下資料參考「兒童及少年保護輔導案例彙編」 1. 身體虐待肢體暴力 • 指的是非意外性身體傷害,致兒童少年死亡、外型毀損及身體功能損害或喪失,或讓兒童少年處於可能發生上述傷害之險境,也包括來自過度及不符合其年齡、不適合情境之管教與處罰。 2. 精神虐待精神暴力 • 包括辱罵、恐嚇、威脅、藐視或排斥;或持續對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別待遇;對兒童及少年福祉漠不關心,導致(可能導致)兒童少年身體發育、智能、情緒、心理行為及社會各方面發展明顯傷害。 3. 性侵害 • 性交、猥褻、看色情影帶等

  20. 4. 疏忽 因無知、無意或有意忽視兒童少年基本需求,照顧不當而使兒 童身心受到傷害(可能受到傷害) 。 • 未提供適當的基本生活照顧,致影響其生存權益 • 有立即接受診治必要、但未就醫,致影響其生命安全 • 6歲以下兒童、或需特別看護之兒童少年,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罰3千至1萬5千元,情節嚴重可裁罰親職教育) 5. 遺棄 • 未提供基本生活需求,致其生命遭受威脅 6. 其他濫用親權行為 • 監護人攜兒童少年行乞、流浪街頭、從事危險活動、剝奪或阻礙受教權、長期禁閉屋內、帶領兒童少年出入有礙身心之場所

  21. 如何進行通報 • 通報方式 • 以書面通報為原則(填具通報單),若遇緊急狀況,得以電話先行聯繫,讓社工員立即處理 通報傳真:(02)2969-3701 行政電話:8965-3359#2306 • 通報單位 • 新北市家防中心:8965-3359

  22. 兒少保案件工作流程說明 • 接案、受理通報 • 調查訪視 • 進行訪談、資料收集 • 危機處遇(緊急安置、採證驗傷) • 初步評估 ~判別是否成案、不當對待成因 • 處遇計畫擬定與執行 ~依據不當對待原因擬定後續處遇計畫並予以執行,中止     案家不當對待行為、提昇照顧品質 • 持續評估處遇成效與結案  介入目標:中止不當對待、提昇家庭照顧品質

  23. 強制介入的迷思與真象 • 常見的迷思~ • 兒少保社工較有權力,因而可以改變案家 • 只要公權力介入,案家就會改變 • 為了避免強制介入引發父母負向感受,所以不要懲罰父母 • 真象是~ • 所有人有都機會改變案家,專業關係及介入深度往往才是引發改變的主因 • 只有父母決定改變、才會改變的機會;強制只是手段、方法,而非最終目標 • 罰責的另一個意義是示範社會或法律的界線,父母有權決定自己是否改變,但主管機關責任告知父母那些行為是不恰當的 23

  24. 兒少保案件工作流程:調查訪談 • 何謂調查訪談 • 即判別事實真偽,分亦即是否有不當對待情狀發生,以及不當對待如何發生 • 為什麼需要進行調查 • 兒少保強制介入性質 • 侵擾人民的隱私與界線,調查程序即是判別政府有無權限持續介入 • 執行兒少福法後續行政裁罰的依據 • 判別發生原因,做為後續處遇參考 • 相關法律規範 • §70:兒少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者、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調查職責。 • 調查程序的資料收集 ~綜合調查訪談相關資訊,判別不當對待是否發生 • 兒童少年陳述與受傷狀況:安全訪談環境、取得較可信賴的資訊 • 其他親屬的陳述 • 家長的陳述與觀點

  25. 兒少保案件工作流程:調查訪談 調查訪談常見困難 案主(家)資料有限、不易進行調查 缺乏案主姓名、年紀、案家相關資料 通報人、網絡成員不願配合 不願提供案主相關資訊,拒絕社工員訪談案主或加害人 拒絕讓社工員訪談兒童少年 案發時間過久、或受暴情狀模糊,難以調查訪談 社工員轉而覆判兒童少年目前整體受照顧狀況 兒童少年陳述能力有限 需以照顧者的陳述為主 家長(加害人)否認/不配合 需要更明確之事證 成案標準糢糊與不明確 ~見上述通報標準

  26. 兒少保案件工作流程:保護安置 安置型態 強制安置 法律規範(§56、57):兒童少年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時限:緊急安置72小時72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繼續安置3個月延長安置3個月………… 強制安置需經由法院裁定,家長亦有權力抗告 安置期間處遇:親職教育、諮商、實質服務、漸近式監督探視視改善狀況,決定返家時機 委託安置 法律規範(§62):兒童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監護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安置或補助 26

  27. 兒少保案件工作流程:保護安置 保護安置的評估考量 兒童少年身心狀況 綜合考量受傷狀況、身心狀況、是否具有自我保護能力、遭侵害型態等因素 加害人的狀況 綜合考量不當對待型態、加害人的危險程度、不當對待可能原因、加害人的態度與看法等 家庭資源 是否有其他同住親屬、同住親屬態度與保護照顧能力、是否有其他親近親屬 除保護安置外,是否有其他確保人身安全的處遇模式 兒童少年vs.安置處所的媒合 兒童少年接受安置的意願與態度? 安置處所能否提供妥適照顧?

