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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 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新修正說明. 102 年 11 月. 説明大綱. 一、前言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 一 ) 杜絕繞流排放 ( 二 ) 完備逕流管理 ( 三 ) 強化違規監控 ( 四 ) 特定業別污染預防 ( 五 ) 檢測申報管理 ( 六 ) 工業區集污管理 ( 七 ) 監測 ( 視 ) 連線傳輸 三、修正重點討論. 2. 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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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新修正說明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新修正說明 102年11月
説明大綱 一、前言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一)杜絕繞流排放 (二)完備逕流管理 (三)強化違規監控 (四)特定業別污染預防 (五)檢測申報管理 (六)工業區集污管理 (七)監測(視)連線傳輸 三、修正重點討論 2
一、前言 • 為強化污染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於102年3月8日修正發布,檢討繞流排放定義、大型事業自動監測連線及檢測申報頻率、逕流廢水及高污染潛勢對象管理等措施。後又為因應監測(視)連線規定,於同年5月31日修正發布第106~108條及相關作業規定、數據處理規範及設置、校正、相對誤差測試查核規定等附件。 • 為使各環保機關充分瞭解前述公告修正之法令內容,特於本次說明會議進行相關細節內容說明。 3
一、前言 上溯製程污染來源 製程區 處理設施 • 杜絕繞流-完備繞流定義,功測確保功能 • 特定業別污染預防- 1.預防運作滲漏保護土壤、地下水體 2.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申報,預防污染 3.建立自主管理機制,源頭減量 中維設施處理功能 • 強化違規監控- 1.重大違規監測連線追蹤改善 2.未符頻率時段,水量監測連線 • 工業區集污管理-分級分項檢測、自評管理制度 放流水 下蒐污染排放資訊 • 監檢測申報管理-生物急毒性管理、檢測計畫量身管理 • 監測(視)連線傳輸-擴大監測(視)連線對象,掌握排放 戶外 逕流管理-完備逕流廢水削減措施
一、前言 • 修正25條、新增8條、刪除3條 • 第 2條:修正繞流排放定義 • 第 11條:增訂應依污染特性採取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及管理規定 • 第 12條:增訂處理設施應具備能處理第11條規定應收集處理逕流廢水量之功能 • 第 49條之1:增訂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體措施及相關巡查管理規定 • 第 49條之2:增訂收容處理淤泥等剩餘土石方之事業應記錄事項 • 第 52條:增訂情況急迫情形繞流排放應提因應作為報告義務 • 第 56條:增訂功能不足應監測(視)及重大違規對象監測(視)資料應連線,並排除連線及設置於放流口之自動監測(視)設施累積正常日數365日以上得免設置之適用 • 第 57條:增訂重大違規對象主管機關得另行指定應監測水質項目之彈性規定 • 第 57條之1 :增訂廢(污)水處理、排放或委託處理輸送頻率執行時段管理措施 • 第 59條:增訂涉及繞流排放應進行功能測試之規定 • 第 60條之1:增訂應提報污染預防管理計畫之情形與應提報內容 • 第 71條:修正刪除土石方堆(棄)置場應辦理檢測申報已屆之緩衝期規定 • 第 75條:增訂收容處理營建剩餘土石方事業之應申報事項規定 • 第 83條:增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增加檢測頻率及要求檢測逕流廢水、承受水體 • 第 84條:增訂應進行生物急毒性檢測申報之業別規模門檻 • 第 84條之1:增訂生物急毒性檢測方式及其申報頻率管理規定 • 第 84條之2:增訂檢測有生物急毒性之虞應毒性鑑定與毒性減量及相關成果提送規定 • 第 86條:修正應設置專責單位或甲級專責且排放於地面水體者應每3個月申報一次 • 第 89條:增訂申報之逕流廢水水質、水量,得免於同一日採樣及量測。
一、前言 • 修正25條、新增8條、刪除3條(續) • 第 90條:增訂逕流廢水水質、水量檢測得免委託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 第 93條:因應第 86條修正設置專責單位或甲級專責且排放於地面水體者應每3個月申報一次,明定其應申報期間及內容 • 第 95條:修正第十二章集污管理規定適用對象名稱為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 第 99條:增訂下水道系統分級檢測納管水質與彈性規定並因應刪除原訂項目頻率 • 第101條: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納入應監測(視)連線對象,爰刪除每日檢測規定 • 第101條之1:增訂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定期辦理自評之規定 • 第103條:刪除污水下水道系統有生物毒性之虞應提報污染總量削減管理計畫規定 • 第104條:配合擴大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適用範圍刪除原適用對象規定 • 第105條:擴大應自動監測(視)及連線適用對象,並修正為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維持連線傳輸 • 第106條:增訂得指定工業區雨水放流口監視及事業與發電廠應監測位置、項目與連線規定並整併增列本辦法設置之監測(視)連線設施應檢具書件及辦理變更之規定 • 第107條:整併增列本辦法設置之監測(視)連線設施汰換、變更時應符合之提報規定 • 第108條:整併增列本辦法設置之監測(視)連線設施應符合之維護及記錄等相關規定 • 