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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财产权与行政征收权的平衡 --- 以城市房屋拆迁为例. “2009 中国十大最具愤怒感城市 ” ( 网民评选 ). 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发展变迁及突出问题. (一)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发展变迁及突出问题. (二) 城市房屋 拆迁矛盾和冲突日益普遍、激烈. 一、城市房屋拆迁的发展及突出问题. (一)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发展变迁. 2007 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约 1.2 万亿 元,全国财政收入 5.13 万亿 元; 2008 年全国土地出让总收入约 0.96 万亿 元,全国财政收入 6 .13 万亿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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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财产权与行政征收权的平衡 ---以城市房屋拆迁为例
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发展变迁及突出问题 • (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发展变迁及突出问题 (二)城市房屋拆迁矛盾和冲突日益普遍、激烈
一、城市房屋拆迁的发展及突出问题 • (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发展变迁 2007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约1.2万亿元,全国财政收入5.13万亿元; 2008年全国土地出让总收入约0.96万亿元,全国财政收入6.13万亿元; 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约1.42万亿元。全国财政收入约6.85万亿元。
一、城市房屋拆迁的发展及突出问题 • (二)城市房屋拆迁冲突日益普遍、激烈 1、钉子户屹立不倒; 2、违法强制野蛮拆迁、暴力拆迁 屡见不鲜; 3、拆迁之痛; 4、拆迁冲突的法律症结。
拆迁冲突之一 :“钉子户”屹立不倒 上海 重庆 深圳 长沙 武汉 南京
广州 南宁
拆迁冲突之二:非法野蛮暴力拆迁屡禁不止 2006年:江苏南京老城南野蛮拆迁——南京仅存的明清风貌历史文化街区、有“南京之根”称誉的老城南历史街区的拆迁引发激烈的冲突,总理温家宝曾经两次批示。 2003年:湖南嘉禾非法强制拆迁——“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四包两停”的株连九族政策 、暴力拆迁。引起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县委书记和县长被撤职。
2008年:黑龙江东宁违法强制拆迁 • “不要与东宁人民为敌,不要以卵击石”,株连(公职人员或直系亲属被列为“钉子户”的要相应追究该公职人员党纪政纪责任,部门出现“钉子户”的,同时要追究其其所在部门领导班子的责任),暴力拆迁,拆迁户自焚。 • 2004年:甘肃清水——株连,补偿安置混乱 • 2007年:江西丰城——株连、暴力拆迁 • 以上非法拆迁均为政府直接参与、主导。
拆迁冲突之三、拆迁之痛 2003年 江苏南京 翁彪自焚; 安徽 朱正亮天安门自焚。 2005年武汉 被誉为“东方神手”的民间艺术家李伯林被暴力拆迁中双手四根健筋被砍断。 2006 年山东菏泽 李民生在被拆迁的家里上吊自杀。 2007年 江苏苏州 马雪明一家在强拆过程中砍杀拆迁人员,致2死1伤。 重庆万州区 “钉子户”独子被当街杀死。 2008年 辽宁本溪 张剑刀刺非法强拆人员,致其死亡。 2009年吉林市 73岁的金老汉上吊自尽; 成都金牛区唐福珍因拒绝拆迁而自焚。
有数据显示,全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40%是由拆迁引发的;全国各地到北京上访的事由,40%和拆迁有关。有数据显示,全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40%是由拆迁引发的;全国各地到北京上访的事由,40%和拆迁有关。
山 “青山无柴烧自己”
200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 紧急通知》 200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控制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合理确定市场评估价格; *地方政府不得擅自扩大拆迁规模; *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 *把拆迁中涉及的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的总体安排中,确保其基本居住需要; *对不能达成协议且涉及面广的拆迁项目,要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性措施,防止矛盾激化;
拆迁冲突之四:拆迁冲突的法律症结 拆迁冲突表面上的利益之争,各自打着行政征收权与公民财产权的旗帜,体现了行政征收权与公民财产权在实践中的失衡,要么是行政权力异化或过度扩张,要么是财产权利滥用。前者是失衡的主因。
二、课堂研讨: 行政征收权与公民财产权是否有必然冲突,你认为两者之中哪一个应优先考虑 ?
