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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法. 张 胜 军 北京师范大学 法律与政治研究所.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法 一、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 二、国际组织的概念 三、国际组织法 四、国际组织与国际法. 国际组织是当今国际社会仅次于国家的重要国际行为体 国际组织为国家进行多边合作提供便利 协调主权国家间的活动 维护和平、提供公共物品 超国家的政治职能:例如欧洲联盟. 重要国际组织举例: 联合国 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银行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 一、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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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法 张 胜 军 北京师范大学 法律与政治研究所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法 • 一、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 • 二、国际组织的概念 • 三、国际组织法 • 四、国际组织与国际法
国际组织是当今国际社会仅次于国家的重要国际行为体国际组织是当今国际社会仅次于国家的重要国际行为体 国际组织为国家进行多边合作提供便利 协调主权国家间的活动 维护和平、提供公共物品 超国家的政治职能:例如欧洲联盟 重要国际组织举例: 联合国 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银行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 一、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组织的定义:由两个以上的国家组成的一种国家联盟或国家联合体,该联盟是由其成员国政府通过符合国际法的协议而成立的,并且具有常设体系或一套机构,其宗旨是依靠成员间的合作来谋求共同利益。国际组织的定义:由两个以上的国家组成的一种国家联盟或国家联合体,该联盟是由其成员国政府通过符合国际法的协议而成立的,并且具有常设体系或一套机构,其宗旨是依靠成员间的合作来谋求共同利益。 国际组织的五个基本特征: 1、建立在主权国家之间的基础上 2、依据国家间的正式协议而创立 3、设有负责日常事务的常设机构 4、拥有某种自主权 5、具有国家间合作的职能 二、国际组织的概念
概念:国际组织法是用以制约与调整国际组织的创立、法律地位、内外活动及有关法律关系问题的所有法律原则、准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概念:国际组织法是用以制约与调整国际组织的创立、法律地位、内外活动及有关法律关系问题的所有法律原则、准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组织法分为内部法和外部法两大类: 1、外部法:指调整国际组织同成员国、非成员国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关系的准则。 2、内部法:指调整组织内部关系的准则,如各机构间的关系准则、程序准则、财务认识准则等 三、国际组织法
国际法制约、调整国际组织的创立与运作,国际组织的实践则有力地推动着国际法的丰富和发展,二者相辅相成,交互影响,形成十分密切的关系。国际法制约、调整国际组织的创立与运作,国际组织的实践则有力地推动着国际法的丰富和发展,二者相辅相成,交互影响,形成十分密切的关系。 1、国际法制约和影响国际组织,如主权平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国际法,所有国际组织都应当遵循。 2、国际组织对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重大影响: (1)倡议订立多边条约和国际公约 (2)通过宣言、决议和惯例发展国际习惯法 (3)为国际法的编纂、发展主持制定草案和计划 (4)解释和澄清国际法的有关法律规范与规则 (5)产生国际法的重要决议或声明 四、国际组织与国际法
第二节 国际组织的历史演进 • 一、19世纪:国际组织的形成时期 • 二、国际联盟和联合国的创立 • 三、二战后国际组织的发展
国际组织形成的两个先决条件: 1、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多国体系 2、国家间多边交往的需求 19世纪欧洲的会议制度和行政联盟 形成国际组织的三重制(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古希腊 提洛同盟 中国古代 合纵连横 1648年 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两次海牙和平会议 潘恩、卢梭、康德、边沁的思想 欧洲协调(1814年休盟条约;1815年 巴黎条约) 国际行政联盟(1815年 莱茵河委员会;1856年多瑙河委员会;1865年国际电报联盟;1874年万国邮政联盟 ) 一、19世纪:国际组织的形成时期
