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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新制之影響與對策 進階班. 主辦單位:台灣區體育用品工業同業公會. 講師簡介. 簡文成 經歷: 勞資雙贏企管公司總經理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理事 全國各縣市工業會特聘講師 財稅法令勞基專欄作者 著作: 勞退新制教戰 Q&A 自建人事管理制度 工作規則自訂實務 退休金給付與提撥實務 職業災害補償實務 捍衛你的勞保權利 雙贏企業保險 笑者生存. 聯合服務群: 張文政、鄭素珍、林榮豐、郭永蘭 黃競弘、李美羚、吳信昇、鍾華峰 林賢隆、陳瑾瑜、陳立昌、解淑卿 黃惠秋、林彥廷、余國煦、岳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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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新制之影響與對策進階班 主辦單位:台灣區體育用品工業同業公會
講師簡介 • 簡文成 • 經歷: 勞資雙贏企管公司總經理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理事 全國各縣市工業會特聘講師 • 財稅法令勞基專欄作者 • 著作: 勞退新制教戰Q&A 自建人事管理制度 工作規則自訂實務 退休金給付與提撥實務 職業災害補償實務 • 捍衛你的勞保權利 • 雙贏企業保險 • 笑者生存 • 聯合服務群: • 張文政、鄭素珍、林榮豐、郭永蘭 • 黃競弘、李美羚、吳信昇、鍾華峰 • 林賢隆、陳瑾瑜、陳立昌、解淑卿 • 黃惠秋、林彥廷、余國煦、岳 智 • 詹春盛、莊廣兆、張國鼎、陳美華 • 陳美娟、林定樺、徐明珠、龔正文 • B.人力資源顧問師: • 吳建宏、蕭新永、郭桐賓 • C.精算師:葉崇琦 • D.會計師:黃明宗 • E.律 師:李永然、劉陽明 • F.代 書:陳坤涵、張理雅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勞退新制適用對象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適用與不適用勞退新制之分類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勞動契約的意義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勞動契約之特徵 • 一、人格從屬性‧對雇主的工作指示是否有承諾或拒絕的自由。‧工作時間及工作地點是否受到拘束‧是否接受懲戒或制裁的義務。‧執行工作的過程中是否接受雇主的指揮監督或考核。 ‧執行方法是否具自主性 • 二、勞務專屬性‧勞務之提供是否可替代,也就是可否自聘助理。 • 三、經濟上的從屬性‧工資是勞務的對價,乃勞工工作之所得,係為他人目的而提 供勞務,並非為自己之營業而勞動。四、組織上的從屬性 ‧ 納入組織體系,與同仁處於分工合作狀態。 五、附屬標準‧勞健保加保‧所得稅之扣繳‧工作規則及服務紀律之適用。 ‧積欠工資墊償提繳的適用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有關勞動契約的判決 • 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七號判決: 勞動契約當事人須具有從屬性之特徵,兩造間之法律關係為勞動契約。 •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三○一號判決: 具有從屬性勞動性質者縱兼有承攬委任性質,自應屬勞動契約。 •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一號判決: 又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足成立。 • 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台上字第二六八六號判決: 以供給勞務本身為目的或只是手段來區分勞動或承攬契約。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勞動契約與承攬契約的區別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勞動契約與委任契約的區別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委任經理人定義(一) • ‧公司法第二十九條: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左列規定定之。但公司 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經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 • ‧民法第五五三條: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 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經理權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 分號。 • ‧證券交易法上之經理人:發文日期:92.03.27 發文字號:台財證三字第0920001301號 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25條、第28條之2、第157條及第157條之1規定之經理人,其適用範圍訂 定如下: 一、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二、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三、協理相當等級者 四、財務部門主管 五、會計部門主管 六、其他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 第9條:公司經理人之委任或解任,應於到職或離職後十五日內,將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 記: 一、經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經理人到職離職年、月、日。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委任經理人定義(二) • ‧公司法第一九二條: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證券管理機關另有 規定者,從其規定。 民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對於前項行為能力不適用之。 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 ‧公司法第一九六條: 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 • ‧公司法第二一六條: 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其全體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 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三十條之規定及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對監察人準用 之。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委任經理人定義(三)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 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 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之決議準用之。 • 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條: 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 前項議事錄準用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 • .經濟部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經商字第○九三○二○○五五五○號函: 一、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是 以,其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議定;倘未經章程訂明或股東會議定,而由董事會議 決者,自為法所不許,且章程亦不得訂定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或董事長決之。又股東會係 以決議為其意思表示,並於決議通過時始生效力,自無事後追認之情事,合先敘明。 二、又所謂「董事之報酬」,係指董事為公司服務應得之酬金而言;所謂「車馬費」,顧名思 義,則指董事前往公司或為公司與他人洽商業務所應支領之交通費而言,自與董事之報酬有 別,所詢薪資、車馬費、交際費、伙食津貼、各項獎金、退職金等,公司應據上揭說明依其 性質分別認定之。至「董監事酬勞」為盈餘分配項目,尚非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之範 圍。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委任契約爭議判決案例(一) •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83.4.29(83)年度台上字第1018號按所謂委任,係指委任人委託受任人處理事務之契約而言。委任之目的,在一定事務之處理。故受任人給付勞務,僅為手段,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得在委任人所授權限範圍內,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一定事務之方法,以完成委任之目的。而所謂僱傭,則指受僱人為僱用人服勞務之契約而言。僱傭之目的,僅在受僱人單純提供勞務,有如機械,對於服勞務之方法無自由裁量之餘地。兩者之內容及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均不相同。上訴人受被上訴人自五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僱用為其管理部辦事員,其後擔任股長、科長、課長,其職務之性質,均為單純給付勞務為目的之之工作,其與被上訴人間之關係,為單純僱傭性質。 • 惟其後升任被上訴人之襄理、副理、副總經理,因其職務屬經理人之性質,其與被上訴人間已變更為委任關係。而委任與僱傭性質不同,且無可兼而有之,故原有僱傭關係應認業已終止。是上訴人於八十一年一月受聘為被上訴人副總經理,其與被上訴人間應成立委任契約關係。嗣因上訴人任職期間服務成績欠佳,不足為員工表率,經被上訴人董事會於八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五屆第七次董事會決議解聘其副總經理職務,有該董事會會議事錄及八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八一高服總秘文字第○二九四號令影本在卷可稽,兩造間之委任契約關係亦經合法終止,自亦無恢復原已終止之僱傭關係可言。上訴人訴請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尚屬無據,不能准許。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委任契約爭議判決案例(二) ‧台灣高等法院88年度勞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張○○於七十九年到瑞士商吉時洋行擔任物料處理系統部門經理,在八十六年一月總經理出缺時,暫代為副總經理,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總經理沈○○到任,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因專案合約之事在與客戶的會議中,跟總經理意見不合,雙方當場開打,在二個多月後的四月二十八日遭吉時洋行開除,開除的理由主要為:1、張○○是屬於民法第五二八條的委任關係,因此可隨時終止契約。2、縱使張○○是「非委任關係」,而是「僱傭關係」,因其對上司施暴,也已符合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於雇主、雇主之家屬、雇主之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免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高等法院認為一般學理上認為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具有下列特徵:1、人格從屬性,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 務。2、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3、經濟上的從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 而勞動。4、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高等法院認為張○○雖然職稱是副總經理,但是否是勞基法上的「勞工」並非以職稱為依據,而是以公司負責人對經理,就事物之處理,是否具有使用從屬與指揮命令之性質,以及經理是否實際參與生產業務、負責事業經營為論斷,因此二審高院判決張○○與吉時洋行間為「非委任關係」而是勞雇關係,自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起適用勞基法。既然張○○適用勞基法,則吉時洋行要依勞基法第十二條開除他,便應在「自知悉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資方吉時洋行開除張○○已逾三十日之除斥期,而不生法律效力,雙方僱傭關係仍然存在。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委任契約爭議判決案例(三) •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八號民事裁定 上訴人係經不同於一般勞工之條件與程序,由被上訴人選任為協理 並為新豐廠廠長,而於所執掌業務範圍內,經被上訴人授予一定範圍之權限,得以自 由裁量決定與處理部門中一定之事務,且依其薪資數額顯較一般勞工為高,足見其與 被上訴人間並不具使用上從屬關係,自應屬委任關係而非屬僱傭關係。則依民法第五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被上訴人於民 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終止其與上訴人間之委任關係,於法自無不合,兩造間之委任 契約自已因終止而不存在。上訴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請求給付薪資,即屬無據。…… 復查兩造間既係因上訴人同意升遷而合意終止兩造間之 原有勞動契約,被上訴人並非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 亦無上訴人依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終止契約之情事,核與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十七 條規定雇主應發給資遣費及預告工資,或勞工得依同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準用同法第十 七條規定之情形不符,另遍觀被上訴人工作規則內容,亦無就此情形規定勞工得請求 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則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洵不足採。