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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救济国际比较. 国家知识产权局 赵梅生. 专利侵权救济是指专利权人受到侵权后可以得到的救济。专利侵权救济的主要类型包括损害赔偿、禁令、刑罚与(诉讼)费用,我国、法国、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在这些类型上各有异同;司法外替代纠纷解决方式在上述国家不同程度地存在和发展着。. 一、中国专利侵权救济的 制度分析. 1 概述. 1.1 专利侵权救济 专利侵权救济的英文名称为 Remedies against Patent Infringement 。 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实施专利制度,并开始使用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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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救济国际比较 国家知识产权局 赵梅生
专利侵权救济是指专利权人受到侵权后可以得到的救济。专利侵权救济的主要类型包括损害赔偿、禁令、刑罚与(诉讼)费用,我国、法国、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在这些类型上各有异同;司法外替代纠纷解决方式在上述国家不同程度地存在和发展着。专利侵权救济是指专利权人受到侵权后可以得到的救济。专利侵权救济的主要类型包括损害赔偿、禁令、刑罚与(诉讼)费用,我国、法国、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在这些类型上各有异同;司法外替代纠纷解决方式在上述国家不同程度地存在和发展着。
一、中国专利侵权救济的 制度分析
1 概述 1.1 专利侵权救济 专利侵权救济的英文名称为Remedies against Patent Infringement 。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实施专利制度,并开始使用这一概念。
各国专利制度的设计与实施以及国际专利制度的协调中,一般关注三大环节:专利申请与审批授权、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归属、专利侵权救济。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了以国际公约调整国际经贸关系的先河。这一公约集中在工业产权的申请(注册)、审批与权属关系协调等事项中。各国专利制度的设计与实施以及国际专利制度的协调中,一般关注三大环节:专利申请与审批授权、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归属、专利侵权救济。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了以国际公约调整国际经贸关系的先河。这一公约集中在工业产权的申请(注册)、审批与权属关系协调等事项中。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专利合作条约》(PCT)也是如此,但比前者多了些实体性规范。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签署的Trips, 就专利侵权救济做出了规范,并将其做为重点。这些条约分别是三次产业革命的产物,体现了专利、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经贸关系、科技文化合作关系的联系,也反映了专利制度包括专利侵权救济的设计必须适应经济、科技发展的客观规律。
专利保护的对象是一项技术方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美术方案(外观设计专利),这些方案以信息的方式存在,并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扩散,专利权的保护、专利侵权救济必然成为这一新条件下的关注焦点。所以,各国必须应对新条件下实现有效的专利侵权救济的问题。
1.2 专利侵权救济的主要类型与获得救济的主要途径 从国际范围看,专利侵权救济的类型,包括损害赔偿、停止侵权(禁令)、刑罚、讼诉费用等。
针对专利侵权的刑罚包括罚金与有期徒刑。 目前,从国际范围看,获得专利侵权救济的途径包括司法途径、行政途径和其他途径。 司法途径是传统途径。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基本上在专利法或其他法律中规定了获得专利侵权的司法途径。可以说,自世界范围内第一部专利法诞生时,这一途径就存在了。
行政途径,即通过政府部门获得专利侵权救济的途径。我国有这一途径,不少发达国家与亚太地区发展中国家也有这一途径。只是提供这一途径的模式不尽相同,正如各国司法途径的模式不尽相同一样。
其他途径,指司法、行政以外获得专利侵权救济的途径,包括仲裁,司法、行政机关外的调解与协商及专家组裁决等。 行政途径与其他途径又可合称为司法外替代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目前为法律界、知识产权界广泛关注。
2 专利侵权救济主要类型的比较 2.1 损害赔偿 作为专利侵权救济的损害赔偿在我国和有关国家都有具体的规定,但差别较大。
