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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港區管理 機關 準備事項. 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之職掌.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九條. 自由港 區管理機關掌理港區內下列事項: 一、自由港區管理運作與安全維護之規劃及執行。 二、自由港區事業與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入區申請之核准及廢止營運相關事項。 三、人員與貨物進出自由港區之核准及門哨管制檢查。 四、外籍商務人士入境許可申請之核轉。 五、自由港區事業外籍人士延長居留申請之核轉。 六、預防走私措施。 七、業務及財務狀況之查核。 八、自由港區事業、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之營運輔導。 九、環境保護工作之推動督導。 十、資訊化發展之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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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之職掌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 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掌理港區內下列事項: 一、自由港區管理運作與安全維護之規劃及執行。 二、自由港區事業與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入區申請之核准及廢止營運相關事項。 三、人員與貨物進出自由港區之核准及門哨管制檢查。 四、外籍商務人士入境許可申請之核轉。 五、自由港區事業外籍人士延長居留申請之核轉。 六、預防走私措施。 七、業務及財務狀況之查核。 八、自由港區事業、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之營運輔導。 九、環境保護工作之推動督導。 十、資訊化發展之督導。 十一、依法令或上級機關交付辦理之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受委任或委託之事項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 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就自由港區內下列事項之管理,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委任或委託: 一、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 二、工商登記證照之核發。 三、工業用電證明之核發。 四、外籍或僑居國外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聘僱之核發。 五、申請稅捐減免所需相關證明之核發。 六、貨品輸出入簽證、原產地證明書及再出口證明之核發。 七、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
配合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之運作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之運作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自由港區內下列事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立分支單位或指派專人,配合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之運作辦理: 一、稅捐稽徵。 二、海關業務。 三、檢疫及檢驗業務。 四、警察業務。 五、金融業務。 六、電力、給水及其他有關公用事業之業務。 七、郵電業務。 八、其他公務機關業務。
原產地CO(CERTIFICATE OF ORIGIN)證明書 用以證明有關出口貨物生產地、製造地的一種證明檔,是在國際貿易行為中證明貨物「原籍」的證書 在特定情況下進口國據此對進口貨物給予不同的關稅待遇
原產地作用 確定產品關稅待遇,提高市場競爭力的重要工具 證明產品內在品質或結匯的依據 進行貿易統計的依據 貨物進口國實行有差別的數量控制,進行貿易管理的工具
原產地類型 • 非優惠原產地證 • 優惠原產地證 • 商檢機構出具的原產地證書 • 檢驗檢疫機構(CIQ)出具的普惠制產地證格式A(GSP FORM A);一般原產地證書(CERTIFICATE OF ORIGIN) • 商會出具的產地證書 • 區域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證
普惠制產地證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或FORM A / GSP FORM A 根據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的一種關稅優惠制度-普遍優惠制,簽發的一種優惠性原產地證 採用的是格式A,證書顏色為黃色 在對外貿易中,可簡稱為FORM A或GSP FORM A 目前普惠制的給惠國有:法國、英國、愛爾蘭、德國、丹麥、義大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芬蘭、瑞典、愛沙尼亞、立陶宛、賽普勒斯、拉脫維亞、波蘭、匈牙利、斯洛文尼亞、捷克、斯洛伐克、馬爾他、瑞士、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俄羅斯、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烏克蘭、土耳其、美國、保加利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