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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人 ‥ 李洁. 党政纪案件 审理工作 2013 年 05 月 25 日. 纪检监察党政纪案件的基本要求. § 概 述 ☆ 党纪案件二十四字基本要求的内容 ☆ 二十四字基本要求提出的历史背景 ☆ 行政 纪律案件的基本 要求 ☆ 党 政 纪案件二十四字基本 要求 组成的六句话之间的辨证关系. 党纪案件的基本标准. § 概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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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人‥李洁 党政纪案件 审理工作 2013年 05月25日
纪检监察党政纪案件的基本要求 §概 述 ☆ 党纪案件二十四字基本要求的内容 ☆ 二十四字基本要求提出的历史背景 ☆ 行政纪律案件的基本要求 ☆ 党政纪案件二十四字基本要求 组成的六句话之间的辨证关系
党纪案件的基本标准 §概 述 ☆ 党纪案件“二十四字” 基本要求的内容: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手续完备 程序合法
基本要求提出的历史背景 ☆“二十四字”基本 要求的提出背景:这六句话二十四个字,是我们党历史和现实查办党内违纪案件经验与教训的总结。
基本要求提出的历史背景 • 中央纪委在1983年提出的前二十个字,确实是我们党在付出了相当沉重的代价后的历史教训的总结。
党纪案件二十四字 基本要求提出的历史背景 • 2003年2月18日吴官正同志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期间的省区市纪委书记、监察厅(局)长会议上,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执纪办案的经验教训, 强调增加了“程序合法”这四个字。
政纪案件二十四字基本要求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四条要求: 给予公务员处分应当 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
查办案件的条件制约机制 二十四字基本要求组成的六句话之间的辨证关系 事实清楚─是定性、处理的基础 证据确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的关键 处理恰当─是办案的结果和目的 手续完备 是处理恰当的制度保证 程序合法 这六句话之间 相辅相成、相互联系 相互制约、缺一不可 辩证统一关系
纪检监察党政纪案件的基本要求 ☆ “二十四字”基本要求是案件审理 工作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 审理工作最基本、最重要、也是 最特殊的职责──就是审核把关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职责—就是审核 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就是把关 • “严把三关”── 把好事实证据关 把好定性处理关 把好手续程序关
第一讲 把好事实证据关 ︵ 上部分︶
一、概 念 1、什么是事实清楚?事实就是事情的真实情况,这里主要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事实清楚,就是处分决定、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都必须具体、真实、准确、完整。
事实清楚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①事实必须是真实的 真实,就是指处分决定和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要能够如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是客观事物的再现。它反映出来的事实是真实客观的。
事实清楚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②事实必须是完整的全过程 这是指处分决定和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要能够具体地反映出这个错误事实发生、发展、以及最后结果的全过程。
事实清楚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③事实要概括出违纪人员的错误是指处分决定和审查结论依据的事实 • 一是必须准确地说明违纪者究竟犯了 哪些错误 • 二是每条错误究竟违反了哪些规定
事实是定案的基础 • 事实清楚,是查办 案件工作最基本的 要求
以1998年省纪委本级机关为例,审理室对检查室移送审理的绝大多数案件在错误事实、证据、性质、处分档次、办案程序等方面,提出更为妥当的审理意见,并得到常委会的认可:以1998年省纪委本级机关为例,审理室对检查室移送审理的绝大多数案件在错误事实、证据、性质、处分档次、办案程序等方面,提出更为妥当的审理意见,并得到常委会的认可: • 全年改变事实、定性、处分档次或完备手续、程序、补证的涉案人数占处分总人数的 86.5%;(未改变人数占处分总人数的 13.5%)。
其中: • 改变事实人数占处分总人数的43.2% • 改变定性人数占处分总人数的 45.9% • 改变党纪处分档次人数占处分总人数的 51.3% • 改变政纪处分档次人数占处分总人数的 24.3% • 补充取证案件占案件总数的 41.4% • 完备手续案件占案件总数的 6.9%
1999年占处分总人数的69.7% • 2001年占结案总数的78.3% • 2002年占立案总数的83.3% • 2003年占立案总数的83.6% ★实践证明了案件审理工作“审核把关” 这一特殊职能所起的特别重要的作用。
2、什么是证据确凿? • 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 证据确凿就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都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3、证据的三个显著特点: • 证据的客观性 • 证据的关联性 • 证据的合法性
▼ 证据有三个显著的特点: •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是事物的客观反映 •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是与案情 有内在联系的事实 •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收集证据必须合法,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正常的途径,运用正当的手段,采取正确的方法去获得证据。没有通过合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来使用
▼坚持证据的合法性 调查取证工作要注意三个问题 • 取证的程序要合法 • 证据的来源要合法 • 证据的形式要合法
◆证据的以上三个特征,是密切相关、缺一不可的。◆证据的以上三个特征,是密切相关、缺一不可的。 • 它体现了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 证据的客观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 • 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证明性的体现 • 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关联性的保证
3、证据的分类 ●证据分为五大类 • 证据的九种形态
①证据可分为五大类: • 一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按照证据的来源不同,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使用中,要注意两者互相印证。 • 二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按照证据能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使用中,要注意证据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①证据可分为五大类: • 三是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按照证据在证明中所起的作用不同,证据可分为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使用中,要注意同时收集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若两者包容,则事实清楚;若两者对立,则事实不清。