第109條:刪除傳輸數據超標不得處分及設置困難替代措施規定(另於106條明定) • 第110條:修正刪除期限起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之已屆期規定 • 第111條:刪除過渡期間已屆之規定 • 第113條之1:因應第11條修正內容,增訂緩衝期規定 • 第114條:因應新增第49條之1及49條之2規定,增訂施行之緩衝期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杜絕 繞流排放 完備 逕流管理 強化 違規監控 特定業別污染預防 檢測 申報管理 工業區 集污管理 監測(視)連線傳輸 • 七大修正重點: • 逕流廢水削減措施(BMPs) • 不符標準收集處理 • 完備繞流定義 • 情況急迫繞流排放因應作為 • 要求功測確保功能 • 重大違規監測連線追蹤改善 • 未符頻率時段,水量監測連線 二 三 一 • 生物急毒性管理 • 量身訂做檢測計畫 • 依業別特性強化管理 • 污染預防管理,源頭減量 • 分級分項檢測 • 建立自評管理制度 • 擴大監測(視)連線對象 • 連線地方及時因應處理 四 五 六 七 7
完備 繞流定義 繞流 功能測試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一)杜絕繞流排放 1.完備繞流定義 修正繞流排放定義為「廢(污)水未依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或放流口排放,或未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納入未經許可登記處理程序排放之情況。 2.緊急繞流排放因應作為 增訂情況急迫情形之繞流排放,應於10日內提出因應作為之書面報告。 3.繞流排放應 功能測試 增訂涉及繞流排放情形,應進行功能測試。 杜絕 繞流偷排 掌握 緊急繞流 ※ 修正條文§2-12、§52、§59 8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一)杜絕繞流排放 繞流排放定義執行認定方式 (1)未依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原定義) 繞流排放 (2)未依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排放 放流口 原廢水 有下列情形之ㄧ,非屬未依規定之繞流排放: (1)特殊情形(如水質較佳)不使用部分處理單元,已於許可登記其操作處理條件。 (2)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故障情形。 (3)符合管理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得繞流排放情形者。 (雨量大於應收集處理逕流廢水量時) (4)發生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但書情形。(情況急迫情形搶救人員或處理設施) (5)有管理辦法第69條規定之溢流,致疏漏情事發生者。 9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一)杜絕繞流排放-逐條說明 10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一)杜絕繞流排放-逐條說明 11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二)完備逕流管理 1.逕流廢水削減措施(BMPs) 非屬第九條及第十條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其污染特性採取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 2.不符標準應收集處理 採行削減措施後,逕流廢水仍未能符合放流水標準,而有污染水體水質之虞者,應收集處理。 應收集處理逕流廢水量依個案條件於許可審查核定,雨量大於應收集處理逕流廢水量時,始得繞流排放。 3.依個案條件核定收集處理量 應於降雨停止後五日內,使收集設施之逕流廢水可收集量不小於許可核准之應收集處理逕流廢水量。 4.平日應維持可收集量 ※ 修正條文§11、§12-1-3、§89-1、§90-1、§113之1 12
收集處理逕流廢水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二)完備逕流管理 逕流廢水含第八條規範之物質、成分 PERMIT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 降雨停止5天後,可收集量應達核准之應收集處理量 依個案許可審查 核准應收集處理量 未能符合 放流水標準 (且有污染之虞) 措施內容 不足應修正 符合放流水標準 始得排放 第十一條 對象 超出應收集處理量始得排放 查 核 13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二)完備逕流管理-逐條說明 14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二)完備逕流管理-逐條說明 15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三)強化違規監控 1.功能不足列為重大違規 增列「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者」為應設置監測(視)設施條件之一。 2.連線傳輸與持續追蹤 增訂有重大違規情形者,監測(視)設施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維持「連線傳輸」。排除放流口自動監測(視)及連線設施設施累積正常365日以上,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免設置之適用。 3.監測項目彈性規定 為確保自動監測水質項目能符合管制需求,增訂主管機關得另指定水質監測項目之但書規定。 4.規避稽查者 水量監測連線 增訂廢(污)水處理、排放或委託處理輸送未依核准登記內容執行者,應提報說明及佐證資料;未提報或無正當理由者,應設置水量監測連線傳輸設施。 ※ 修正條文 §56、§57、§57之1 16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三)強化違規監控 原56條繞流等 重大違規者 + 設施功能不足 累積正常日數365日以上,放流口仍需持續監測(視)及連線 +「連線」 應自動監測(視) 持續監控排放狀況 應自動監測(視)連線之重大違規對象 17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三)強化違規監控-逐條說明 18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三)強化違規監控-逐條說明 19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三)強化違規監控-逐條說明 20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四)特定業別污染預防 1.預防土壤及地下水體污染 新增事業運作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有機污染物質項目物質之貯存與輸送設施,應選用足以防止滲漏之適當材質,並定期巡查檢視記錄,以預防土壤、地下水污染。 2.掌握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 增訂收容處理淤泥或含水量大於百分之三十之土壤(B6)、連續壁產生之皂土(B7)之事業,應記錄申報輸送、收容及處理情形。 3.污染預防管理計畫 新增放流水含放流水標準管制以外項目,經認定有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之虞或承受水體屬敏感或有爭議者,應提報污染預防管理計畫。 ※ 修正條文 §49之1、§49之2、§60之1、§75-1-4、§114 21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四)特定業別污染預防-逐條說明 22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四)特定業別污染預防-逐條說明 23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五)檢測申報管理 1.量身訂做檢測計畫 新增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增加檢測、量測、監測頻率,及命監(檢)測逕流廢水及承受水體之彈性規定。 2.調整大型業者申報頻率 應設置專責單位或甲級專責人員者之申報頻率由六個月一次修正為每三個月一次,與檢測頻率一致。 依83條要求增加檢測頻率或監(檢)測逕流廢水/承受水體 PERMIT 考量其個別條件 視實際需要: 製程用藥特性 違規紀錄 承受水體 特殊個案 依84條增加檢測申報項目 納入許可登記 據以執行 依86條增加申報頻率 ※ 修正條文 §83-2、§86-1、§93-1 24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五)檢測申報管理-逐條說明 25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五)檢測申報管理-逐條說明 26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五)檢測申報管理 生物急毒性檢測及削減管理 1.增訂核准排放量20,000CMD以上之工業區及特定業別事業應進行生物急毒性檢測。 2.增訂生物急毒性檢測方式及其申報頻率管理規定。 3.增訂應毒性鑑定及毒性減量計畫之提送執行規定及主管機關審查規定。 ※ 修正條文 §84、§84之1、§84之2、§103-1 27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五)檢測申報管理 生物急毒性檢測及削減 檢測頻率 檢測申報及稽查採樣數據將於水污染源管理系統提供查詢 任1次Tua>1.43 -每三個月一次 連3次Tua<1.43 -每六個月一次 20,000CMD以上工業區及特定業別事業每六個月檢測申報 連6次Tua<1.43 -每年一次 削減管理 主管機關稽查採樣(不分業別規模) 屆滿後15天內,提送成果報告,未提送或認定未完成改善者,予以處分。 提送毒性鑑定及毒性減量計畫,執行以兩年為限,得展延一次 連6次數據中累計3次Tua>1.43 啟動削減管理措施 28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五)檢測申報管理-逐條說明 29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五)檢測申報管理-逐條說明 30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五)檢測申報管理-逐條說明 31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六)工業區集污管理 1.明確集污管理適用對象 明訂集污管理專章之適用對象為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2.工業區分級分項檢測 增訂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納管用戶水量及水質特性,分級分項採樣檢測用戶之納管水質。 3.工業區自評管理 增訂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每年辦理自評以強化自主管理。 ※ 修正條文 第十二章章名、§95 、§99、§101之1 32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六)工業區集污管理-逐條說明 33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六)工業區集污管理-逐條說明 34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六)工業區集污管理-逐條說明 35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七)監測(視)連線傳輸 擴大自動監測(視)與連線適用對象,包括工業區下水道系統(排放水量2,000CMD)、事業(排放水量15,000CMD)及發電廠(溫排水、排煙脫硫)。 1.擴大監測(視)連線對象 2.與地方主管機關連線 監測(視)數據資料修正為應與直轄市、縣(市)管機關連線傳輸。 3.明定監測(視)連線事項 修訂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設施之設置位置、項目與連線等應辦理作業規定。 4.