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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与法的守护之一」 ……………… 01. 「爱与法的守护之二」 ……………… 02. 「爱与法的守护之三」 ……………… 03. 「爱与法的守护之四」 ……………… 04. 「让爱与法一起走」 …………………… 05.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Part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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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与法的守护之一」………………01 「爱与法的守护之二」………………02 「爱与法的守护之三」………………03 「爱与法的守护之四」………………04 「让爱与法一起走」……………………05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Part5 “……如果这次我能出去,还有机会读书的话,我一定好好读,如果没有机会的话,我去学艺……对不起,让你们伤心了……”这是小邱在2005年4月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写给父母的信,上面的字歪歪扭扭,基本上没有标点符号。 2005年4月,刚满17岁的小邱沉迷于网络世界,因没钱到网吧上网,与他人实施了抢劫行为。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在审查这起提请逮捕案件时,了解到小邱确有悔改之意,又是受他人唆使参与犯罪,于是启动了维权机制,召集晋安区“教育转化失足青少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开会,研究同意给小邱一个改过的机会。于是,晋安区检察院对小邱做出了不批捕的决定。同时,检察官们还为小邱回归社会、重返校园创造条件,除了在办理案件中寓教于审,让小邱进一步了解自己犯罪的性质外,还走访了小邱的家庭、学校和所住的社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由小邱的父母、学校和办案人员共同担负起教育义务,并签订了帮教协议。经过多方努力,小邱回校后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也有提高,并被学校推荐上文教职校学习。根据他的表现以及犯罪情节,晋安区检察院对他做出了不诉处理。 1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Part5 九易其稿 建章立制 晋安区地处福州城东北部,总人口约50万,其中外来人口占近50%,治安形势及未成年人犯罪情况都比较复杂。早在2003年,区检察院就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侦监科、公诉科负责人等为小组成员的青少年维权岗领导小组,并以侦监科为依托机构,由科负责人和富有办案经验并善于做青少年思想工作 2005年初,晋安区检察院与公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法律政策的实施意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对有罪错未成年人提出了明确有司法保护的措施。 “九易其稿啊。”晋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秀熙介绍,《实施意见》5部分,总共才2500字左右,但凝聚了很多部门的心血,多场多部门联席会议及座谈会对《实施意见》逐条分析、修改、完善,“力求合法、公正、可操作性强。”随后,晋安区检察院相继出台了《关于审查逮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衔接机制》等,规范了维权工作的各个环节。 2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Part5 向前延伸 取得双赢 “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介入,既能及时有效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有效地节约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取得双赢。”侦监科负责人李凯介绍说。根据《实施意见》,凡涉及到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均在立案前的第一时间告知检察院。检察院派出专人提前介入,核实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审查是否涉嫌犯罪,犯罪行为的性质,证据是否充分、确实,以及是否具备帮教条件,并每案每人制作登记表,以备查索。2003年10月以来,晋安区检察院先后向公安机关提出对9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予立案的建议,均被采纳。 “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们都做到每案必审。 维权不是‘开脱’。”起诉科负责人张忠说,《实施意见》中对不捕与不诉的条件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检察官们是依法依章办事,对于不具备条件的,要依法逮捕、依法起诉。 3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Part5 跟踪回访 彻底矫治 “我保证日后不再干犯法的事,做一个良好的小公民……我会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机会……做一个有用的人,日后报效国家……”这是一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写的保证书。在他被释放后,经办检察官及时进行跟踪回访,并根据所签订的帮教协议,与其父母、学校共同担负起教育义务。 据介绍,2003年10月以来,12名不予批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出现再犯罪的情况,也没有妨害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检察官们的心血得到了回报。“在办案过程中,我最大的感触是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太单薄了。不少学校的法制教育在形式上有很多创新,但最终的落脚点必须是取得实效。”李凯认为,学校和家庭的法制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2003年以来,晋安区检察院为在校生上法制课4场,受教育超过3000人。 春风化雨情更浓,众手浇护花更红。有效形成预防教育合力,让更多的人、更多的单位参与进来,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是晋安区检察院检察官们的共同心愿。 4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Part5 近一个时期以来,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据了解,被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除一部分来源于亲人的相互捐赠外,相当一部分来源于遗体捐赠。而“身体发肤,受之于父母”、“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使遗体捐赠工作在中国面临着重重困难。患者恢复健康的迫切需求与人体器官的来源紧张的矛盾十分突出。 事实上,当前随着医学知识的普及,人们对于遗体捐赠的认识越来越理性。许多人已经能够接受器官移植、造福人类的观念,并在生前自愿签署捐赠遗体的协议。统计表明,我国签署自愿捐赠遗体协议的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尤其应该强调的是,死者生前签署的自愿捐赠遗体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违反协议的行为无论出自什么原因都是违法的。可我们应该这样想:遵守了亲人的遗愿,就是对逝去亲人最好的爱的表示。 让法与爱一起走,让亲人的生命在其他获救的生命中延续,让我们的爱向更广、更远处延伸。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