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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解約(終止契約)之控制與預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1 年 3 月 21 日. 大綱. 停工解約之影響. 簽約. 工程. 完工. 停工. 簽約. 工程. 完工. 重新招標. 工程. 簽約. 工程. 簽約. 終止契約. 完工. 停工或解約將造成工程停頓 計畫 期程增加 預算執行 停滯 ,投資 無法獲得效 益 工程 延期啟用. 停工解約之挑戰. 碰上 停工解約案件怎麼辦? 有辦法事先預防嗎?. 4. 停工解約之挑戰. 停工趨勢分析. 經濟部所屬停工案件分析. 96-100 年度經濟部執行工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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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解約(終止契約)之控制與預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1年3月21日
停工解約之影響 簽約 工程 完工 停工 簽約 工程 完工 重新招標 工程 簽約 工程 簽約 終止契約 完工 • 停工或解約將造成工程停頓 • 計畫期程增加 • 預算執行停滯,投資無法獲得效益 • 工程延期啟用
停工解約之挑戰 碰上停工解約案件怎麼辦? 有辦法事先預防嗎? 4
經濟部所屬停工案件分析 • 96-100年度經濟部執行工程情形 • 經濟部決標工程共20,788件,停工4,373件,停工佔比21.04% 7
停工發生潛勢(經濟部) 常見停工工程類型 9
停工發生潛勢(經濟部) 10
停工原因 停工原因(97-99年) 證照取得(開發許可、都審、建照、環評) 安全考量(選舉、節慶、重要活動) 消防、水、電等行政申請 管線、箱涵等遷移 受其他標案影響 變更設計 用地取得 天候問題 地上物問題 文化資產保護 民眾陳情或抗爭 危評、交維計畫審查 甲方政策改變、預算不足 廠商問題(財務、機具採購、待料、分包) 其他(不納入統計)
約佔 14.92% 離島地區 約佔 27.98% 約佔 16.10% 約佔 15.93% 約佔 18.07% 施工區域之停工趨勢 1
執行單位(專責、非專責)停工趨勢 • 執行單位分類 • 非工程專責單位 • 工程專責單位 • 執行機關名稱包含以下關鍵字 • 工務處、水利處、公共工程處、工程處、建設局、工務局、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水利署、捷運工程局、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等
執行單位(專責、非專責)停工趨勢 工程專責單位停工佔決標案件比例較低
執行單位(專責、非專責)之復工時間 • 工程專責單位處理時間較短,但差異不大 • 時間逐年縮短
停工趨勢小結 簽約 工程 開工 完工 1.提早套圖,提早進 行變更程序 2.規劃階段即務實 評估及調查 3.加強橫向聯繫 4.冬病夏醫,勿雨季 修傘 1.合理估算 得用地或 證照取得 時間 2.調整契約 開工及解 約條款 1.變更設計 41% 2.管線、箱涵等遷移11% 3.受其他標案影響 8% 4.天候問題 8% 1.用地取得 8% 2.證照取得 6% (開發許可、都 審、建照、環評) 14% 68% 平均復工時間為68天 預防勝於治療 18
歸責於廠商之暫停執行: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機關得隨時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廠商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工程採購契約範本21-8)歸責於廠商之暫停執行: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機關得隨時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廠商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工程採購契約範本21-8) 不可歸責於廠商之暫停執行: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停工):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21-10) 1)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申請延長履約期限;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 契約暫停執行(1/2) 19