战争与和平问题实为国际组织的主旋律 国联的宗旨、结构和成员类型 联合国的宗旨、结构和成员类型 联合国与国联的比较 例如:拿破仑战争推动欧洲产生定期协商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国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诞生了联合国和平体系 威尔逊的世界和平方案 罗斯福的世界蓝图 二、国际联盟与联合国的创立
联合国的创立是国际组织历史上一个伟大的里程碑联合国的创立是国际组织历史上一个伟大的里程碑 战后国际组织的数量激增成为当代世界最显著的特征之一 战后国际组织演进的另一重要特色是区域性或准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建立与发展 国家间经济组织的迅速增加是战后国际组织发展的第三个特点 90年代以来非政府组织的增长和活动越来越引人注目 《联合国宪章》 据统计,战后以来建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已经达到了5000多个 例如:欧洲共同体、非洲统一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 例如:OPEC、APEC、中美洲共同市场、北美自由贸易区等 例如:大赦国际、无国界医生、绿色和平组织等 三、二战后国际组织的发展
第三节 国际组织的类型 • 一、国际组织的分类标准 • 二、普遍性组织与封闭性组织 • 三、一般性组织与专门性组织 • 四、政府间组织与超国家组织
1、依据组织同政府的关系:政府间组织与非政府组织1、依据组织同政府的关系:政府间组织与非政府组织 2、依据组织成员的构成范围:普遍性和封闭性 3、依据组织的宗旨和职能:一般性和专门性 4、依据组织的权力性质:咨询性、立法性和执行性 5、依据组织同成员国的关系:政府间组织与超国家组织 如联合国和国际红十字会 如联合国与欧盟 如联合国与世界银行 如联合国原子能机构、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 如联合国与欧盟 一、国际组织的分类标准
普遍性组织的三个特征(1)对所有国家开放;(2)最终的必要性;(3)异质性普遍性组织的三个特征(1)对所有国家开放;(2)最终的必要性;(3)异质性 封闭性组织的主要特定是其成员国具有某种共同的特质。同质性既是这类组织的构成基础,有时它们的力量源泉。 最重要的普遍性国际组织是联合国 如欧盟、东南亚条约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等 二、普遍性组织与封闭性组织
相当多的国际组织属于专门性的,它们在一个确定的狭窄的领域内发挥其特定的职能;相当多的国际组织属于专门性的,它们在一个确定的狭窄的领域内发挥其特定的职能; 少数国际组织具有一般性或政治性的宗旨,它们的运作领域不限于一个或几个特定问题,而是一般性的。 例如,分别在通讯、气象、海事、劳工立法等 一般性组织的宗旨虽然广泛,但也不是无所不包,各个组织都由被分别排除在外的议题 三、一般性组织与专门性组织
政府间组织:国家主权没有真正转让给这些组织政府间组织:国家主权没有真正转让给这些组织 超国家间组织:国家主权上交给了国际组织 联合国 欧盟 四、政府间组织与超国家组织
本章思考题 • 1、什么是国际组织,什么是国际组织法? • 2、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的关系 • 3、什么是国际组织的三重制? • 4、国际组织具有那些类型? • 5、联合国与国际联盟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第二章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 第一节 国际组织的行为主体地位 • 第二节 国际组织对外交往的对象 • 第三节 国际组织的对外行为能力
严格意义上的国际组织系指政府间国际组织 作为国际法的行为主体,国际组织一般具有缔约权、对外关系权(使节权)、继承权,享有与其地位相符的特权与豁免,拥有缔结合同和提出法律诉讼的权利。 例如:联合国除了拥有这些权利外,还有其他三项重要权利: 第一,拥有武装力量的权利 第二,对某些领土的管辖权 第三,对其工作人员职能性的保护权 第一节 国际组织的行为主体地位
一、同国家的关系 1、与非成员国的关系 2、与成员国的关系 二、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1、同一体系内的国际组织间关系 2、国际组织之间的一般关系 与非成员国的关系由多种形式,一种是为了确定该成员国与国际组织的一般关系,如非成员国作为观察员参与国际组织的活动。另一种是国际组织就特定事项与非成员国发生的关系,如联合国与瑞士签订的总部协定。 与成员国交往是国际组织最基本和最日常的工作,这类工作大部分属于国际组织的内部关系而非对外关系。 第二节 国际组织对外交往对象
国际组织的对外行为能力可以分为国际法上的对外行为能力和国内法上的对外行为能力。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机构能够在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中取得完全独立的法律人格。大多数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一般都规定该组织具有国内法上的行为能力,即该组织具备法律人格,能够取得并处置动产和不动产并能够提起法律诉讼国际组织的对外行为能力可以分为国际法上的对外行为能力和国内法上的对外行为能力。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机构能够在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中取得完全独立的法律人格。大多数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一般都规定该组织具有国内法上的行为能力,即该组织具备法律人格,能够取得并处置动产和不动产并能够提起法律诉讼 国际组织在国内法中的法人资格与国际法上的法人资格不是一回事,甚至有两种法人资格的主体不一致的现象。