得以傳輸資料替代定檢申報 明定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設施符合指定公告規定者,得以傳輸之水質水量資料替代定檢申報。 ※ 修正條文 §105、§106、§107、§108 36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七)監測(視)連線傳輸-:原規定;:本次修正新增 ※ 修正條文 §105、§106、§107、§108 37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七)監測(視)連線傳輸-逐條說明 38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七)監測(視)連線傳輸-逐條說明 39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七)監測(視)連線傳輸-逐條說明 40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七)監測(視)連線傳輸-逐條說明 41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七)監測(視)連線傳輸-逐條說明 42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七)監測(視)連線傳輸-附件一作業規定(5月31日發布) 儀器QA/QC管控: • 依原廠規定校正 • pH、導電度至少校正1次/月 • COD、SS及NH3-N至少校正1次/3個月,使校正平均誤差<20%,且每季需執行相對誤差測試(非光學原理者每六個月一次),20日內申報 • 監測記錄保留3年,有效監測百分率: • 水溫、pH、導電度及水量每月達90%以上 • COD、SS及NH3-N每季達80%以上 • 攝錄影設施影像保存90日以上,正常攝錄影時間百分率>90% 傳輸不得經過影響原始數據設備,其原始數據誤差應不得超過2%。 資料傳輸頻率: • 水溫、pH、導電度及水量每5分鐘一次以上 • COD、SS及NH3-N監測紀錄至少每小時一次 報備、紀錄及人工採樣: • 無法於時間內完成校正 • 未通過相對誤差測試 • 監測數據百分率未達標準 • 設施汰換/變更/送修期間 故障至當日17時前仍未完成前一日紀錄值上傳應以其他電子儲存媒介向主管機關申報。 依主管機關同意方式記錄期間水量 於原監視位置每日巡檢及拍照紀錄 重新監測(視)前向主管機關報備 報備後可使用備品免人工採樣: COD、SS及NH3-N3日內檢具3個月內相對誤差測試合格報告 43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七)監測(視)連線傳輸-附件一作業規定(5月31日發布) 人工採樣頻率及時間 校正開始後24小時內,完成人工採樣一次 • pH或導電度無法於2小時內完成校正維護 • COD、SS及NH3-N無法於12小時內完成校正維護。 • COD、SS及NH3-N未通過相對誤差測試 自收受檢測報告次日起,每日執行一次,至檢具相對誤差測試合格報告報請查驗之日止 於採樣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上網申報檢測結果。單次人工採樣檢測結果應僅作為單次申報使用。 於當日執行人工採樣一次 • 水溫、pH、導電度前一日有效監測紀錄值<95% • COD、SS及NH3-N前一日有效監測紀錄值<50% 每日執行人工採樣一次,至自動監測設施重新連線當日止 • 自動監測(視)設施汰換、變更或送修期間。(不包括水量或攝錄影監視設施) • 因故未能於時間內完成人工採樣時得順延,至遲於規定時間結束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 • 澎湖、金門、馬祖地區,其水溫、pH或導電度得由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標準檢驗方法自行檢測,並應於檢測後24小時內上網申報檢測結果。 44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七)監測(視)連線傳輸-附件二紀錄值處理規範(5月31日發布) 量測頻率及紀錄值計算規定 全幅之設定 量測範圍應大於或等於全幅 45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七)監測(視)連線傳輸-附件二紀錄值處理規範(5月31日發布) 無效數據及遺失數據 無效數據及遺失數據替代 以平均測值或期間主管機關採樣檢測數值擇高值替代 46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七)監測(視)連線傳輸-附件三設置規定與相對誤差測試(5月31日發布) 設置規定 得依現場環境設置槽體承裝廢(污)水以維護監測設備 47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七)監測(視)連線傳輸-附件三設置規定與相對誤差測試(5月31日發布) 同一條件下以自動監測設施及合格檢測機構同時對現場水樣量(檢)測,將二者量(檢)測之數據作相關性分析。 相對誤差測試查核步驟 以各組「自動監測設施量測」與「檢測機構檢測」數據差值計算: 3.信賴係數(CC):單尾(one-tailed)之2.5%誤差信賴係數 1.差值算術平均值 di:各組「自動監測設施量測」與「檢測機構檢測」數據之差值 t0.975:t檢定值(如右表) 4. 相對準確度 2.差值標準偏差 5.平均差值(部分水質項目檢測平均值偏低時,相對誤差測試查核改以平均差值認定) 48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七)監測(視)連線傳輸-附件三設置規定與相對誤差測試(5月31日發布) 相對誤差測試查核(RATA)相對準確度標準 49
二、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七)監測(視)連線傳輸-第105條第1項規定之指定之日(7月11日公告) 第一批:廢水量達10,000CMD以上與經環評之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 102年7月15日起一年內完成規劃及設置 103/1/1 104/1/1 103/7/15 102/7/15 103年1月1日起一年內完成規劃及設置 第二批:其餘2,000CMD以上工業區、大型事業及發電廠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