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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海上保险. 第十一章 海上保险. 一、海上保险概述 二、海上保险的保障范围 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四、船舶保险 五、其他海上保险产品. 1.1 海上保险的定义和特点. 定义 :又称水险,是以海上的财产及其利益、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被保险人根据自己参与海上贸易、运输及海上作业的具体风险情况,选择保险人提供的各险种和险别,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 特点 : ( 1 )承保风险综合性,致损原因复杂性; ( 2 )承保标的流动性和国际性; ( 3 )承保险种、险别的多样性; ( 4 )保障对象多变性。. 1.2 海上保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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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海上保险 一、海上保险概述 二、海上保险的保障范围 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四、船舶保险 五、其他海上保险产品
1.1 海上保险的定义和特点 • 定义:又称水险,是以海上的财产及其利益、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被保险人根据自己参与海上贸易、运输及海上作业的具体风险情况,选择保险人提供的各险种和险别,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 • 特点:(1)承保风险综合性,致损原因复杂性;(2)承保标的流动性和国际性;(3)承保险种、险别的多样性;(4)保障对象多变性。
1.2 海上保险的种类 —— 按保险标的分类:运输货物保险,船舶保险,运费保险, 保赔保险,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海上钻井平台保险,油污 责任保险,租金保险,船员和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按保险期限分类:定期保险,航程保险,混合保险,停泊保险—— 按货物的承保方式分类:逐笔保险,流动保险,预约保险,总 括保险
第十一章 海上保险 一、海上保险概述 二、海上保险的保障范围 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四、船舶保险 五、其他海上保险产品
2.1 保险标的 —— 船舶 —— 货物 —— 船舶营业收入 ——货物预期利润 ——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对第三者的责任 ——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及费用
2.2 承保的风险种类 —— 海上风险:也称为海难,是指海上及航行中的、偶然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海难:自然灾害和6种意外事故(沉没、搁浅、触礁、船破、碰 撞、倾覆—— 外来风险:火灾或爆炸/海盗、抢劫和盗窃/抛弃/船长与船员的 恶意行为/雨淋/短量/沾污/渗漏/碰损或破损/钩损/锈损/串味/受潮受热/战争/拒收/罢工/其他
2.3 承保的海损 —— 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
实际全损 • 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物质形态和经济价值上已全部灭失或等同于全部灭失。 • —— 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 • —— 保险标的物的物权完全丧失已无法挽回; • —— 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原有商业价值或用途; • —— 载货船舶失踪,无音讯已达相当一段时间
推定全损 •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而进行施救、复原的费用已超过将货物运抵目的港的费用或已超出保险补偿的价值,这种损失即为推定全损。 • —— 保险标的实际全损已无法避免; • —— 为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修理、恢复、整理续运的费用超过保险标的获救后的价值 • —— 保险标的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且,恢复所有权几乎没有可能,或者收回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费用已超过收回标的物的价值。
委付 • 委付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将尚未实际全损的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把推定全损按全部损失赔偿。 • 委付和代位求偿的最大区别在于:委付不仅接受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而代位求偿仅仅是权利的获得。
共同海损 • 共同海损:载货船舶在海运上遇难时,船方为了共同安全,以使同一航程中的船货脱离危险,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被称为共同海损。 •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而非主观臆测的; • ——必须是自愿地和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所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费用; • ——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采取的谨慎行为或措施时所作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 • ——必须是属于非常性质的牺牲或发生的费用,并且是以脱险为目的。
共同海损 • 共同海损包括共同海损的牺牲和共同海损的费用。 • 共同海损的牺牲:指共同海损行为所直接造成的船货的物质损失 • —— 船舶的牺牲—— 货物的牺牲—— 运费的牺牲 • 共同海损的费用:指因共同海损行为而需支付的额为费用—— 共同海损的救助费用—— 共同海损的避难港费用—— 共同海损的杂项费用
