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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哦牛会计 www.eniukj.com. 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之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学会计 找哦牛 QQ2335981282 QQ群交流213993102 电话:021-51352756 15901819159 地址:上海市共康路151号. 会计从业资格证简要介绍. 组织机关:财政部委托省级财政厅(局)组织 上海为上海市财政局 有效范围:全国 但要调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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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哦牛会计 www.eniukj.com 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之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学会计 找哦牛 QQ2335981282 QQ群交流213993102 电话:021-51352756 15901819159 地址:上海市共康路151号
会计从业资格证简要介绍 • 组织机关:财政部委托省级财政厅(局)组织 上海为上海市财政局 • 有效范围:全国 但要调转登记 • 资格证书取得:报考无学历要求;自2013年7月1日起要在同一个月份内通过《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初级会计电算化》三门课程,否则重考。每位考生每年只有2次报考机会。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主要讲述从事会计工作需要掌握的财经法规的基本知识以及会计从业人员应遵循的职业道德 • 目录(共四章) •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 第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 •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 第四章 会计职业道德 • 重点讲述:第二章和第三章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学习方法 • 结合课本听电子教材,本电子教材对核心内容(需要理解)进行精讲,学员可选择边看课本边听电子教材 • 本课程知识点零散,系统性不强,识记性的知识点较多,学员可在听完课程后多做(多看)课本后的习题和配套习题 • 做相关工作的人员,可与实际联系起来,判断实务中哪些做法是不符合规范的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 本章共五节 •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 第二节 会计核算 • 第三节 会计监督 • 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一) • 一、法和法律: •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一般情况下,法和法律同义 • 按照法律的构成、制定机关和效力的不同,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由宪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主管部门以部门文件形式印发)等构成 •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除宪法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律的最高层次,是会计工作的最高准绳和根本大法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二) • 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四个层次) • (1)会计法律 《会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85年5月1日起施行;1993年和1999年两次修订,目前实施的是1999年10月31日第九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0年7月1日开始施行 • (2)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 • 如《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财政部)含两部分 • A 会计部门规章 部长令 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 • B 会计规范性文件 如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 • (4)地方性会计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会计规章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三) • 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管理会计工作。但不排斥其他部门如国家审计机关、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会计工作进行管理 • (2)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有关部门、特殊行业实施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实施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 (3)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技术职务资格管理、评优奖惩及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 (4)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示、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节 会计核算(一) • 一、依法建账 • (1)会计账簿的设置: •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法》) • A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 • B 辅助账簿也称为备查账簿,实务中,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或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 C 辅助账簿不是各单位必须设置的账簿 • (2)会计账簿登记的基本要求: •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 A 单位必须依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 B 登记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隔页、缺号或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
第二节 会计核算(二) • C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D 禁止账外设账 但账外设账,不同于有些单位为了强化内部管理而在法定账簿之外设立的管理会计账簿 •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 (1)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 A 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核算,如签定合同时无须核算,只有当实际履行并引起资金运动时,才需要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编制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 • B 禁止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节 会计核算(三) • (2)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 A 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制度主要有:《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如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虽然属于会计资料,但不是合法的原始凭证 • B 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即无中生有;所谓“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即篡改事实;所谓”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即以假乱真。如开具假发票、阴阳票、虚增利润等 • (3)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节 会计核算(四) • 三、会计核算的内容 •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 (4)资本、基金的增减 社保基金、教育基金 •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 (7)其他事项 • 四、会计年度 •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A 会计年度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内资企业,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 B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母公司的会计年度与我国会计年度不一致时,不能采用境外母公司的会计年度
第二节 会计核算(五) • 五、记账本位币 • “会计核算(通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三层含义) • 货币的五种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 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 六、会计文字记录 •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制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 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通用文字是备选性的 • 七、会计凭证 •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经济业务事项,(7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
第二节 会计核算(六) • 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另外强调以下几点: • (1)更正错误或结账的记账凭证后可不附原始凭证(两种情况) • (2)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时间一般最迟不应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 • (3)原始凭证的审核标准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公章是具有法律效力或特定用途,能够证明单位身份和性质的印鉴,包括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使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能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职工出差借款,必须反映借款和还回借款两笔经济业务等
第二节 会计核算(七) • (5)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开具单位有更正或重新开具的义务 • (6)对外单位取得原始凭证遗失的,应当取得原开具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上述人员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 八、财产清查 •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 (1)账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财产清查目的是保证账实相符 • (2)按照清查对象和范围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全面清查一般在年终决算前进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企业破产、合并、改变隶属关系、清产核资或单位负责人调离也需要进行全面清查;局部清查的主要对象是流动性较大的财产如现金、存货等 • (3)按照清查的时间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 (4)财产清查前应在组织上和业务上做好准备;清查过程中采用合理的方法;清查后进行账务处理,总结经验,加以改进
第二节 会计核算(八) • 九、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另外强调以下几点: • (1)财务会计报告是对外报告,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的核心内容 • (2)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小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包括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 (3)财务报表按编报期间不同分为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按照编报主体不同分为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 • (4)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数据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编报及时
第二节 会计核算(九) • 十、会计档案的管理 •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 (1)会计档案的内容:包括 • A 会计凭证:外来、自制、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等 • B 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备查账 • C 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指标快报、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含附注 • D 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如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 电算化形式下的会计档案: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具备采用磁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单位,应将保存在磁介质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视同会计档案一并管理 •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之后,应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二节 会计核算(十) • (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和定期两类 (P35-37)重点掌握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 A 永久: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B 定期: • 3年: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 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 2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 15年: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辅助账及会计移交清册等 • 定期中还有10年这样一个期限,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一些档案要求保管的期限;这里的保管期限是最低要求,从年度终了后开始计算
第二节 会计核算(十一) • (3)会计档案只为本单位使用,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 会计档案的销毁: • ——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 ——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应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分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 ——监销人和经办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同时将监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本单位负责人,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
