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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學年版教師績效 評鑑辦法重點說明. 報告人 沈季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基本規範 1/2. 依據:大學法第 21 條之規定 適用對象 : 服務滿一年之專任教師,每年均應接受「基本表現」評鑑;服務滿三年之專任教師,每年需再接受「進階表現」評鑑。 申請免評 :產假、育嬰假、留職停薪或其他事項。. 基本規範 2/2. 免接受評鑑 : 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 獲頒經校教師績效評鑑委員會議確認之國際級或國家級以上學術獎項、曾任本校校長、副校長、本校講座教授。 評鑑時程 :每學年辦理ㄧ次. 三級審查原則. 「未通過」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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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學年版教師績效評鑑辦法重點說明 報告人 沈季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基本規範1/2 • 依據:大學法第21條之規定 • 適用對象:服務滿一年之專任教師,每年均應接受「基本表現」評鑑;服務滿三年之專任教師,每年需再接受「進階表現」評鑑。 • 申請免評:產假、育嬰假、留職停薪或其他事項。
基本規範2/2 • 免接受評鑑: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獲頒經校教師績效評鑑委員會議確認之國際級或國家級以上學術獎項、曾任本校校長、副校長、本校講座教授。 • 評鑑時程:每學年辦理ㄧ次
教師績效評鑑-申請複評 • 教師對評鑑結果如有疑義並有具體事證者,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七個工作天內向校教師績效評鑑委員會申請複評。 • 校教師績效評鑑委員會應於收件截止次日起十個工作天內完成複評,並報請校長評定後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