单独海损 • 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2.4 承保的费用 —— 救助费用:无救助义务的第三者—— 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 额外费用:为了证明损失索赔的成立而支付的费用(必须事先约定)—— 特殊费用:运输工具在海上遭遇海难后,在中途港或避难港卸货、存包、重装及续运所产生的费用(另外单独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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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是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一个险种,是指保险人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原因而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ICC旧条款和ICC新条款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包括三种险别: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平安险(F.P.A.) 水渍险(W.P.A.) 一般货物险 一切险(A.R.) 散装桐油险 特别货物险 冷藏货物险 3.1 基本险 投保人必须根据货物特性和运输条件从中选定一种作为基本险。
3.2 基本险责任的起讫 仓至仓条款: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到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为止。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3.3 保险金额和赔款的确定 • 海上保险与国际贸易 不同的贸易术语决定了贸易中哪一方具有可保利益。FOB: 买方负责运输费用和对运输途中的货物灭失或损 坏承担责任. CFR: 买方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CIF: 卖方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 保险金额的确定 • CFR和FOB条件下的保险金额计算
3.3 保险金额和赔款的确定 • 保险赔款的计算全部损失:如果是定值保险,则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损余货物都归保险人所有;如果是不定值保险,则按照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部分损失:根据被保险货物损失的不同性质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3.4 一般附加险 • 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 Pilerage and Non-Delivery, T.P.N.D.) • 淡水雨淋险 (Rain and/or Fresh Water Damage, R.F.W.D.) • 短量险 (Risk of Shortage) • 混杂、玷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 渗漏险(Risk of Leakage) • 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 • 串味险(Risk of Odour) • 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 and Heating) • 钩损险(Hook Damage) • 包装破裂险(Loss f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 • 锈损险(Risk of Rust)
3.5 特别附加险 • 特别附加险是以导致货损的某些政府行为风险作为承保对象的,它不包括在一切险范围内。 • 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y Risks) • 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 • 舱面货物险(On Deck Risk) • 拒收险(Rejection Risk) • 黄曲霉毒素险(Aflatoxin Risk) • 出口货物到香港 (包括九龙)或是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
3.6 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主要包括:—— 战争险(War Risk)—— 罢工险(Strikes Risk)
第十一章 海上保险 一、海上保险概述 二、海上保险的保障范围 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四、船舶保险 五、其他海上保险产品
四、船舶保险 • 广义:广义的船舶保险是以船舶及其附属品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 • 狭义:船舶保险就是指船舶营运险,其中又可以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
4.1 船舶基本险 • 船舶全损险 • 船舶一切险
4.2 船舶基本险的保险起讫 我国的船舶保险规定,定期保险的期限最长为1年。保险到期时,如被保险船舶尚在航行中或处于危险中或在避难港或中途港停靠,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后,保险继续负责到船舶抵达目的港为止。对于采用航次保险的,如果是不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终止;如果是载货船舶,则保险期限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点起最多不得超过30天。
4.3 船舶保险条款 • 碰撞责任条款 • 海运条款 • 招标条款 • 航行区域条款 • 退费条款 • 姐妹船条款 • 共同海损条款 • 自动复原条款 • 无惯例扣减条款 • 双重价值条款
四分之三碰撞责任条款 承保被保险船舶因疏忽与他船碰撞致使他船及他船上的受载受到损害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仅负责赔偿责任的四分之三。 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的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按交叉责任制的原则计算,即每船的船东均需按比例相互赔偿对方的损失,这个比例是在确定被保险人因碰撞而应收或应付的金额时所认可的。
姐妹船条款 姐妹船是指两条或数条同属于一个船东所有的船舶。 姐妹船之间发生碰撞或提供救助,应视作分属两个船东所有的船舶之间的行为,保险人根据四分之三的碰撞责任条款和交叉责任来处理他们所各自应负的碰撞责任,对它们之间产生的救助也按救助惯例支付救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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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保赔保险 保障与赔偿保险的简称,承保船东在经营船舶业务中应承担的,却又不属于船舶保险承保范围的责任风险的保险。 ——保赔协会则是船东之间相互保险的互助性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 ——保赔协会向会员提供无限的赔偿责任 ( 油污责任例外 ) ; ——保赔协会和会员船东的利益是一致的 ; ——保赔协会除承保一般保险人不保的特殊风险外,还提供会员船东各种有关海事方面的专业性技术指导和服务;
5.2 运费保险 • 运费的种类 • — 预付运费— 保付运费— 到付运费:运费保险的保险标的 • 运费保险的种类— 船舶费用(含运费)保险— 单独办理的运费保险 适用定期船舶保险条款的运费保险; 适用航程运费保险条款的运费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