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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報告人:何育興處長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簡報大綱 ( 工程採購部分 ). 一、工程採購定義 二、招標決標 三、技術規格 四、廠商資格 五、押標金與保證金 六、統包、共同投標、公開閱覽及契約單價調整 七、履約管理 八、爭議處理. 採購作業流程. 開標、 審標 、 決標. 招 標. 前置作業. 履 約. 驗 收. 第 2 階. 第 1 階. 爭議調解 或 仲裁. 異議 (均含) 、 申訴 (公告金額以上). 簽約. 不良廠商之異議、申訴 (均含). 各階段工程經費估算之一般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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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報告人:何育興處長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簡報大綱(工程採購部分) 一、工程採購定義 二、招標決標 三、技術規格 四、廠商資格 五、押標金與保證金 六、統包、共同投標、公開閱覽及契約單價調整 七、履約管理 八、爭議處理
採購作業流程 開標、審標、決標 招 標 前置作業 履 約 驗 收 第2階 第1階 爭議調解或仲裁 異議(均含)、申訴(公告金額以上) 簽約 不良廠商之異議、申訴(均含)
各階段工程經費估算之一般流程表 (參閱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總則篇、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及公共工程監造制度改進推動方案)
一、工程採購定義 1.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採購法第7條第1項)(註:施築水上水下固定構造物亦為工程) 2.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採購法第2條) (工程均須按圖施工故稱定作) 3.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採購法第7條第4項)(例如:展示、裝修等有可能依其屬性歸為工程或財物採購)
公共工程種類(列舉) 上開係以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19類工程為例
二、招標決標 1.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認定採購金額,如屬公告金額以上者,依採購法第18條至第22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如屬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對於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工程會93年7月5日工程企字第09300262210號函頒「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可供參考。另如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情形,亦得採限制性招標,並依其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二、招標決標(續) 3.工程會89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88022422號函示: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涉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者,因其採購標的及內容之差異性隨採購金額之增加而擴大,已不符合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採購之特性,且領有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者數以千計,各機關如分別為此類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涉及龐大資料之管理及維護,且造成各該廠商必須分別向各採購機關提送資格文件,亦不符合採購效益及公共利益等原則。是以機關辦理上揭採購,不得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
二、招標決標(續) 4.委託代辦 (1)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 (採購法第5條) (2)洽具專業能力機關代辦 (採購法第40條、細則第42 條) 例如:內政部營建署、縣市政府工務局處等 (3)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得命 其洽由其它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 (採購法第40條)
行政院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800166920號 主旨:訂定「機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執行要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依據本院98年1月23日召開研商「振興經濟新方案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提升公共工程執行能量及效率」會議之院長裁示,工程專業機關應持續發揮協助非工程專業機關之功能;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建置人力資源調控平台,如有非工程專業機關反映人力不足之情形,即可透過該平台協調工程專業機關代辦協助。 二、為建立政府採購法第40條代辦採購機制,協助非工程專業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以提升公共工程進度及品質,特訂定「機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執行要點」。該要點內容包括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之相關措施,如專案管理、全生命週期里程碑管控、促參案件適用條件等。
行政院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900332860號 主旨:檢附「公共工程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權責劃分參考原則」,請納為「機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執行要點」之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 說明:上開執行要點,前以行政院98年4月22日院授工企字第09800166920號函送各機關。
二、招標決標(續) 5. 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於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90年7月6日工程企字第90023318令) 6. 「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自100年12月15日不再援用,工程會目前無其他法令規定對建造執照申請與工程招標先後程序有所規範。(10100051550) • 機關應於取得建造執照後,始得依據工程預算辦理工程招標」係源自「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之規定,惟前開要點業於91年4月9日停止適用,故前述手冊不再援用。
