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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一、当事人. 1 、原告 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的案件中原告一般为受害人。 致人死亡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2 、被告( 1 )机动车实际使用人作为被告如因租赁、借用、买卖、盗窃、抢劫和抢夺 ( 2 )因租赁、借用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使用人和所有人是共同被告 ( 3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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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 1、原告 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的案件中原告一般为受害人。 致人死亡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2、被告(1)机动车实际使用人作为被告如因租赁、借用、买卖、盗窃、抢劫和抢夺2、被告(1)机动车实际使用人作为被告如因租赁、借用、买卖、盗窃、抢劫和抢夺 (2)因租赁、借用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使用人和所有人是共同被告 (3)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4)实务中通常也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付
二、管辖 • 通常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
三、机动车责任 1、归责原则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2、过失相抵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3.受害人故意免责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四、证据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区分当事人有责无责、责轻责重的主要证据 2、证明当事人身份的证据—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介绍信、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注销证明等 3、证明费用的证据—门诊或住院医疗发票、交通费正式发票等 4其他证据—工资单据(加盖财务印章)、伤残鉴定报告、劳动合同等
五、交强险赔偿限额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六、山东省2012年道路交通事故及一般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六、山东省2012年道路交通事故及一般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1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8114 元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792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561元 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342元 5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901元
1、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城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2792元×20年=455840元 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22792元 75岁以上22792×5年=113960元 农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8342元×20年=166840元 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8342元 75岁以上8342×5年=41710元
2、被抚养人生活费(侵权法通知第四条,计入残疾、死亡赔偿金)2、被抚养人生活费(侵权法通知第四条,计入残疾、死亡赔偿金) 城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抚养人数 14561元×20年=291220元 60岁以上每多增一岁减14561元 75岁以上的14561元×5年=72805元 农村: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抚养人数 5910元×20年=118020元 60岁以上每多增一岁减14561元 75岁以上的14561元×5年=72805元 注: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受害人有多名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超过受害人本人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3、残疾赔偿金—见附表 残疾赔偿金=城镇收入/农村收入×20年×伤残系数 60岁以上每多增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算 致人残疾时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支出/农村支出×赔偿年限×伤残系数÷抚养人数
4、医疗费和后续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确定。 (2)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赔偿,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5、误工费和护理费 (1)误工费根据伤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伤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无医疗机构出具的关于误工时间证明的,可以根据伤者的伤情,按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误工时间。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提交工资证明、受伤前6个月及治疗期间单位工资表,证明工资标准及扣发情况。工资明显高于同行业的,应提交完税凭证佐证,不能提供的其工资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同行业平均工资确定。 (3)受害人伤残情况经多次鉴定的,应按第一次鉴定时间计算误工时间。 (4)护理费类同。
6、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标准 (1)在淄博市范围内住院的,参照淄博市政府规定的每天12元计算 (2)市外在山东省内异地住院的,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省内出差误餐费每天30元的标准计算 (3)省外异地住院的,参照山东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省外出差误餐费每天50元的计算标准计算
7、丧葬费 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丧葬费包含处理尸体的一切费用,如运尸费、停尸费、火化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 38114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19507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的赔偿标准为1000-10000元 赔偿义务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赔偿标准为5000-100000元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达到重伤、伤残、死亡的情况)
9、交通费 指伤、残者就医、转院治疗、参加事故处理等与该交通事故有关,并且又是合理的车、船票等费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死亡案件,计算费用的人数应为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不应超过三人十天的标准。 确定交通费数额应审查正式票据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是否相吻合,不吻合的应予从赔偿数额中扣除。
七、关于城镇居民和农民的赔偿适用标准不同的问题七、关于城镇居民和农民的赔偿适用标准不同的问题 根据《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第十项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认定为城镇居民。 1、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2、失去土地的(不包括土地整体出租情况); 3、在城市企业连续务工满一年以上的; 4、在农村企业连续务工满一年以上的,能提供 有效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五险证明的; 5、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市学校寄宿学习满一年以上的。 凡不符合以上情况之一的,一律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诉讼请求 • 医疗费9914.90元 • 死亡赔偿金398920元 • 丧葬费19546.50元 交通费2000元 • 鉴定费300元 车损235元 • 车损及车辆技术鉴定费800元 • 被扶养人生活费205336.33元 • 处理丧事误工费2000元 • 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 共计:659052.73元
应该赔付数额 无异议赔偿事项: • 医疗费9914.90元 • 死亡赔偿金455840元 • 鉴定费1100元 • 车损235元 • 交通费2000元
有异议赔偿事项: (1)丧葬费 38114(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 =19507元 (2)处理丧事误工费2000元 由于丧葬费包含了处理尸体的一切费用,因此该处理丧事误工费不应支持。
(3)被扶养人生活费 大女儿8岁 14561元×10年÷2人=72805元 二女儿5岁 14561元 ×13年÷2人=94646.5元 父母均63岁,农村户口,有三个子女 5901元×17年× 2人÷3人=66878元 合计:234329.5元 受害人有多名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超过受害人本人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前十年,四名被抚养人生活费已经超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因此,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该使用分段计算法:因此,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该使用分段计算法: 四位原告前十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 14561元 ×10年=145610元 十年后,大女儿已满18周岁,不必再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二女儿距十八周岁还差三年,即 二女儿的后三年被扶养人生活费为 14561元 ×3年÷2人=21841.5元 父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还有7年,即 5901元×7年× 2人÷3人=27538元 合计: 145610元+21841.5元+27538元=194989.5元
死者在该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过错原因主要在死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死者在该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过错原因主要在死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无异议赔付事项 医疗费9914.90元 死亡赔偿金455840元 鉴定费1100元 车损235元 交通费2000元 异议赔付事项 丧葬费19507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194989.5元 合计:664079.4元 合计
保险公司赔付 • 1、医疗费—9914.90元 • 2、死亡赔偿金—110000元 • 共计:119914.90元
赔偿义务人承担 (664079.4元—119914.90元) ×30﹪=163249.35元 提前支付了1.2万元 余款151249.35元 车主孙宁波与淄博中租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