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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新回合談判議題. 壹、 Doha 經濟發展議程 貳、貨品貿易議題 參、服務貿易議題 肆、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議題 伍、區域貿易協定 ( RTA). 陸、爭端解決 柒、複邊協定 捌、 WTO 新回合談判的新議題 玖、台灣參與談判的原則及因應. 壹、 Doha 經濟發展議程. 一、 WTO 的重要功能 ─提供談判議場及執行談判結果的架構 二、新回合談判的相關程序性安排 三、 TNC 在 2002 年 2 月 1 日決議的 談判小組架構 四、 開發中國家執行 WTO 既有規範的問題. 一、 WTO 的重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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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新回合談判議題 • 壹、Doha經濟發展議程 • 貳、貨品貿易議題 • 參、服務貿易議題 • 肆、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議題 • 伍、區域貿易協定(RTA)
陸、爭端解決 • 柒、複邊協定 • 捌、WTO新回合談判的新議題 • 玖、台灣參與談判的原則及因應
壹、Doha經濟發展議程 • 一、WTO的重要功能 • ─提供談判議場及執行談判結果的架構 • 二、新回合談判的相關程序性安排 • 三、TNC在2002年2月1日決議的 • 談判小組架構 • 四、開發中國家執行WTO • 既有規範的問題
一、WTO的重要功能 • 1、WTO設立協定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 • 「…WTO為其會員就多邊貿易關係 • 提供談判議場,並提供執行談判結果 • 之架構。」 • 2、WTO第三屆西雅圖部長會議,雖然 • 有意開啟新的談判;然由於談判範圍 • 問題無法達成協議,而未成功。
3、2001年11月9日至13日於卡達首府 • 多哈(Doha)舉行第四屆部長會議, • 發佈宣言(Ministerial Declaration)宣示 • 針對若干議題開始進行談判; • 並規定談判時程;但針對一些議題, • 則並未明確肯定立刻進行談判。
4、由於宣言十分重視對開發中國家給予 • 特殊考量與協助;且若干議題並未確 • 定開始談判,故多哈部長會議決議 • 所開啟者,無法稱為回合談判; • 而僅被稱為多哈發展議程 • (Doha Development Agenda)。
二、新回合談判的 相關程序性安排 • 1、WTO會員在2002年2月1日於新成立 • 的「貿易談判委員會」(TNC)中 • (Trade Negotiations Committee), • 就如何進行2001年11月14日Doha部長會議所決議進行談判的組織架構達成共識。談判將於TNC下進行,預計於2005年1月1日談判結束。
2、目前預定的進度 • (1) 爭端解決瞭解書的談判期限 • 為2003年5月。 • (2) 地理標示註冊機制談判期限為2003年 • 在墨西哥舉行的第五屆部長會議時。 • (3) 議題盤整:2003年第五屆部長會議時
(4) 其他談判的期限為2005年1月1日, • 以單一承諾的方式處理。 • (5) 採認與執行談判成果的決定 • 將由特別部長會議議決,日期未定。
三、TNC在2002年2月1日 決議的談判小組架構 • 1、新成立談判小組(negotiating groups) • (1) 非農產品的市場進入(market access • for non-agricultural products)。 • (2) WTO規則(WTO rules) • 包括反傾銷、補貼、區域貿易協定。
2、於既有的WTO機構或機制內 • 進行談判的情形 • (1) 農業議題: • 在農業委員會的特別會議中進行。 • (special sessions of the Agriculture Committee) • (2) 服務貿易: • 在服務貿易理事會的特別會議中進行。
(3) 多邊的地理標示制度: • 在TRIPS理事會的特別會議中進行。 • 其他TRIPS議題,在TRIPS理事會 • 會議中進行,但應以此等議題為 • 會議的優先項目。 • (4) 爭端解決瞭解書: • 在爭端解決機構的特別會議中進行。