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委任經理人退休金支付(一)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4月16日台85勞動三字第112680號函:公司法委任之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等經理人,非屬勞動基準法上受僱用之勞工,故其退休金不得自依法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可由事業單位以當年度費用列支,另,事業單位可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擇一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至於經理人之退休條件與依據,可依公司自定之退休辦法或由經理人與公司自行約定之。 • 行政法院在86年第2568號判決中指出:鮑○○從民國57年起,即擔任○○公司總經理,直到退休前六個月才轉為具勞工身份的特別助理,則即使鮑○○在退休時具勞工身分,他的勞工身分資歷也只有半年,不具資格從勞工退休準備金中領取退休金。 • 行政法院在87年681號判決中指出:認為公司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目的是在保障收入較低的勞工退休權益,而林○○本人不但是○○公司首任董事長,退休時也是持股最多的股東,且按照○○公司的公司章程規定,該公司副總經理由董事三分之二同意,可見林○○與公司的關係為委任,而非受僱的關係。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委任經理人退休金支付(二)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五月九日台﹙八十四﹚勞動三字第一一五二四五號函:依財政部八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台財稅第八三一五九三○七五號函釋:「營利事業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總經理,其退休金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撥付,惟基於提列或提撥基礎不重複之原則,准另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擇一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基此,事業單位如無法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但書為委任經理人設主職工退休基金時,可依該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前段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八十六﹚勞動三字第○三○九七三號函 委任之經理人或董事,非屬勞動基準法上受僱用之勞工,故其退休金不得自依該法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事業單位若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工作規則中規定曾任勞工之委任經理人或董事,其屬於勞工身分工作年資之退休金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應,尚無不可,但非屬於勞工身分之工作年資之退休金則不得自該退休準備金支應,仍應另行籌措。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委任經理人退休金支付(三) • 台北市國稅局八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台(八十六)財北國稅審壹字第八六一五三六七四號函:有關貴所函詢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為「委任經理」投保生死合險或年金保險乙案,經核不符合「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第六、七條規定,請查照。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三月一日台﹙八十三﹚勞動三字第一四八二六號函 一、查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係為準備支付勞工之退休金而提撥者,故具該法勞工身分人員之 退休金即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支付。事業單位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人員,因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 偏用之勞工,故其退休金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支付。勞動基準法之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事業單位請領勞工退休金之人員,其職稱如係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者,為確認其 身分,爰規定事業單位應出具證明其非係依公司法所委任者之文件,送請縣市政府查核後再轉中央信 託局辦理。 二、非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人員,如係受事業單位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應屬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其 退休金可自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支付。 • 財政部八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台財稅字第八三一五九三○七五號函 惟基於提列或提撥基礎不重複之原則,准另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擇一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 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請查照。 說明: 一、據台北市國稅局八十三年一月廿七日本(八三)財北國稅審一字第八三○○三三二○號函辦理。 二、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三月九日台八十三勞動一字第一一七○五號函略以,依公司法「委任」 之經理、總經理不具動基準法之勞工身分,其退休金應不得自依該法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支 付。是以,為維護其權益,准另依主旨辦理。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委任經理人退休金支付(四) • 勞退條例第七條第二項: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並依本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 勞退條例第十四條: 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前項規定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 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中全數扣除。