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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 讲析 and 作业指导.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一、出台的背景 2004 年 3 月提出立项计划 2004 年 4 月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 2004 年 7 月起草组召开二次工作会议 2004 年 9 月上报征求意见稿 2005 年 1 月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 2005 年 3 月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2005 年 9 月 16 日发布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二、 主要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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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讲析 and 作业指导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一、出台的背景 • 2004年3月提出立项计划 • 2004年4月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 • 2004年7月起草组召开二次工作会议 • 2004年9月上报征求意见稿 • 2005年1月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 • 2005年3月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 2005年9月16日发布 • 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二、主要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三、颁布目的: • 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 • 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 • 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的存在 问题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四、气瓶使用管理中的主要存在问题 • 气瓶登记建档率低 • 气瓶数量不清 • 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 • 气瓶安全状况不明 • 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 • 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简介 • 法规体系的五个层次 第一层次: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待制定)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颁布) 第三层次:部门规章事故处理规定等总局令(拟订19件) 第四层次:规范、技术规程、规则(拟订355个) 第五层次:引用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引用的标准(约1100多个)
法规体系结构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部门规章:管理办法、监察规定等 安全技术规范:管理类 安全技术规范:技术类 安全技术规范引用标准
与气瓶有关的主要法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属第二层次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总局令第46号,2003年4月24日发布)属第三层次
与气瓶有关的主要法规 •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文件,2000年12月31日发布)属第四层次 •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属第四层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本条款明确了《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订的依据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 鉴于我国以往从未对气瓶进行使用登记管理,因此,《规则》在制订过程中,参考了我国长期以来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使用登记管理的行之有效的规定,并严格遵守了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条本条款规定了《规则》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的气瓶种类。《规则》适用范围与《规定》一致,不适用的气瓶种类中增加了呼吸器用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
第一章 总则 • 第三条本条款规定了气瓶使用单位,包括气瓶充装单位和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则》的有关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要求。
第一章 总则 • 第四条 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制订,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明确了气瓶使用登记可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名义办理。
第一章 总则 • 第五条 鉴于气瓶数量大,且为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特点,仅规定逐只办理气瓶使用登记不切实际,故本条款明确了气瓶可按批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章 使用登记 • 第六、七、八、九、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 明确了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第二章 使用登记 • 考虑到气瓶为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大、流动频繁,第六条中提出了气瓶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时须出具气瓶产权证明,对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在提交《气瓶使用登记表》时应附电子文件的要求,是为了便于登记机关直接在计算机上进行汇总,减少工作量和录入失误。
第二章 使用登记 • 第七条中规定对气瓶一次性登记数量较大的,规定登记机关可以到气瓶使用单位现场办理登记手续,体现了便民、廉洁、高效的原则。 • 第十三条中规定了使用计算机数据库对气瓶实施动态监管的要求。
第二章 使用登记 • 第十条 气瓶不可能像固定式锅炉压力容器那样,悬挂使用登记证或注册铭牌,气瓶是否办理使用登记的标志用在气瓶上标注使用单位代码永久性标记显示。 • 第十一条 明确了不予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6种情况。
