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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主講人:傅 達 勳. 學經歷:. 文化大學勞工研究所安衛組碩士 七十四年高考工業安全技師及格 台灣省工礦檢查委員會檢查員 高雄市政府勞工檢查所組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安衛處技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安衛處科長. 主講人 :. 傅 達 勳. 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規 :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 勞動檢查法 。 三、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 四、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五、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一、適用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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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主講人:傅 達 勳
學經歷: 文化大學勞工研究所安衛組碩士 七十四年高考工業安全技師及格 台灣省工礦檢查委員會檢查員 高雄市政府勞工檢查所組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安衛處技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安衛處科長 主講人: 傅 達 勳
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規: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勞動檢查法。 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四、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五、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一、適用事業: 包括農、林、漁、牧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營造業;水電燃氣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餐旅業;機械設備租賃業;環境衛生服務業;大眾傳播業;醫療保健服務業;修理服務業;洗染業;國防事業等十四種事業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事業之特殊機械、設備(4)。
5.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3)。5.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3)。 6.檢查機構: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特定區域設置,為貫徹勞工法令,行使監督、檢查之機構。即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為辦理勞動檢查業務所設置之專責檢查機構。目前中央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設置之檢查機構有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檢查所;而原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北、中、南區勞工檢查所因台灣省政府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精簡,已改隸屬中央主管機關,名稱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中、南區勞動檢查所;中央授權特定區域設置之檢查機構有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園區管理局等單位。
(二)雇主對於防止危害作業勞工之責任: 1.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5)。 雇主應有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含毒性物質、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或通風、採光、照明、保溫、防漏、休息、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措施。
2.指定之作業場所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對危險物及有害物應予標示,並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7)。2.指定之作業場所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對危險物及有害物應予標示,並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7)。 (1)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有機溶劑作業場所為應實施作業環境測定(細8)。
(一)圖式。 (二)內容: 1.名稱。 2.主要成分。 3.危害警告訊息。 4.危害防範措施。 5.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第一類:爆炸物 (1)象徵符號: 炸彈 爆炸,黑色 (2)顏色: 橙色 (3)底角數字: 1
第二類:易燃氣體 (1)象徵符號: 火燄,得為白色或黑色 (2)顏色: 紅色 (3)底角數字: 2
第二類:非易燃氣體 (1)象徵符號:氣體鋼瓶,得為白色或黑色 (2)顏色: 綠色 (3)底角數字: 2
第二類:毒性氣體 (1)象徵符號:骷髏 與兩根交叉腿骨 ,黑色 (2)顏色:白色 (3)底角數字:2
第三類:易燃液體 (1)象徵符號: 火燄, 得為白色或黑色 (2)顏色: 紅色 (3)底角數字: 3
第四類:易燃固體 (1)象徵符號:火燄,黑色 (2)顏色:白色加七條紅帶 (3)底角數字:4
第四類:自燃物質 (1)象徵符號:火燄,黑色 (2)顏色:上半部為白色, 下半部紅色 (3)底角數字: 4
第四類:禁水性物質 (1)象徵符號:火燄,得為白色或黑色 (2)顏色:藍色 (3)底角數字: 4
第五類:氧化性物質 (1)象徵符號: 圓圈上 一團火燄,黑色 (2)顏色: 黃色 (3)底角數字: 5.1
第五類:有機過氧化物 (1)象徵符號:圓圈上 一團火燄,黑色 (2)顏色:黃色 (3)底角數字:5.2
第六類:毒性物質 (1)象徵符號:骷髏與兩 根交叉腿骨,黑色 (2)顏色:白色 (3)底角數字:6
第八類:腐蝕性物質 (1)象徵符號:兩個玻璃 容器倒在手上與金屬 上,黑色 (2)顏色: 上半部為白色 ,下半部黑色白邊 (3)底角數字: 8
第九類:其他危險物 (1)象徵符號: 上半部 七條黑色垂直線條 (2)顏色: 白色 (3)底角數字: 9