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依前三項之規定辦理。 • 勞退條例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委任經理人退休金支付(五) •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號勞動三字第0930042691號函:董事、董事長依公司法之規定其與公司間係屬委任關係,該等人員非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所稱之勞工,自無該法之適用,合先敘明。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規定,得自願提繳,並依該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上開所稱「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係指雇主須先行提繳其所負擔部分,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等人員始得自願提繳。上開事業單位提繳之部分並無上限之規定,且不得由勞工個人薪資中扣除。另實際從事勞務之雇主,依法僅就自願提繳之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時,其提繳率不得高於百分之六。 前項雇主自願提繳時,應與所僱用之勞工併同辦理。 第一項工作者及經理人自願提繳時,雇主得在百分之六之提繳範圍內,另行為其提繳。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委任經理人退休金支付(六) ‧台北地方法院88年度勞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泰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的經營項目為農漁牧產品及其加工品冷凍與冷藏等等,為勞動基準法的適用行業,這家公司股權主要是由退輔會及台灣省合作金庫等投資設立,退輔會持股比例最高,本案原告張○○即為退輔會派駐之代表,並且擔任董事長職務。張○○退休以後,認為自己有「退休金請求權」,想要依照公司訂定的「員工退休資遣辦法」要求公司發給退休金新台幣伍拾捌萬零捌佰元正,並認為公司以前退休的總經理,都可以請求退休金,自己當然可以請求。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原告並不是勞動基準法中所稱的勞工,並且引用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347號判決,認為勞動契約當事人中的勞工,應具有的特徵為人格從屬性—服從指揮。勞務專屬性—不得找人代理。經濟上從屬性—為老板的營業目的而勞動。納入生產體系—與同事間分工合作。而本案董事長依法是對外代表公司,是民法上的委任關係,而委任關係是「一定事務的處理」,雙方無從屬性而受任人有「獨立裁量權」,因此董事長當然不是勞工,不能要求退休金。至於原告主張係受命於退輔會,並沒有持有股份而是勞工的主張,法院也認為,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退輔會與原告無論是「信任關係」或「酬庸關係」,都是兩方面的事,只要與泰欣公司沒有從屬性,便不是「勞工」。另外泰欣公司在原告擔任董事長期間強力主導,並經董事會議決通過的「員工退休資遣辦法」(該辦法董事長可請領退休金),法院也進一步認為,公司法有規定董事的報酬,如果未經章程規定,則應由股東會議定,而如果章程中規定授權董事會議定「董事的報酬」也必須股東會事後「追認」,否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本件判決更再深一層說明,本條立法目的在於,為了保護公司的利益,防止董事利用經營者地位,對公司恣意(任意的意思)索取高額報酬。(筆者認為:本條規定也為了防止經營者利用機會掏空公司資產,損害其他股東權益)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委任經理人退休金支付(七)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九四一號民事判決摘要: 一、 廖姓與陳姓兩位董事長(兼總經理)、董事(兼副總經理)提出董事會決議已照案通過 特聘人員退休辦法,只是議事錄漏未記載而以,並不影響通過之事實。 二、另有出席董事及出納之證詞。 三、該辦法已向公司全體員工公告。 四、已從八十四年起遂年提列退休準備金,可由資產負債表為證。 五、勞委會及財政部早已解釋董事、總經理及經理人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提列 職工退休金準備。 六、為建立公司制度,促進業務蓬勃發展,留住公司高級經營人才,訂定辦法並參與表 決,並無「有害公司利益之虞」。 七、辦法之決議並未違反公司法。 八、並無不當得利。 (詳勞動基準月刊第211期,張藍芸主編,第46頁)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退休金課稅規定(一) •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但個人領取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儲金之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台財稅字第○九三○四五五七四七號函:公告事項: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九十四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 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六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六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一萬二千元乘以退職服 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一萬二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九十四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七萬六千元後之餘 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 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退休金課稅規定(二) •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三九七一號函:鑒於目前產業界多朝向多角化經營,企業為有效運用集團內人力資源,每有將員工於關係企業間調動之情形,為配合現今企業人力運用之實際情形,財政部遂核釋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之退休(職)金,如係合併員工任關係企業之服務年資給付者,則其退服務年資,以事業團體實際核發退職所得之服務年資作為認定標準。 •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北區國稅審二字第0931051633號:請參考財政部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台財稅字第0910452971號令及同年一月二十三日台財稅字第0910450400號令規定妥為處理。如下:財政部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台財稅字第0910452971號令:事業、團體給付退休(職)或被資遣員工之退職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第一款規定計算所得額時,有關「退職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事業團體實際核發退職所得之服務年資為準。