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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名藥查驗登記. CAPA 查驗登記及法規委員會 編輯 2008 年 7 月 31 日. 藥物之查驗登記. 法源依據 藥事法第 39 條第一項 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造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使得製造或輸入。. 94.01.07 衛署藥字 0930339211 號 行政原衛生署令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 依據 : 藥事法 39 條 ). 學名藥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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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名藥查驗登記 CAPA查驗登記及法規委員會 編輯 2008年7月31日
藥物之查驗登記 • 法源依據 • 藥事法第39條第一項 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造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使得製造或輸入。
94.01.07衛署藥字0930339211號 行政原衛生署令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依據:藥事法39條)
學名藥之定義 • 指與國內已核准之藥品具同成分、同劑量、同療效之製劑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94.01.07衛署藥字第0930339208號公告)
查驗登記審查評估要項 • 安全性、有效性 -臨床前動物實驗(藥理、毒理) -臨床試驗 -學藥名:生體相等性試驗(BE) • 品質 -原料及成品檢驗規格方法成績書 -安定性資料 -GMP -送檢(符合指示藥品審查准、或列屬成藥、 符合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之維生素製劑、 或非藥物安全監視期間內申請之學藥名製劑,得免送驗。)
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一) • 品名 1.品名不得使用他人藥物商標或廠商名稱。 2.品名不得設有虛偽或誇大 3.中文品名不得夾雜外文或數字 • 劑型欄 1.同ㄧ劑型,其製劑之濃度或單位含量不同者,應分別申請。 2.製藥工廠之劑型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同過者,不得申請該劑型製劑之查驗登記。
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二) • 包裝 應記明包裝材質及包裝限量。 • 適應症 應以本署核定之藥品效能或適應症品目資料為準(藥品再分類、再評估、 OTC基準)
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三) • 用法用量 成人、小兒(分別年齡)之用法用量,應分別填明,並附依據。 • 使用類別欄 藥品應視實際情形註明「本要限由醫師使用」「本要須由醫師處方使用」「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調劑專用」「製劑原料」等類別字樣。
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四) • 原料藥品名稱及分量欄 • 處方應以最小單位之含量為標示。 • 分量限以公制填寫。 • 處方之成分依主成分、賦形劑之順序詳填全處方,外文不宜用縮寫。
切結書 • 填寫時應載明切結商號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切結日期,並均加蓋與申請書相同之印章。如係委託製造、委託者與受託廠均應具名切結。 • 外銷專用者,應檢附「外銷專用切結書」
標籤、仿單、包裝(一) • 藥品之標籤、仿單、包裝,應符合藥事法第75條規定,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事項刑載,且其字體應易於辨識。 • 仿單記載事項已不超出主治效能及主要成分之藥理範圍為原則,複方製劑以各有效成分混合使用之主要藥理作用為範圍,不得有誇大字樣。 • 仿單應詳實刊載禁忌、警語、副作用及注意事項,並應使用紅字或加印紅框或使用粗黑異體字,以引起使用者特別注意。