在我国,2009年10月1日将要实施的新专利法在这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新法,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可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在我国,2009年10月1日将要实施的新专利法在这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新法,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可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总体来讲,在我国,权利人受到的经济损失被用于计算损害赔偿的前提,常常是大量专利产品在市场上受到侵权产品的较大负面影响;当专利产品在较小程度上受到侵权产品的影响时,损害赔偿通常根据侵权者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来计算;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总体来讲,在我国,权利人受到的经济损失被用于计算损害赔偿的前提,常常是大量专利产品在市场上受到侵权产品的较大负面影响;当专利产品在较小程度上受到侵权产品的影响时,损害赔偿通常根据侵权者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来计算;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在德国,对于故意或过失专利侵权,权利人可以得到损害赔偿。在德国,对于故意或过失专利侵权,权利人可以得到损害赔偿。 由于专利权人通常难于获得侵权产品数量的信息,德国法庭发展了一项通用规则,即侵权人有义务向权利人提供估算权利人损害的基本数据。
在日本,当侵权人是故意或过失的时侯,专利权人可以获得损害赔偿,专利法的相应条款假设侵权人是过失或故意的,从而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侵权人。在日本,当侵权人是故意或过失的时侯,专利权人可以获得损害赔偿,专利法的相应条款假设侵权人是过失或故意的,从而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侵权人。
在英国,专利权人可以获得与侵权人获利或专利权人损失相应的损害赔偿。英国法的宗旨在于通过货币赔偿恢复原告应有的地位,而不在于惩罚被告。同时,应该注意,英国专利局对专利侵权纠纷也有管辖权,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应同意。一旦专利权人向英国专利局提出请求,该局可就被请求人赔偿专利侵权损害事项作出决定。在英国,专利权人可以获得与侵权人获利或专利权人损失相应的损害赔偿。英国法的宗旨在于通过货币赔偿恢复原告应有的地位,而不在于惩罚被告。同时,应该注意,英国专利局对专利侵权纠纷也有管辖权,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应同意。一旦专利权人向英国专利局提出请求,该局可就被请求人赔偿专利侵权损害事项作出决定。
在美国,根据专利法,受到侵害的专利权人可以获得失去的利益,已定的许可使用费或合理的使用费,而不管侵权人是否故意。法院还可以判令其他有关的给付,比如判决前的利息和律师费。专利权人由于专利侵权人的行为而损失的利益是计算损害的一种方式,法院亦可根据事前已定的许可使用费计算损害赔偿。如缺乏前面相应的证据,专利权人则可获得与合理的许可合用费相当的赔偿。在美国,根据专利法,受到侵害的专利权人可以获得失去的利益,已定的许可使用费或合理的使用费,而不管侵权人是否故意。法院还可以判令其他有关的给付,比如判决前的利息和律师费。专利权人由于专利侵权人的行为而损失的利益是计算损害的一种方式,法院亦可根据事前已定的许可使用费计算损害赔偿。如缺乏前面相应的证据,专利权人则可获得与合理的许可合用费相当的赔偿。
损害赔偿应该恢复权利人应有的经济地位,即侵权人没有侵犯权利人专利权以前的地位。基于这一理论,当陪审团不能发现损害时,法庭则将估算它,并且可以将赔偿增至所估算的损害的三倍。当损害赔偿难以准确确定时,一切有关这一问题的疑虑将本着不利于侵权人的原则解决。
对于损害赔偿这部分,我们可以发现,三倍的损害赔偿已明确规定在美国的有关法律中。英、美对于获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不要求侵权人是故意的;德、法、日要求侵权人故意侵权是获得损害赔偿的条件之一;我国专利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损害赔偿这部分,我们可以发现,三倍的损害赔偿已明确规定在美国的有关法律中。英、美对于获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不要求侵权人是故意的;德、法、日要求侵权人故意侵权是获得损害赔偿的条件之一;我国专利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上述国家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是类似的,尤其是德国与日本,基本一致。中国与英国都在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了司法以外寻求损害赔偿救济的行政途径。美国的损害赔偿含有报复性、示范性、惩戒性,因为在十九世纪美国即确定了,赔偿不只是为了补偿损害,也是为了惩罚和预防违法行为。欧洲国家的立法尚没接受惩罚性赔偿理论。
2.2 禁令 在中国和有关国家,禁令分为永久禁令与初步禁令,做为专利侵权救济的主要类型之一,也存在相同点与不同点。