  28. 兒少保案件工作流程:評估與處遇  視案家不當對待可能原因與風險因素,提供相關協助並執行處遇工作~ • 兒童少年部份 • 身心評估或心理諮商 • 引介相關資源:早療等 • 家長部份 • 實質服務:經濟、托育、課後班、健保、早療 • 親職教育 • 藥酒癮與精神治療 • 裁罰vs.司法部份:罰鍰、裁罰親職教育、保護令、刑事告訴、停止親權 ※協商vs.權力拉鋸戰(協助或強制)

  29. 兒少保案件工作流程:追蹤處遇 • 評估先前的處遇成效 • 執行狀況 • 配合狀況 • 案家改善程度:不當對待情狀減緩或消失 • 可能的障礙與困難 • 家外安置案件 • 親子探視狀況 • 兒童少年安置後身心狀況 • 家長親職能力是否提昇 • 修正先前的處遇計畫並持續執行

  30. 兒少保案件工作流程:結案評估 • 結案(返家)評估 • 核心問題是否有所改善 • 追蹤期間是否再發生不當對待情狀 • 案家照顧品質是否提昇 • 家外安置案件 • 漸近式接回探視 • 兒童少年的身心狀況與意願 • 家長的配合狀況 • 永久安置案件 • 民事告訴:停止親權 • 後續長期安置處所的安排

  31. 問答篇 • 當我發現兒童少年遭受家暴受傷時,我應該怎麼做? • 通報時該填寫甚麼資料?若遇緊急狀況時,我如何聯絡社工員呢? • 一旦我通報後,我的身份會曝光嗎?家防中心社工員是否讓家長知曉通報人身分? • 學生希望我對該事件保密時,我該如何處理? • 通報後家長懷疑學校通報而到學校理論時,學校該如何處理? • 為什麼社工員不安置? • 社工員緊急安置的程序為何,何時會通知家長呢?

  32. 當我發現兒童少年遭受家暴受傷時,我應該怎麼做?當我發現兒童少年遭受家暴受傷時,我應該怎麼做? • 了解兒童少年受暴情狀 • 提供兒童少年支持傾聽、了解受暴狀況 • 告知後續將進行通報事宜 • 通報、引進其他資源 • 依相關規範進行通報 • 協助安排調查訪談提供資料 • 協助安排社工員訪談兒童少年事宜 • 提供相關輔導或觀察資料 • 兒少保護案件後續協助事宜 • 成為案家安全網一員

  33. 通報時該填寫甚麼資料?若遇緊急狀況時,我如何聯絡社工員呢?通報時該填寫甚麼資料?若遇緊急狀況時,我如何聯絡社工員呢? • 通報資料 • 基本資料:兒童少年的基本資料,如姓名、年齡、電話、地址 • 遭不當對待情狀:本次情狀、及先前是否有不當對待情狀 • 家庭資料:照顧者資料,先前對案家觀察了解 • 如何聯絡社工員 • 先打到中心總機轉2306分機,請向接案組社工員說明你的身分、及來電原由,並請留下電話、由主責社工(或代理社工)回電 • 諮詢或協調窗口  接案組:2272-8585、8965-3359轉2306 第二線協調窗口:接案組組長、或各轄區組長 • 家防中心保護性個案類型多元,且依法有保密的責任,因此不開放查詢確實為本中心的一般原則;然基於個案服務的實務需要,仍會針對特定範圍進行資訊交流與合作

  34. 一旦我通報後,我的身份會曝光嗎?家防中心社工員是否讓家長知曉通報人身分?一旦我通報後,我的身份會曝光嗎?家防中心社工員是否讓家長知曉通報人身分? • 兒少福法第53條規定,通報人的身份是保密的 但司法偵察例外 • 社工員訪談家長時,家長幾乎都會不斷詢問通報人,因此通報人身分保密是家防中心社工的重要訓練教育。當家長不斷詢問時,社工員的回應如下~ • 說明不清楚通報人為何,社工的職務是來了解究竟發生什麼事、及是否有不當對待情狀 • 直接向家長說明,法律規定通報人身份是保密的