第三节 会计监督(一) • 会计监督包括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和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这三部分相互衔接、相互补充,构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会计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单位经济业务事项和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 •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内部控制制度 •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 A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目的)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可以发挥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作用,改善和加强企业管理;会计工作的规律性(会计工作的时效性,监督职能,程序性、制约性和责任性)要求单位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 • B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监督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第三节 会计监督(二) • C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如采购人员负责签发采购单、会计人员应记录已收到的货物、仓库管理人员负责货物保管工作;应收账款总账和顾客明细账应当由不同人员记录;记录现金收入和支出的人员不应负责调节银行账户;付款凭单的批准应与支票签发相分离等 •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如设定单项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必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并报董事会批准方可实施;决策人员和执行人员应该分离 • ——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 ——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内部审计 • 从内部监督和控制的基本原理看,建立良好的控制环境、人事任免中的利害关系回避、重要岗位人员的定期轮岗、预算管理、业绩考核与评价、风险分析、系统检测等,都是内部监督和控制的重要方面和有效手段
第三节 会计监督(三) • D 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原则:合法性、适应性、规范性、科学性 • E 单位负责人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 在单位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处于单位负责人领导之下,要真正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办事,实行会计监督,离不开单位负责人的保证作用 • F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节 会计监督(四) • (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 A 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 • I 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目标: • ——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会计信息真实性) •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的安全完整) •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法规的遵循性) • II 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原则: • ——符合法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 • ——应当约束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权力 • ——涵盖单位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关键控制点 • ——责权利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分离 • ——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 ——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应随环境的变化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三节 会计监督(五) • III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担保等 • IV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 V 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内部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检查;中介机构或者相关专业人员的评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等 • B 内部会计控制-货币资金 • I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注意几点: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应该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单位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审批人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应当按照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办理支付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对重要货币资金的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等
第三节 会计监督(六) • II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注意几点: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现金支出范围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坐支,特殊情况下须坐支现金的,事先报开户行批准;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白条抵库”;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得套现;不得借用账户;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 • III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 IV 监督检查 主要包括 • ——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 ——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 ——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 • ——票据的保管情况
第三节 会计监督(七) •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 (1)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行驶普遍监督权,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可以依法实施监督 •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会计行为,并对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 • A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设置会计账簿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统一的原则,有无多套账;是否设置虚假会计账簿等 • B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 C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 D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第三节 会计监督(八) • (4)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方式:行使查询权 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时,如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时(前提条件),国务院及其派出机构(主体)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 (5)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其他形式: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 • “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 (6)对实施监督检查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7)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三节 会计监督(九) •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 (1)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概念 • 主要是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作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它是一种外部监督。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 (2)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 A 依法承办审计业务 • I 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 II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 III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 IV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 B 承办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 I 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管理咨询 • II 代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 • III 代理申请工商登记,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
第三节 会计监督(十) • IV 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 • V 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 • VI 其他会计咨询、服务 • (3)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相关问题 • A 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这是委托人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 B 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本质特征,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 • C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 《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年检、抽查 • (4)对违法行为的检举:“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
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 •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三层含义) • “会计主管人员”是《会计法》的一个特指概念,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等 • 二、代理记账 • (1)代理记账机构具备的条件: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代理记账机构要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机构的设立一发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申请成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必须经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二) • (2)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范围 • I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账务处理 • II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 • III 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 IV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 (3)委托人和代理记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注意以下几点 • I 委托人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会计凭证的传递手续和签收手续、会计档案保管的要求等 • II 委托人应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 III 代理记账机构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三) •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有组织、管理本单位所有会计工作的责任,应具备如下资格和条件: • (1)政治素质 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备良好职业道德 • (2)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历:一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是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从事代理记账机构的负责人,第二个条件为会计师以上资格 • (3)政策业务水平 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掌握财务会计理论及本行业业务的管理知识 涉税 “法律高压线”、市场经济下不断出现新的业务、新的问题 • (4)组织能力 具备一定的领导才能和组织能力如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 • (5)身体条件 较好的身体状况
