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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讲解. 第一部分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一、税收政策规定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税 [2000]91 号文件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为: (一)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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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讲解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讲解
一、税收政策规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税[2000]91号文件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为:(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二、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财税[2000]91号第三条。例:某公司是甲、乙两人出资兴办的个人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6:4,2005年5月1日,经协商又吸收丙为合伙人,甲将其出资比例中的1/6转让给丙,即甲、乙、丙三人的出资比例变为5:4:1。该企业2005年实现利润100000元,经纳税调整后的计税利润额为120000元,计算甲、乙应纳所得税额?二、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财税[2000]91号第三条。例:某公司是甲、乙两人出资兴办的个人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6:4,2005年5月1日,经协商又吸收丙为合伙人,甲将其出资比例中的1/6转让给丙,即甲、乙、丙三人的出资比例变为5:4:1。该企业2005年实现利润100000元,经纳税调整后的计税利润额为120000元,计算甲、乙应纳所得税额?
(一)甲应纳税所得额=(120000÷12)×(4×60%+8×50%)=64000元(二)乙应纳税所得额=(120000÷12)×(4×40%+8×40%)=48000元(三)丙应纳税所得额=(120000÷12)×(8×10%)=8000元注意:4、8为2005年实际月份,60%、50%和10%表示所占的比例。(一)甲应纳税所得额=(120000÷12)×(4×60%+8×50%)=64000元(二)乙应纳税所得额=(120000÷12)×(4×40%+8×40%)=48000元(三)丙应纳税所得额=(120000÷12)×(8×10%)=8000元注意:4、8为2005年实际月份,60%、50%和10%表示所占的比例。
则对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查找适用为“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6750” 甲应纳所得税额=64000X35%-6750=15650元 乙应纳所得税额=48000X30%-4250=10150元 丙应纳所得税额=8000X10%-250=550元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三、税率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其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先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91)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91号。国税函[2001]84号具体操作。 (注:投资者兴办两个以上的企业,各企业在征收方法上分别有采取核定征收和查帐征收的,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再按《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汇总)浙地税二[2000]266号
四、计算 (一)查账征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个人独资 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1、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注财税[2000]91号) 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作了修改,修改为: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⑴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⑵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⑶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⑷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为加强对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独资和合伙企业应将合伙人之间的分配方案及给雇员的分配方案,于每年初报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浙地税二[2000]266号
2、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规定执行。(1)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财税[2008]65号 区别:企业所得税法允许扣除股东的工资。但相关费用不能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财税[2000]91号) (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66号为便于征管,投资者选择一个企业扣除个人费用时,必须出示其兴办的其它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在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不扣除个人费用的证明。)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财税[2008]65号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A、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B、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C、工资薪金的标准应该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本条并没有改变实质上的工资薪金据实扣除原则。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8]65号 区别: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不得结转下年。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08]65号。 此条同企业所得税。
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费用已实际支付,并已取得相应的发票。(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3]378号)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财税[2008]65号。 此条同企业所得税。 (6)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财税[2000]91号
(7)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财税[2000]91号 (8)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坏账准备也不行。财税[2000]91号。 (9)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调整。财税[2000]91号
⑽下列支出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1、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该项资本性支出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和对外投资支出。(注浙地税函[2003]378号第二十七条,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等为固定资产) 区别:①企业所得税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的年限如下:A、房屋、建筑物,为20年; B、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C、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D、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E、电子设备,为3年。
③《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A、房屋、建筑物,为20年;B、轮船、机器、机械和其它生产设备为十年;C、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④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按固定资产原值的5%以内确定。企业所得税法无规定
2、无形资产的受让和开发支出。(同企业所得税法)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的损失。4、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款、罚金。5、贿赂等非法支出。6、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7、各种赞助支出以及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8、分配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9、用于个人和家庭生活的支出。10、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和税务机关规定不得扣除的支出;注:浙地税函[2003]378号
