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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法律 制度. 周族原本是生活在我国西部黄土高原渭水流域的一个古老部族。周族先是一个弱小部族,面对 “ 邦畿千里 ” 的商王朝,只能称臣,成为向商朝进贡的一般诸侯。到周文王时期,由统治者修德与爱民,得到普遍支持,周国的政治经济得到发展,周国的地位也有所提升。 周国在文王死后,由他的儿子武王继位。周武王利用商朝衰落的有利时机,相继联合八百个诸侯国,在公元前1027年发动讨伐商纣王的战争。在牧野一战中,周武王领导的诸侯联军打败了强大的商朝。周朝取代商朝,建立起新的王朝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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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族原本是生活在我国西部黄土高原渭水流域的一个古老部族。周族先是一个弱小部族,面对“邦畿千里”的商王朝,只能称臣,成为向商朝进贡的一般诸侯。到周文王时期,由统治者修德与爱民,得到普遍支持,周国的政治经济得到发展,周国的地位也有所提升。 周国在文王死后,由他的儿子武王继位。周武王利用商朝衰落的有利时机,相继联合八百个诸侯国,在公元前1027年发动讨伐商纣王的战争。在牧野一战中,周武王领导的诸侯联军打败了强大的商朝。周朝取代商朝,建立起新的王朝统治。
周朝取代商朝后, 吸收了商纣王暴政害民导致亡国的教训,开始修德,采有了开明专制的统治方式,即在维护奴隶主国家统治的前提下,注意维持普通民众的生活条件,用以缓和社会矛盾,协调阶级对立关系,推动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终于使我国的奴隶社会发展到一个高潮时期。
西周又是宗法奴隶制社会,各级政权机构与宗法制度相结合,使国家政权与宗族权力融为一体,构建了从中央到地方一整套的“家国相通”的统治罗网,有力地维护了西周的统治。综观中国奴隶制三代,无论是社会政治、经济、或者是法律、文化的发展状况,都以西周为鼎盛时期。这一期间所创造的治国经验,对整个封建后世都产生了深刻持久的影响西周又是宗法奴隶制社会,各级政权机构与宗法制度相结合,使国家政权与宗族权力融为一体,构建了从中央到地方一整套的“家国相通”的统治罗网,有力地维护了西周的统治。综观中国奴隶制三代,无论是社会政治、经济、或者是法律、文化的发展状况,都以西周为鼎盛时期。这一期间所创造的治国经验,对整个封建后世都产生了深刻持久的影响
宗法制、礼、立法指导思想 • 一、宗法制 • 我国古代奴隶社会的分封制是严格依照宗法等级原则进行的。通常由天子主持,将爵位、田土以及生活其上的民人封给诸侯。各地诸侯、卿、大夫又可以效法国君,再逐级分封,从而划分各级统治区域,建立政权机关。因此,分封制便为奴隶主贵族确定家族、宗族成员的族权、政治权力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
渊源于夏,形成于商的宗法式分封,到西周统治时期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实行宗法式的分封,天子得以独尊,各奴隶主贵族分治领地,从而建立全国性的统治网络。西周初期通过分封,诸侯从天子那里得到封国,然后将部分土地与奴隶分赐给卿、大夫,卿、大夫再把部分土地分封给“士”。渊源于夏,形成于商的宗法式分封,到西周统治时期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实行宗法式的分封,天子得以独尊,各奴隶主贵族分治领地,从而建立全国性的统治网络。西周初期通过分封,诸侯从天子那里得到封国,然后将部分土地与奴隶分赐给卿、大夫,卿、大夫再把部分土地分封给“士”。
二、礼 • (一)出礼入刑1. 礼的内容与性质(1)礼的概念:指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2)礼的起源: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3)礼的发展: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尤其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4)礼的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4)礼的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5)礼的法律性质: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因为:第一,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第二,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2.“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的关系: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二者的联系在于,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5)礼的法律性质: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因为:第一,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第二,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2.“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的关系: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二者的联系在于,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
二者的区别在于,首先,礼是积极的正面规范,刑则是消极的制裁,礼是事先的预防,刑是事后的惩罚,刑的运用以礼为准则,礼约束靠刑来保证。其次,礼与刑二者之间不是并列的,礼是纲,刑是目,礼是中心是灵魂,指导刑的具体运用,是定罪量刑的原则和依据,而刑则是辅助手段,体现礼的精神,受礼的制约,是保证礼实施的国家强制力。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二者的区别在于,首先,礼是积极的正面规范,刑则是消极的制裁,礼是事先的预防,刑是事后的惩罚,刑的运用以礼为准则,礼约束靠刑来保证。其次,礼与刑二者之间不是并列的,礼是纲,刑是目,礼是中心是灵魂,指导刑的具体运用,是定罪量刑的原则和依据,而刑则是辅助手段,体现礼的精神,受礼的制约,是保证礼实施的国家强制力。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律原则:在礼刑关系上有一句重要名言,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礼对庶人没有约束力,只是强调等级差别,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能僭越,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也不是说贵族犯罪一律不加惩罚,只是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如“肉刑不上大夫,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等等。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者,更是严加惩处。(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律原则:在礼刑关系上有一句重要名言,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礼对庶人没有约束力,只是强调等级差别,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能僭越,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也不是说贵族犯罪一律不加惩罚,只是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如“肉刑不上大夫,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等等。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者,更是严加惩处。
三、立法指导思想 • 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一)内容 西周所处的历史背景已不同于商,西周统治者在继续继承“君权神授”思想的同时,又对这一理论进行重大修改和补充,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1.背景: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天”涵义与“以德配天”: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2.“天”涵义与“以德配天”: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罚”: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1)要求: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2)具体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3)“德教”的具体内容就是“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4.“明德慎罚”: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1)要求: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2)具体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3)“德教”的具体内容就是“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立法及法律形式 • 《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的《九刑》实际上指西周成文刑书共分为9篇。西周穆王时期,司寇吕侯根据已变化了的社会情况,奉王命制《吕刑》。 《吕刑》吸收前代立法经验,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作了改革,规定赎刑原则以及其他刑事政策,从而使奴隶制立法渐趋成熟。 • 在西周时期,除去上述的成文刑书《九刑》与《吕刑》以外,还常以誓、诰、命等立法形式发布王命,这些法律形式在国家的法律渊源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中主要包括:誓、 诰、 命、 礼、 遗训、 殷彝。