在中国,自2001年修改专利法以后,权利人获得初步禁令与永久禁令有了比较明确的法律依据。在中国,自2001年修改专利法以后,权利人获得初步禁令与永久禁令有了比较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行政部门也可做出停止专利侵权的永久禁令,其前提是当事人不在法定时限(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行政部门也可做出停止专利侵权的永久禁令,其前提是当事人不在法定时限(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日本,同德国一样,禁令也是最普遍的专利侵权救济方式,因为权利人希望侵权得到制止,还因获得损害赔偿的取证太难。在日本,同德国一样,禁令也是最普遍的专利侵权救济方式,因为权利人希望侵权得到制止,还因获得损害赔偿的取证太难。
日本和德国的初步禁令都称为初步限制令,永久 禁令称为限制令。同其他国家一样,为获得初步禁令,专利权人应表明如果不及时得到初步禁令,他将遭受因侵权而造成的非常严重的和立刻发生的损害。
在英国,初步禁令又称为诉讼中的禁令,作为一种较少用的救济方式。在英国,初步禁令又称为诉讼中的禁令,作为一种较少用的救济方式。
在美国,禁令是一针对专利侵权的必要救济,它适用于损害赔偿不能单独充分补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时。从程序和实体规定上,都有严格的要求。除了法院,做为行政部门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可依法发布专利侵权禁令。在美国,禁令是一针对专利侵权的必要救济,它适用于损害赔偿不能单独充分补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时。从程序和实体规定上,都有严格的要求。除了法院,做为行政部门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可依法发布专利侵权禁令。
迄今,禁令,包括初步禁令与永久禁令,在这六个国家都可以找出相应的法律依据,尽管名称各异,而且存在具体的差异,但总体来说,与损害赔偿相对照,关于禁令的实体与程序规定相似点更多一些。迄今,禁令,包括初步禁令与永久禁令,在这六个国家都可以找出相应的法律依据,尽管名称各异,而且存在具体的差异,但总体来说,与损害赔偿相对照,关于禁令的实体与程序规定相似点更多一些。 此外,所有这些国家的海关都有权禁止专利侵权货物的进口。我国海关可以禁止侵权货物的出口。迄今,尚无一个国家在专利法中规定专利侵权禁令救济的所有条件与程序,所以,必须结合专利法,在其他有关法律上发现有关的依据。在日本和德国,禁令被认为是最重要的救济。
2.3 刑事制裁 在中国,根据专利法,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除依法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外,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就是说,一般意义上的专利侵权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在法国,根据立法,专利侵权人可能被判以3000法郎至二年徒刑和1,000,000法郎的罚金。 在德国,法律也提供了判处侵权者徒刑(最多三年)和罚金的依据。
日本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者的最高刑罚为7年,或处以罚金。日本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者的最高刑罚为7年,或处以罚金。 英国和美国尚没有关于专利侵权刑事责任的规定。
2.4 诉讼费用 在诉讼费用方面,这些国家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在中国,走行政途径与走司法途径的费用是不同的。司法途径有较固定的费用,它是根据案件的标的额按比例来定的。
在法国,一般来说,这些费用从十万法郎到三十万法郎不等。在德国,这些费用可从五万马克到五十万马克。在英国,高级法院的诉讼费用一般是从十万英磅到一百万英磅,在初级法院,对于简单的案子,费用也许是五万英磅左右。在日本,诉讼费用根据标的额的不同而不同。
在美国,一般来说,这些费用可从十万美元到二百万美元不等,这依案子的复杂程度而定。一些案子也许会以低于十万美元的费用解决,有的案子诉讼费可能高达二百万美元以上。在美国,一般来说,这些费用可从十万美元到二百万美元不等,这依案子的复杂程度而定。一些案子也许会以低于十万美元的费用解决,有的案子诉讼费可能高达二百万美元以上。
还有一个相关的问题是,这些诉讼费用是否可由败诉的一方承担?在中国,一般是败诉方承担案件受理费,双方当事人承担各自的律师费等费用。根据法国民诉法规定,通常的规则是败诉者必须承担胜诉者的一切费用。还有一个相关的问题是,这些诉讼费用是否可由败诉的一方承担?在中国,一般是败诉方承担案件受理费,双方当事人承担各自的律师费等费用。根据法国民诉法规定,通常的规则是败诉者必须承担胜诉者的一切费用。
在日本,只是在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中,败诉方支付胜诉方部分律师费,至于到底多少律师费可给付胜诉方,并无专门公式。在英国,败诉方要支付胜诉方律师费用的70%。其他咨询费、顾问费的全额。在美国,律师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可以由败诉方支付给胜诉方。