標籤、仿單、包裝(二) • 中文仿單字體大小規格不得小於電腦字體7號字。 • 若需於仿單、標籤或外盒上刊載經銷商名稱時,除經銷商名稱之字體,不得大於製造廠名稱外,須檢附經銷商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供參。
標籤、仿單、包裝(三) • 至少應刊載中(英)文品名、主成分及含量、適應症(效能)、用法用量、類別、許可證字號、批號、製造日期或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廠商名稱與地址。 • 藥品之標籤或包裝,應依下列方式之ㄧ,刊載批號、製造日期、有效期間、保存期限: • 批號與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 • 批號與保存期限。 • 批號與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 • 應以消費者易於辨識或判斷之方式刊載。
標籤、仿單、包裝(四) • 外盒、仿單、標籤黏貼表,應黏貼或附仿單、標籤、外盒、鋁箔及其他標示材料之已印妥實體或擬稿。 • 須檢送外何、仿單、標籤黏貼表之變更及查驗登記案,於申請時,得檢送包材之印刷實體或擬稿;鋁箔實體得以彩色照片替代之。
製程管制資料(一) 製程管制標準書或批次製造紀錄 • 批次製造紀錄,係指與送驗樣品同一批之批次製造紀錄。但不需送驗之申請案件,係指申請藥品之任一批批次製造紀錄。 • 製造管制標準書,係指符合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三編規定(以下簡稱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製造管制標準書,並包括批次製造紀錄之下料量。
製程管制資料(二) 製造管制標準書 • 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三編藥品優良製造規範)第64條 • 藥廠為求每批產品品質一致,應由專人訂立每一產品之製造管制標準書,並由另一人獨立核查。前項製造管制標準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 品名、含量及劑型。 • 產品單位重量、容量或劑型所含每一有效成分之名稱及重量或容量,與單位劑型之全重量或容量。
製程管制資料(三) 製造管制標準書 • 所有原料之名稱、規格,如加冠代號者,應足以表現其特質。 • 每批產品之產量。 • 每批產品所需每一原料之重量或容量。但製造劑型所需之原料得有合理之增量及偏差範圍,且應在製造管制標準書加以闡釋。 • 製造過程中適當階段之理論重量或容量。 • 理論產量,包括理論產量百分率之上、下限。 • 產品容器、封蓋及包裝材料之規格,並應附簽有核定人姓名日期之標籤及其他所有標示之樣品或副本。 • 完整之製造及管制說明書、取樣及檢驗程序、規格及注意事項。
製程管制資料(四) 批次製造紀錄 • 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三編藥品優良製造規範)第82條 • 藥廠之每批產品均應有批次製造紀錄,詳載與該批產品製造及品質管制有關完整資料。藥廠應製作製造管制標準之精確複印本,核對其精確性,並簽名及簽註日期。 • 藥廠對於各批產品製造、加工、分裝、包裝或儲存過程之各項重要步驟,應詳實紀錄。
製程管制資料(五) 並包括下列各項: • 日期、產品批號。 • 各批原料、半製品或中間產品之標籤。 • 各主要設備與生產線之識別。 • 加工過程所用原料之重量與容量。 • 製造過程與檢驗管制之結果。 • 標示與包裝作業區域使用前後之檢視。 • 製造過程中適當階段之實際產量及理論產量百分表。 • 完整之標示管制紀錄,包括所有標示之樣本或副本。 • 產品容器及封蓋之標識及使用量。 • 抽樣紀錄。 • 作業過程各重要步驟之操作日期、時間、操作者及直接督導或校核者之簽名、日期。
檢驗規格、方法及檢驗成績書 • 原料檢驗規格、方法及檢驗成績書:係指各有效成分原料之檢驗規格、方法及檢驗成績書;如係輸入藥品者,係指其每一處方成分原料(包括製程中加入輔助原料及色素)之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檢驗成績書。 • 成品檢驗規格、方法及檢驗成績書:係指藥品製劑之檢驗規格、方法及檢驗成績書。 • 分段委託製造藥品成品檢驗試驗之執行,應符合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之規定,並以能確認藥品之品質為原則,不限由分段委託製造製程之受託製造廠執行。
送驗 • 如符合指示藥品審查基準,或列屬成藥(含乙類成藥)、符合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之維生素製劑、或非藥物安全監視期間內申請之學名藥製劑者,得免送驗。但須加送樣品掃描檔或彩色圖片供審查。
