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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業務座談會 臺灣銀行 公教保險部 99 年 4 月製. 辦理現金給付業務 應行注意事項. 現金給付項目.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 65 頁. 殘廢給付 養老給付 死亡給付 眷屬喪葬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請領現金給付 一般注意事項. 請領手續.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 65 頁. 應檢送 : 1. 請領書 。 2. 收據 。 3. 相關證明文件 。 應注意 : 1. 保險事故必須在保險有效期間內 。 2. 請領金額正確填寫 。 3. 被保險人私章已蓋妥 。 4. 機關印信已蓋妥 。 5. 證明文件如係影印本須由要保機關並加蓋要保機關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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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業務座談會 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99年4月製
現金給付項目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65頁 • 殘廢給付 • 養老給付 • 死亡給付 • 眷屬喪葬津貼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請領手續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65頁 應檢送:1.請領書。2.收據。3.相關證明文件。 應注意:1.保險事故必須在保險有效期間內。 2.請領金額正確填寫。 3.被保險人私章已蓋妥。 4.機關印信已蓋妥。 5.證明文件如係影印本須由要保機關並加蓋要保機關印 信或人事主管職名章証明與原本無異。 6.所檢送證明文件如係電子簽章列印之戶籍謄本,須由 要保機關驗證並加蓋要保機關印信証明與原本無異。
對尚未辦理變俸如何請領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66頁 • 非逕行核付案件: • 先按原保俸請領,俟辦妥變俸手續再補差額。 • 俟辦妥變俸後,再一次請領。 • 養老給付逕行核付案件,詳後續養老給付編。
請領現金給付有效期限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66頁 得為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1.殘廢給付:確定成殘日期起算。 2.養老給付:退休、資遣、離職退保生效日期起算。 3.死亡給付:死亡之日起算。 4.眷屬喪葬津貼:眷屬死亡之日起算。 5.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取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資格之日起算。
直撥入戶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66頁 • 給付項目:除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一律直撥入戶外,另殘廢給付、死亡給付、眷屬喪葬津貼等三項給付得選擇直撥入戶。 • 應檢送存摺封面影本 • 請領人有兩人以上應如何選擇 • 入戶失敗,改按支票核付
請領金額之計算 • 給付月數: • 例如:確定成殘日期當月保險俸給31,200元 因公半殘廢得請領金額為 31,200 x 18 = 561,600元
請領殘廢給付須檢送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66頁 • 現金給付請領書 • 領取給付收據或入戶存摺封面影本 • 殘廢證明書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證明書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66頁-67頁 • 須使用目前使用之表格格式 • 由評鑑合格地區級以上之醫院填寫並加蓋醫院印信 • 所填寫內容須加蓋醫師章始為有效 • 治療經過 • 可否改善 • 確定成殘日期 • 病情詳況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 最近一次修正公布:91年9月2日(殘廢標準表) • 殘廢等級:1.全殘廢 ( 1號-21號)2.半殘廢 (22號-44號)3.部分殘廢(45號-69號) • 殘廢部位性質:1.手術切除器官(例:子宮) 2.功能性障礙(例:肝功能) • 給付標準:1.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2.因意外傷害或疾病 • 說明欄 • 附註
得請領殘廢給付之規定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66頁-67頁 • 因疾病或意外傷害或執行公務所致 • 經治療已達規定治療期限且醫治終止 • 遺留無法改善之障礙 • 符合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 經評鑑合格地區級以上醫院鑑定
殘廢給付審核規定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67頁 • 加入本保險前原已殘廢者,不得申領。 • 同一部位同時適用二種以上殘廢程度,依最高標準給付。 • 不同部位之殘廢,無論同時或先後發生,合計給付月數,以三十個月為限,因公者以三十六個月為限。 • 原已殘廢部位,再次發生疾病、傷害致加重殘廢程度者,按二種標準差額給付。 • 被保險人死亡前一個月內或彌留狀態或不治死亡後,所出具之殘廢證明書,不得據以請領殘廢給付。(除手術切除器官,存活滿一個月外)
請領因公給付(一)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67頁 條件:請領因公殘廢或死亡給付部分,規定如次: 1.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殘廢或死亡。 2.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殘廢或死亡。 3.因公差遭遇意外危險或罹病,以致殘廢或死亡。 4.因辦公往返或在辦公場所遇意外危險,以致殘廢或死亡。 5.奉召入營或服役期滿在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殘廢或死亡。 6.在服役期內因服役積勞過度,以致殘廢或死亡。 7.在演習中遇意外危險,以致殘廢或死亡。
