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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報告. 組員 : 紀岱均 05 號 劉巧雯 20 號 謝舒筠 31 號 廖彥婷 35 號. 釋字第 603 號. 爭議論點 : 戶籍法第 8 條第 2 、 3 項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規定違憲 ? 「戶籍法」第八條明定,「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然而按捺指紋雖然有辨識身分等正面功能,卻也因為有 侵害人權 的疑慮,屢遭人權團體等相關輿論質疑,提出反面意見,主張修法刪除現行按捺指紋規定 。. 內容. 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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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報告 組員: 紀岱均 05號 劉巧雯 20號 謝舒筠 31號 廖彥婷 35號
釋字第603號 爭議論點 : 戶籍法第8條第2、3項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規定違憲? 「戶籍法」第八條明定,「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然而按捺指紋雖然有辨識身分等正面功能,卻也因為有侵害人權的疑慮,屢遭人權團體等相關輿論質疑,提出反面意見,主張修法刪除現行按捺指紋規定 。
源起 • 人權團體主張修法刪除現行按捺指紋規定,過去行政院要求內政部提案,刪除戶籍法第八條按捺指紋的規定,但立法院對這項修正案意見兩極,法案無法通過。 • 內政部原訂於七月一日依戶籍法第八條之規定全面換發新式身分證並蒐錄民眾指紋檔案,經立法院民進黨團認為違憲而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六月十日行使「緊急處分權」暫停此一政策。
大法官解釋文 •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
大法官解釋文 • 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 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更正權 • 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而國民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
大法官解釋文 • 以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而言,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 • 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否則不予發給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已有未合,應不再適用。
大法官解釋文 • 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則應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 • 應配合當代科技發展,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之方式為之,並對所蒐集之指紋檔案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
大法官解釋文總結 • 釋字六○三號解釋,雖肯定國家基於重大公益,可在法律授權下蒐存人民指紋,但指紋屬個人資訊隱私,應受憲法保障,而現行戶籍法第八條第二及第三項規定,人民要按指紋才能領新身分證,手段過當,違反比例原則,違憲,立即停止適用,即日起內政部可換發新式身分證,但不得再要求民眾按捺指紋。
審理過程 • 十五位大法官中,翁岳生等十一位大法官認為違憲,楊仁壽及謝再全兩位大法官提不同意見書表示,本案與立委行使職權無關應不受理,余雪明及城仲模兩位大法官則認為本案有宣告合憲的空間,共有城仲模、廖義男、許玉秀、曾有田、許宗力、林子儀提出協同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 • 大法官余雪明在部分不同意見書中表示難以苟同,因為指紋本身與隱私無涉,且大法官會議誇大其詞,有意忽略指紋比對姓名、相片更能精確建立本人同一性的特質,令人遺憾。
協同意見書 • 司法院副院長兼大法官城仲模則以協同意見書表示,採捺指紋對人民的隱私權造成一定程度影響,但大法官若不受侷限於當下,應考量國家未來可能處境,如重大災難或恐怖攻擊時身分確認的必要,而非以目前待確認身分之人屬少數,即武斷認定按指紋的手段與身分確認的目的間不符比例。
網路意見 • 按指紋是為了提高破案率,如果要按指紋,就必須要告訴人民,破案率可提升多少?要不到時破案率沒到100%,是不是又要叫大家留DNA建檔? • 為了治安的理由,這項措施不僅侵犯民眾個人隱私,甚至有違憲爭議!明明就有人權團體抗議,連副總統及當初的行政院長都反對了,甚至還有國策顧問為此請辭。 • 既然說了19年都沒換為何現在不能等立法院修正案通過再來依法行政人權是最基本的 治安不好不一定要侵犯人權 這類科技的應用最好還是要符合人性~
比較 • 我國人民申請身分證時,不但可委託第三者,出具書面或自行攝製之照片代替之,所以就嚴格審查核發證件之手續步驟,外國並不會比我國來得寬鬆。 • 美國是世界上最講人權的國家,核發駕照(等同身分證)時,就要求申請者,必須在核發機關,當場照相並輸入電腦,不得以書面委託他人或自行攝製之照片取代之,在在顯現其核發手續之嚴格程度。對於任何入境美國的外國人,美國政府也要求按捺指紋留存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