例如,欧洲投资银行是欧洲经济共同体的一个机构。在国际关系上,欧共体代其行使对外的职权,但在成员国的国内法上,该银行又享有独立法人的地位。 第三节 国际组织对外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具有与其他国际组织或国家缔结协定的权利国际组织具有与其他国际组织或国家缔结协定的权利 1、与成员国之间的协定 2、与非成员国之间的协定 3、与其他国际组织之间的协定 除国际组织基本文件明示或默示的规定外,国际组织还可依据该组织的有关决议与规则行使缔约权; 国际组织在多边条约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主持;起草;执行; 尽管国际组织具有参加多边条约的权利,但它本身一般不加入其主持制定的国际公约。 一、缔约权
国际的使节权可分为“主动性的”和“被动性的”两种国际的使节权可分为“主动性的”和“被动性的”两种 国际组织的常驻代表通常享有使馆馆长的待遇 国际组织的对外关系与国家间的外交关系不同,不可能履行所有国家间的外交职能 派遣外交使节的国家是在行使其“主动使节权” 接受外交使节则是在行使其“被动使节权” 一个国际组织还可以向另一个国际组织派遣特别使团,一般作为观察员出席另一国际组织的大会 国际组织的对外关系仅限于其职能范围内的特定领域。 二、对外交往权
1、承认与被承认的权利; 2、国际索赔和国际责任; 3、继承权; 4、召开国际会议的权利 5、颁发证件、通行证的权利 国际组织一般通过接纳对方为成员国、观察员、订立协定等方式承认国家、政府或民族解放运动 具有索赔权利和承担国际责任的医务室国际法主体的重要特征 国际组织的继承主要表现在国际组织的职能、法律行为、职员、财产等的继承 召集国际会议的职能几乎完全由国际组织承担了 三、国际组织的其他权利
本章思考题 • 1、以联合国为例,说明国际组织的国际行为主体地位 • 2、国际组织对外交往的对象有哪些? • 3、国际组织具有哪些对外交往的权利?
第三章 国际组织的组织结构与职能 • 第一节 国际组织机构设置的发展简况 • 第二节 国际组织内部机构的划分标准及种类 • 第三节 联合国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第一阶段(19世纪中期):仅设立两个部分,分别为议事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处理日常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第一阶段(19世纪中期):仅设立两个部分,分别为议事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处理日常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 第二阶段(19世纪末):出现了理事会、行政院、专门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机构 第三阶段(20世纪初):出现解决和处理争端与纠纷的司法机构 例如:万国邮政联盟 例如:国际电信联盟 例如:国际法院 第一节 国际组织机构设置的发展简况
一、议事与决策机构 二、执行与主管机构 三、行政与管理机构 四、辅助与工作机构 五、司法机构 例如:大会、理事会、各种委员会 例如:联合国安理会、经社理事会 例如:秘书处 例如: 例如:国际法院 第二节 国际组织内部机构的划分标准及种类
一、大会 二、安全理事会 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四、托管理事会 五、国际法院 六、秘书处 联合国的最高权力机构 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 专门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与社会工作 联合国监督置于国际托管制度下领土事务的执行与主管机构 不受理个人的案例,只受理国家间的诉讼 联合国的行政与管理机构,为联合国其他机构服务 第三节 联合国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本章思考题 • 1、国际组织的机构设置经历了几个阶段发展?其各自特点是什么? • 2、国际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依据其职能可以划分为哪几类? • 3、简述联合国的六大机构及其职能。
第四章 国际组织的议事规则 • 第一节 会议制度 • 第二节 决策程序 • 第三节 表决制度
一、会议的类型 二、会议的代表 三、会议主席 四、会议的议程 五、会议的一般程序 六、其他规则 包括1、常会(大会、理事会);2、特别会议 包括代表的类别、人数和资格 包括产生办法和主要职权 会议议程即会议的具体议题及其讨论程序 一般是:拟定会议临时议程、确定正式议程、议程项目的分派与讨论、一般性辩论、议题审议、通过议案,宣告闭幕 第一节 会议制度
一、动议 二、文本的起草与讨论 三、表决制度 四、决定的生效 五、决定的终止 指针对特定问题而作的可能导致产生某种决定的建议或提议 祥见第三节 分立即生效和有条件生效两种 如因情势变化或因成员国资格终止而生效 第二节 决策程序
表决制度是国际组织决策程序的核心,不但构成组织活动的一个重要条件与方式,而且直接影响到组织的工作效率和职能的行使。表决制度是国际组织决策程序的核心,不但构成组织活动的一个重要条件与方式,而且直接影响到组织的工作效率和职能的行使。 一、一致同意制 二、多数表决制 三、加权表决制 四、协商一致的决策程序 一国一票,赋予每个成员国,不论其地位、作用如何,以平等的否决权,如联合国安理会 指国际组织内各成员国享有平等的投票权,而组织决议案只需获得多数票即可通过,如联合国大会 按照一定标准和规则分别给予成员国以不同票数或不等值的投票权,如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欧盟内部的投票机制 成员国之间通过广泛的协商、达成不经投票而一直合意的决策方法,如亚太经合组织 第三节 表决制度