2)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_個月(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為2個月)者,機關應先支付已依機關指示由機關取得所有權之設備。2)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_個月(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為2個月)者,機關應先支付已依機關指示由機關取得所有權之設備。 3)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_個月(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為6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得向機關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 契約暫停執行(2/2) 20
解約(終止契約)之定義 契約效力 簽約 終止契約 郭美伶,2000,「公共工程契約要項之研究」,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89 年7 月。 • 解除契約 • 解除權之行使,乃使契約效力溯及的消滅,亦即使契約自始歸於消滅,以回復訂定契約前之狀態。 • 終止契約 • 契約關係自終止時起歸於廢止,向後失其效力,而以前所生之效力,則並不受其影響。
經濟部所屬解約案件分析 • 96-100年度經濟部執行工程情形 • 經濟部決標工程共20,788件,解約445件,解約佔比2.14% 23
解約發生潛勢(經濟部) 常見解約工程類型 25
解約發生潛勢(經濟部) 26
解約原因 解約原因(97-99年) 甲方因素比例高達52% 用地問題 政策變更 進度嚴重落後 承商未履約 民眾抗爭 逾期未開工 廠商財務問題 廠商停工 調解決議 缺失無法改善 都審未過 開口合約履約其期限已屆(不納入統計) 其他(不納入統計)
約佔 1.26% 離島地區 約佔 0.84% 約佔 0.91% 約佔 0.76% 約佔 1.10% 施工區域之解約趨勢 1
執行單位(專責、非專責)解約趨勢 因為專業,所以不懼怕解約,如遇到不好的廠商,能夠壯士斷腕 • 解約案件數差異不大 • 工程專責單位解約佔決標案件比例較高
執行單位(專責、非專責)重新發包所需時間 • 工程專責單位處理時間較短
重新發包金額趨勢 • 97-99年未執行金額173.3億元,重新發包決標金額228.3億元,超支55億元(31.73%),解約案若屬以下類型或原因者,重新發包可能需要增加預算 註:1.本統計排除 開口合約;2.重新發包案件5件以上
解約趨勢小結 簽約 工程 開工 完工 1.務實且合理 進行工程前 置作業 2.調整契約開 工及解約條 款 1.加強關心廠商其他 案件承攬情形、員 工異動、異常請款 2.關注異常停工 3.積極瞭解解約之法 律程序 1.承商未履約11% 2.進度嚴重落後10% 3.廠商財務問題9% 4.逾期未開工9% 5.廠商停工5% 1.用地問題29% 2.民眾抗爭12% 3.政策變更11% 4.都審未過0.06% 52% 44% 平均重新招標時間為 138 天 接受勝於抗拒,流汗勝於流淚,準備勝於期待
關心廠商承攬情形 • 藉由本會標案管理系統瞭解廠商承攬情形 • 進度預警 • 承攬解約預警 35
關注異常停工 • 解約案件有近五成比例曾經發生停工 • 顯示停工為解約之預警指標 註:1.本統計排除 開口合約; 2.以發生解約年度為年度基準
停工案發展為解約案之因素分析 • 可能因素 • 工程規模、工程類型、施工地點、工期類型、決標金額比、已停工次數、總停工日數、停工時工期進度百分比、停工時執行金額百分比、變更設計次數、督工數量、停工時未完成金額、停工原因、是否有監造、是否有PCM • 停工原因為較佳預警指標 • 若停工案件肇因於「廠商問題 (財務、機具採購、待料、分包)」, 後續發生解約機率為28.72%。 • 高風險案件應提早進行解約準 備,並檢討是否有應解約而未 解約情形,以免一再拖延,延 誤工程進行
解約後應注意事項 • 參考「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 • 第16條、機關辦理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 自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日起,停發廠商之工程款,包括尚未領取之工程估驗款及全部保留款等款項,且依契約規定不發還廠商之履約保證金。 • 辦理工地接管時,應嚴格管理廠商與其分包廠商人員、車輛之進出,必要時得洽商警政機關或聘僱保全人員協助辦理。 • 對於廠商運至工地之合格器材,應詳加清點,並依契約規定辦理 • 對於已施作完成之工作項目及數量,應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辦理結算,並拍照存證;廠商不會同辦理時,機關得逕行辦理結算。必要時,得洽請公正、專業之鑑定機構協助辦理。 • PCC首頁 > 法令規章 > 施工管理相關規定 > 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
終止或解除契約(1/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巨額工程達10%以上、非巨額工程達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者) 。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17-11,21-1-5) 機關辦理重行招標之招標文件,應訂明原契約保證、保險與保固責任之延續或更新、未完成工程項目之銜接及工期之起算等事項。 (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17) 39
