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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纳税申报辅导. 青岛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二○一三年八月. 目录. 一、概述.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 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 八、小规模纳税申报表. 九、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一)自今年 8 月 1 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即 2013 年 8 月 1 日(税款所属期)起,全部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新的申报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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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纳税申报辅导 青岛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二○一三年八月
目录 一、概述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 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 八、小规模纳税申报表 九、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一)自今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即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全部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新的申报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自今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即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全部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新的申报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按季申报(个体工商户仍按月申报)。实行按季申报的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应于2013年10月份申报期到国税机关进行第一次纳税申报。 一、概述
(三)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必报资料) 1、自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一、概述
(7)《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抵减清单》; (8)《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9) 《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 ; (10)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维护费用抵减清单》(电子信息) 。 上述申报资料(4)-(10)项,有相应业务的纳税人填写,无相应业务的纳税人不填写。 一、概述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收抵减情况表); (4)《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抵减清单》。 上述申报资料(2)-(4)项,有相应业务的纳税人填写,无相应业务的纳税人不填写。 一、概述
(四)纳税申报其他资料(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一、概述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一、概述
(一)附表一按行分为四大部分: 1、一般计税方法计税(1-7行):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征税项目。 2、简易计税方法计税(8-15行):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 3、免抵退税(16-17行):分别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4、免税(18-19行):分别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应税服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
附表一按列分为七部分: 1、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2、开具其他发票 3、未开具发票 4、纳税检查调整 5、合计 6、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7、扣除后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二)各行说明 1、第1—5行:“一般计税方法征税—全部征税项目” 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2、第6—7行:“一般计税方法征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2、第6—7行:“一般计税方法征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 只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注意:第6-7中第9列“合计销售额”、第 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不按第9、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第7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该栏不按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3、第8—12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3、第8—12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 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第13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 %”: 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 (1)本行第1至6列按照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数填写。 (2)本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4、第14—15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4、第14—15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 只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注意:第14-15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第 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 :不按第9、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第15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5、第16—17行:“免抵退税 分别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 6、第18—19行:“免税” 分别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应税服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三)各列说明 第1至2列“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一窗式”比对:是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将纳税申报表数据与开具发票数据进行票表比对,对比对不符的纳税人实行上门申报。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一窗式比对规则: 如纳税人具有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资格或者具有货运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发票资格,则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货运专用发票税控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的金额、税额汇总数分别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2、3、4、5、8、9、10、11、12、18行第1、2列(开具税控发票列)中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允许10元以下误差)。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上述三种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一窗式比对规则: 如纳税人具有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资格,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2、3、4、5、8、9、10、11、12、18、19行第3、4列中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应大于等于税控系统采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税额(允许10元以下误差)。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第7至8列“纳税检查调整”:反映经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在本期调整的销售情况。 第9至11列“合计”:填写“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开具其他发票”列、“未开具发票”列和“纳税检查调整”列之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第1至11列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征(免)税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和价税合计额。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第1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附列资料(三)》第5列对应各行次数据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其他纳税人不填写。第1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附列资料(三)》第5列对应各行次数据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附表三第五列: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填入本列第13行。 