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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推行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強化第一審的 事實審功能部分現狀檢視報告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推行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強化第一審的 事實審功能部分現狀檢視報告. 司法院 民事廳.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一、改革完成度 ( 一 ) 修正民事訴訟法有關集中審理化程序條文並施行: 1. 充實準備程序,增訂書狀先行、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程序,促進審理集中化: 修正民事訴訟法第 250 條、第 265 條至第 268 條,增訂第 268 條之 2 之規定。 2. 增訂簡化爭點及協議簡化爭點之程序: 修正第 270 條之 1 、增訂第 268 條之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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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推行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強化第一審的 事實審功能部分現狀檢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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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推行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強化第一審的事實審功能部分現狀檢視報告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推行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強化第一審的事實審功能部分現狀檢視報告 司法院 民事廳 司法院民事廳

  2.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一、改革完成度 (一)修正民事訴訟法有關集中審理化程序條文並施行: 1.充實準備程序,增訂書狀先行、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程序,促進審理集中化: 修正民事訴訟法第250條、第265條至第268條,增訂第268條之2之規定。 2.增訂簡化爭點及協議簡化爭點之程序: 修正第270條之1、增訂第268條之1。 司法院民事廳

  3.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一、改革完成度 (一)修正民事訴訟法有關集中審理化程序條文並施行: 3.強化準備程序之功能,貫徹直接審理主義之精神: 修正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70條之1、第272條,同法第276條明定其效果。 4.明定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職權,於獨任審判事件準用: 增訂第271條之1,獨任事件準用第270條之1、第271條有關受命法官之規定。 司法院民事廳

  4.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一、改革完成度 (一)修正民事訴訟法有關集中審理化程序條文並施行: 5.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充實調查證據程序: 修正舉證責任分配之規定:修正民事訴訟法第280條(視同自認)、第282條之1(妨礙他造舉證) 。 6.修正調查證據程序之規定: 貫徹適時提出主義,修正第2編第1章第3節證據調查程序、第296條之1(曉諭爭點)。 司法院民事廳

  5.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一、改革完成度 (一)修正民事訴訟法有關集中審理化程序條文並施行: 7.增訂當事人訊問制度: 增訂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至第367條之3之當事人訊問制度,以促進法院發現真實。 8.擴大證據保全制度之功能,達到預防訴訟及審理集中化之目標: 修正民事訴訟法第368條以下之規定,擴大聲請保全證據之範圍,並得於保全證據程序中成立協議,以利解決紛爭。 司法院民事廳

  6.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一、改革完成度 (二)加強法官及律師職前教育及在職研習有關集中審理課程 1.法官集中審理之職前及在職研習課程 司法官訓練所每期司法官班第2階段:民事事件集中審理課程20小時。 司法人員研習所舉辦:第42-44、47、48、51、53期司法業務研究會及95年第3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每期5日。 2.律師集中審理之職前及在職研習課程 本院88年8月3日、90年1月10日、91年5月29日函律師公會全聯會加強律師民事事件集中審理之職前研習教育及在職進修教育。另91年5月29日函請法務部持續加強律師之職前研習教育以達成促進審理集中化之目標。 司法院民事廳

  7.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一、改革完成度 (三)加強宣導小額及簡易訴訟制度 1.本院於88年3月16日發布「民事小額事件彈性期日規則」共6條。 2.於88年間印製小額訴訟制度宣導手冊及委外製作宣導短片。 司法院民事廳

  8.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一、改革完成度 (四)其他輔助措施 1.頒訂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及例稿 91年11月27日「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共26點,規定集中審理之方式等。 89年4月7日修正之民事事件集中審理例稿共20則。 2.要求合意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時應尊重當事人意願 本院91年10月23日函各法院,合議之民事訴訟事件,應確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之規定辦理,並應尊重其意願。 司法院民事廳

  9.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一、改革完成度 (四)其他輔助措施 3.辦理各地方法院民事集中審理施行成效訪視 於94年5月1日至94年6月30日間由高院及地院之庭長、法官組成訪視小組,相互訪視轄區第一、二審法院後,撰寫「民事集中審理專論與法院訪視報告」。 司法院民事廳

  10.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學者分析(一) 司法院民事廳

  11.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學者分析(二) 司法院民事廳

  12.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學者分析(三) 司法院民事廳

  13.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學者分析(四) 司法院民事廳

  14.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學者分析(五) 司法院民事廳

  15.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學者分析(六) 司法院民事廳

  16.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學者分析(七) 司法院民事廳

  17.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學者分析(八) 小結 無法看出是否有助益:審理期間、上訴率。 正面影響:心證形成、判決寫作時間、和解率。 對促進民事事件之審理較正面:爭點整理程序。 對促進民事事件之審理則多負面之評價:書狀先行程序。 司法院民事廳

  18.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本院統計處 「律師對司法改革成效滿意度調查」問卷自97年至99年之滿意度逐年下降 。 受訪者之主觀感受而言,認為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制度超過刑事訴訟協商制度、家事專業調解制度、交互詰問制度、簡易及小額訴訟制度、專業法院、深夜不訊問被告制度,被認為係最有待改進之項目。 司法院民事廳