用途 氫氟酸可溶解砂石,可浸蝕、清洗、刻劃標記矽晶片,廣泛應用於半導體工業上。用於玻璃蝕劑、磨光水晶玻璃及毛玻璃、分解纖維素、石油精煉如催化高辛烷值汽油。去除鐵鏽(除鏽劑)、金屬框去沙、去除鑄鐵上的砂粒、清潔黃銅、鋳鐵、萃取氟化銻。
治療 ◎除污、沖洗患部,塗抹葡萄糖酸鈣或氧化鎂軟膏。 ◎給氧並維持呼吸道暢通,口服病患可給予牛奶,含鎂胃乳、鈣片或使用1%葡萄酸鈣做胃管灌洗,以結合氟離子。 ◎頻繁監測血中鈣、鎂、鉀離子濃度,考慮經驗性施予葡萄糖酸鈣、硫酸鎂或氯化鈣靜脈注射,給予與口服氫氟酸相當等量的鈣或鎂,才足夠對抗氟離子所造成的毒性。
瞭解作業環境實態及勞工暴露狀況,才能判定作業環境之好壞,是否需進一步改善,增加必要之控制設備,因此作業環境測定之實施是必要的。依規定應實施作業環境測定之項目及期限如下:瞭解作業環境實態及勞工暴露狀況,才能判定作業環境之好壞,是否需進一步改善,增加必要之控制設備,因此作業環境測定之實施是必要的。依規定應實施作業環境測定之項目及期限如下: (一)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 1.高溫作業場所,應每三個月測定綜合溫度熱指數一次以上。 2.於噪音之作業場所,其勞工工作日時量平均音壓階超過八十五分貝時,應每六個月測定一次以上。
例題.某工廠一日之噪音分布情形為60dB l小時,95 dB 2小時,90dB 4小時,100dB l小時,請問其時量平均音階壓為多少。 答:基本公式L=(16.61logD)+90 60dB不列入統計 95 dB容許暴露時間為4小時 90 dB容許暴露時間為8小時 100 dB容許暴露時間為2小時 D=【(2/4)+(4/8)+(1/2)】=1.5 L=16.61 log 1.5+90=2.9+90=92.9 dB
(二)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 1.設置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測定二氧化碳濃度一次以上。 2.礦場地下礦物之試掘、採掘場所及隧道掘削之建設工程之場所暨此等場所中已完工可通行之地下通道等坑內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測定粉塵、二氧化碳之濃度-次以上。 3.特定粉塵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或作業條件改變時測定粉塵濃度一次以上。
4.於三氯甲烷等四十五種有機溶劑室內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測定其濃度一次以上。4.於三氯甲烷等四十五種有機溶劑室內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測定其濃度一次以上。 5.製造、處置或使用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等二十九種特定化學物質室內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測定該等特定化學物質濃度一次以上。 6.接近煉焦爐或其上方從事煉焦之場所,應每六個月測定溶於苯之煉焦爐生成物之濃度一次以上。
7.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鉛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應每一年測定鉛濃度一次以上。7.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鉛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應每一年測定鉛濃度一次以上。 8.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四烷基鉛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應每一年測定四烷基鉛濃度一次以上。
3.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工作場所避難之措施(本法第十條)3.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工作場所避難之措施(本法第十條) 工作場所因條件改變、環境變化、有造成勞工立即危險之虞時,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中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勞工從事工作之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有立即危險之虞者指:
(一)自設備洩漏大量危險物或有害物,致有立即發生爆炸、火災或中毒等危險之虞時。(一)自設備洩漏大量危險物或有害物,致有立即發生爆炸、火災或中毒等危險之虞時。 (二)從事河川工程、河堤、海堤或圍堰等作業,因強風、大雨或地震,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三)從事隧道等營建工程或沉箱、沉筒、井筒等之開挖作業,因落磐、出水、崩塌或流砂侵入等,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四)於作業場所有引火性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致有立即發生爆炸、火災危險之虞時。
(五)於儲槽等內部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因換氣裝置故障或作業場所內部受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污染,致有立即發生有機溶劑中毒危險之虞時。(五)於儲槽等內部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因換氣裝置故障或作業場所內部受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污染,致有立即發生有機溶劑中毒危險之虞時。 (六)從事缺氧危險作業,致有立即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
4.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12) 1.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指定項目之特殊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檢查手冊發給勞工。 體格檢查、健康檢查應由 指定之醫療機構或本事業單位設置之醫療單位之醫師為之;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並應將體格檢查、健康檢查紀錄保存至少十年。勞工對於體格檢查、健康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包括: (一)高溫作業。 (二)噪音作業。 (三)游離輻射作業。 (四)異常氣壓作業。 (五)鉛作業。 (六)四烷基鉛作業。 (七)粉塵作業。 (八)有機溶劑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九)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十)黃磷之製造、處置或使用。 (十一)聯呲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