(5) 環境議題: • 在貿易與環境委員會特別會議中進行。 • (6) 其他尚待解決的執行議題談判 • (negotiations on outstanding • implementation issues): • 依照Doha部長會議決議第12段, • 在WTO相關機構內進行。
四、開發中國家執行WTO既有規範的問題 • 1、由部長會議確認已通過的決議, • 以澄清開發中國家在農業協定、補貼 • 協定、紡織品與成衣協定、技術性 • 貿易障礙協定、TRIMs協定、原產地 • 規則協定等的義務。 • 2、執行問題尚未解決, • 應另行處理與釐清。
3、開發中國家暨低度開發國家(LDC): • (1) 有關提供低度開發國家所有產品約束 • 性關稅、免配額的市場進入優惠案。 • (2) 加強低度開發國家的入會程序。 • (3) 技術合作議題: • 技術合作預算、應否由已開發國家 • 分攤所有因技術合作而增加的預算。
貳、貨品貿易議題 • 一、農業議題 • 二、非農產品市場開放 • 三、加速關稅自由化問題(ATL) • 四、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檢疫措施 • 協定(SPS) • 五、紡織品協定(ATC) • 六、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TBT)
七、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協定(TRIMs) • 八、關稅估價協定(VAL) • 九、反傾銷協定(AD) • 十、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SCM) • 十一、防衛協定(SG) • 十二、國營貿易事業(STEs)
一、農業議題 • 1、農業談判執行進度 • (1) 農業談判已經依照農業協定第20條 • 規定,於2000年初開始進行談判。 • (2) 在2001年部長會議為止,已經有121 • 個國家提出相當相大數量的提案。 • (3) 所有屬於單一承諾的事項,均將 • 在2005年1月1日結束談判。
2、農業談判目標 • (1) 市場開放:進行相當減讓。如: • 農產品關稅削減、非關稅措施關稅化 • 關稅配額(TRQ)、特別防衛機制(SSG) • (2) 出口補貼:削減一切形式的出口補貼 • (最終逐步取消)。
(3) 境內支持: • 相當程度削減扭曲貿易的境內支持。 • 如:境內總支持(AMS)削減、 • 藍色措施、綠色措施等。
(4) 其他相關議題: • 非貿易事項(農業多功能性與外部效益 • 如環境保護、糧食安全)、國營貿易、 • 基因改良(GMO)與生物科技產品、 • 出口限制、適當約束條款(和平條款)、 • 林業與漁業的永續經營理、稻米問題。
二、非農產品市場開放 • 1、部長會議同意進行一切非農產品的關稅減讓談判。其目標係在減低或消除關稅,並消除非關稅障礙。 • 2、關稅減讓模式: • (1) 「要求─回應」減讓方式:GATT第1-5回合談判。 • (2) 實質線型關稅減讓方式:GATT甘迺迪回合談判。 • (3) 調和關稅減讓方式:GATT東京回合談判。
3、部門別自由化: • (1) 零對零稅率談判:如藥品、營建設備、醫療器材、鋼鐵、啤酒、傢俱、農業機械、烈酒、紙、玩具等十項產品。 • (2) 化學品一致性方案。 • (3) 資訊科技協定模式。 • 4、APEC部門提前自由化(EVSL)及WTO加速關稅自由化(ATL)模式。
三、加速關稅自由化問題(ATL) • 1、APEC EVSL前八部門關稅提前自由化 • (Early Voluntary Sectoral Liberalization) • 林產品、漁產品、玩具、珠寶、 • 化學品、醫療設備及器材、 • 環保產品服務及能源。
2、APEC EVSL後六部門關稅提前自由化 • 肥料、橡膠、油籽、食品、 • 汽車、民用航空器。
四、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 檢疫措施協定(SPS) • 1、檢驗與檢疫措施僅以保護人類、動物 • 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必要性為限, • 該措施須基於科學方式進行風險評估。 • 2、國際標準、準則與建議檢驗與 • 檢疫措施。 • 3、檢驗與檢疫措施的相互認證。 • 4、開發中及低度開發國家的特殊及 • 差別待遇。
五、紡織品協定(ATC) • 1、現行設限紡織品(如配額管理)應於 • 10年內分三階段回歸自由貿易,然而 • 主要進口國為保護國內產業,各階段 • 回歸的紡織品均非敏感項目。 • 2、防杜違規轉運。 • 3、非設限紡織品的過渡性防衛措施。
