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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名國憲法報告. 第6組 組長 : 9302032A 報告 : 9302070A 9102812A 9302010A 收集資料 : 9302110A 9302004A 9202034A 9222805A 整理資料 : 9302030A Power print 製作 : 9302028A. 指導老師 : 李銘義. 智慧財產權. 目錄 智慧財產權簡介 ------------------------------------------------------------------------------- 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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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名國憲法報告 第6組 組長: 9302032A 報告: 9302070A 9102812A 9302010A 收集資料: 9302110A 9302004A 9202034A 9222805A 整理資料: 9302030A Power print製作: 9302028A 指導老師:李銘義 智慧財產權
目錄 智慧財產權簡介-------------------------------------------------------------------------------第3頁 一.專利權制度:--------------------------------------------------------------------------------第4頁 二.商標權制度:--------------------------------------------------------------------------------第4頁 三.著作權制度:--------------------------------------------------------------------------------第5頁 1.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 2.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3.著作權法中「著作」包括的項目 4.不受到著作權保護的文字著述 5.著作權法與我們的關係 6.何謂合理使用 7.引用他人著作時應注意些什麼? 8.如何保護智慧財產權 四.條例:----------------------------------------------------------------------------------------第10頁 1.專利法 2.商標法 3.著作權法 五.案例:----------------------------------------------------------------------------------------第13頁 1.MP3下載風波 教部三方案處理 2.微軟Windows NT Server 4.0重組轉售案 3.LCD Monitor控制IC之專利侵權訴訟 4.奇摩不當襲用蕃薯藤網站內容案 六.智慧財產的省思:-------------------------------------------------------------------------第18頁
智慧財產權簡介 智慧財產權也稱為無體財產權,大致可分為:專利權、商標專用權及著作權,這種權利並無外觀具體的形象,所以叫作無體財產權,同時也因為這些權利的內容是人類思想、創作等精神智慧的產物,因此也稱為智慧財產權。一般人對有體財產比較尊重,例如別人的金錢、汽車、用品、未經許可,一般人不會隨便動用用,但對保護無體財產權的觀念就比較薄弱,像仿冒品、盜版書、盜版錄音帶充斥市面,這都是一種違法的行為。 電腦軟體也是屬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範圍,每一套電腦軟體及程式都是花費無數人力及時間及腦力的心血開發而成,尊重智慧財產權是世界公認的法則,我們應該從小養成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觀念,擺脫文化海盜王國的惡名,才能在國際社會立足。