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的,本列各行次=第11列对应各行次-第12列对应各行次。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本列,其他纳税人不填写。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本列,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1)应税服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本列各行次=第13列÷(100%+对应行次税率)×对应行次税率 本列第7行“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即征即退应税服务”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 第7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该栏不按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2)应税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本列各行次=第13列÷(100%+对应行次征收率)×对应行次征收率 本列第13行“预征率 %”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 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3)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或免税的,本列不填写。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四)网上申报系统表间关系: 1、本表第12列第2、4、5、12、17、19行设为不可填写项,如企业点选则提示该企业:“本栏次为营改增实行差额征税企业填写,如您为此类企业,请先填写《附列资料三》”。此时弹出附表三,填写保存后数据自动导入表一。 2、如纳税人具有减免税资格,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8行“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中的相关数据与减免税备案文书一致。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分为四部分 1、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12栏) 2、进项税额转出额(13-23栏) 3、待抵扣进项税额(24-34栏) 4、其他(35-36栏)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二) 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1—3栏:“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 包括:“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 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第1栏:“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第1栏:“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 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 注意:原附表二中,此栏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填写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栏中。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一窗式比对规则 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一般纳税人: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货运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系统采集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份数、金额、税额汇总数分别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所填列的进项份数、金额、税额栏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认证系统采集的税额信息必须大于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进项数据。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 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栏。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一窗式比对规则: 第3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应小于等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货物运输专用发票抵扣联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数据。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4—10栏:“其他扣税凭证” 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 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第4栏应等于第5至8栏之和。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政策: 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第一步:数据采集上传: 1、纳税人申报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必须于上月底前采集上传。例如:8月申报期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必须于7月31日前采集上传。 2、自2013年7月16日起,纳税人可通过青岛国税局网站下载《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V2.40》(可从青岛国税局网站http://www.qd-n-tax.gov.cn下载中心-涉税软件中下载),通过该软件采集待比对的海关缴款书数据,并导出xml格式文件的待比对电子数据,纳税人持U盘将导出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传送到办税服务厅读入申请稽核。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2013年7月21日起,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申报软件(含青岛市国税局网站http://www.qd-n-tax.gov.cn的网页申报,下同。)采集上传海关缴款书数据。电子申报软件客户端应先升级后方可增加海关缴款书采集上传功能。2013年7月21日起,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申报软件(含青岛市国税局网站http://www.qd-n-tax.gov.cn的网页申报,下同。)采集上传海关缴款书数据。电子申报软件客户端应先升级后方可增加海关缴款书采集上传功能。 3、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应及时采集上传《清单》数据,每月可多次上传。 4、采集《清单》数据时,要确保数据的准确无误,防止因采集错误造成数据比对异常,影响纳税人抵扣。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第五栏:增值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专用缴款书号码—“020720081074517594-L02”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共有22位: 1-4位为各海关代码; 第5至8位为年份; 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其中“1”为进口标志,“0”为出口标志; 第10至18位为报关单编号;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专用缴款书号码—“020720081074517594-L02” 第19位为征税标志,其中“-”为正常征税标志,“/”为补税标志,“#”为退税标志,“D”为删除标志,“@”为违规补滞纳金标志; 第20位为税种标志,其中“A”为关税标志,“L”为增值税标志,“Y”为消费税标志,“I”为特别关税标志; 第21位至22位为一票报关单所产生的专用缴款书顺序号。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专用缴款书号码—“020720081074517594-L02” 注意事项: 1、在进行专用缴款书号码录入时,号码中的数字、字母和字符须采用半角输入状态进行输入,倒数第四位不得出现下划线; 2、专用缴款书号码在输入过程中不得有空格,号码位数不得超位、缺位; 3、专用缴款书号码倒数第三位字母“L”必须为大写字母;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稽核系统数据接收功能说明: 1、支持同城办税的业务要求 如果稽核系统中的“同城办税”参数设为开启状态,则允许企业在同一地市范围内进行跨区县报送第一联数据(其对应的《接收结果通知书》为受理该业务的税务机关进行打印),相关区县业务操作人员的查询权限也上提1级以便同城办税业务的数据检索(即可以查询同地市内其它区县税务机关的业务数据); 否则只允许企业在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第一联数据报送业务,相关区县业务操作人员只能对本区县的业务数据进行查询检索。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稽核系统数据接收功能说明: 2、总局端接收缴款书第四联数据信息,并可对接收结果进行查询、打印 3、省局端(区县级用户)接收缴款书第一联数据信息,并可对接收结果通知书进行查询、打印 其中接收结果通知书包含: 数据接收结果通知书 校验通过数据 重复报送数据 校验未通过数据 逾期报送数据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第二步:数据比对查询: 1、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总局每晚比对数据,多数情况下第二天即可查询到结果)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相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相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 不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 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 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注意:相符数据消失(已于2013年7月前抵扣) 相符变重号(两个纳税人录入同一缴款书,且数据完全一致。 2、纳税人采集上传数据后,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或上门方式及时查询比对结果信息。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3.滞留期判断 正常滞留期:2个月,海关缴款书的稽核月份为海关缴款书填发日期当月及次月,这个时间段为滞留期。 对于企业报送及申请数据核对且原票采集错误的第一联数据,若稽核月份与填发日期的填发月份超过2个月且仍未找到对应第四联数据则为缺联,否则为滞留。 对于企业申请数据核对且原票采集正确的第一联数据,若稽核月份与填发月份超过6个月且仍未找到对应第四联数据则为缺联,否则为滞留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