  19.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板院統計(一) 司法院民事廳

  20.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板院統計(二) 司法院民事廳

  21.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板院統計(三) 司法院民事廳

  22.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板院統計(四) 司法院民事廳

  23.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板院統計(五) 司法院民事廳

  24.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板院統計(六) 司法院民事廳

  25.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板院統計(七) 地方法院未行集中審理之事件,無論是否在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確定,均呈現確定日數平均較快之情形。 司法院民事廳

  26.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板院統計(八) 小結 集中審理制度在94年6月以前在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採行之比例仍偏低 集中審理對結案日數、維持率、事件確定所需日數上,似在高等法院較有明顯之成效,而在地方法院普遍尚難見到成效。 然此項統計已屬近6年前之統計資料,對目前實務現況之分析,其參考價值尚待斟酌。 司法院民事廳

  27.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目前統計(一) 司法院民事廳

  28.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目前統計(二) 司法院民事廳

  29.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目前統計(三) 司法院民事廳

  30.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目前統計(四) 司法院民事廳

  31.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目前統計(五) 司法院民事廳

  32.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三、改革阻礙原因分析 (一)集中審理之意義、目的是否為實務界所充分認知 1.書狀先行程序部分流於形式: 任令兩造一再交換準備書狀,無助促進訴訟。 2.爭點整理程序部分: (1)筆錄上記載「兩造經過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確認如下」等語,對於何者屬協議爭點範圍、何者屬整理爭點範圍,未認識清楚。 (2)法官對於爭點整理之時點亦有不同認知,有在訴訟前階段、有在訴訟後階段、亦有認為係機動。 (3)自律性爭點整理程序甚少見,絕大多數均為他律性之爭點整理程序。 司法院民事廳

  33.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三、改革阻礙原因分析 (一)集中審理之意義、目的是否為實務界所充分認知 3.公開心證程序是否必要 (1)公開心證之利弊得失見仁見智,有法官認有助於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有認將致爭點無限擴大,或反成當事人陳情法官之理由。 (2)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8條明定法官公開心證之法律上依據。然其他民事事件得否公開心證、公開心證之方式、程度及其依據,實務上仍未能被充分認知。 司法院民事廳

  34.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三、改革阻礙原因分析 (一)集中審理之意義、目的是否為實務界所充分認知 4.闡明權之行使 (1)目前實務上就闡明權行使之方式、時機,並無法充分發揮其應有之效用 一方面因法官常以隱晦不明之方式行使; 另方面因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因法律嫻熟度不足,致闡明權無法發揮作用。 (2)民事訴訟之筆錄均僅記載要領,未真實呈現闡明權之行使、曉諭爭點等法庭活動。 司法院民事廳

  35.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三、改革阻礙原因分析 (二)法官之知識、能力是否足以踐行集中審理程序 1.現行之法學教育並無「爭點整理學」學科,法官僅能經由在職研習學習。 2.各地方法院民事法官參加過集中審理研習之比例不到二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致法官並無足夠之知識、能力踐行集中審理程序。 3.然法官研習涉及法官在工作之餘,是否仍有餘力參加研習? 司法院民事廳

  36.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三、改革阻礙原因分析 (三)律師能否配合集中審理制度 1.目前實務上常見:一、律師常逾法院所定期間始提出書狀。二、律師對於自律性之爭點整理程序配合度不足。 2.有認為因律師無登錄法院數之限制,及複代理人制度所致。 3.亦有認律師配合集中審理制度,應由法院與該地之律師公會協議集中審理或爭點整理方式,或由法官與律師在程序前階段協議,如律師違反促進訴訟義務,法官即得給與失權效而加以制裁。 司法院民事廳

  37.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三、改革阻礙原因分析 (四)本人訴訟如何採行集中審理制度 1.「論理型爭點整理方法」在本人訴訟有無法推展之困難,僅能以「事實型爭點整理方法」整理爭點,但法官亦因擔心影響當事人權益之疑慮而較少採用。 2.以目前法官工作質量之繁重,如本人訴訟均採取「事實型爭點整理方法」,恐將造成有限司法資源之排擠效應。 司法院民事廳

  38.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三、改革阻礙原因分析 (五)關於失權制裁規定之適用 1.主要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76條、第268條之2、第444條之1及第447條,其中第196條係規定於總則編,其他則係規定於各審程序中。 司法院民事廳

  39.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三、改革阻礙原因分析 (五)關於失權制裁規定之適用 2.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之基本要件: 客體(即攻擊防禦方法)、遲延提出、訴訟延滯、因果關係及主觀要件(可歸責性或意圖等),亦即: (1)失權之客體僅有攻擊防禦方法,然攻擊防禦本身,並非失權之對象。 (2)當事人之攻擊防禦方法,僅於其遲延提出時,始有罹於失權之問題。 (3)生訴訟延滯之結果。 司法院民事廳