一.專利權制度: 中華民國現行專利法係於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佈施行,物品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使用、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物。基於該法律精神,目前我國專利法已採世界潮流,為一種「排他權」,因此,專利權人實施其專利權時,仍會有侵害他人專利權問題,其應不可忽視。目前我國專利權分為發明、新型、新式樣等三種。整體來說,『發明、新型專利權』應具備有:產業上可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新式樣專利權』應具備有:新穎性、創作性。 二.商標權制度: (1)商標之申請註冊,應指定使用商品,經主管機關審查認為合法者,以審定書送達申請人及商標代理人,並公告於商標主管機關公報,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無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確定後,始予註冊,並以公告期滿次日為註冊日。 (2)商標專用期間十年,自註冊之日起算。聯合商標及防護商標之專用期間,以其正商標為準。 (3)商標專用期間應於期滿前一年內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以十年為限。 (4)無正常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有聯合商標使用於同一商品,或商標授權之使用人有使用且提出使用證明者,不在此限。
三.著作權制度: 1.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 根據著作權法第一條的規定,其立法目的為:「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著作權法第五條的規定:「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一、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三、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六、圖形著作。七、視聽著作。八、錄音著作。九、建築著作。十、電腦程式著作。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也就是說,在網際網路中,舉凡文字、圖形、影像、聲音和電腦的應用程式都有可能被納入著作權法所保護。
3.著作權法中「著作」包括的項目 根據著作權法第五條的規定,所謂著作其內容例示如下:(1)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語文之著作。(2)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3) 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歌劇、話劇、默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4)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形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5)攝影著作:包括相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6)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7) 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器,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8)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器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9) 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10)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這些項目均受到著作權保護,但這十項係屬「例示」性質,即簡單舉例而非列舉,亦非概括,也就是說並非只有這十項才受保護,依情況,若有其他著作,也可能屬於著作權的範圍而應受到保護。
4.不受到著作權保護的文字著述 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1)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2)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做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3)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4)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5)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 第一款所說國家的憲法,法律、命令、公文,以及各級機關的決定書,各級法院的判決等,這些著作是屬於國家的,與國家政策、人民生活息息相關,希望舉國上下沿用,所以不給予著作權。 第五款規定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包括了考選部所舉辦的各類高考、普考、特考,教育部所舉辦的留學考試,乃至大學聯合招生委員會所舉辦的大學聯招考試,以及學校中的月考、期考,解釋上都屬於依法令所舉辦的考試。所以,為了準備這些考試,而蒐集歷年來的考古題,並予以影印重製,並不違反著作權法,但若不是依法令所舉行的考試,例如補習班的模擬考,坊間的模擬試題大全或者考前猜題,公司內部的職員求職或升等考試題目,則是著作權保護的範圍,絕對不可重製。