在職勞工應依規定項目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每一年檢查一次。 (二)年滿四十歲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一般體格檢查、一般健康檢查應由指定醫療機構或本事業單位設置之醫療衛生單位醫師為之,指定之醫療機構分類如下:一般體格檢查、一般健康檢查應由指定醫療機構或本事業單位設置之醫療衛生單位醫師為之,指定之醫療機構分類如下: (一)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 (二)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 (三)巡迴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
5.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時,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13)。5.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時,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13)。 健康檢查發現因職業原因致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除予醫療外,並應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其工作、縮短其工作時間及為其他適當措施(13)。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1)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2)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當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之責任。
(3)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故之規定。(3)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故之規定。 (4)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6.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並依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相關規定列於「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中。6.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並依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相關規定列於「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中。
(一)勞工安全衛生組織: 1.規劃及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2.審議、協調及建議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 1.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1)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接受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2)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應接受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3)雇主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應接受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2.勞工安全管理師。3.勞工衛生管理師 • 4.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三)事業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由雇主或對事業具有管理權限之雇主代理人綜理;由事業各部門主管負執行之責。(三)事業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由雇主或對事業具有管理權限之雇主代理人綜理;由事業各部門主管負執行之責。 (四)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者: 1.機械車輛之定期檢查。 2.設備之定期檢查。 3.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 4.機械設備之作業檢點。 5.作業檢點。
7.承攬與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16、17、18、19) 1.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勞工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之責任 2.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 3.於事前將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措施之告知承攬人。 4.共同作業:設置協議組織、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與協調、工作之連繫與調整、工作場所之巡視、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指導與協助、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8.禁止童工、女工從事危險性及有害性工作(20-22)。8.禁止童工、女工從事危險性及有害性工作(20-22)。 1.作場所空氣中下列有害物濃度超過規定濃度之工作: (1)童工及女工:鉛0.O5mg/m3;汞0.025mg/m3;鉻0.05mg /m3;砷0.025mg/m3;黃磷0.O5mg/m3;氯0.5ppm;氰化氫5ppm;苯胺2.5ppm。
(2)童工:游離二氧化矽30%以上之礦物性粉塵、滑石、蠟石、鋁、氧化鋁、矽藻土、硫化鐵等之可呼吸性粉塵為lmg/m3;游離二氧化矽30%以下之礦物性粉塵、氧化鐵、石墨、碳黑、煤碳等之可呼吸性粉塵為2.5mg/m3;纖維長度在5μm以上之石綿纖維為每立方公分一根。(2)童工:游離二氧化矽30%以上之礦物性粉塵、滑石、蠟石、鋁、氧化鋁、矽藻土、硫化鐵等之可呼吸性粉塵為lmg/m3;游離二氧化矽30%以下之礦物性粉塵、氧化鐵、石墨、碳黑、煤碳等之可呼吸性粉塵為2.5mg/m3;纖維長度在5μm以上之石綿纖維為每立方公分一根。 2.童工:異常氣壓作業、高壓氣體製造之工作。 3.妊娠中或產後未滿一年之女工:異常氣壓作業。 4.童工禁止從事製造、裝卸、搬運、保管或使用引火性等物質之工作,而大部分之有機溶劑屬引火性液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