⑾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企业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向教育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其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下列各项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应纳税所得额:A、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含新建)的捐赠;B、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C、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D、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E、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F、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赠;G、向孙治方经济科学基金会的捐赠;H、向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I、向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J、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K、通过宋庆龄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L、通过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M、通过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N、通过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O、通过中国福利会的公益性捐赠;P、通过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Q、从2005年12月31日起,对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会的资金、物资支出;R、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及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S、自2008年5 月12 日起,对企业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T、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玉树地震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区别: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⑿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在计税时准予扣除。(浙地税函[2003]378号) ⒀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准予扣除。如一次性扣除数额较大,应分期摊销,具体由税务机关确定。(浙地税函[2003]378号) ⒁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不符合改良支出条件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浙地税函[2003]378号)
企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浙地税函[2003]378号 区别: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A、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B、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例:假定某运输个体工商户,2009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1、取得营运收入100万元;2、发生营运成本55万元;3、发生营运税费3.3万元;4、发生业务招待费用3万元;5、3月20日购买小货车一辆支出6万元;6、共有雇员6人,人均月工资1200元;个体户老板每月领取工资3000元;7、当年向某单位借入流动资金10万元,支付利息费用1.2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率为6.8%; 8、10月30日小货车在运输途中发生车祸被损坏,损失达5.2万元,次月取得保险公司的赔款3.5万元;9、对外投资,分得股息3万元;10、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对边远山区捐款6万元。
假定该个体工商户2009年自行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⑴应纳税所得额=100-55-3.3-3-6-8.64-3.6-1.2-5.2+3-6=11.06(万元)⑵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1.06×35%-0.675=3.196(万元)要求: ⑴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该个体户自行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正确?错在何处? ⑵核定并计算该个体户2009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分析处理理如下:1、该个体工商户自行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不正确。主要错在: ⑴按规定业务招待费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 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扣除额=3×60%=1.8(万元);按收入计算扣除限额=100×5‰=0.5(万元);按规定只能扣除0.5万元。 ⑵购买小货车的费用6万元应作固定资产处理,不能直接扣除。本题中可5年期限折旧,残值按5%计算扣除。 应扣除的折旧费用 =6×(1-5%)÷5÷12×7=0.665(万元)
⑶雇员工资可按实际数扣除,但雇主工资每月只能扣除2000元,超过部分不得扣除。雇主工资费用扣除额=0.2×12=2.4(万元) ⑷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费用按同期银行的利率计算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利息费用扣除限额=10×6.8%=0.68(万元) ⑸小货车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能扣除。小货车损失应扣除额=5.2-3.5=1.7(万元) ⑹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3万元,应按股息项目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并入营运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纳税。分回股息应纳个人所得税=3×20%=0.6(万元) ⑺对边远山区的捐赠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该个体工商户2009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⑴应纳税所得额=100-55-3.3-0.5-0.665-8.64-2.4-0.68-1.7=27.115(万元) ⑵公益、救济捐赠扣除限额=27.115×30%=8.1345(万元) 实际捐赠金额6万元小于扣除扣除标准8.1345万元,可按实际捐赠额6万元扣除。 ⑶2009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7.115-6)×35%-0.675+0.6=7.31525(万元)
3、亏损弥补 (1)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财税[2000]91号第十四条) (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财税[2000]91号第十四条) (3)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国税函[2001]84号第三条)
4、境外所得和清算所得。 (1)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财税[2000]91(2)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91号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5、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比例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84号)5、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比例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84号)
6、企业为个人家庭成员的消费性支出或出借资金 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处理如下: (1)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6、企业为个人家庭成员的消费性支出或出借资金 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处理如下: (1)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1、核定征收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91号第七条)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
2、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财税[2000]91号第八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财税[2000]91号第九条) (1)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五、征收管理: 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申报缴纳期限1、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财税[2000]91号第11条)2、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财税[2000]91号第18条)
3、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财税[2000]91号第19条)4、投资者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附送会计报表。(财税[2000]91号第21条)5、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会计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财税[2000]91号第21条)
6、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财税[2000]91号第21条)6、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财税[2000]91号第21条)
(二)纳税地点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方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财税[2000]91号)(以下国税函[2001]84号)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1、应纳税款的具体计算方法为: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计算公式为: (1)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