5.著作權法與我們的關係 如前所述,著作權的範圍包括了語文、音樂、戲劇等十項,其中語文著作:各類書籍,音樂著作:各類取歌曲,攝影著作:各類照片,美術著作:商設系同學常見的各種繪畫,電腦程市式著作:如果沒有積極養成尊重著作權的觀念,很容易就會侵害了著作權;例如: 向同學借用筆記或參考書赴影印店整本拷貝,或將同學朋有的電腦遊戲軟體任意拷貝,這些都很可能會侵害了著作權而受到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甚至並不是為了自己需要,而是為了別人代為重製者,也會受到同樣的處罰。 若是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蟲製他人著作者,可能被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撥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或期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財產者,可能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6.何謂合理使用 著作權係法律所賦予著作權人之排他權,未經同意,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引用或重複使用著作物。為基於公益理由,著作權有各種限制。為避免過度之保護,造成一班人利用知室礙,且為鼓勵學術研究與交流,以促進文學、藝術與科技之進步,法律上乃有合理使用原則;在公平合理之範圍內,可不經同意而引用或重製他人之著作物。現行著作法中自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即是有關合理使用的項目。
7.引用他人著作時應注意些什麼? 前己述及在某些情況,例如:合理使用時,著作權的保護是受到限制的, 而不是絕對的,也就是可以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即使用他人的著作, 但根據六十四條的規定,利用他人著作時, 應明示其出處,而就著作人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的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之外,應以合理方式為之。 這樣做是對別人著作權的承認和尊重。並且,除了要示明出處及作者姓名之外,利用他人著作是否合理使用,還得看所利用的質量,如果是大篇幅的抄襲或模仿,或是把原著中的精華及重點抄襲在自己的著作中,甚至影響到原著作的市場銷路,則已超出合理使用的範圍了。 8.如何保護智慧財產權 (1)不能隨便複製軟體給他人使用。 (2)沒有經過授權的軟體不能出租或販賣。 (3)不買賣盜版軟體。 (4)不使用沒有版權的軟體。 (5)不隨意使用或張貼從網路上下載的文章、圖畫或聲音。 (路人甲:草莓牛奶ㄝ,快去分享給大大。) (路人乙:妳們知道你們這樣是犯法的嗎。) (迷之音:ㄑ~老師都說只有宣導又沒有強制執行,快啦..燒完換我,我也要看。)
四.條例: 1.專利法
五.案例: 1.MP3下載風波 教部三方案處理 教育部昨晚緊急會議決定,針對校園MP3涉及侵權相關問題,採取三大具體行動方案,要求各校將學生違反智慧財產權情事納入校規處置,並要求各校於一個月內清查校內網站、電腦教室和宿舍電腦。教育部昨晚也決定,本週內將召開會議,邀集大專校院電算中心主任、學生事務處及軍訓人員座談,督促各校學生重視智慧財產權工作,並定期檢查學校電腦教室及網站中有無不法軟體,要求各大專成立「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及執行小組」,於一個月內將清查結果報教育部。 大學生下載MP3風波擴大,教育部長曾志朗昨天表示,學生不應在智慧財產權問題上進行挑戰,不宜以連署抗爭方式對抗此項法律問題。教育部已決定成立聯合法律諮詢顧問小組,協助各大學學生處理相關事宜,並將IFPI提供的監測各大學最新資料,透過電算中心發函各校進行檢討改進。 曾志朗表示,學生連署抗議的行為是不宜的,學生可能不了解部份行為涉及法律問題,所以教育部及各大學都應加強宣導和教育。教育部也將設法與IFPI溝通,對學生提出的告訴等行動能否有所緩衝,不要那麼堅決。范巽綠次長並指出,據教育部了解,IFPI一直在監測校園下載和侵權行為,約三個月前就曾提供教育部一份報告,最近的確又提供一次名單,電算中心和訓育委員會將過濾做適當處理。 台灣國際唱片交流協會IFPI自去年十一月起,已至少五度行文向教育部檢舉,要求處理大專校園涉及侵權的行為,被檢舉相關網站超過四十個以上。教育部發函各校處理後,陸續有二十一個網站關站或移除檔案,但仍有不少類似網站存在。
