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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的法律制度 (2). 一、 明朝的法律制度 (一)明初重典治乱世的法律指导思想 1 、产生的背景 元末明初,社会不宁,犯罪现象严重,被明太祖视为乱世。 2 、朱元璋重典治乱世的法律思想 朱元璋遵循古训,提出:“吾治乱世,非猛不可”的思想,形成影响明朝的“治乱世用重典”的治世思想。. (二)明朝的立法及其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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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朝的法律制度 • (一)明初重典治乱世的法律指导思想 • 1、产生的背景 • 元末明初,社会不宁,犯罪现象严重,被明太祖视为乱世。 • 2、朱元璋重典治乱世的法律思想 • 朱元璋遵循古训,提出:“吾治乱世,非猛不可”的思想,形成影响明朝的“治乱世用重典”的治世思想。
(二)明朝的立法及其法律形式 • 洪武六年,朱元璋诏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人撰定《大明律》,次年完成,颁行天下。洪武二十二年,更定大明律,将唐律的篇目改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各律,30卷,460条。洪武30年将《钦定律诰》147条附于其后总称“大明律”。大明律脱胎于唐律,又不同于唐律。总结了唐、宋以来,特别是明初三十年封建统治与司法镇压的经验,增加和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特点: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大诰的另一特点是滥用法外之刑,四编大诰中开列的刑罚如族诛、袅首、断手、斩趾等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特点: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大诰的另一特点是滥用法外之刑,四编大诰中开列的刑罚如族诛、袅首、断手、斩趾等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明朝断案,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例,就是判例或事例。主要有《钦定律诰条例》、《问刑条例》、《真犯杂犯死罪条例》、《充军条例》。以例断案,虽然使法网更加严密,有利于加强对被统治者的镇压,但极大的破坏了封建法。所以,明朝刑狱之冤滥是十分惊人的。明朝断案,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例,就是判例或事例。主要有《钦定律诰条例》、《问刑条例》、《真犯杂犯死罪条例》、《充军条例》。以例断案,虽然使法网更加严密,有利于加强对被统治者的镇压,但极大的破坏了封建法。所以,明朝刑狱之冤滥是十分惊人的。 • 《大明会典》明朝的行政法典
(三)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与唐宋律相比较,明律具有自己的特色。也就是清代刑部尚书薛允升所言:“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孥币钱粮等事,明律又较唐律为重。”这就是明律相对于唐律而言的“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刑罚原则。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刑为重。唐律一般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不同处理,牵连范围相对较狭;而明律则不分情节一律处以重刑,且扩大株连范围,此即“重其所重”原则。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此即“轻其所轻”的原则。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是为了突出“重其所重”的原则。(三)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与唐宋律相比较,明律具有自己的特色。也就是清代刑部尚书薛允升所言:“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孥币钱粮等事,明律又较唐律为重。”这就是明律相对于唐律而言的“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刑罚原则。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刑为重。唐律一般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不同处理,牵连范围相对较狭;而明律则不分情节一律处以重刑,且扩大株连范围,此即“重其所重”原则。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此即“轻其所轻”的原则。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是为了突出“重其所重”的原则。
明律所体现的“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刑罚原则,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后期,君主专制集权体制不断强化。随着宋明理学的出现,尤其是“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信条将人们的行为牢牢的束缚在礼制的范围之内,这样就使得传统的礼法结合思想,集中转为依靠刑法的打击和惩罚作用。同时,随着阶级矛盾的日益尖锐,一些谋反、谋大逆和贼盗重罪等犯罪,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基础。对此类犯罪,必须加以重惩。这也是宋明以来刑罚逐渐趋于残酷和严重的基本社会根源。 明律所体现的“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刑罚原则,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后期,君主专制集权体制不断强化。随着宋明理学的出现,尤其是“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信条将人们的行为牢牢的束缚在礼制的范围之内,这样就使得传统的礼法结合思想,集中转为依靠刑法的打击和惩罚作用。同时,随着阶级矛盾的日益尖锐,一些谋反、谋大逆和贼盗重罪等犯罪,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基础。对此类犯罪,必须加以重惩。这也是宋明以来刑罚逐渐趋于残酷和严重的基本社会根源。
(三)主要内容 • 1.严酷镇压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的反抗行为。对谋反、大逆、罪大恶极,一律采用重罪加重的处罚原则。 • 2.严惩侵犯地主阶级财产的行为. • 明朝与唐朝在土地政策上不同,明朝不实行均田制。
