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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改制(含員工權益保障)業務簡介 報告人:王奐寅 100年6月24日
目錄 壹、機關改制(含員工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一、何謂機關改制 二、機關改制須有人員處理之法源 三、機關改制一般原則 四、機關改制一般作法 五、本(經濟)部未來組織架構圖 六、本(國營)會組改送立法院之現況
目錄 貳、改任: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 一、改任(官、職等)、換敘(俸級) 二、選擇何種改任方式宜書面切結,俾免爾 後爭議 三、妥適填報「服務證明書」,以利提敘俸 級 四、相關考績、待遇、福利、退撫權益 事項(改適用公務人員法令規定)
目錄 參、留用: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 一、辦理留用 二、相關考績、待遇、福利、退撫權益 事項(仍適用原有法令規定) 肆、以互相體諒心境,辦理機關改制 一、機關同仁:多體諒、多表達、誠心誠意 二、人事同仁:多傾聽、多服務、盡心盡力
目錄 伍、結語 一、機關改制錯綜複雜 二、合力完成機關改制 三、創造個人存在價值
壹、機關改制(含員工權益保障) 相關事項 一、何謂機關改制: 簡言之,即是機關改變「建制」,近 年有由事業機構(?),即予以法制化, 並改制為行政機關,如(一)經濟部能源委 員會(68年11月奉 准成立,惟未有正式法 源依據,)於93年7月改制為經濟部能源 局,(二)中央健保局已於99年1月改制,及
壹、機關改制(含員工權益保障) 相關事項 (三)經濟部國營會預定於100年1月改制為 本(經濟及能源)部一個「司」級單位(即 改為「資源經營管理司」)。
壹、機關改制(含員工權益保障) 相關事項 二、機關改制須有人員處理之法源依據: 就目前而言,常有二種模式,即(一) 經濟部能源局(於其組織條例第11條,如附 件1)之模式,及(二)中央健保局及國營會 (於其組織法第6條或未來經濟及能源部組 織法草案第9條,如附件2)之模式,均於其 組織法(或條例)中明定。前者雖較簡要,
壹、機關改制(含員工權益保障) 相關事項 惟須另訂相關改任(具任用資格)、留 用(未具任用資格)辦法及其配套措 施;後者則較詳明,有些配套措施則無須 另訂(如:原有人員仍可支原薪),爰較可 簡化作業。
壹、機關改制(含員工權益保障) 相關事項 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第11條(附件1) 本條例施行前,原經濟部能源委員會自中國 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調用 之現職人員,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有關 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 政院另以辦法定之。 前項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適用 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 為止。
壹、機關改制(含員工權益保障) 相關事項 中央健保局組織法第6條及(原國營會於)未來經濟及 能源部組織法草案第9條(附件2,摘述第1項、第3 項[或第2項]) 本法施行前,本局(或原國營會)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並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
壹、機關改制(含員工權益保障) 相關事項 本法施行前,本局(或原國營會)未具有公務人 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 定,繼續任用(或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