去年年底,IFPI秘書長李瑞斌曾帶領知名歌手李玟、周杰倫和范瑋琪等人拜會教育部,並與教育部政務次長范巽綠等人共同舉行記者會,宣示共同打擊校園盜版MP3盛行情況。 去年年底,IFPI秘書長李瑞斌曾帶領知名歌手李玟、周杰倫和范瑋琪等人拜會教育部,並與教育部政務次長范巽綠等人共同舉行記者會,宣示共同打擊校園盜版MP3盛行情況。 去年十一月,IFPI向教育部檢舉涉及侵權的網站有三十五個,其後每個月再來函增列檢舉網站,多達四十個以上。 教育部接受IFPI檢舉後,透過教育部電算中心,行文相關大專院校電算中心執行處置。據統計,累計到今年一月中旬,已關閉或移除二十一個相關網站,有兩個網站無法下載,另有十三個相關網站拒絕進入。二月之後的檢舉,教育部已發函各校進行處理中,目前尚未完成統計。 據IFPI指出,學生是盜版商最大的「共犯」之一。去年間,該協會取締一千餘件違反著作權案件中,未成年學生涉案者達三百八十件以上。
2.微軟Windows NT Server 4.0重組轉售案 原版資訊有限公司為一軟體代理商,專門販賣商用軟體,包括全民英檢線上教學及測驗、網頁製作、繪圖影像、網咖軟體等。其負責人陳志斌,利用美商微軟公司的大型客戶優惠專案(select program)及大量授權合約(microsoft open license pack,molp),從微軟之經銷(代理)商處,以較低廉的價格購買大量的Windows NT Server 4.0,之後又向美商微軟的經銷商鴻橋公司及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購得「使用者授權合約」、「產品服務手冊」、「注意事項」及「黃色標籤註一」,並蒐集客戶購買光碟後不要的「註冊卡」、「使用手冊」、「彩盒」等物品,自行製作白色盒子,貼上黃色標籤,且將自己印製的藍色條碼註二貼在彩盒上面,重組後以零售版註三之價格賣出。美商微軟公司認為原版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六十二條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罪、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重製他人著作罪,及刑法第二百一十條與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偽造文書罪,因此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對陳志斌提出告訴,並搜索原版公司,檢察官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受理開始偵查此案,並於八十九年二月八日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因不服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仍然敗訴。
3.LCD Monitor控制IC之專利侵權訴訟 台灣IC設計廠商除在技術上大力追趕領先廠商,更因全球監視器約有50%在台灣組裝,在監視器廠商就地取材的地利,以及台灣IC設計業者在價格上之優勢,台灣的IC設計產商在此一市場極具有競爭力。面對台灣廠商在技術上的追趕以及削價競爭以搶佔市場的壓力下,原佔有控制晶片七成市場之龍頭廠商Genesis Microchip先於二○○二年三月十六日就其5,739,867號專利 ,於加州北區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指稱台灣創品電子公司、晶捷科技和晶磊半導體公司侵犯其專利權 ;復於二○○二年九月十七日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訴訟,指稱台灣創品電子公司、晶捷科技和晶磊半導體公司侵犯其專利權,要求ITC對侵權之親緣產品下達禁止進口令及停止銷售令。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於十月十八日決定,對三家台灣業者設立的半導體公司展開調查,並於十月廿二日第一次決定最終裁定之目標日期;十一月十四日對前述時間表做第一次修正。被控侵權的廠商已分別提出答辯,兩造雙方並各別在ITC所指定的調停處所進行第一次的合解談判。
4.奇摩不當襲用蕃薯藤網站內容案 蕃薯藤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網站,有一專門介紹新站資訊的「新站」單元,係由專業編輯自當日到搜尋引擎登錄的三四百個新網站中一一觀覽後,挑選出來六個最佳網站,進而編輯撰寫介紹該網站特色的導覽文字,並且於每日凌晨零時更新網站資料內容。蕃薯藤認為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雅虎公司)的網站,即全台第一大入口網站Yahoo!奇摩,自民國90年3月29日起至4月17日止,提供類似服務之「新奇」單元,連續20天複製、抄襲蕃薯藤網站「新站」單元內容,並指出此段期間Yahoo!奇摩網站「新奇」單元共提供60則新網站介紹,其中有53則抄襲自蕃薯藤網站的「新站」內容,抄襲率高達九成,抄襲範圍包括新站內容、新站內容文字敘述等,且其用字遣詞與蕃薯藤完全相同,乃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