3.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 4.严厉惩治贪官污吏。朱元璋来自社会下层,他深知贪官污吏是农民反抗斗争的重要原因。所以,他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对于“枉法赃”,八十贯绞;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四十贯斩。还有剥皮实草的皮庙场,在历史上是空前的。但是并未能杜绝贪污现象的发生。
二、清朝法律制度 • (一)继承明律,取得立法的重要成就 • 1、 制定具有很高水准的《大清律例》。 • 《大清律例》是经过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订而成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在结构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三十门,436条,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 • 2、制定《蒙古律例》、《西藏章程》等适应少数民族需要的单行法规,稳定了民族关系,促进了国家的统一。
3.各部院则例,从康熙起,清朝统治者为加强对国家机关的管理,以充分发挥其职能,陆续制定了各部院则例。3.各部院则例,从康熙起,清朝统治者为加强对国家机关的管理,以充分发挥其职能,陆续制定了各部院则例。 • 4.清会典,康熙时,仿“明会典”制定了康熙会典,其后四朝均加修订。清会典不仅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而且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二)清律的主要特点 • 1.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首先,扩大反逆罪的范围及其株连范围。其次,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化专制政策。 • 2.维护满族享有更大特权的封建等级制度。 • 3.保护满汉地主阶级的财产所有权。 • 4.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经济关系、阶级关系的变化。 • 5.建立了更加严酷的刑罚制度。清律在封建五刑基础上,又增加新的刑罚,主要有迁徙、充军、发遣、凌迟、戮尸、枭首等。
(三)明、清法律制度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三)明、清法律制度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 1.推行禁榷制度,限制商业发展。禁榷 制度是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管的制度。从西汉武帝实行盐铁官营便中国封建社会的传统制度,到了明清有进一步的发展。 • 2.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 • 3.加强对矿冶业的管禁,限制民间自由开矿。 • 4.重征商税,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
(四)发展完善了死刑复审制度 • 明朝的司法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但大理寺不主管审判,而专掌复核。清朝中央司法机关,与明朝基本相同,但机构有所扩大。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由御史、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叫“小三法司会审”;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叫“大三法司会审”;审判后送皇帝裁决。如遇特别重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政通使共同审理,清朝叫“九卿会审”,是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皇帝核准。
在审判制度上,明清时期有较大发展。明成祖永乐三年实行热审,英宗天顺二年,又有秋审的发端。清朝进一步发展成秋审、朝审、热审三种。秋审是复审各省死刑案件(主要是地方上斩监候、绞监侯)的一种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故名。对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师附近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重审,叫“朝审”。在审判制度上,明清时期有较大发展。明成祖永乐三年实行热审,英宗天顺二年,又有秋审的发端。清朝进一步发展成秋审、朝审、热审三种。秋审是复审各省死刑案件(主要是地方上斩监候、绞监侯)的一种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故名。对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师附近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重审,叫“朝审”。
朝审的时间,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冬至前复审完毕。审理结果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除情实外,其余三类可免于死刑。热审,是指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小三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这些审判制度,虽有形式主义、文牍主义的弊病,但它有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对地方和中央司法机关的活动也是一种检查和监督,有利于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专政。朝审的时间,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冬至前复审完毕。审理结果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除情实外,其余三类可免于死刑。热审,是指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小三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这些审判制度,虽有形式主义、文牍主义的弊病,但它有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对地方和中央司法机关的活动也是一种检查和监督,有利于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专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