二、招標決標(續) 7.為避免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因機關無預算支付工程款或尚未取得工程所需用地,致使工程進度延宕或無法進行,並衍生日後履約爭議、契約終止或解除之情形,建議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招標前,應先確定預算來源及施工用地已取得。(09500342190)
二、招標決標(續) 8 .對於尚未招標決標之公共工程,如有縮短工期加速完工之需要,機關得參考工程會98年10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800451890號函頒之「縮短公共工程工期之招標決標策略」 該函提供5種招標決標策略,供機關參考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採最低標決標(標價減價、底價加價)、最有利標決標(履約期限納入評分、標價與約當社會成本總金額之合計值除以總評分),以及搭配提前竣工獎勵金及逾期竣工違約金等方式。
二、招標決標(續) 9.預算未經立法程序通過前可先行招標並保留決標 (1)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末段已有「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並不違反上開規定,且可避免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即決標、履約,嗣後因全部或部分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致生履約爭議。 (2)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上開決標條件者,並得預先訂明保留決標期間及逾該期間之處理方式。如保留決標期間廠商報價效期已過且廠商不願延長,自無法決標。招標文件亦可訂明僅部分預算完成立法程序之處理方式,惟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 。
二、招標決標(續) 10.開口契約 (1)所稱「開口契約」,係指在一定期間內,以一定金額或數量為上限之採購,通常採單價決標、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數量結算,由機關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得標廠商履約之契約。機關招標時預先載明採購之項目及履約期間內預估採購數量,由廠商於投標時填列各項目單價,以上開預估採購數量及廠商所報單價之乘積為標價。決標後,廠商依機關之通知履約,以實際施作之數量及該等項目之契約單價計算價金。 (2)工程會已訂頒「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供各機關參考、「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900464170號 主旨:檢送審計部製作之「各地方政府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執行情形缺失彙整表」(如附件),請勿發生類似缺失,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明: 一、依審計部99年11月17日台審部五字第0990004442號函辦理。 二、該彙整表所述「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係行政院主計處98年4月28日處忠七字第0980002575A號函修正訂頒。
二、招標決標(續) 11.最有利標及異質採購最低標 99年11月30日修正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訂定評分項目、各項配分、及格分數等審查基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採評分方式審查,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總平均評分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依前項方式辦理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分段開標,最後一段為價格標。 二、評分項目不包括價格。 三、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組成、任務及運作,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規定。
異質 同質 異質最低標決標 最有利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對於標價偏低廠商,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程序處理 異質與同質採購認定原則
異質最有利標決標(採購法第52、56條) • 異質最低標決標 • 未達公告金額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廠商(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二、招標決標(續) 12.外國廠商 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即政府採購協定,簡稱GPA)之規定辦理,即適用GPA之政府採購,應允許GPA會員國廠商投標;不適用GPA之政府採購,是否允許外國廠商投標,由機關自行於招標文件載明。 • 工程採購得否禁止大陸廠商與產品參與: • 就工程採購而言,大陸廠商如欲承攬我公共工程,因需在臺灣地區完成工程履約事項,須符合兩岸條例及營造業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依經濟部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目前並未開放陸資來台投資或設立營造工程相關產業,大陸廠商尚無法來臺投資或設立營造業參與我公共工程之投標。 • 機關工程採購所需材料、設備,如允許廠商提供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者,須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允許輸入臺灣地區之品項。至於個案是否允許廠商提供大陸地區產品,建議載明於招標文件,以杜爭議。(09800558570 )
三、技術規格 第26條第2項: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例如: 1、無正當理由於招標文件規定樹苗之尺寸。 2、無正當理由於招標文件規定採用性能超乎需求條件甚多之產品。
三、技術規格(續) 第26條第3項: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因無法以精確方式依功能或效益說明招標要求,而於招標文件內明列3家參考廠牌及型號,並加註「或同等品」字樣乙節,與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尚無違誤 。(8808056) • 同等品詳細則第25條規定。 • 注意「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 」。
三、技術規格(續) 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 • 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 •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
三、技術規格(續) 3.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如JIS、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應擇自行審查、開會審查、委託審查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 4.特殊產品或工法:機關或受機關委託研擬招標文件內容之廠商,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或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為避免綁標之疑慮,應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先向主辦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機關並應擇自行審查、開會審查、委託審查方式之一審查之。