六.智慧財產的省思: 自從成大MP3之後,一種智慧財產的「白色恐怖」就會定期的在台上演,年前法務部在接受微軟的「折扣」後,宣示掃蕩的決心,也引起社會諸多評論。我們不諱言,「智慧權」的尊重是衡量國家文明與否的重要指標。不過,若把各種電腦軟體、CD以及原文書的翻印只視為台灣不尊重智慧財產的道德指控,恐怕也簡化了此一問題在國際政經、文化的中心、邊陲關係。近日來,假米酒事件的沸沸揚揚,如果從一個國際間的中心--邊陲視野,也涉及到加入WTO之後,我國特殊米酒的消費文化被國際尊重的程度,值得多贅一言。 智慧財產權理念的缺乏,其實跟我們社會長時間的「反智」與不尊重專業有內在的關聯,也與整個社會缺乏自主的多元化息息相關。因為不尊重專業,所以買票聽演奏覺得是浪費,因為沒有多元民間社會的自發生命力,社會也無法支持藝術、體育等自發性的生機,也使得這些藝能領域、無法累積更大的創作資源,形成惡性循環。許多學生認為不值得花三百元只聽一首好聽的歌,故屬強詞,但也反映了此一無奈事實。 近日來取締翻印原文書事例,除了智慧財產的道德爭議外,身為大學學術工作者,其實我們要反省的是學術自主更深一層的問題。沒有人會否認各種學術發展、理應與世界同步。「原文書」的使用,自然有其合理性。不過學術工作者在不同的領域中,隨時把最新的概念介紹到中文世界,而不僅只是假學術之名,硬要學子生啃原文書。如果英文的精熟,只不過是製造另一優越的知識階級,反而會阻礙了外文較差的優秀人才在各學術領域中貢獻的契機。就筆者所知,日本在重視外語之餘,他們很重視各個領域的翻譯,英文不只是知識專業的「選濾器」。
我這麼說並不意味著我們的學術訓練不需仰賴外文,只是要提醒各個學術領域,要更去深入思考英文在我們的知識傳遞中的位置,一方面,在「世界化」、「競爭力」的口號下,原文書的使用,似乎是不證自明;但在另一方面,也多少反映了掌空最新外文專業知識的教授們的另一種學術階級與專斷,這種專斷不僅阻礙了研究生或不諳英文的人才參與建構專業知識的機會,也會使許多學術領域,淪為英文的概念遊戲,久而久之,反而失去了本土理論建構的機會,也使得台灣的學術永遠與國外亦步亦趨。教授們在帶領學子翻印外文書之餘,如何選擇、如何提升研究生外語能力,對於力有未逮的學子,如何提供及生產更多的中文論述,也應是各領域教授們努力的方向。近日來,許多大學開始實施雙語教學,這當然有其必要,但也因如此,上述的反省更為迫切。 我這麼說並不意味著我們的學術訓練不需仰賴外文,只是要提醒各個學術領域,要更去深入思考英文在我們的知識傳遞中的位置,一方面,在「世界化」、「競爭力」的口號下,原文書的使用,似乎是不證自明;但在另一方面,也多少反映了掌空最新外文專業知識的教授們的另一種學術階級與專斷,這種專斷不僅阻礙了研究生或不諳英文的人才參與建構專業知識的機會,也會使許多學術領域,淪為英文的概念遊戲,久而久之,反而失去了本土理論建構的機會,也使得台灣的學術永遠與國外亦步亦趨。教授們在帶領學子翻印外文書之餘,如何選擇、如何提升研究生外語能力,對於力有未逮的學子,如何提供及生產更多的中文論述,也應是各領域教授們努力的方向。近日來,許多大學開始實施雙語教學,這當然有其必要,但也因如此,上述的反省更為迫切。 學術的本土化,當然不意味著要義和團的排外,從七0年代的依賴理論到九0年代以降各種後殖民的論述,都讓吾人更為深刻體認先進國家的知識與文化霸權。「米老鼠」已屆五十年,美商正醞釀再延長二十年,這說明了台灣特殊的國際處境,「三0一」條款從來就不只是單純地針對智慧財產。對學子而言,政府及我們學術界要作的事,是盡量與美方談判,請其合法授權翻印,也可結合香港新加坡等東、南亞諸國作一區域性的整合談判(許多英美大出版社在新加坡都有分公司),考量到東亞各國的實際經濟實力與消費指數,訂定合理的售價。熟悉外國CD價格的人都知道,國內合法代理的價位絕不是國外價錢直接兌換成台幣,當然,在不干涉學術自主下,國內的大學及政府當局,也宜有系統的針對教學所需要外文圖書加以調查,提供國內的代理書商充足的資訊,使之能對外爭取更合理的授權。
學子盜印外文書,不只是其智慧財產觀念的欠缺,也涉及教授對知識與權力等學術自主的深刻反省。政府當局與學術界必須更進一步的基於學術流通,代表學子向英美世界作合理的協商。我們不諱言國人的確長時間來對智慧財產漠視,不過,在後殖民的氛圍下,相關的學術自主及國外授權等交涉的文化性與結構性問題必須與嚴格的侵權制裁同步,我們才能在擺脫海盜王國之污名後,真正發展出學術自主又尊重專業的多元民間力量。 學子盜印外文書,不只是其智慧財產觀念的欠缺,也涉及教授對知識與權力等學術自主的深刻反省。政府當局與學術界必須更進一步的基於學術流通,代表學子向英美世界作合理的協商。我們不諱言國人的確長時間來對智慧財產漠視,不過,在後殖民的氛圍下,相關的學術自主及國外授權等交涉的文化性與結構性問題必須與嚴格的侵權制裁同步,我們才能在擺脫海盜王國之污名後,真正發展出學術自主又尊重專業的多元民間力量。 筆者絕無意為為我國學子的侵權行為作辯護。相反地,尊重創作者的智慧財產權,毋寧也是廣意人權教育重要的一環。也正因為我們要真正貫徹及取締各式侵權行為,所以更要審慎規劃各種合理的配套措施。從後殖民的觀點,正提醒國人可以向文化強勢國家做更合理的爭取。筆者相信這樣的努力,將有助於國人智慧財產權觀念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