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四) • 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基本要求 •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原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违反《会计法》第42条、第43条、第44条所列违法情形之一,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 A 会计从业资格的适用范围: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人员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请注意包括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不包括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五) • B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 I 实行考试制度 考试科目三门 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等财政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 II 报名条件:遵守会计和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技术基础知识和技能。没有学历要求 • III 免试条件:符合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 C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 I 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注册登记 • II 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六) • III 调转登记 两种情况:一是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掉转工作单位,自离开原工作单位90日内,持证书和调入单位证明办理掉转登记;二是不在同一管辖范围内,应及时向原注册地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 IV 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可以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 (3)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 • 主要是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对于个别中央业务管理部门,可负责所辖部门或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如财政部委过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等
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七) •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 • A 针对性 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财务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 • B 适应性 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 • C 灵活性 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培训、参加会计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等。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每年接受培训(面授)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八) • 六、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 (1)会计专业职务 • 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 • 会计师——中级职务 • 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初级职务 •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 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 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由财政部、人事部联合组织 • 初级资格考两门:《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1年内通过 • 中级资格考三门:《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2年内通过 • 高级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九) • 七、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 (1)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基本要求:主要取决于单位的组织结构形式和业务工作量、经营规模等因素 • A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 B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核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 (2)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 • A 内部稽核制度:会计机构本身的自我检查和审核,目的是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会计内部稽核工作一般包括: • ——审核财务、成本、费用等计划指标项目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可靠,有关计算是否正确,各项计划指标是否互相衔接等 • ——审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十) • ——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计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 ——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确定账实是否相符 • B 内部牵制制度,也称钱账分管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涉及款项和财务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要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一种工作制度。如现金和银行存款支付,会计主管审核、批准,出纳付款、会计记账,不能由一人同时办理付款和记账;再如领取材料、发放工资等,不能一人兼办 • 八、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十一) • 九、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 (1)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概念及意义 • A 概念:“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 B 意义: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可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发生;也是明确经济责任的有效措施 • (2)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况 • A 调动工作 • B 离职 • C 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 • I 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十二) • II 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 III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3)办理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 A 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 I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 • II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 III 整理好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 • IV 编制移交清册 列明应移交的会计资料和物品;实行电算化的单位,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等内容 • V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十三) • B 移交点收 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 I 现金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当面点交 • II 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 III 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 IV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余额与总账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的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 V 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及其他物品必须交接清楚 • VI 实施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十四) • C 专人负责监交 • I 一般人员办理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 II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 ——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如单位撤并 • ——所属单位负责人拖延监交,如撤换单位负责人 • ——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如单位负责人可能故意刁难 • D 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 I 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交接日期、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内容 • II 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令立账簿 • III 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 E 移交后的责任 •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仍应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
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十五) • 十、总会计师的设置及职责权限 • (1)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 “国有的和国有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 (2)总会计师的地位 • 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为了保障总会计师的职权,规定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 • (3)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 I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 II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 III 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 • IV 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 V 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 VI 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十六) • (4)总会计师的职责 • 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财务会计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本单位的重大决策活动,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因此总会计师的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 A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的工作 如组织编制预算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负责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等 • B 总会计师协助、参与的工作 如协助单位负责人对生产和业务问题作出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等 • (5)总会计师的权限 • A 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制止和纠正权 • B 建立、健全单位经济核算的组织指挥权 • C 对单位财务收支具有审批签署权 • D 对本位会计人员的管理权,包括会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
第五节 法律责任(一) • 一、法律责任概述 • (1)法律责任概念 •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广义的违法包括一般违法和犯罪,狭义的违法指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法律制裁 • (2)法律责任的种类 • A 民事责任 • I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民事违法、违约行为或根据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 • II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有十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五节 法律责任(二) • B 行政责任 •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单位对其依行政程序所给予的制裁。 •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 I 行政处罚 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II 行政处分 指对违法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被授权、委托的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内部制裁措施。根据《公务员法》,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区别:制裁原因不同;制裁对象不同;制裁权的来源和根据不同;制裁的范围和形式不同;行为的属性及效力不同
第五节 法律责任(三) • C 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刑法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给予的制裁后果,即刑罚。刑罚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责任形式。 •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 I 主刑 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法方法 包括: • ——管制 不实行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 3个月以上2年以下 • ——拘役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有限徒刑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 ——无期徒刑 • ——死刑 • II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 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但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拘役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附加刑即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
第五节 法律责任(四)二、违反《会计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法律责任(五) • 三、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由于《企业财务报告条例》是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对违反《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会计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不再赘述。违反《会计法》和《财务报告条例》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由其他法律规范,不需要掌握。 • 另外,本章第五节书上的案例,请在课后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