第三章 过户和注销登记 • 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二条 规定了气瓶过户和注销登记的程序和时限要求,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可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停用气瓶重新使用后,易发事故的隐患。 • 第二十条 明确了使用单位不得申请变更登记的7种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 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规定了规则由登记机关负责印制使用登记证、规则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气瓶使用登记作业指导书 以使用南通赛卫数据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在用气瓶管理系统(第四版)》软件作为气瓶使用登记的应用工具为基础进行编写。
气瓶使用登记的主要依据 •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若干意见的通知》(质检特函[2005]64号)
使用登记范围: • 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使用登记范围: •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进行注册登记。
使用登记的原则 : • 申请气瓶使用登记的业主或自然人应是气瓶产权的拥有者,气瓶产权不明晰或无法证实产权时,不予登记。 • 气瓶产权资料和安全技术资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登记时,重点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必要时应到现场进行确认。
使用登记的原则 : • 使用登记所颁发的《气瓶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期内有效。 • 使用登记按批进行,每批气瓶数量由登记机关决定。容积>400L的气瓶应逐只办理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准备 : • 使用登记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配备专门用于气瓶使用登记的计算机,并安装好《在用气瓶管理系统》(注册登记版)软件。
使用登记准备 : • 《气瓶使用登记证》使用A4幅面的90克复印纸进行打印。条件许可时,也可使用100克彩色封面纸打印。 • 气瓶产权单位或业主应已使用《在用气瓶管理系统》软件,建立了气瓶产权数据库(能提供“*.gbl”文件)。
使用登记准备 : • 气瓶使用登记人员和气瓶产权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经过必要的培训或学习,熟知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能熟练操作《在用气瓶管理系统(注册登记版)》软件。
编号方法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 •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由气瓶品种代码、省级行政区域代码、使用单位代码、排序代码组成。 • 气瓶品种代码用一位数字表达:1—无缝气瓶;2—焊接气瓶;3—液化石油气瓶;4—溶解乙炔气瓶;5—车用气瓶;6—低温绝热气瓶。
编号方法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 • 省级行政区域代码依据GB/T2260-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用两位数字确定。江苏省的行政区域代码为:32 两位数字。 • 使用单位代码用开展气瓶专项治理时确定的单位中文简称表达。如南通万达气体有限公司就用“万达”表示。南通华洋液化气体加工有限公司就用“华洋”表示。
编号方法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 • 排序代码: (1)凡已按照气瓶专项治理要求,将气瓶单位编号在瓶体等部位进行了永久性标记的气瓶,即单位使用的永久性标记作排序代码。
编号方法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 • 排序代码: (2)没有进行永久性标记的气瓶,排序代码对同一产权单位(业主)按六位数进行流水号排序编写。办理使用登记后,由产权单位(业主)将气瓶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性标记在气瓶的相关部位。(标注的部位按我局《关于明确气(钢)瓶永久标识标注部位的通知》的要求标注)
编号方法 :气瓶使用登记证编号 • 气瓶使用登记证编号由特性码、使用单位代码和气瓶使用登记证顺序码组成。 • 气瓶使用登记证的特性码用“QP”两个字母表达。
编号方法 :气瓶使用登记证编号 • 气瓶使用登记证的使用单位代码与前述的代码相同。 • 气瓶使用登记证顺序码针对同一产权单位(业主)按两位数进行流水号顺序编写。
使用登记程序(一)申请 • 在用气瓶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1)《在用气瓶管理系统》软件建立的气瓶产权数据库。如果申请使用登记的气瓶中有永久性标识气瓶、非永久性标识气瓶两种情况,应按永久性标识气瓶、非永久性标识气瓶分别建立数据库。 (2)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3)申请人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申明。
使用登记程序(一)申请 • 新气瓶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使用《在用气瓶管理系统》软件建立的气瓶产权数据库。 (2)气瓶产权证明。 (3)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 (4)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复印件)。 (5)申请人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申明。
使用登记程序(二)受理 • 登记机关接到气瓶产权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使用登记程序(二)受理 • 发现有下列情况的气瓶不予受理,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1)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 (2)擅自变更使用条件或者进行过违规修理、改造的气瓶; (3)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 (4)无法确定产权关系的气瓶; (5)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6)其它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规定的气瓶。
使用登记程序(二)受理 • 申请使用登记的一批气瓶中,仅有少数或个别气瓶属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气瓶,使用登记人员可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将数据库中属于“不予受理气瓶”的数据记录删除后,对其余符合要求的气瓶受理使用登记申请。
确定! 不予受理的个别气瓶
使用登记程序(二)受理 • 使用登记人员不能当场作出使用登记许可时,应向申请人出具“气瓶使用登记受理凭证”。
使用登记程序(三)审核 • 使用登记人员对受理的使用登记资料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必要时报主管领导审批。 • 审核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核合格的使用登记申请,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发证手续。
使用登记程序(四)编号 • 启动《在用气瓶管理系统(注册登记版)》,打开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使用登记的本批气瓶数据库。 • 对数据库中的本批气瓶逐一核对无误后,点击软件“注册登记(R)”菜单中的“生成注册登记数据库”子菜单,在出现“另存为”对话框后,对本次生成的注册数据库给定一个注册登记数据文件名,将文件名填写在“另存为”对话框中的“文件名”栏中,选择好数据库的保存位置,点击“保存”按钮。
选择 保存位置
使用登记程序(四)编号 • 在出现的“注册登记”界面内,将本次使用登记气瓶的产权单位的“单位代码”和本次使用登记的“使用登记证编号”填入相应栏内,在“省级行政区域代码”下拉菜单中选择“江苏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