確效資料 • 申請查驗登記時,應檢附申請藥品之分析方法確效資料及關鍵性製程確效資料。 • 申請輸入藥品查驗登記,如係無菌製劑產品者,其關鍵性製程確效應含減菌確效資料。
學名藥品安定性試驗 • 安定性基準: -申請時應檢附六個月加速及一年長期試驗的前六個月資料,據此可暫時獲得最多兩年有效期間之核准。在核准領證時,則需補繳十二個月之長期試驗資料。 -申請時若送審資料以包含達保存期間之長期試驗(三批),可免除加速試驗,但須檢附統計分析資料。
補件 • 申請人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補正。補正期限為兩個月。 • 補正期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延期;其延期期限,自補正期滿翌日起算一個月,且延期以一次為限。
許可證之維持 藥事法第46、47條 • 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及展延(五年),屆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註銷其許可證。 • 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 • 經核准制造、輸入之藥物許可證,如有移轉時,應辦理移轉登記。
輸入學名藥常見補件原因 • 製售證明 • 未載明全處方 • 僅檢附製造證明或販售證明,或製造、販售情形不明確。 • 非最高衛生主管機關出具。 • 劑型不清楚(膠囊劑或軟膠囊、錠劑或口含錠) • 委託書 • 原廠出具之委託書未載明詳細資料(ex.品名、主成分含量、被委託者之名稱、地址…) • 非英名者應檢送英文翻譯。
輸入學名藥常見補件原因 • 製造廠之劑型確效核備函未附,或原申請商非此申請者,缺原廠授權書,或授權書未敘明核准案號。 • 申請書 • 膠囊劑未載明膠囊殼蓋之成分及色素。 • 委託書、CPP、申請書三者品名、製造廠名、廠址不一致。 • 未將所擬品名均並列入切結書甲、乙。 • 監視藥品仿單未依第一家核准擬定。
輸入學名藥常見補件原因 • 使用本署未核准之賦形劑 • 未附用途、臨床使用之安全性及其他國家核准使用情形。 • 使用賦形劑之商品名或打錯造成。 • 生體相等性試驗 • 對造品非本署核准之對造品。 • BE報告未併送備查申請表或未確實勾選。 • 未填寫本品之全處方。
輸入學名藥常見補件原因 • 製程管制資料 • 附製造標準書未附下料量 • 未檢送批次紀錄中該批之各原料檢驗規格 • 製程中管制項目、範圍、抽樣方法不明確 • 缺分包裝工程 • 管制範圍及抽樣方法
輸入學名藥常見補件原因 • 安定性試驗 • 試驗間隔或儲存條件與本署規定不符 • 缺檢驗日期或檢驗始末日期 • 未檢附統計分析資料 • 未敘明包裝型態、材質 • 原廠資料非英文,應檢送中文或英文翻譯 • 補件補不齊(不會獲得更長之補件期間)
國產學名藥常見補件原因 • 中文品名 • 欠規費(監視藥品只繳兩萬元) • 切結書(甲)(乙) • 受委託者及委託者應雙方蓋印 • 未將所擬品名皆列入 • 申請書 • 下料原料與申請書不符 • 未蓋公司大小章 • 委託製造者未蓋大小章 • 使用本署未核准之賦形劑 • 未附用途、臨床使用之安全性及其他國家核准使用情形
國產學名藥查驗登記常見不准原因 • 逾期未補 • 造假 • BE或BA+CT與查驗登記處方不一致
學名藥查驗登記諮詢服務 • 為協助藥品查驗登記經驗較不足之藥廠(商)辦理藥品查驗登記,並加速相關藥品之審查效率。 • 95年1月1日開始輸入學名藥查驗登記預審 • 95年4月11日開始提供學名藥品查驗登記法規諮詢服務(委外辦理:專線66251166轉5555)
符合OTC基準案件補件原因分析 • 製造管制資料 • 製造廠之工廠確效資料備查核准函 • 安定性試驗書面作業程序及檢驗報告 • 委託書(輸入) • 製造廠之工廠確效資料備查核準授權使用證明(輸入) • 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 • 原產國許可製售證明 • 仿單標籤黏貼表 • 切結書 • 委託製造資料 • 證照影本
輸入學名藥查驗登記不准原因之分析 • 逾期未補(齊) • 安定性試驗 • 關鍵性製程資料 • 生體相等性試驗 • 製售證明 • 工廠資料及劑型確效資料
BA/BE相關資訊 • 請至衛生署首頁>單位介紹>藥政處>業務資訊>藥政查詢下 查詢以下資料: • 監視/非監視學名藥品執行國內BA/BE/Dissolution試驗清單 • 藥品執行國內BA/BE試驗統計表 • BA/BE基準最新版本(95/12/13) • BA/BE報告備查申請表(93/7/15) • 溶離率曲線比對報告備查申請表(90年版/96.6.13修訂草案)
Table & Formalities • 學名藥查驗登記應檢附資料表 • 輸入學名藥品查驗登記查檢表 • Stability study審查表 •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