  35. 學生希望我對受暴事件保密時,我可以怎麼做?學生希望我對受暴事件保密時,我可以怎麼做? • 接納、同理他的情緒。 • 仔細告訴他:(1)你的角色;(2)你能為他做些什麼;(3)解釋為何需要進行通報;(4)在通報過程中會發生什麼事情等。讓他明白通報是為了讓其他專業人員(如警察、社工人員、醫生、護士等)一起來保護他。 • 全程陪伴他,耐心地向他解釋不同專業人員的職責、每件事情的用意,讓他知道你和其他專業人員會繼續陪伴、支持他。

  36. 通報後家長心生不滿,懷疑是否為學校通報,而到學校找校方人員理論時,可以怎麼做?通報後家長心生不滿,懷疑是否為學校通報,而到學校找校方人員理論時,可以怎麼做? • 建立處理機制:校方各處室可先討論一套處理機制與步驟,如:家長到校門口時,學校警衛需先向學生事務處聯繫,並於過程中陪同;事先選定安全、合適的場地,以及處理人員的層級。 • 家長對於被通報常會產生各種情緒,校方人員可盡量同理,並理性說明處理經過;讓家長瞭解在整件事情背後,有法律、制度的約束,校方無法就事件本身進行判斷,但依法被規定須負通報責任。 • 若家長有攻擊、破壞的傾向時,請盡快尋求警政單位的協助。

  37. 為什麼社工員不安置? • 安置對於兒少、家庭與社會均需付出相當高的成本(包括物質與心理成本),除了兒少得要調適新環境,安置期間家長可能敵意過高而更抗拒相關服務的介入,以致於未能達成家庭重整的目標。 • 若受虐情況又未達剝奪親權的標準,兒少無法出養,則可能導致兒少難以返家,或在安置系統中不斷轉換安置單位。 • 因此,除非社工人員評估受通報之家庭已達到上述標準,且兒少面臨急迫性之危險,無法繼續安全留在家中,否則社工人員仍會盡最大之努力,改善家庭照顧功能,以提供兒少安全之照顧環境。 • 若遇處遇中舊案再受暴,有可能社工員的處遇仍持續進行中,再發生受傷情節可能已列入考量內、而未達安置標準,社工員仍可能維持既有處遇。此時很需要學校尊重社工處遇方向,並成為安全網一員、共同協助案主。校方可將擔心的具體內容告知社工員,以利社工掌握現況;若遇特定個案仍相當擔心及有不同意見,可與督導協調覆判。

  38. 社工員緊急安置程序為何?何時會通知家長呢?社工員緊急安置程序為何?何時會通知家長呢? • 社工員從學校帶走兒童少年時,會留下緊急安置通知書,降低校方或網絡成員的困擾。   若遇家長質疑時,校方或網絡成員可將緊急安置通知書讓家長看,並請家長至中心找社工員。 • 社工員會盡可能在兒童少年下課返家前,先以電話通知家長(後續會有正式公文書) 社工員可能需完成帶離兒童少年、驗傷、與安置等程序並於72小時內完成相關報告資料,遞交法院 • 社工員後續與家長會談時,會當面轉交緊急安置通知書

  39. 兒少保護工作的信念 • 兒少保介入是為了改變話疏緩家庭系統壓力,為案家帶來新契機 • 安置有可能是確保安全的方式、或鬆動改變的工具之一,而非終極目標 • 加害人或親屬的對立或衝突常是改變過程不可避免的現象,但衝突對立有可能會走過的 •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有賴社會整體投入、是社會所有成員的事

  40. 結論 • 兒少保社工的角色越來越多元與模糊,但是兒保社工所扮演的許多角色之間卻是彼此衝突的。社工一方面必須同理、關懷、支持與增權父母,但同時又必須扮演兒虐證據蒐集者、調查者、甚至起訴父母者。家長的暴力攻擊更增加社工員扮演這些衝突角色的困難。(過多責任與矛盾期待,拿捏公權力介入程度是不容易的) • 目前外在環境或輿論壓力易簡化被害人死亡原由、歸罪於網絡成員未善盡職守,連帶也讓網絡成員的責任與壓力變大、負擔變重。外在壓力就在網絡成員間流竄且轉嫁,形成另一種壓力負荷。(網絡體系的合作與信任機制待建立) • 因此,我們要體認自己是網絡成員的一環,透過合作、尊重、及相互提醒,取代彼此指責與施壓,才有機會保存我們對工作的熱忱,不讓惡劣環境所打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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