三、技術規格(續) 5.同等品係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並得予以檢驗或測試。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原要求或提及者為低,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應以原契約為準,不得加價。機關就廠商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審查,應擇自行審查、開會審查、委託審查方式之一為之。 • 同等品新單價之訂定,可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由廠商提出報價,機關訂定底價後再與廠商議價。 6.綁標行為態樣:為避免機關辦理採購之技術規範有不當限制競爭情形,工程會特請內政部營建署就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階段,臚列各種可能綁標之情形及因應措施如附件「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供各機關參考。(工程會93年6月21日工程企字第09300241261號函)
三、技術規格(續)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0條第5款: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1.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2.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3.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4.契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採購法第26條規定。
四、廠商資格 1. 資格規定: 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資格標準)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就「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及「與履約能力有關者」,訂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資格標準第2、3、4條)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特定資格。 (資格標準第5條) ◎工程採購之特殊採購之定義,在資格標準第6條已有明確界定。至於工程之巨額採購為採購金額在新台幣2億元以上者。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10200066980號 主旨:為避免得標廠商因專業承攬能力不足,影響工程品質及進度,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工程採購,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2項規定:「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規定:「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依第二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第6條規定:「工程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殊採購:一、興建構造物,地面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或地面樓層超過十五層者。二、興建構造物,單一跨徑在五十公尺以上者……」;第8條規定:「採購金額在下列金額以上者,為巨額採購:一、工程採購,為新台幣二億元。……」;第13條規定:「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應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是以,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工程採購,請依上開規定妥適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由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之廠商參與投標,以避免影響工程品質及進度 。
二、經調閱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及標案管理系統資料庫,各機關於98年至101年辦理橋梁工程符合巨額或特殊採購條件者共計79案,其中依前項規定於招標文件訂定特定資格者計37案,比率約46.8%,另執行過程中關於工程品質與進度差異情形,統計分析如下:二、經調閱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及標案管理系統資料庫,各機關於98年至101年辦理橋梁工程符合巨額或特殊採購條件者共計79案,其中依前項規定於招標文件訂定特定資格者計37案,比率約46.8%,另執行過程中關於工程品質與進度差異情形,統計分析如下: (一)訂定特定資格與未訂定特定資格者,其工程查核成績甲等以上比率分別為83.3%及51.6%,差異達31.7%。 (二)訂定特定資格與未訂定特定資格者,其因廠商承攬能力不足,影響工程進度之比率分別為21.6%及35.7%,差異達14.1%。 (三)未訂定特定資格者,有3件工程因承攬廠商能力不足等因素,導致工程終止契約,需重新辦理發包作業。 (四)綜上,特殊或巨額採購未妥適訂定特定資格,確實造成工程品質與進度之明顯差異。 三、爰此,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工程採購,應考量投標廠商承攬能力,如因未妥適訂定特定資格,致無履約能力廠商得標而影響工程品質及進度者,得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疏失責任,包括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之相關規定處置。
四、廠商資格(續) 2. 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營造業法第6條) ◎綜合營造業之定義: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營造業法第3條第3款)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營造業法第7條) ◎綜合營造業之承攬限額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條 ) • 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 • 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 • 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 。
四、廠商資格(續) ◎專業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從事專業工程之廠商。(鋼構工程、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基礎工程、施工塔架吊裝及模板工程、預拌混凝土工程、營建鑽探工程、地下管線工程、帷幕牆工程、庭園、景觀工程、環境保護工程、防水工程等11類)(營造業法第3條第4款) ◎土木包工業:係指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 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營造業法第3條第5款) • 土木包工業不得承攬工程總價超過新台幣600萬元之工程。且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 (市) 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 (市) 為限。(營造業法第11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2條 )
