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0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 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教授兼法學院院長                 廖義銘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 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教授兼法學院院長                 廖義銘. 案例討論一. 某知名餐飲公司 ,因為被面試主管以「發病時會有危險、不知如何處理」不錄取某位癲癇患者求職者 。 事實上該求職者 有類似工作經驗 ,根據 當時 勞工局長表示,實際上癲癇是種慢性疾病,透過規律生活作息的培養以及藥物控制,加上避免某些特定引發因素,都能得到良好控制,當然也可以正常工作、生活。. 案例討論二.

Download Presentation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 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教授兼法學院院長                 廖義銘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教授兼法學院院長                 廖義銘

  2. 案例討論一 某知名餐飲公司,因為被面試主管以「發病時會有危險、不知如何處理」不錄取某位癲癇患者求職者。 事實上該求職者有類似工作經驗,根據當時勞工局長表示,實際上癲癇是種慢性疾病,透過規律生活作息的培養以及藥物控制,加上避免某些特定引發因素,都能得到良好控制,當然也可以正常工作、生活。

  3. 案例討論二 某被害人係國中女生,父親長年洗腎,全家賴母親擺地攤維生,某日上學途中遭成年男子在飲料中下藥。被害人遭迷姦後終日神情恍惚,案母須照顧被害人、案父,家庭生活更加拮据。被告父母透過民意代表與案父談判,和解條件為被告父母給付被害人60萬元,被害人不得再為告訴,付款方式先付30萬元,另被害人配合被告稱係兩情相悅,等被告確定不必坐牢(不起訴、緩刑、無罪)才給付餘款,案母極力反對,但案父迫於經濟及民意代表說項而答應。 被告無任何資產,其父母則認為雙方已達民事和解六十萬元,被告坐牢則無庸再付尾款。在被害人父母無力繳裁判費、被告無資產、被告父母又拒不付款,被害人的權益完全無法獲得保障。

  4. 案例討論三 • 某被害人係未成年之心智障礙者,疑遭成年、近親性侵,該家庭亂倫事件,案母在家庭地位低,家族支持、坦護被告。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法院以犯罪事證未臻明確,認罪嫌不足判決無罪。社政單位基於保障心智障礙者權益、保護性侵害被害人訴訟權益,遂委請律師評估上訴實益。 • 原審無罪判決理由,主要是: • 案發不久被害人警訊陳稱不清楚,日後偵查卻詳細陳述,與常情不符。 • 且被害人如遭性侵害,一般情況當因疼痛而哭叫,家人、老師卻未查覺,至晚上洗澡才發覺受害,有違事理。 • 心智障礙者之心智發展,所述言語無法盡信。心智障礙者可能受他人引導,應小心查證。 • 被害人之家屬堅稱被告未對被害人性侵害。 • 診斷書及諮商師心理輔導記錄,係客觀中立之證據,不足有罪之認定。 • 警政署檢驗未發現足為比對之證據;法務部調查局測謊:被告無說謊傾向。 • 醫院鑑定:被告有高學歷,服役正常退伍,平日有正當工作,兩性交往正常,戀童癖病態心理之機會極低。

  5. 身障法立法沿革 • 我國憲法第155條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 我國心智障礙者之立法保護,始於民國69年的「殘障福利法」,該法將殘障者保護列為社會福利政策;未依殘障需求而為規範;民國86年修改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將身心障礙者之保護,由一般性福利服務,改為個別權利保護,依身心障礙發展需要,提供服務提供;並依不同福利需求,分歸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

  6. 一、禁止歧視、偏見之報導: • 傳播媒體對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 • 不得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 • 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其發生原因可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不得將事件發生原因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身心障礙狀況。

  7. 二、禁止不正侵害行為: • 任何人對身心障礙者不得: • 遺棄、身心虐待、限制自由、留置其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 利用其行乞或供人參觀、強迫或誘騙其結婚及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 如違反前開規定,可處罰鍰並公告其姓名;違犯者如係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照顧者或家庭成員,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並得收取必要費用。

  8. 三、通報被害義務: • 醫事、社工、教育、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村(里)長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者遭受不正侵害行為,應通報主管機關。

  9. 四、安置保護: • 身心障礙者有生命、身體之危險或生活陷於困境之虞,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安置。 • 如受不正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危險之虞者,主管機關應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

  10. 五、監護、輔助宣告之協助與督導: • 身心障礙者有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之必要時,或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之原因消滅時,主管機關得協助向法院聲請宣告或撤銷宣告。 • 有改定監護人之必要時,主管機關應協助為相關之聲請。法院為身心障礙者選定之監護人為社福機構時,主管機關應督導監護職務之執行。

  11. 六、居住障礙之排除: • 主管機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提供身心障礙者居住安排服務,遭受居民以任何形式反對者,政府應協助其排除障礙。

  12. 七、訴訟權益保障: • 法院或檢察機關於訴訟程序實施過程,身心障礙者涉訟或須作證時,應就其障礙類別之特別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

  1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重點說明

  14. 身心障礙證明 • 依據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頒布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分為8個身體功能障礙類別 • 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5,5〉

  15. 身心障礙證明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語言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16. 身心障礙證明取得與期限 • 組成專業團隊進行身心障礙鑑定〈6,衛生局,5〉 • 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完成鑑定報告 • 鑑定完成10日內送達衛生局,衛生局10日內將鑑定報告核轉社會局 • 核發身心障礙證明〈6,社會局,5〉 •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5年 • 經由專業團隊進行需求評估後,提供適切福利與服務〈6,社會局,5〉 • §專業鑑定與需求評估團隊可分別辦理也可以共同辦理〈社會局、衛生局〉

  17. 反歧視措施或文字 § 對身心障礙者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16〉

  18. 保障福利給付 § 身心障礙者依法請領各項福利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17〉

  19. 教育權益專章 • 明定身心障礙學童之交通費補助由教育主管機關編列〈27〉 • 增訂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提供正在接受醫療、社政等服務之之身障學齡者,解決其教育問題〈28〉 • 規劃辦理視覺功能障礙者可使用之圖書資源,並獎勵民間設立學前機構、視覺功能障礙者圖書館〈室〉〈31〉 • 公立幼稚園、托兒所、課後照顧服 務,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31〉 • 獎助民間幼稚園、托兒所、課後照顧服務收托身心障礙兒童〈31〉

  20. 就業權益專章 定額進用 • 進用比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34個以上進用1名,進用比例3%;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67個以上進用1名,進用比例1% 〈38,2〉 • 身心障礙員工計算基準以每月1日參加公、勞保人數計算,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員額核定凍結或出缺不補者不計員工總人數〈38,2〉 • 部分工時計算方式:月薪未達基本工資,不列入進用人數及員工總人數計算,但達基本工資2分 1 以上者,2人得以1人計算〈38,2〉 • 庇護性就業員工不計入進用人數及員工總人數〈38,2〉 • 進用重度以上1人以2人計算〈38,2〉 • 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及航空站總人數另訂之〈38,2〉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