  40.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三、改革阻礙原因分析 (五)關於失權制裁規定之適用 2.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之基本要件 (4)訴訟延滯之結果與遲延提出重要攻擊防禦方法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且若因法院行為,以致當事人遲延提出攻擊防禦方法,即不應使其發生失權效力。 (5)遲延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被駁回,僅於該當事人於遲延有可歸責時,始被許可,且須有重大過失為限。 司法院民事廳

  41.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三、改革阻礙原因分析 (五)關於失權制裁規定之適用 3.實務上對失權效運作之疑問,有: (1)對於各失權條文之要件未詳細分析、 (2)對失權之各不同規定間每有併合引用,理論上似有未當、 (3)對於失權制度與爭點協議制度關係未予釐清、 (4)對於失權客體要件有所誤解、 (5)對於逾時或遲延提出之認定缺乏個案中具體情形之評估、 司法院民事廳

  42.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三、改革阻礙原因分析 (五)關於失權制裁規定之適用 3.實務上對失權效運作之疑問 (6)對於延滯訴訟之認定有誤解(例如以時效抗辯並不致延滯訴訟之誤解)、 (7)可歸責性及意圖延滯訴訟要件之認定未能辨明、 (8)法院如未能盡其闡明義務即令當事人失權較無正當性、 (9)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攻擊防禦方法與失權效無涉、 (10)具體化「適時」之方式考察(混淆一般促進訴訟義務及特別促進訴訟義務及未充分審查失權效之要件)等。 司法院民事廳

  43.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三、改革阻礙原因分析 (五)關於失權制裁規定之適用 4.失權效小結 實務上適用失權效之事件仍屬鳳毛麟角,法官多半慮及對當事人實體法上權利影響之程度非常大,對此方面趨近保守,且上級審亦不支持失權效,常以顯失公平為理由,認應容認當事人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 司法院民事廳

  44.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三、改革阻礙原因分析 (六)集中審理統計數字之精確化 1.目前各法院集中審理之比例均相當高。 2.惟常被批評該數字失真。如並無實質爭執之事件、或一造辯論判決,均無行集中審理之必要。 3.此部分似有改進之必要。 司法院民事廳

  45.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三、改革阻礙原因分析 (七)民事小額訴訟程序之推動 1.88年2月3日增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1規定「小額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但當事人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2.本院發布民事小額事件彈性期日規則,以配合當事人就小額事件得於夜間或假日至法院開庭。 3.惟實施後因利用假日及夜間開庭之民眾寥寥無幾,招致徒然增加簡易庭輪值假日及夜間法庭之法官工作負擔及浪費司法資源之議。 4.本院於89年3月1日修正民事小額事件彈性期日規則,公告停止夜間或假日期日之收案。 司法院民事廳

  46.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三、改革阻礙原因分析 (八)律師對司法改革成效滿意度之具體建議 (1)試辦審查制度未達集中審理之效率及成效。 (2)未實際落實審理集中化,未經整理爭點即行審判。 (3)試辦審查制度之法官所整理之爭點與判決法官不同,須再重複施行整理爭點程序,浪費程序資源。 (4)有些法官工作負荷大,未事先準備或充分瞭解案情,無法集中審理或整理爭點。 司法院民事廳

  47.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三、改革阻礙原因分析 (八)律師對司法改革成效滿意度之具體建議 (5)爭點整理結果使兩造對本案不必爭執之事項變為爭執。 (6)許多法官僅責由兩造自行整理爭點,未參與爭點整理程序,致未達簡化爭點及集中審理之目的。 (7)當事人爭點被忽略。 (8)誤解集中審理制度,審理庭態度過當。 (9)集中審理產生爭點對立之不利益,喪失審級利益違憲。 司法院民事廳

  48.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三、改革阻礙原因分析 (八)律師對司法改革成效滿意度之具體建議 (10)法官能力不足致無法充分實踐新修正民事訴訟法。 (11)宜改重大案件連續期日審理,一般案件每週至少開庭一次。 (12)有案件雖密集開庭,惟僅花5分鐘處理,使當事人疲於開庭。 (13)非每案落實,且部分案件訴訟關係人不熟稔事實,致需時日整理,行集中審理不易。 (14)試辦案件審查制度,整體而言,案件審結時間並未縮短。 司法院民事廳

  49.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四、小結 (一)第一審為事實審中心,建構金字塔型訴訟結構,執行狀況朝正向發展,改革意識正確。 (二)88年司改會議前法官採散漫式審理,故修法納入集中審理制度,改革之基本理念正確。 (三)依上開數據,審理時間至92年攀於頂點,另心證形成、判決寫作時間、和解率、高等法院之維持率、確定所需日數之提昇方面亦有所助益,故改革理念之方向亦屬正確。 司法院民事廳

  50.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集中審理部分 四、小結 (四)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的改革,雖目前執行狀況尚難令人滿意,仍有諸多問題待解決。 (五)應與已進行之改革措施未予落實等有非常密切之關係。 (六)如何尋求有效的方式,結合實務界、律師界及學界共同努力推行,使法官及律師更加熟悉並切實執行此項制度,實為努力之目標。 司法院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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