本章思考题 • 1、国际组织的会议类型有哪些? • 2、简述联合国会议的一般程序 • 3、何谓加权投票制?
第五章 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 第一节 特权与豁免的范围 • 第二节 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的法律依据 • 第三节 新发展:对维和人员的保护 • 第四节 特权与豁免问题引起的争端的解决
一、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按其不同的对象可分为四类:1、联合国,执行最高限度的特权与豁免;2、联合国专门机构,低于联合国标准;3、国际金融组织,比政治性组织要低得多;4、国际经济与贸易组织,指享受有限的特权与豁免; 联合国享有的特权与豁免:(1)司法豁免权;(2)会所和房舍不可侵犯;(3)档案的不可侵犯权;(4)持有及自由兑换货币的权利;(5)免除税捐;(6)通讯的便利。 第一节 特权与豁免的范围
国际组织的官员享受的特权与豁免的待遇,应是他们独立执行任务而不受任何会员国的控制与干扰所必不可少的。国际组织的官员享受的特权与豁免的待遇,应是他们独立执行任务而不受任何会员国的控制与干扰所必不可少的。 以联合国职员为例:他们享有民事和刑事管辖的豁免;联合国支付给他们的薪金和津贴免于纳税;联合国的高级官员享有国际法给予大使的全部特权与豁免。 二、国际职员享受特权与豁免
各国常驻国际组织的代表团享有与外交使团相同的特权与豁免各国常驻国际组织的代表团享有与外交使团相同的特权与豁免 出席国际会议的与会人员,一般是按与会人员的身份区别对待 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代表权公约》 东道国无权宣布国际组织的与会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如果派遣国不同意,东道国无权撤换或拒绝其入境。 三、常驻代表团和与会人员
各种国际组织因其承担的责任不同而享有不同程度的特权与豁免,其依据有三:各种国际组织因其承担的责任不同而享有不同程度的特权与豁免,其依据有三: 一、职能必要说 二、代表性说 三、公平受益说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国际组织的豁免权只能建立在职能的基础上” 《国际联盟盟约》第7条第4款规定:“联盟会员国之代表及其办事人员当服务与联盟时,应享有外交特权与或面” 公平受益说是主要针对国际组织对东道国国内税收和关税豁免而言的。 第二节 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的法理依据
联合国维和行动是联合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精神,为缓和国际紧张局势,摸索出来的一种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方法,它已成为与和平解决争端和集体安全体制相并论的又一谋求和平的有效机制。联合国维和行动是联合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精神,为缓和国际紧张局势,摸索出来的一种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方法,它已成为与和平解决争端和集体安全体制相并论的又一谋求和平的有效机制。 由于维和行动的特殊危险性,联合国现有的特权与豁免问题的有关规定以及与东道国签订的双边协定远远满足不了保护维和人员的需要。1993年11月24日,第48界联大通过决议,决定成立一个特设委员会,已制定一项关于保护联合国维和人员安全的国际公约。 第三节 新发展:对维和人员的保护
从国际实践上看,处理有关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问题的争端解决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从国际实践上看,处理有关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问题的争端解决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协商或谈判 二、仲裁 三、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四、由国内法院解决 国际组织的特权与管辖并非是无任何限制的,首先它受到了其职能的限制,其次,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而言的;第三,国际组织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并不是免除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而是避免使其受控于一国的国内管辖。 第四节 特权与豁免问题引起的争端的解决
本章思考题 • 1、简述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的范围。 • 2、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的三种法理依据是什么? • 3、你认为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护联合国维和人员的权利与安全?