壹、機關改制(含員工權益保障) 相關事項 三、機關改制一般原則: 一般而言,即是秉持「身分保障,權 益不變」的原則來規劃、處理原有人員。 (一)所稱「身分保障」,即指原則不予強 逼退休、離職,而係依其「有、無」具有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予以辦理改任或留用 (至其退、離為止), (二)所稱「權益不
壹、機關改制(含員工權益保障) 相關事項 變」,即指原則仍可支其原薪(即不予減 薪,或稱補足其待遇差額)。 至其餘(一)改任人員:辦理換敘、銓 審(官、職)等級,及處理渠等待遇、福 利、退撫相關事項,並改適用公務人員有 關法令規定, (二)留用人員:辦理留用 (至其退、離為止),及處理渠等相關待遇
壹、機關改制(含員工權益保障) 相關事項 、福利、退撫相關事項,則仍適用原有法令規定;將在之後分2個專章來說明。
壹、機關改制(含員工權益保障) 相關事項 四、機關改制一般作法: (一)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 1.辦理改任、換敘、銓審(官、職)等 級,2.爾後並可依據公務人員相關規 定,辦理退撫、資遣(即可選擇並享有 月退金)。
壹、機關改制(含員工權益保障) 相關事項 (二)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 1.辦理留用其(改制當時)現職至其 離職或退休為止,2.爾後並依原有 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3.且一 般並須陳報(經濟部函轉)其留用名冊 至相關機關(如:銓敘部)辦理備查。 (為供渠等留用,機關且須相對控留編 制內相當職缺。)
(1)產業發展局 (2)貿易商務局 (1)人事處 (2)會計處 (3)能源署 (3)政風處 (4)中小企業局 (4)統計處 (5)智慧財產局 (5)秘書處 (6)產業園區管理局 (6)資訊處 (7)標準檢驗局 (8)能源研究所 五、本(經濟)部未來組織架構圖 經濟及能源部 1.輔助單位(6處) 2.業務單位(7司) 3.行政機關(構)(6局1署1所) 4.事業機構(4家) (1)台電公司 (2)中油公司 (3)台糖公司 (4)漢翔公司 (1)綜合規劃司 (2)貿易政策司 (3)產業政策司 (4)產業技術司 (5)經濟合作司 (6)資源經營管理司 (原國營會) (7)經濟法規司 駐外機構(61個) (2)經貿人員培訓所
壹、機關改制(含員工權益保障) 相關事項 六、本(國營)會組改送立法院之現況 (一)經濟及能源部(含所屬局署)之相關組織法草 案,業經立法院第1讀通過,並送立法院第7屆 7會期司法及法制、經 濟委員會第1次聯席 會議(100.4.13~4.14)審議,初步結果如下: 1.經濟及能源部標準檢驗局、產業發展局、 貿易商務局、中小企業局之組織法草案, 以行政院版本通過。
壹、機關改制(含員工權益保障) 相關事項 2.能源署、能源研究所之組織法草案皆保留。 3.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新增第6條,專利 審查聘用人員之進用,由行政院規定之;並 作成附帶決議,人力增加後,清理專利審查 案件積案,每年皆要有30%之成長率,且每 年年終須至立法院司法及經濟二委員會專案 報告。
壹、機關改制(含員工權益保障) 相關事項 (二)另立法院於本(100)年5月24日、6月7日朝 野黨團2次協商,結果如下: 1.能源署(5月24日)依立法院修正版本通 過,並原則通過本部組織法草案(含原國 營會將改制為「資源經營管理司」)。 2.能源所(6月7日)依立法院修正版本通 過。
壹、機關改制(含員工權益保障) 相關事項 (三)有關本部(含國營會等部屬機關、構)之組改 案,將採審慎、樂觀之態度,且業經朝野黨團 順利協商,惟因水利署、礦務局、礦業司、地 調所及台水公司未來將改隸環境資源部,而該 (環資)部之組改案恐將廷宕。是以,本部組 改案啟動日期恐須上級相關機關(如:行政 院、立法院)通案政策決定:
壹、機關改制(含員工權益保障) 相關事項 1.101年1月啟動:即未來本部(含國營會等部 屬機關、構)之組織法案,如經立法院二、 三讀通過,則先行啟動新架構;至前開水利 署等機關(構)得以「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 表」持續運作。 2.102(或103)年1月啟動:即須俟前開水利署 等機關(構)順利改隸環資部,本部及環資 部組織法案且經立法院二、三讀通過,並同 時啟動新架構。
貳、改任:具有(公務人員) 任用資格者 一、改任(官、職等)、換敘(俸級) 就尚稱平順完成機關改制的經濟部能 源局為例,依其改任辦法(由考試院與行政 院兩院會銜,並訂定、發布),計有3種方 式,即: (一)比照改任: 先比照相當職等再提敘俸級,其銓敘 等級可能較高,惟爾後如調離該局時,須
貳、改任:具有(公務人員) 任用資格者 重新銓審其資格(除非對當事人極為有利, 如僅具普考資格,惟可依此銓審為薦任任 用資格,且不想調離該局,否則較不建議 採取此一方式)。 (二)三類轉任: 即依(行政、教育、公營事業)3類人員 轉任辦法,1.先比照至薦任6等,採計提敘
貳、改任:具有(公務人員) 任用資格者 至本俸最高級,2.積餘年資(先比敘)升7 等,採計至本俸最高級,3.再積餘年資(再 比敘)升8等,最高採計提敘至年功俸最高 級;且爾後如調離該局時,無須重新銓審 其資格。 (三)任用法: 依其(高考或相當高考)考試及格資格,
貳、改任:具有(公務人員) 任用資格者 最高採計提敘至薦任6等年功俸最高級; 且爾後如調離該局時,亦無須重新銓審其 資格。
貳、改任:具有(公務人員) 任用資格者 二、選擇何種改任方式宜書面切結,俾免 爾後爭議: 另為明確權責,機關同仁究係採那一 種方式改任,宜請渠等檢附書面切結,俾 免爾後不必要之爭議。
貳、改任:具有(公務人員) 任用資格者 三、妥適填報「服務證明書」,以利提敘 俸級: 為期改任人員之採計年資、提敘俸級 較為順利,建請改任人員妥適填報「服務 證明書」,即與其擬任(或派令)職務之職 系,(一)相近的工作內容,請「多、詳、前」 寫,(二)較不相近的工作內容,請「少、略、
貳、改任:具有(公務人員) 任用資格者 後」寫(如附參考範例2份),人事單位並可 參考銓敘部規定「職系說明書」之工作內 容,從旁予以協助,以利渠等提敘俸級, 俾免爾後同仁如有不服,再予提出復審, 徒增人事作業之負擔。
貳、改任:具有(公務人員) 任用資格者 四、相關考績、待遇、福利、退撫權益事 項(改適用公務人員法令規定) (一)考績事項: 改任當年度如經銓敘部審定為「合格 實授」者,1.其當年度可併資辦理年終考 績,2.且可作為考績升等之年資,3.惟不 得作為陞任高一官等(如薦陞簡任、委陞薦 任)任用資格之年資。
貳、改任:具有(公務人員) 任用資格者 (二)待遇事項: 1.機關改制前之現職人員,原則仍可支 原薪(或稱補足其待遇差額)。 2.支原薪(含不支原薪)人員,一般須 書面切結,且造冊送交其部會主管機 關(如:經濟部)列管。 3.惟可否仍支原薪,究係陳報行政院核釋
貳、改任:具有(公務人員) 任用資格者 (如經濟部能源局之模式)或明定於其 組織法中(如中央健保局及原國營會於 其組織法第6條﹝或未來經濟及能源部 組織法草案第9條﹞明定之模式),則 有待擬辦改制機關審慎衡酌,惟後者 似較為簡化作業。
貳、改任:具有(公務人員) 任用資格者 (三)福利事項 機關改制前之現職人員,1.如仍支原 薪(或補足其待遇差額)期間者,則不合辦 理輔購(建)住宅貸款,及請領婚、喪、生 育、子女教育補助費等給與;2.如不支原 薪(即支領一般行政機關之薪給),則可請 領上開給與(含輔購、建住宅貸款)。
貳、改任:具有(公務人員) 任用資格者 (四)退撫事項: 就經濟部能源局之模式(於其改任辦法 第4條),1.可先辦理年資結算。 2.如未辦理年資結算,則可購買(退撫) 年資,且就一般購買(退撫)年資之規定, (1)必須購買(退撫新制)年資,方可併計退 撫、資遣年資,(2)否則不予併計上開年資。
貳、改任:具有(公務人員) 任用資格者 惟就該(能源)局之模式,已放寬至1. 如不購買(退撫新制)年資,則爾後可併計 退撫「舊制」年資,辦理退撫、資遣;2. 如購買(退撫新制)年資,則爾後可併計退 撫「新制」年資,辦理退撫、資遣。