台財稅字第0910450400號令:原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後繼續留用人員,其於移轉之日起五年內資遣者,該民營化事業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發給之資遣費、優惠離職金、加發六個月薪給及一個月預告工資,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第一款規定計算所得額時,有關「退職服務年資」應按民營化後之服務年資計算;民營化事業於給付上開退職所得時,依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扣。前開民營化事業被資遣員工領取之勞保老年給付及勞保給付補償,具有保險給付性質,依本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七一七一四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退休金課稅規定(三) • 財政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台財稅字第○八九○四五七九五六號函: 貴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營運狀況,於不特定期間結算員工年資,給付員工之年資結算金,核屬所得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各該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得總額課徵所得,請查照。 • 財政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台財稅字第八七一九七一四號函: 公營事業民營化,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及相關法規發給離職人員之離職給予或留用人員之年資結算、加發六個月薪給及一個月預告工資、久任獎金之補償,係屬退職所得性質。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退休金課稅舉例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退休金之綜所稅課稅分析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退職所得節稅方法 一、明確給付性質,避免併入退職所得: 二、服務年資儘可能滿半年才退休: 三、與其年底退職,不如隔年年初退職: 四、分次退職: 五、儘量增加退職服務年資: 六、運用兼領一退職所得及分次退職所得,或分期領取: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勞退新舊制之選擇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公司選擇勞退制度的比較分析 (摘錄自張火燦所長勞退新制講義)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勞工選擇退休金制度的考慮因素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書面徵詢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申報辦理提繳手續期限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舉辦勞退新舊制選擇說明會應注意事項 • 一、時間之選擇 • 二、場次之安排 • 三、道具之安排 • 四、主持人之選擇 • 五、主持人之角色及功能的認知 • 六、經營者之參加 • 七、說明會之內容 • 八、回答問題之態度 • 九、會場之氣氛 • 十、秩序的控制 • 十一、公司的政策 • 十二、前置作業 • 十三、問題的彙整與診斷 • 十四、會後的再溝通 • 十五、文件的確認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新舊制選擇之變更 • 一、選舊制者,至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仍得選擇適用新制。(退9-2) • 二、選擇新制者,不得再變更為舊制。(退10) • 三、實施年金保險之事業單位內選擇適用本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得變更原選擇適用 之退休金制度,改為參加個人退休金專戶或年金保險。 前項變更,一年以一次為限;雇主應於選擇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申請書向勞 保局及保險人申報。(細13) • 四、選擇適用個人退休金專戶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選擇投保年金保險時,得選擇保留已提存之個人退休金專戶,或一次將其個人退休 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移轉至年金保險。 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選擇由雇主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 金專戶時,得選擇保留已提存之年金保險,或一次將其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移轉至個人退休金專戶。 勞工依第一項規定移轉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者,其已提繳退休金之期間, 不得低於二年;依前項規定辦理移轉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者,其已提繳保險 費之期間,不得低於四年。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移轉,勞保局及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 完成移轉作業。(細14)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勞退實施後,舊年資之處理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舊年資處理方式之比較分析 一、強制保留: 二、單純結清: 三、合意終止契約: 四、其他: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新舊年資資遣費之比較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資遣費條款之修正 資遣 勞退 勞基 資遣 勞基 勞退 資遣 勞基 勞退 資遣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一)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二)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三)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新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率參考因素之差異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退休暨退休金條款之修正 勞退 退休 勞基 退休 勞基 勞退 退休 勞基 勞退 退休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勞基退休金之計算標準 • 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服務於該行庫工友退職時,其退職金如何計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台(八十六)勞動三字第三四五九六號函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適用該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 令規定計算;適用該法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基此,台灣 省行庫工友退休金計算,屬於適用該法前之工作年資,依當時應適用之法令(即事務管理規則)規定 計之、適用該法後之工作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計之。 