第六章 国际组织内争端的解决 • 第一节 国际组织内争端解决的要素 • 第二节 国际组织内成员国之间争端的解决 • 第三节 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争端的解决 • 第四节 个人与国际组织之间争端的解决
本章不讨论国际组织之间的争端,而是集中在国际组织内部的争端。本章不讨论国际组织之间的争端,而是集中在国际组织内部的争端。 一、国际组织内争端解决的意义 二、争端的解决程序 三、争端的预防和制裁 国际组织内争端的特点之一,是在利益冲突的背后,争端各当事国共享有一种利益,即存在于组织之内,保持其成员资格,享受成员资格的种种好处。 争端解决程序(1)非司法程序:谈判与外交;(2)司法程序:常设性国际法院 国际组织不仅在争端的解决而且在争端的预防上发挥着重要的和别具特色的作用,特别是可以通过对成员国根据公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执行情况履行组织的监督职能来预防争端的发生。 第一节 国际组织内争端解决的要素
政治性国际组织有责任解决其成员国之间可能产生的任何争端,而经济、技术性组织在争端解决中只有较为有限作用。政治性国际组织有责任解决其成员国之间可能产生的任何争端,而经济、技术性组织在争端解决中只有较为有限作用。 一、政治性国际组织内争端的解决 联合国组织内争端的解决主要是外交性质的。它所可能采取的措施有(1)对有关问题进行讨论;(2)促进各当事国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争端;(3)对有关争端进行调查;(4)建议适当的解决程序或方法; 第二节 国际组织内成员国之间争端的解决
1、政治经济组织 与政治性国际组织明显不同,国际经济组织内争端的解决具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不存在为此目的而特意提供的机构和机制,二是在解决过程中外交程序,即非司法程序,居于优越地位。 2、专门性国际组织 司法解决在专门性国际组织中具有更重要的意义。这些组织一般规定有相当复杂的解决制度,将有关国家间的直接谈判、求助于组织的某些机关、以及可能制定某个仲裁或司法机构裁定等各种方法结合在一起。例如世界卫生组织规定“除非当事国同意用其他方式解决外,应转交国际法庭的法规解决” 二、经济与专门性国际组织内争端的解决
国家与其所参加的国际组织之间发生争端的情况是不多见的。大多数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都很少设想此类事件发生。事实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争端更多的是政治性而非法律性的争端,而且如果它们之间的冲突发展到严重的地步,通常将导致国家从相关国际组织中退出。国家与其所参加的国际组织之间发生争端的情况是不多见的。大多数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都很少设想此类事件发生。事实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争端更多的是政治性而非法律性的争端,而且如果它们之间的冲突发展到严重的地步,通常将导致国家从相关国际组织中退出。 只有少数几个国际组织对可能发生的争端做出了明确规定。解决程序一般与成员国之间的争端所规定的程序相同。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都明确规定这类性质的争端将由组织本身予以解决。历史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捷克斯洛伐克在50年代发生的争执,就是依照上述规定处理的。 第三节 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争端的解决
一般国际组织在正常情况下同个人没有直接的关系,唯一构成例外的是超国家组织,特别是欧洲共同体,其法规对成员国公民个人由直接的影响。一般国际组织在正常情况下同个人没有直接的关系,唯一构成例外的是超国家组织,特别是欧洲共同体,其法规对成员国公民个人由直接的影响。 在国际组织中,解决个人与组织间争端的司法机关是国际行政法庭 欧共体采取了非常复杂的司法程序来保护个人的利益。 在全球性国际组织中,最早成立的国际行政四负机构是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 第四节 个人与国际组织之间争端的解决
本章思考题 • 1、简述国际组织内争端解决的意义。 • 2、国际组织内争端解决的程序是什么? • 3、简述联合国的争端解决措施。 • 4、简述专门性国际组织内争端解决程序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