刑事立法 • 一、指导思想 • 西周统治者总结了夏商灭亡的教训,在刑事立法方面提出了“义刑义杀”和“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 。“义刑义杀”指导思想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明德慎罚”的统治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德治,也就是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二、定罪量刑包括以下若干原则: • 第一,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依据犯罪主体的行为能力,区别用刑的原则。第二,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注意区分犯罪主体主观形态。第三,“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西周不但考虑犯罪者的主观动机的善恶,同时也兼顾犯罪对社会危害的轻重,综合起来使用刑罚手段的立法意图。第四,罪疑从赦, 这可以视为中国古代有利于被原告原则的最早萌发,它对后世的慎刑思想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第五,“刑罚世轻世重” 。这一原则的基本思想是,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依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三、西周的刑名 • 基本上沿用商朝五刑,但在流刑、徒刑、赎刑等方面,比商朝规定得较为具体。 西周时死刑通称“大辟”。 西周死刑条目有二百条之多,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是对公族施用的;一是对没有爵位的奴隶主和平民施用的。 处死公族只用绞,也叫磬,以全其尸。 对于无爵位的奴隶主和一般平民犯罪处死,方法很多,有斩、弃市、轘、磔、膊、焚等。 • 西周如何规定徒刑的适用的? • 西周法律规定,处以徒刑的罪犯不带冠饰,以区别正常人。他们要在圜土从事三年、二年或一年不同刑期的生产劳动,能改者期满释放。如果不老老实实接受改造,企图越狱潜逃的,要从重处以死刑。
坐嘉石 • 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 西周刑法中的罪名,主要有:违抗王命罪 、不孝不友罪、 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群饮罪。
民事立法 • 一、所有权 • 西周奴隶制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和奴隶,所以法律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对土地和奴隶的所有权。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田里不鬻”。 事实说明,周王对全国土地有最高所有权。西周中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荒地的开垦,各封国实力的增长,宗法纽带的松弛,私有土地开始出现。土地国有制和“田里不鬻”的局面已经被冲破。
西周土地以外,奴隶和牛马也是奴隶主的重要财产。奴隶主可以随意买卖、赠予,或用以赔偿,抵债和继承。 • 西周规定,凡拾得遗失的财物。奴婢、家禽家畜,都要送到外朝交给朝士,公开招领,10日后无人认领者,贵重的大物件以及7岁以上的奴婢,由政府收为公有。小的物件以及7岁以下的奴婢归拾得人所有。
二、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1.西周的契约法规(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理解:“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2)借贷契约。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的契约。 理解:“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二、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1.西周的契约法规(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理解:“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2)借贷契约。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的契约。 理解:“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2.婚姻制度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的婚姻即属非礼非法。 第一,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是一个。也就是说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婚姻,只有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
第二,“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主要基于两点:首先,长期的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男女为婚会影响整个民族的发展。其次,禁止同姓为婚,多与异姓通婚,是为了“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 第三,“父母之命,媒灼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在宗法制下,必然要求由父母家长决定子女的婚姻大事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即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第二,“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主要基于两点:首先,长期的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男女为婚会影响整个民族的发展。其次,禁止同姓为婚,多与异姓通婚,是为了“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 第三,“父母之命,媒灼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在宗法制下,必然要求由父母家长决定子女的婚姻大事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即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2)婚姻“六礼”。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六礼”的内容是: 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婚姻最终成立。(2)婚姻“六礼”。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六礼”的内容是: 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婚姻最终成立。
(3)婚姻关系的解除。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原因: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故为人妻者若有此七项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3)婚姻关系的解除。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原因: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故为人妻者若有此七项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
但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即是: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第一,“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 第二,“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 第三,“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裕。按礼制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总之,“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即是: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第一,“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 第二,“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 第三,“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裕。按礼制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总之,“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3.继承制度 是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的嫡长子继承制,即“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第一,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 第二,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 第三,性质: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3.继承制度 是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的嫡长子继承制,即“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第一,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 第二,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 第三,性质: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司法制度 • 西周司法审判机关比夏、商更加完备。在中央和各诸侯国以及地方的乡、遂都设有司法审判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包括大司寇、小司寇和士师。地方司法机关包括乡士和遂士。 • 西周的诉讼制度较夏商有很大的发展。 • 西周时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是有区别的。讼,指民事诉讼;狱,指刑事诉讼。无论民事或刑事案件的提起,大抵都要由原告到官府起诉,一般来说轻微的案件,可以口头起诉;比较重大的案件,则要交文字书状。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起诉时要交纳诉讼费。
审理案件的依据:成 •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允许上诉。根据地区的远近,西周法律规定不同的上诉期限。上级司法机关接到上诉期之内的上诉书,就要开庭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