四、廠商資格(續)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 ◎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09802413890)
四、廠商資格(續) ◎對於須經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設立登記,並申請核發相關登記證始得營業之行業廠商(例如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申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經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領得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營造業法第4條規定:「營造業非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不得營業。」),招標文件可規定該等資格證明文件於投標時檢附,以免廠商得標後無法履約,或因申請許可及設立登記之作業時程延遲履約期限。 ◎對於依我國法令規定須加入公會始得營業之特定行業,例如工程技術顧問業、營造業,招標文件預為規定外國廠商得標後須依我國法令及契約規定辦理。(09800271620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700492780號 主旨:機關辦理營造業法第8條規定之專業工程項目,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近來部分機關辦理旨揭工程採購,部分招標機關將投標廠商資格限制為登記該專業營造業方得投標,由於該專業工程項目之專業營造業廠商家數過少,引發外界質疑以資格之訂定限制競爭 。 二、為避免部分專業工程項目之專業營造業廠商家數過少而被質疑之情形,本會曾函請內政部就營造業法權管部分表示意見,經內政部營建署97年11月21日營署中建字第0973580682號函復略以「…營造業承攬工程,如定作人定有承攬資格者,應受其規定之限制。…」、「…綜合營造業及專業營造業,均可承攬專業工程。…」。 三、為擴大競爭並避免外界疑慮,各機關辦理營造業法第8條規定專業工程項目,基於增進採購效率,可依本會95年11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50045037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及說明二內政部函釋內容,優先考量將專業營造業納入投標廠商資格,惟如該專業營造業廠商家數過少而有競爭性不足之情形,建議投標廠商資格勿僅限定為專業營造業。
四、廠商資格(續) 3.自來水管承裝商 ◎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依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之規定,裝修自來水導水、送水、配水管線及自來水設備等工程之行業。不包含地下自來水管直徑2500毫米以上之幹管工程。 ◎「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自來水管承裝商分為甲、乙、丙3等。丙等得承辦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 ◎地下自來水管直徑2500毫米(mm)以上之幹管工程,屬「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71)」之業務範疇。
四、廠商資格(續) 4.室內裝修業 : ◎室內裝修業(E801061)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從事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維護業務。 ◎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其業務範圍分別如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4條) A.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B.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C.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辦理。所稱室內裝修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四、廠商資格(續) 5.地下水鑿井業 ◎地下水鑿井業(EZ01011) :依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承攬供觀(監)測、研究、調查、抽汲、補注地下水之水井鑽鑿、維護及封填工程之行業。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地下水鑿井業分為三等。丙等得承攬以手工鑽鑿之水井工程;乙等得承攬管徑30公分、深度100公尺以內,供抽汲之水井鑽鑿、維護及封填工程;甲等則無規模限制。 6.冷凍空調業: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規定,分特、甲、乙、丙4等(依可承作之頓數、馬力分級) 7.電器承裝業:依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規定,分甲專、甲、乙、丙共4數(依可承作之高低電壓分級,例如甲專級承裝業:承裝電壓二萬五千伏特以下之電業配電外線工程,且其配電外線工程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經濟部工業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800291800號 主旨:貴行採購部函請釋疑冷氣設備相關工程之施工、安裝、測試、維護、保養等事項廠商資格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二、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規範冷凍空調業許可、登記、發證及管理等相關規定,係屬特定行業管理之法律;至於本部商業司所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係為依據相關規定所訂之行政命令,合先敘明。 三、本案 貴行來函所詢內容,按本條例第3條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一)冷凍空調設備相關工程之施工、安裝、測試、維護、保養等項目,倘為供公眾使用或非簡易設備,應由具有本條例資格之業者執行之。 (二)上述項目之單一主機倘屬簡易設備,但為供公眾使用者,仍應由具有本條例資格之業者辦理。 (三)倘冷凍空調設備相關工程之安裝或保養事項,為非供公眾使用且屬簡易者,始可由營業項目代碼列有E601020電器安裝業之廠商辦理。 四、上述「簡易」設備範圍,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略以:「本條例第3條第3項所稱簡易之設計、監造、安裝或保養,指就單一主機在10冷凍噸以下或5馬力以下...」,併予敘明。