3.1 司法途径 在我国,专利侵权救济的一审法院是设在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所在城市、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及部分地级市等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由民三庭负责。假冒他人专利,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移送至相应法院的刑庭审理。专利侵权诉讼中涉及专利无效的,如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只能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提出起诉。两者都为二审终审制。
在法国,通常的做法是将专利侵权和专利的效力并入同一诉讼,在任何情况下,法院总是先确定专利的效力,然后再考虑专利侵权之诉。在法国,通常的做法是将专利侵权和专利的效力并入同一诉讼,在任何情况下,法院总是先确定专利的效力,然后再考虑专利侵权之诉。
在德国,专利无效诉讼由德国联邦直属法院处理,第二审法院为最高法院。专利侵权诉讼由具体的专管侵权案件的地方法院处理,第二审法院为上一级的地方法院,第三审法院为最高法院。
在日本,专利侵权和专利效力是分开裁决的,侵权诉讼通常是向地方裁判所提出,而专利效力审查是在特许厅的复审部门进行的,对于特许厅关于专利效力的决定不服,可以上诉至高等裁判所。
在英国,专利法院已经设立,它是高等法院大法官法庭的一部分,负责有关专利的诉讼和法院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在英国,专利法院已经设立,它是高等法院大法官法庭的一部分,负责有关专利的诉讼和法院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美国,法院体系包括联邦法院系统与地方法院系统。涉及专利侵权的诉讼只能向联邦法院提出。一审在联邦地区法院,全美有94个这类法院;二审在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不服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判决的,不能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而只能提出请求书,以请求最高法院允许其上诉。只有那些意义重大,涉及对法律的解释的案件才有可能被最高法院受理。在美国,法院体系包括联邦法院系统与地方法院系统。涉及专利侵权的诉讼只能向联邦法院提出。一审在联邦地区法院,全美有94个这类法院;二审在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不服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判决的,不能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而只能提出请求书,以请求最高法院允许其上诉。只有那些意义重大,涉及对法律的解释的案件才有可能被最高法院受理。
从上面比较中可以看到,在以上国家获得专利侵权救济的司法途径各不相同,即使在同一法系,如大陆法系的法、德、日,英、美法系的英、美之间都各不相同。
3.2 行政途径与其他国内途径 在我国,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区的市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调处专利纠纷,提供一定专利侵权救济,一是就损害赔偿额进行调解,二是就停止侵权做出决定,即发布禁令,当事人如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向法院起诉,这一决定即实际上成为停止专利侵权的永久禁令。 我国海关可以采取专利权边境保护措施,禁止侵犯专利权货物的进出口。公安部门对涉嫌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具有侦查权。
法国、德国、日本目前没有关于通过专门行政部门获得损害赔偿与禁令的法律规定,但这三个国家都规定了关于针对专利侵权的刑事救济,即刑事责任,专利权人可以请求警察这一行政部门调查专利侵权的刑事责任问题;这三个国家的海关都有权制止侵犯专利权货物的进口。法国、德国、日本目前没有关于通过专门行政部门获得损害赔偿与禁令的法律规定,但这三个国家都规定了关于针对专利侵权的刑事救济,即刑事责任,专利权人可以请求警察这一行政部门调查专利侵权的刑事责任问题;这三个国家的海关都有权制止侵犯专利权货物的进口。 英国、美国的海关有权制止侵犯专利权货物的进口。美国海关在采取制止侵犯专利权的货物进口的措施前,需要得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授权。 在英国、美国还可以通过行政途径获得其他专利侵权救济。
根据英国专利法的规定,英国专利局对专利侵权问题有法定的管辖权,以减少当事人的时间与费用,前提是,当事人约定同意向英国专利局就专利侵权纠纷提出请求,英国专利局可就是否构成侵权、损害赔偿及有关开支费用等救济做出决定。根据英国专利法的规定,英国专利局对专利侵权问题有法定的管辖权,以减少当事人的时间与费用,前提是,当事人约定同意向英国专利局就专利侵权纠纷提出请求,英国专利局可就是否构成侵权、损害赔偿及有关开支费用等救济做出决定。 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发布禁止商业中的不正当竞争方法的禁令。如果当事人认为某一专利侵权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方法,可以向联邦贸易委员会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