二、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年資如何依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依行政院秘書處八十六年五月十七日台 (八十六)勞字第一九九○一號函送審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紀錄結論:「適 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同意照修正條文(指本會報院之該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第 五十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之計算方式辦理」,該款係規定勞工適用本法前工作年資之退休給與,優於 或依照當時法令標準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者,其適用本法後工作年資,在全部工作年資十五年以內之 部分,每滿一年給與兩個月平均工資,超過十五年之部分,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半年 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另其適用該法前後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應分別依各該規定計算。 三、本案台灣省屬行庫工友工作年資,其中屬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年資為十七年二個月又二十二天,其 退休金之計算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亦即依事務管理規則之規定計之;屬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工 作年資有二個月又十五天,依前開說明,該部分年資因係屬超過十五年之部分,未滿半年者以半年 計,故其退休金為半個基數,至於計算該部分之退休金之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之規定 計算。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名詞解釋(一)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名詞解釋(二)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名詞解釋(三)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工資的定義(一)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臺(七十八)勞動二字第三○六四○號函: 事業單位所訂薪資名目是否屬工資範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定義規定辦理;故本案保持獎金、增銷獎金及報費繳納獎金應依事實認定,如確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雖每月領取數額不固定,仍屬上開規定所稱之工資。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三月十一日台(八十)勞動二字第○五七六九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故勞雇雙方議定,視勞工工作之產量或工作出勤之狀況以發給效率獎金、生產獎金、全勤獎金,該項獎金仍屬上開規定所稱之工資。至於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款所稱「競賽獎金」,其前提為非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換言之,其競賽之性質應為非生產性,例如清潔競賽獎金、體育活動競賽獎金、安全衛生競賽獎金等。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元月二十四日台(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二一二六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故凡因勞工擔任之職務、工作內容、達成效率、出勤狀況等與工作有關而發給之獎金、津貼均屬工資。若與工作無關之給與,例如鼓勵進修發給之獎助學金、協助公司招募人才發給之介紹獎金,以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所列之各項給與,則不屬工資範疇。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
工資的定義(二)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台﹙八十一﹚勞動二字第四二○二六號函: 查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是以事業單位每三個月固定給付之工作獎金,如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自屬工資。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臺﹙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四六一八八號函:○○公司出勤獎勵金是否屬工資疑義案,本會同意貴處意見。本處意見: 本案○○公司實施每週工作四十四小時,惟為慰勉各生產部門維持每週四十八小時工作,以每年分二次各核發半個月薪資額之「出勤獎勵金」,該項獎勵金似屬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似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自應列入計算。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台(八十六)勞動二字第○二五四○二號函: 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獎金,若非一次發給而係雇主按月發給並構成勞工工作報酬之一部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列入計算。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三六七九五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本案事業單位為激發勞工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所發放之「團體獎金」,難謂與勞工工作無關,如係經常性按月而非臨時性之發給,已符上開工資定義,應屬勞動基準法上工資。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臺(七十八)勞動二字第二三七三○號函: 延長工時工資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雖非經常性給與,仍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 勞資雙贏網:www.bcwinner.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