四、廠商資格(續) 8.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88年12月29日工程企字第8822231號函) (1)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以上者,分開辦理招標。 (2)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且占其全部工程總預算金額預估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得允許共同投標或分開辦理招標。 (3)採預鑄工法之工程,得合併辦理招標。 (4)情況特殊,分開辦理招標於施工配合顯有困難者,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合併辦理招標。 (5)機關以分開辦理招標者,應注意界面整合問題,並於契約中明定廠商施工配合之責任。 ◎上開招標原則中所稱「水管、電氣」僅限於水管工程及電氣工程部分,即一般工程實務上所慣稱之水電工程,並不包括「空調工程」、「電梯工程」、「停車控制工程」及「醫療氣體、設備工程」。 (工程會89年2月12日工程企字第89003814號函)
四、廠商資格(續) 有關「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第4點載明:「情況特殊,分開辦理招標於施工配合顯有困難者,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合併辦理招標」。工程會篩選上級機關核准「情況特殊」之理由例如:(10100081590) • 採統包方式辦理者。 • 施工界面複雜,進場施作順序或工期協調困難者。 • 機關工程專業人力不足,或無工程專業人力以協調整合者。 • 分開辦理招標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評估合併辦理可提升廠商投標意願或有利決標者。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或第10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辦理之緊急採購。
五、押標金與保證金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押保辦法) 1.押標金 ◎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5%為原則),或標價之一定比率(不逾標價之5%為原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但不得逾新台幣5,000萬元。採單價決標之採購,押標金應為一定金額。(押保辦法第9條)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採電子投標之廠商,其押標金得予減收一定金額或比率。其減收額度以不逾押標金金額之10%為限。(押保辦法第9條之1) ◎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本法第31條)
五、押標金與保證金(續) ◎保證金之種類有:一、履約保證金。二、預付款還款保證。三、保固保證金。四、差額保證金。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2.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10%為原則),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不逾契約金額之10%為原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合理訂定之。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廠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或繳納之額度不足或不合規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機關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押保辦法第18條)
五、押標金與保證金(續) 2.履約保證金(續) ◎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履約保證金之發還,得以履約進度、驗收、維修或保固期間等條件,一次或分次發還,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另依照工程會90年6月21日工程企字90023299號函之規定,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營建工程,履約保證金應依工程進度分4期(含)以上平均發還,由機關訂明於招標文件。 ◎機關得依押保辦法20條第2項各款所列情形,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部分或全部不發還。
五、押標金與保證金(續) 3.保固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金額之3%為原則),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不逾契約金額之3%為原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99年12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900519590號令修正之押保辦法第25條)
五、押標金與保證金(續) 4.連帶保證廠商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押保辦法第33條)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減收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比率,由招標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其額度以不逾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額度之50%為限。(押保辦法第33條之1)
五、押標金與保證金(續) 5.優良廠商(押保辦法第33條之5)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繳納後方為優良廠商者,不溯及適用減收規定;減收後獎勵期間屆滿者,免補繳減收之金額。(第1項) ◎前項優良廠商,指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法令所適用之廠商,依其所定獎勵措施、獎勵期間及政府採購契約履約成果評定為優良廠商,並於評定後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經認定而於指定之資料庫公告,且在獎勵期間內者。獎勵期間自資料庫公告日起逾二年者,以二年為限;無獎勵期間者,自資料庫公告日起一年。機關並得於招標文件就個案所適用之優良廠商種類予以限制。(第2項) § 優良廠商名單及其獎勵期限均公告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http://web.pcc.gov.tw)之「優良廠商名單」資料庫。
五、押標金與保證金(續) 5.優良廠商(續) ◎工程會為藉由公開表揚優良公共工程之機關、廠商及個人,以提升公共工程品質,改善生活環境,促進廠商良性競爭,訂定「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其第九點規定略以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對工程採購得獎廠商,自頒獎之次年1月1日起1年內(入圍廠商,自頒獎之次年1月1日起半年內),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額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但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為限。繳納後方為得獎廠商者,依招標文件規定適用之。
六、統包、共同投標、公開閱覽及契約單價調整六、統包、共同投標、公開閱覽及契約單價調整 統包(採購法第24條、統包實施辦法) ◎統包之定義: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採購法第24條)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 統包不包括監造工作。(工程會88.4.6工程企字第8804603號函釋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