契約終止或解除之處理:(工程採購契約範本21-3、4、14)契約終止或解除之處理:(工程採購契約範本21-3、4、14) 1)機關自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日起,扣發廠商應得之工程款,包括尚未領取之工程估驗款、全部保留款等,並不發還廠商之履約保證金。 2)契約經機關自行或洽請其他廠商完成後,如該扣留之工程款扣除機關為完成本契約所支付之一切費用及所受損害後有剩餘者,機關應將該剩餘金額給付廠商;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亦同。如有不足者,廠商及其連帶保證人應將該項項差額賠償機關。 契約終止或解除(2/5) 40
2)廠商接獲通知後,應即將該部分工程停工,負責遣散工人,將有關之機具設備及到場合格器材等就地點交機關使用。2)廠商接獲通知後,應即將該部分工程停工,負責遣散工人,將有關之機具設備及到場合格器材等就地點交機關使用。 3)廠商對於已施作完成之工作項目及數量,應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辦理結算,並拍照存證,廠商不會同辦理時,機關得逕行辦理結算;必要時,得洽請公正、專業之鑑定機構協助辦理。 4)廠商應負責維護工程至機關接管為止,如有損壞或短缺概由廠商負責。機具設備器材機關得通知廠商限期拆除運離,如廠商逾限未照辦,機關得予以變賣並遷出工地,將變賣所得扣除一切必須費用及賠償金額後退還廠商,而不負責任何損害或損失。 契約終止或解除(3/5) 41
終止或解除契約後,未完成部分另行招標時,應考量下列事項: 1)機關辦理重行招標之招標文件,應訂明原契約保證、保險與保固責任之延續或更新、未完成工程項目之銜接及工期之起算等事項。編列發包施工預算時應考量已完成部分之瑕疵改善。 2)計算損害賠償金額,並就已可確定部份與原廠商未領款項先行抵消。 3)領有建築執照之工程,應注意維持建造執照在有效期限內,以利重新發包後,得即進場施工。 4)終止契約後,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01-102條規定,將該廠商刊登政府購公報。 契約終止或解除(4/5) 42
損害賠償:廠商履約有債務不履行、瑕疵擔保責任或侵權行為時,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廠商履約有債務不履行、瑕疵擔保責任或侵權行為時,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金額之估算:工程未能如期完成提供使用,機關(含接管機關)因此增加之支出及減少之收入,增加支出即所受損害部分得包括下列各項費用: 1)瑕疵修補費用。 2)緊急工程費用。 3)移交接管費用。 4)接續工程發包費用。 5)接續工程差價:再行招標之決標價與原契約總價扣 除中途結算總價之差額。 6)額外委託設計、監造案件,因此增加之服務費用。 契約終止或解除(5/5) 43
處理作業流程 處理程序 主辦機關應注意辦理事項 確認續用之材料設備 召開逐離接管會議 限期將材料設備運離 終止契約 逐離接管 書面通知終止契約接管工地 評值(驗收) 終止付款並催討保證款 債權確保 接管工地 必要時得洽商警政機關協助 重新發包 確定接續工程工期、經費等條件 製作發包文件 接續工程施工 記錄應由原廠商負責之費用(瑕疵) 資料來源:石道清(2004),國道新建工程廠商違約處理程序 之研究,交大碩士論文
基本資料 1.細部設計提送緩慢 2.工期展延認定落差 1.廠商問題停工 2.工期請款不符合預 期(暫停給付估驗款) 1.廠商未進場施作 2.廠商拒絕派員參加 協商會議 工程位置:高雄市 工程規模:3.58億元 工期:98年2月2日-100年8月14日
廠商遲延履約之處理 機關處理廠商延誤履約進度案件,得視訂契約之規定及廠商履約情形,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3)
監督付款之程序(1/2) 廠商延誤履約進度案件,如施工進度已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機關得經評估後,同意廠商及分包廠商共同申請採監督付款方式,由分包廠商繼續施工。 (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10) 廠商依前點規定申請採監督付款時,應先與分包廠商簽訂協議書,將協議書依公證法送經認證;其有連帶保證廠商者,並應先徵得連帶保證廠商同意。前項協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11) 49
監督付款之程序(2/2) • 繼續施作工程之範圍。 • 廠商同意將繼續施作後之各期工程估驗款之全部或一部債權,讓與分包廠商。 • 廠商與分包廠商雙方同意,就分包廠商繼續施作部分,對機關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 繼續施作部分工料款之支付估算、支付名冊、支付方式及工程款支付明細表。 • 廠商已施作尚未領取工程款之支付方式。 • 工程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物價指數調整費、估驗計價保留款、驗收後尾款、其他擔保等發還或支付方式。 • 工程保固責任歸屬及其保固金繳交、退還方式。 • 工程款請領發票由廠商或分包廠商開立。 • 協議之生效日期。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