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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後備指揮部 後備管理報告. 綱目. 壹、前言 貳、歸鄉報到作業 參、現役備役身分轉換 肆、召集種類 伍、收到召集令之處置 陸、教育召集事故處置 柒、儘召二款辦理對象範圍 捌、志願再入營作業. 第 1 頁,共 24 頁. 壹、前言. 後備管理起始於國軍官士兵之依法退伍、停役、解除召集及復員等離營人員之各項管理工作,為銜接現役管理之備役人事工作,換句話說,係以具備後備軍人身分起,即納入後備管理。. 後備軍人管理作業流程. 基資建檔. 離營作業. 歸鄉報到. 編組訓練. 異動管理. 除役除管. 貳、歸鄉報到. 第 5 頁,共 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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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後備指揮部 後備管理報告
綱目 壹、前言 貳、歸鄉報到作業 參、現役備役身分轉換 肆、召集種類 伍、收到召集令之處置 陸、教育召集事故處置 柒、儘召二款辦理對象範圍 捌、志願再入營作業 第1頁,共24頁
後備管理起始於國軍官士兵之依法退伍、停役、解除召集及復員等離營人員之各項管理工作,為銜接現役管理之備役人事工作,換句話說,係以具備後備軍人身分起,即納入後備管理。後備管理起始於國軍官士兵之依法退伍、停役、解除召集及復員等離營人員之各項管理工作,為銜接現役管理之備役人事工作,換句話說,係以具備後備軍人身分起,即納入後備管理。
後備軍人管理作業流程 基資建檔 離營作業 歸鄉報到 編組訓練 異動管理 除役除管
貳、歸鄉報到 第5頁,共24頁
離營回家後,應於15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辦理歸鄉報到手續。應攜帶的物品有:離營回家後,應於15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辦理歸鄉報到手續。應攜帶的物品有: 一、退伍令。 二、軍人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 三、本人及戶長印章。 四、戶口名簿。 五、國民身分證。 如超過規定時限仍未報到,將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一定要記得按時報到,千萬不要拿自己的前途開玩笑 第6頁,共24頁
離營歸鄉 參、現役備役身分轉換
離營歸鄉 退伍不代表除役,你將成為中華民國的後備軍人。即由現役軍人的身分轉變為後備軍人,仍有依法接受召集的義務,直到服役年齡屆滿才可正式除役。 民轉兵(接受徵集入伍服役)現役軍人 兵轉民(退伍歸鄉報到)後備軍人 後備軍人的除役年齡如下: 一、義務役士兵: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志願役士兵:屆滿45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 二、下士、中士、上士:屆滿50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 三、尉官:屆滿50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 四、校官:屆滿58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
離營歸鄉 肆、召集種類
離營歸鄉 召集種類區分五種召集: 一、動員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 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教育召集:現行作法,退伍八年內,以四次為限。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 五、點閱召集:以通訊資檢為主;退伍第1年要員,在不影響戰備任務及兼顧便民之考量,將以「通訊資檢」方式實施專長及基本資料,確保資料新穎,於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區分郵遞、電話、現地訪查等方式實施資料核對。 ※後備軍人於應召期間為現役軍人
離營歸鄉 伍、收到召集令之處置
離營歸鄉 • 動員召集令 • 一、收到動員召集令副本時,須先瞭解分配之動員符號、所屬部隊、戰時職務、報到地點等。外出謀生者應與家人保持密切連絡,並隨時注意大眾傳播媒體下達的動員符號,當收看到大眾媒體刊播的動員令後,首先確認是否屬於該符號的對象,若是,即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召集令副本前往指定地點報到。 • 二、在召集令回條上填寫收到時間,並簽名蓋章,交給送達召集令的管區警員帶回。 • 三、代領的人,除在回條上簽名蓋章外,必須儘快將召集令轉交給當事人,以免延誤召集。 • 四、依召集令指定時間、地點向召集部隊事務所報到。
離營歸鄉 • 教育召集令 • 一、應召員應詳細閱覽召集令內容,並瞭解召集令符號、隸屬部隊、專長、報到起迄時間、召集天數、報到地點等,並按時向指定地點報到。 • 二、應召員外出工作遠離戶籍地者,應與家人保持聯繫外,若接獲召集令,請家屬儘速通知相關召集令內容,並將召集令轉交當事人。 • 三、報到前應準備事宜: • 備妥相關證件:國民身分證、退伍令、私章、教育召集令等。 • 於戶籍地逕向召訓部隊報到;外出工作者,由戶籍地以外地區向召訓部隊報到,應另備工作證明、乘車票據等,以為申報交通費憑證。
離營歸鄉 陸、教育召集事故處置:
離營歸鄉 一、依兵役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後備軍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者,得免除本次之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一)患病不堪行動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三)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四)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 (五)因事赴國外者。 (六)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七)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八)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二、上述人員請於召集前三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隸屬之縣市後備指揮部動員科辦理。
柒、儘召二款辦理對象範圍 第16頁,共24頁
法令依據 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具下列身分: 就讀專科以上學校之學生,經各學校查驗學籍屬實,並具有後備軍人或補充兵身分者。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志願於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訓練期滿結訓 ,具後備軍人或補充兵身分者。 第17頁,共24頁
■申請條件: 學校應於學期學校正式上課日起二個月內,依申請儘後召集之學生戶籍地分別繕造儘後召集申請學生名冊,函送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儘後召集,其有效期限至其預定畢業日止。 經核准儘後召集之學生,延長修業年限者,學校應於當年10月20日前,繕造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名冊,送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繼續辦理儘後召集。 第18,共24頁
捌、志願再入營作業 第19頁,共24頁
一、甄選對象: (一)退伍未逾3年且未曾核定志願入營或經核定後未入營之後備役上士階以下士官。 (二)女性士官退伍時須志願服後備役,且受縣(市)指揮部列管者,始可申請辦理志願入營。 第20頁,共24頁
二、甄選標準: (一)年齡: 1、上尉35歲以下、中尉及少尉軍官30歲以下。 2、士官35歲以下。 (二)體格: 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之體格編號2以上。 (三)考績考核: 離營前最後1年至3年考績須3年為甲等以上,且考績品德分項評鑑甲等以上。 第21頁,共24頁
(四)學、經歷: 須符合各軍種、官科、專長、階級及職務之需要標準外,各階、職務亦須符合下列資格: 1、尉官職務:應完成軍官基礎教育或同等軍官基礎教育。 2、士官長職務:應完成士官長正規班以上教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取得相關專長甲級技術士以上證照。 (2)國內專科學校以上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3)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格。 第22頁,共24頁
3、上士職務:應完成士官高級班教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3、上士職務:應完成士官高級班教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取得相關專長乙級技術士以上證照。 (2)國內專科學校以上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3)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格。 4、中士、下士職務:應完成士官基礎教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國內高級中學以上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高級中學以上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2)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格。 第23頁,共24頁
(五)品德: 須未受徒刑、拘役、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感訓處分、觀察勒戒等裁判之宣告。 (六)智力測驗: 智力測驗成績須達100分(含)以上。 第24頁,共2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