六、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TBT) • 1、國際標準的定義及制訂程序 • (透明性、公開化、公平性)。 • 2、開發中及低度開發國家的技術協助 • 和特殊及差別待遇。
七、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協定 • 1、TRIMs規範與商品貿易有關的 • 投資措施,必須符合國民待遇 • 及普遍消除數量限制的義務,以附件 • 例示清單具體列出不可抵觸的項目: • 如自製率、出口比例、貿易平衡、 • 限制外匯匯出及本地銷售等。
2、檢討TRIMs執行情形並提出修正案。 • 3、是否補充有關投資政策與競爭政策 • 的條文。
八、關稅估價協定(VAL) • 1、貨物完稅價格認定優先順序: • 實際交易價格、同樣貨物交易價格、 • 類似貨物的交易價格,另得經進口人 • 請求以扣減價格或計算價格 • 為核定價格。
2、交換完稅價格資訊。 • 3、VAL過渡期展延,以獲得執行協 • 並必要的技術協助及專門知識。
九、反傾銷協定(AD) • 1、展開調查階段: • 依職權展開調查的要件、 • 通知出口國政府的規定。 • 2、調查階段: • 調查期間、涉案產品範圍、 • 機密資料保護、公聽會、公告內容。
3、反傾銷初判或終判: • 認定前事實公開、 • 初判審查事項、反傾銷稅核定。 • 4、反規避議題。
十、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 • 1、SCM第31條暫時適用之檢討。 • 2、開發中國家產品具備出口競爭力 • 的界定。 • 3、改善補貼通知規定的執行。 • 4、開發中國家的特別及差別待遇。
十一、防衛協定(SG) • 1、部份特定進口的威脅 • v. 全體適用的規定 • 2、損害程度的認定及救濟措施的採行, • 原則性規範不夠明確。 • 3、防衛措施與產業調整計畫。
十二、國營貿易事業(STEs) • 1、提昇國營貿易事業運作的透明化, • 確保各國不致利用國營貿易事業 • 的運作規避不歧視原則。 • 2、釐清政府與國營貿易事業間 • 的特殊關係。 • 3、國營貿易事業與農業貿易間的關係。
參、服務貿易議題 • 一、服務貿易談判 • 二、服務貿易談判議題
一、服務貿易談判 • 依照GATS規定,服務貿易談判 • 必須在1995年WTO成立後五年之內進行 • 服務貿易的談判已經正式 • 在2000年初開始進行。
(1) 在2001年服務貿易理事會 • 設置談判準則與程序。 • (2) Doha部長會議一方面支持 • 已經進行的談判,並規定服務談判 • 屬於單一承諾的事項, • 故必須在2005年初完成談判。
二、服務貿易談判議題 • 1、市場進入及國民待遇承諾。 • 特定承諾:水平承諾、特定行業承諾。 • 2、GATS第2條最惠國待遇豁免措施 • (MFN exemption)。 • 3、服務貿易行業分類。
4、緊急防衛、政府採購及補貼措施。 • 5、空運服務業(航權)、海運服務業。 • 6、金融服務貿易、基本電信談判、 • 電子商務。 • 7、專業服務業。
肆、與貿易有關的 智慧財產權議題 • 一、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談判 • 二、檢討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 • (TRIPS)
一、與貿易有關的 智慧財產權談判 • 1、Doha部長宣言回應TRIPS協定 • 對於利用醫藥品的影響的關切, • 並表示TRIPS協定並不影響 • 且不應影響會員體政府 • 保護公共健康的行為。
2、有關地理標示部分 • TRIPS理事會已經開始進行 • 針對酒類的有關多邊註冊制度的工作 • 3、Doha部長會議將談判期限 • 設定為2003年第五屆部長會議。
二、檢討與貿易有關的 智慧財產權協定 • 1、檢討地理標示、生物科技、 • TRIPS的全面執行,有關非違反協定 • 爭端的豁免受理問題,以及納入現有 •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國際公約或條約。
2、配合新科技的發展: • (1) 智慧財產權於網路上的保護問題。 • (2) 網路無國界所引發的管轄權 • 及準據法的適用問題。
3、酒類地理標示登記制度, • 開發中國家要求擴大地理標示 • 適用範圍包括手工藝品及加工食品。
伍、區域貿易協定(RTA) • 一、區域貿易組織 • 二、區域貿易協定議題
一、區域貿易組織 • 1、世界上仍有約150個RTA,大部分 • 國家均為一個或數個RTA的成員。 • 2、談判應在於澄清與改善 • WTO有關RTA的規範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