請領因公給付(二)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67頁-68頁 • 證明文件: 第2項及第6項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請領因公殘廢或死亡給付,應檢送之證明文件: • 因盡力職務:服務機關學校必須檢附被保險人最近三年之考績(成)證明書(附件四)或成績考核通知書,其中至少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未辦理考績(成)證明書或成績考核者,應檢附服務成績優良証明文件,以証明其平時盡力執行職務。 • 積勞過度:服務機關學校應舉証其職責繁重,足以使之積勞過度。
請領因公給付(三)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68頁 3.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殘廢或死亡, 其傷病必須與職務具有因果關係,除服務機關學校查明其病症與工作關係,並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之殘廢證明書所載疾病傷害原因互為佐證,而死亡者則以出具之死亡診斷證明書所記載疾病傷害原因,互為佐證。 • 須繳驗公教人員保險醫療診斷書(附件五)。
請領因公給付(四)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68頁 • 除第2項及第6項外,其他所稱因公差遭遇意外危險或罹病,以致殘廢或死亡者,指被保險人經機關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其時程之計算係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住(居)所止,且其遭遇危險或罹病致殘廢或死亡,必須與公差具有因果關係者。
請領因公給付(五)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68頁 • 第4項所稱因辦公往返或在辦公場所遇意外危險,以致殘廢或死亡,指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而發生意外事故或猝發疾病,且由該意外事故或疾病直接使之殘廢或死亡者,或自該場所直接送醫住院仍致殘廢或死亡。 • 前項所稱辦公往返,指被保險人於工作日或指定加班日,為辦理公務,在合理出、退勤時間,於住(居)所與辦公場所間必經路線往返。則應由服務機關學校出具因公殘廢或死亡之證明書,詳敘被保險人因公事實發生之時間、地點及送醫等詳細經過情形,如有其他佐證文件,亦請附送參辦。
請領養老給付條件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68頁 • 依法退休 • 依法資遣 • 繳付保險費滿十五年並年滿五十五歲而離職退保
請領養老給付方式(一)(非逕行核付)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68頁 • 檢送請領書、收據、選擇書。 • 檢送證明文件: • 依法退休者檢送退休核定函。 • 依法資遣者檢送資遣核定函。 • 離職退保者檢送離職證明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請領養老給付方式(二)(逕行核付)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69頁 • 經銓敘部核准可逕依退休或資遣核定函副本核發養老給付者: 1.銓敘部核定退休之公務人員。 2.北高兩市及各縣市政府核定退休之教職員。 3.各級主管機關核定準用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學校教 職員退休條例退休人員。 4.上述機關核定之資遣人員。 5.私立學校退撫基金會核定之私校退休及資遣人員
請領養老給付方式(三)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74頁 • 保留年資請領養老給付者,除應檢送現金給付請領書及領取給付收據外,並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之一: 1.退保後改參加勞工保險者,檢附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核定證明文件。 2.退保後改參加軍人保險者,檢附依法退伍證明書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通知書。
養老給付之計算(一)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70頁-71頁 • 88年5月31日本法修正前後保險年資合併計算。 • 88年5月31日修法前公保及私立學校保險年資合併計算。 • 88年5月31日修正前保險年資按原公務人員保險法規定標準計算。 • 88年5月31日修正後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1.2個月 • 畸零月數按比例計算。 • 88年5月31日修正前後給付月數相加,最高以36個月為限。
養老給付之計算(二)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71頁 • 94年1月21日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4條。 • 88年5月31日本法修正施行前後保險年資合計12年6個月以上者,如其平均養老給付月數未達1年1.2個月時,以1年1.2個月計算,其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2年6個月者,如其養老給付月數未達原公務人員保險法或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規定標準時,補其差額月數。
逕行核付作業應注意事項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69-70頁 • 核定函所列俸額(薪點)與本部資料不合,以較低者先行核付。 • 逕行核付之養老給付案件,其退休職級如經銓敘部或其他退休主管機關複審晉級,並經要保機關辦妥變俸手續者,本部將逕按複審核定函副本核發養老給付差額。不須填送請領書及收據。 • 轉發養老給付支票時,空白收據聯請被保險人簽章,並加蓋機關印信後寄回公保部核銷。
請領養老給付應注意事項一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70頁 • 已領養老給付後,重行參加公保,原領養老給付不用繳回,年資不得合併。 • 88年5月31日修法後所計算之養老給付與原領養老給付月數合併計算,最高以36個月為限。
請領養老給付應注意事項二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73頁 • 已領養老給付最高月數後,重行參加公保,日後不再發給養老給付,但其重行加保期間未領取本保險其他給付者,其自付部分之保險費,加計利息發還。 • 88年5月31日修法前重行參加私校保(公保)之年資,按原計算標準發給養老給付。
請領養老給付應注意事項三(一)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73頁-74頁 • 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或繳付保險費滿15年並年滿55歲而離職退保,成就請領養老給付資格時,應填具選擇書。 • 選擇暫不請領並再任職參加本保險,且再次取得養老給付請領資格者,應併計加保年資,並以最後保俸計算養老給付。