二、行政征收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关系 • (一)尊重和保护公民财产权是国家权力应遵循的首要原则 (二)公民财产权不是绝对的,国家公权力在法定条件和程序下可对其予以限制甚至剥夺
(一)尊重和保护公民财产权是国家权力应遵循的首要原则(一)尊重和保护公民财产权是国家权力应遵循的首要原则 在英国的议会里,对一块菜园的租赁权、一间茅舍一年的利润,对一座小酒馆或面包店的信用、对侵犯所有权的最微不足道的迹象,都比法国对属于那些最可尊敬的人物的最古老、最有价值的地产或对法国整个商业金融界的处理要更郑重得多。 ——18世纪英国政治家爱德蒙.伯克 “任何政治社会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与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财产权是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2004年《宪法〔修正本〕》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 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 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二)公民财产权不是绝对的,国家公权力在法定条件和程序下可对其予以限制甚至剥夺(二)公民财产权不是绝对的,国家公权力在法定条件和程序下可对其予以限制甚至剥夺 2004年《宪法〔修正本〕》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 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三、国家征收权与公民财产权 实现平衡的基本要求 • (一)良好的法律——国家征收权与公民财产权平衡的支撑 (二)执法为民——国家征收权与公民财产权平衡的中心点 (三)公正司法——国家征收权与公民财产权平衡的调节器
(一)良好的法律——国家征收权与公民财产权平衡的支撑(一)良好的法律——国家征收权与公民财产权平衡的支撑 1、征收应符合的法定要件 2、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主要缺陷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亮点与难点
1、征收的法定要件 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非依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 法国《人权宣言》: 除非由于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的明显要求,并且在事前补偿的前提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被剥夺 德国的联邦《基本法》第十四条:只有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时方可准许征收财产,对财产的征收只能通过和根据有关财产补偿形式和程度的法律进行。”
征收的法定要件 2004年《宪法〔修正本〕》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 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并给予补偿。
征收的法定要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物权法》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 征收的法定要件 ■公益目的 ■正当程序 ■公正补偿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的缺陷 ▲拆迁目的不明 《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拆迁程序有失正当 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证的条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 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拆迁程序有失正当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的缺陷 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定协议 拆迁人被拆迁人 达成协议 超过期限拒绝搬迁 达不成协议 拆迁当事人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当事人不服裁决的 在裁决的期限内拒绝搬迁的 拆迁人可提起仲裁、诉讼(诉讼期间,可申请先予执行)。 行政诉讼 (如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行政强拆或向 法院申请强拆
▲拆迁补偿不公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的缺陷 ►补偿主体错位 《拆迁条例》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补偿金额行政化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 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 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制定。 ►补偿时间随意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 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 给予补偿。
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亮点与难点 亮点一 限定征收的公益目的及公共利益需要范围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亮点二 注重程序公正 ●●危旧房改造的一个90%,两个2/3 第十三条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二十四条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 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偿协议向全体被征 收人公布。
亮点三 强调公平补偿 ►补偿主体为政府 第十八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货币补偿市场化 第二十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先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主要难点:五大问题 ▲公共利益界定困难; ▲征收程序的公众参与程度; ▲补偿和评估的细则; ▲强制搬迁的限制; ▲非公共利益拆迁的规范。
4、新条例能缓解暴力拆迁吗? ▲民众 反映 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和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的调查显示:参与调查60%左右的人看好新拆迁条例的效果,认为其可以制约暴力拆迁行为。 ▲专家声音 党国英(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我担心新条例不会很快出台 肯定能缓解,只是程度而已。但我担心这项修订法规不会很快出台,因为有不同意见。 张千帆(北京大学教授):关键在落实 原先的条例也没有授权暴力拆迁 刘瑜(剑桥大学讲师):执行阻力会很大 暴力拆迁可能会缓解,但不是因为《拆迁条例》的修改,而是因为“中央”更重视了。 新《拆迁条例》如果出台,一定会伤害很多利益集团,执行阻力会很大。 陈志武(耶鲁大学教授):其他的权利制衡架构必须到位 合理相配的法律、法规、条例只是一个方面,其它的权力制衡架构也必须到位。 五岳散人(知名评论家):作为前提的经济架构需要有相应变化 如果整体的经济架构没有变化,两税制也不能改变,那么地方财政必须要找到能够给自己带来利益的东西,卖地财政还会大行其道。
(二)执法为民——国家征收权与公民财产权平衡的中心点(二)执法为民——国家征收权与公民财产权平衡的中心点 1、调整利益导向,将维护公民尊严和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目的 2、逐步转变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将权力从与市场的结合中分离出来 3、改革干部政绩考评体制,使民意在考评结果中充分体现
1、调整利益导向,将维护公民尊严和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目的1、调整利益导向,将维护公民尊严和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目的 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 —政府工作报告 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人大三次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
“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 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荀子•王制》 “只有把人民放在心上, 人民才能让你坐在台上” ——温家宝
2、逐步转变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将权力从与市场的结合中分离出来2、逐步转变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将权力从与市场的结合中分离出来 我们要以转变职能为核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政府工作报告 一个国家的GDP积累如果不能平衡效率与公平,它是不健康的。持续下去,就会像注射兴奋剂的运动员一样,在高速奔跑的同时,身体的内伤也不断加剧,直至有一天突然倒在跑道上。
3、改革干部政绩考评体制,使民意在考评体系中充分体现3、改革干部政绩考评体制,使民意在考评体系中充分体现 一九八九年,中央组织部根据邓小平的讲话精神,首次为干部政绩考核制订出了具体标准: 一、拥护改革开放 路线; 二、要让人民满意; 三、政绩突出。
(三)公正司法——国家征收权与公民财产权平衡的调节器(三)公正司法——国家征收权与公民财产权平衡的调节器
立 法 司 法 行 政 配置权利 权利救济 行使权力 培根: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宪法》: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法官法》: 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正义的行头 被称为“2000式审判服”的法官袍
十七大:”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十七大:”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温家宝:我们在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包括司法制度的改革。司法制度改革最根本的目标就是实现司法公正,这就需要保持司法的独立。
2007年3月肖扬在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要求: 积极探索行政案件诉讼协调新机制。特别是对因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要注意最大限度地采取协调方式处理,以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协调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09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及时妥善化解行政纠纷,避免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009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公民财产权与行政征收权的平衡 民主和法治 实现平衡的前提 良好的法律 平衡的支架 严格执法 平衡的中心点 公正司法 平衡的调节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