①证据可分为五大类: • 四是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证据可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使用中,两者互相补充、互相印证。 • 五是有效证据和无效证据,按照证据的来源是否符合合法性原则,证据可分为有效证据和无效证据。使用中,有效证据必须被采信、使用;无效证据则不能或不能直接使用。
②证据的九种形式: 根据具体证据的客观表现形态,证据一般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受侵害人陈述、受审查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九种形态。
证据确凿的标准: • 证据必须真实; • 证据必须充分,结论是唯一性的; • 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 • 用间接证据定案,证据之间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个体系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果有矛盾应得到合理的排除,否则不能定案。
二、查清事实证据要注意的问题: • 1、查实作为处分依据的错误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 ①行为或责任的主体性这些错误必须是本人所为, 或是应由本人负责的错误。
②行为的违纪性和社会危害性。 这些错误必须是触犯了党纪、政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错误;并侵害了党纪国法所保护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危害了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具有社会危害性。 • ③行为结果的程度性, 是指违纪人员的违纪行为,要达到依据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程度,能够追究纪律责任的程度。
2、查实错误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 ●就是要弄清楚作为处分依据的每一个 错误事实的全过程 ●事实的全过程,是指事情发生的时间、 地点、情节、手段、动机、原因、后 果等方面。
2、查实错误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 ●在一般情况下,这些情节是不会影响违纪事实的认定的。但有时作为事实的全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细小情节,却会成为影响违纪事实认定的直接因素。 ●所以,案件要达到事实清楚的标准,查办案件时,就要注意查核以下一些问题
①要查清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 细节一:时间 细节二:地点 细节三:…… 情节一 情节二 情节三 错误事实一 错误事实二 错误事实三 案件
②要查清违纪行为发生的地点一般情况下, 违纪行为的地点不影响定性, 但要影响量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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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要查清违纪行为的表现形式 直接故意 主观故意 间接故意 主 观 表现形式 疏忽大意 主观过失 表现 形式 过于自信 作 为 客 观 表现形式 不 作 为
▽主观表现形式 ──违纪主体对自己 的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 主观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党和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 主观过失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党和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 客观表现形式 ──违纪人员所实施的危害党、危害社会的行为特征;在有些错误中还包括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 作为──违纪人员以积极的行动去实施为党纪政纪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 不作为──违纪人员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应当实施的行为。
④要查清违纪行为的结果 • 违纪行为结果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 有些违纪行为,是以后果大小来确定 是否追究纪律责任的,这主要如违反廉 洁规定错误、贪污贿赂错误; • 有些是以违纪行为所造成危害结果的大 小,作为量纪的重要依据,这主要是失 职、渎职类错误;
违纪行为结果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 还有一种行为,不需要危害结果的发生, 只要行为实施了,就构成违纪,如失密错 误等。 ★所以,违纪行为的结果,不论是对定性, 还是对量纪,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⑤要审核违纪人员的基本情况 预备党员 共产党员 组织关系 一是主体 公 务 员 监察对象 任命人员
⑤要审核违纪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是职务 —— 所有任职:实职、兼职、虚职、 资格、荣誉、待遇等 授职单位:党委、政府、人大、 政协、社会团体、企业
对担任多项职务的领导干部: • 在决定立案阶段,涉及干部管辖审批权限问题 • 在调查取证阶段,涉及到领导干部有否利用职 务之便问题 • 在审理定性阶段,涉及利用哪个职务之便问题 • 在量纪处理阶段,可能会涉及到撤什么职务、 哪个职务先撤、哪个职务后 撤、通过什么程序撤等问题
3、审查犯错误人员的责任 • 分清责任是处理案件、平衡量纪 的前提。一个案子中的一个事实或一些事实,往往有许多环节,涉及有关 责任人员的区分,主要有以下三种: • ①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作用的人员。
②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②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 ③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在实践中,对于在同一责任层次的多个责任 人员,要根据各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情 况,分清责任大小和主次。▼ 对于涉及多人的案件,首先应审核清楚每个 人的错误事实。然后,根据各自的职责范 围,分清每个涉案人应负的责任和应承担的 纪律责任。▼ 要注意的是,在案件审核把关中,如果遇到 涉案人员错误事实不清或责任不明的,要与 调查部门协商,重新进行补充调查。因为责 任不明,往往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况。
A、责任追究案件 广义:是指具有特定职责的人员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 职责,致使党、国家、集 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 的行为所构成的违纪案件。
A、责任追究案件 狭义:则特指失职渎职案件或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的行为所构成的违纪 案件。
A、责任追究案件 • 失职案件 • 渎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