請領養老給付應注意事項三(二)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73-74頁 • 選擇暫不請領而未再任加保者,可於5年內領回暫不請領之養老給付。 • 選擇領取,或選擇暫不請領並再任加保後,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 • 已成就養老給付條件超過5年請領時效而未再任加保或未申請領回者,其請求權即消滅。
請領養老給付應注意事項四(一)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74頁 • 本部提前核發之養老給付,如有因故撤銷退休、資遣案件,應即來函檢附相關資料並將養老給付支票退還本部註銷原案。 • 被保險人於退休生效日前死亡者,應由其法定繼承人申請改辦死亡給付。
請領養老給付應注意事項四(二)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74頁 被保險人退保改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不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者,其原有保險年資予以保留,俟其於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依法退職(伍)時,得經由原服務機關學校,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4條規定標準,按其退保當月保險俸(薪)給,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但保留年資已領取補償金者,不適用之。
請領死亡給付手續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74頁 • 現金給付請領書。 • 領取給付收據或受益人入戶存摺封面影本。 • 死亡證明書。 • 法定受益人證明書。 • 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戶籍謄本。 • 法定受益人現戶籍所在地戶籍謄本。 • 其他相關文件。
法定受益人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74頁-75頁 • 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 順序依民法1138條規定:除配偶為當然受益人外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 無法定受益人者,得指定其他親友或公益法人為 受益人。 • 法定受益人證明書由要保機關出具,並加蓋印信。
具領人及受益額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75頁 • 法定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應同時具領。 • 得委託其中一人代領(須附委託書)。 • 受益額應詳細填明於法定受益人證明書。 • 記載某受益人全額領受者,應檢具其他受益人之同意放棄書。 • 未載受益額者,視同平均分配。
受益人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75頁 • 未成年人,應由監護人會同請領(監護人之認定依民法規定辦理)。 • 僑居國外,不能返國親自具領時,應委託國內親友代領(須附領取死亡給付委託書) • 居住大陸地區之法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相關規定請領。
請領金額之計算(一)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76頁 • 因公死亡:36個月(因公條件及證明文件與殘廢給付同) • 非因公死亡:30個月 • 繳付保險費二十年以上:36個月 • 已領養老給付後,再任職加保死亡者,其死亡給付應扣除已領養老給付月數 • 例如:王先生已領養老29個月,再任職加保死亡,保 險年資合計二十年以上,死亡給付月數為:36-29=7個月
請領金額之計算(二)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76頁 • 已領36個月養老給付後,再任職加保,並在職死亡者,其重行加保期間未領取本保險其他給付者,其自付部分之保險費加計利息發還。 • 上述計息退費由法定繼承人具領。
請領眷屬喪葬津貼手續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76頁 • 現金給付請領書 • 領取給付收據或入戶存摺封面影本 • 死亡眷屬之死亡登記戶籍謄本 • 被保險人現戶籍所在地戶籍謄本 • 切結書 • 不用附死亡證明
得請領喪葬津貼之眷屬 • 父、母、配偶:給付3個月 • 子女: 十二歲以上至二十五歲以下:給付2個月 已為出生登記至十二歲以下:給付1個月 (本法第17條規定)
請領眷屬喪葬津貼應填具切結書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77頁 • 為免重複請領,均應一律填妥切結書。 • 切結書應填寫三份。 • 如有切結不實,當即繳回原領之眷屬喪葬津貼,並重新自行協商後,推由一人請領,且願自負一切不利後果之責任。
請領眷屬喪葬津貼其他相關規定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77頁 • 生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擇一請領 • 死者同時為多位被保險人之眷屬時,任擇一 人請領(請先協商由一人提出請領)。 • 公保與私校保已合併為同一種保險,不得分別申領。 • 居住大陸地區之眷屬死亡請領喪葬津貼,應檢送大陸地區製作並辦妥公證之死亡及眷屬身分證明文件,經海基會驗證後辦理。
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手續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77頁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書 • 被保險人戶口名簿影印本 • 子女戶口名簿影印本 • 被保險人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
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條件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77頁 •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年資滿1年以上。 • 子女滿3歲前。 • 依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標準 對照應行注意事項第78頁 • 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之60%計算。 • 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6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 • 未滿1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