參、留用:未具(公務人員)任 用資格者 一、辦理留用 依據該(能源)局組織條例第11條(第2項)及(原國營會於)未來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第9條(第2項)規定,留用(即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人員仍適用原有法令規定,繼續任原職(或如健保局之「繼續任用」)至其退、離為止,摘述如次:
參、留用:未具(公務人員)任 用資格者 (一)陳報留用名冊:上開名冊須陳報銓敘 部備查,依往例須在改制後6個月內完 成陳報。 (二)留用「原職」(或繼續任用):所稱 「原職」,依銓敘部以往函釋,非指 「原來職務」,而係指與其原職之最 高職務列等相同即可,如9等科長可留
參、留用:未具(公務人員)任 用資格者 用為7至9等「專員」,或8至9等「視 察」、「秘書」等,均未違反其留用 「原職」之規定;且在機關改制後,如 因機關業務需要,亦可依上開原則,調 整留用人員之職務。
參、留用:未具(公務人員)任 用資格者 二、辦理考績、待遇、福利、退撫權益事 項(仍適用原有法令規定) (一)前開事項則仍適用原有法令規定, 惟其考績、獎懲及差假年度,改為 每年1月起至12月底止。 (二)績效及考核獎金:經濟部能源局改 制前原有人員(改任、留用人員)最
參、留用:未具(公務人員)任 用資格者 高原可支領4.6個月獎金(含績效獎金 最高2.6個月、考核獎金最高2個月); 該(能源)局改制後,則原有人員之處 理,約分為3類: 1.改任人員:改依據公務人員之規定, 支領2.5個月獎金(含1.5個月年終工 作獎金及﹝考甲﹞ 1個月、 ﹝考乙﹞
參、留用:未具(公務人員)任 用資格者 0.5個月考績獎金)。 2.留用人員(計有(1)台電及(2)中油公 司2類人事法規): 改支領最高3.5個月獎金(含(1)績效 獎金:比照公務人員之規定,支領 1.5個月年終工作獎金,及(2)考核獎 金:最高支領2個月);惟其考核獎金 並依經濟部對該(能源)局在部屬行政
參、留用:未具(公務人員)任 用資格者 機關團體績效評核成績達1至4名、5 至10名,及11至12名,分別發給最 高2個月、1.8個月及1個月薪給總額 之考核獎金。 3.留用人員之加班費: (1)職員部分: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 局函釋規定,因該(能源)局既已
參、留用:未具(公務人員)任 用資格者 改制為行政機關,為期機關人員之 權益衡平,上開人員之加班費,改 為比照公務人員之規定辦理,即不 合再依據勞基法之規定,予以加成 發給加班費。 (2)工員部分:則仍依據勞基法之規定, 依其加班1至2小時、3至4小時及4小 時以上,分別發給1.33、1.66及2倍 之加班費。
肆、以互相體諒心境,辦理機 關改制 一、機關同仁:多體諒、多表達、誠心誠意 機關改制因頗多涉及同仁權益、福利事 項,同仁自然較會關心、注意;惟亦因其錯 綜複雜,且一時之間待辦事項又多,爰請機 關同仁多予體諒人事同仁之壓力與辛勞,如 同仁覺得機關改制相關規定,似有未盡合理 之處,亦可提出具體、可行,且具建設性 (、創新性)的建議,以供人事同仁簽辦人事 案件之參考。
肆、以互相體諒心境,辦理機 關改制 二、人事同仁:多傾聽、多服務、盡心盡力 因全國類此機關改制之案例頗多(如: 1.交通部電信總局於85年7月改制,2.行政 院衛生署麻經處於88年7月改制為該署管管 局,已於99年1月改制為該署食藥管局﹝與 相關機關合併﹞,並預定於100年1月由局改 制為署﹝兼具政策與執行,或兼具專門或技 術性﹞,3.行政院金管會於93年7月改制成
肆、以互相體諒心境,辦理機 關改制 立〔含銀行局、保險局、檢查局及證期局〕, 4.經濟部能源會於93年7月改制為本部能源 局,5.中央健保局已於99年1月改制,及6.經 濟部國營會將規劃、改制為本部「資源經營 管理司」等)。 是以,就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等 人事法規主管機關,其所重點考量者,恐為 相關機關改制及人員,可否使渠等權益較為 衡平,而非獨厚某一改制機關,並授人口實 或把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