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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四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四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概说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一国统治阶级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什么形式划分国家主权范围内的组成单位及其权限的国家制度,它反映的是一国整体与局部、中央与地方、各组成单位之间的权力的地域分配关系。 国家结构形式与政权组织形式同属于国家形式,二者存在密切联系,但前者侧重解决一国主权空间区域的权限划分问题,着重体现一国国家权力体系的纵向结构;而后者侧重解决一国主权本源意义上的权力主体的职能划分问题,着重体现一国国家权力体系的横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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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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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四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2. 第四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 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概说 •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 (一)概念: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一国统治阶级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什么形式划分国家主权范围内的组成单位及其权限的国家制度,它反映的是一国整体与局部、中央与地方、各组成单位之间的权力的地域分配关系。 • 国家结构形式与政权组织形式同属于国家形式,二者存在密切联系,但前者侧重解决一国主权空间区域的权限划分问题,着重体现一国国家权力体系的纵向结构;而后者侧重解决一国主权本源意义上的权力主体的职能划分问题,着重体现一国国家权力体系的横向结构。

  3. 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它反映的是一国整体和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现 代 国 家 结构 单一制 形式主要有两类: 复合制

  4. (二)分类

  5. 1.单一制(single state) • 1.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的外部表现形式。

  6. 2、联邦制(federal state) • (1)概念: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组成联盟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 (2)标志: • ①联邦和其成员国分别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以及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 ②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既是成员国的公民,又是联邦的公民。 • ③联邦的最高立法机关通常采用两院制,其中一院由联邦成员国选派代表组成。 • ④通过宪法划分平邦与成员国之间的权力,联邦的权力。 • ⑤在对外关系方面,联邦的组成单位一般没有权力。 • ⑥联邦制也是现代最常见的国家结构形式。

  7. ①联邦制(federal state)

  8. ②邦联制

  9. 二、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要素 • 1、历史因素 • 2、民族因素 • 3、经济因素 • 4、地理因素

  10. 第二节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 一、我国采用单一制的原因 • 第一,长期实行单一制的历史传统。 • 第二,民族分布和民族成分状况。 • 1、是各民族在长期的交往过程中,相互学习,人员交错往来。 • 2、是我国各民族的人口数量之间差异较大。 • 第三,融洽的民族关系。

  11. 二、我国实行单一制的优越性 • 第一,有利于国家的独立和统一。 • 第二,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 • 第三,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12. 三、行政区划(The Administrative Division System) • 1、含义: • 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将一国主权范围之内的空间领域(主要指本土、内海和岛屿)划分为大小不同、层级各异的地方行政组成单元,并设立相应地方国家机关的国家制度。

  13. 四、行政区划 • 2、原则: • 一是有利于民族团结,考虑各民族的要求、利益及特点,保证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 • 二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既要照顾地理环境,又要照顾自然资源和经济发展状况,使行政区划与经济区划、国土规则尽可能地协调统一。 • 三是兼顾行政管理效率和地方自主权的实现。 • 四是参照历史状况。

  14. 我国的行政区划 我国的行政区域实行三级基本层次划分的体制;有自治州和市管县的地区,其行政区划层次为四级。 市(区)、县 镇、乡 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 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 镇、乡 直辖市 区、县 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

  15. 我国的行政单元划分 • 我国的行政单元划分为一般行政单元、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三类。 • 1、一般行政单元包括省、直辖市、市、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 • 2、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盟)、自治县(旗); • 3、特别行政区包括香港和澳门。

  16. 我国现有的行政区划 • 我国现有的行政区划大体为三级制。 • 1、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 2、县级(县、自治县、旗、县级市) • 3 、乡镇级(乡、民族乡、镇)。 • 有的省、自治区下设地级市、自治州(盟),州、市又下设自治县、县、县级市、市辖区,自治县、县、县级市、市辖区又下设乡、民族乡、镇,这实际上采用了四级制。至于有些省、自治区下设的行政公署(即专区), • 有些县、自治县下设的区(公所),市辖区下设的街道,等都只是所设置行政单元的派出机构,而非独立的地方行政单元,村委会、居委会不属于地方行政区划的范畴,而只能看作是群众的基层自治单位。

  17. 行政区划的改革

  18.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The Regional Autonomous System of Minority Nationalities) •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内容 • (一)含义: •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 1、内容: • 第一,它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19.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 第三,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发展 •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 •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和法律地位 • 1、含义: •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 • 2、应遵循的原则: • 第一,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和自治地方。

  20. 第二,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第二,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 • 第三,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 • 3、分类: • 第一,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如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等; • 第二,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包括一个或者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 • 第三,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21. 分布特点 汉族 大杂居 小聚居

  22. 宁夏回族 自治区1958 内蒙古自治区194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5 西藏自治区1965 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 我国的五个 省级自治区

  23. 四、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 1、有利于贯彻民主集中制。 • 2、可以依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大小不等的情况,建立不同行政地位的民族自治地方,使少数民族能够充分行使自治权。 • 3、有利于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24. 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The System of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 一、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 构想的产物 • 二、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 • 1、概念 •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25. 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为解决台湾、香港、澳门问题,实现祖国统一,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26. 2、特点 • 第一,“一国两制”(one nation,two systems) • 第二,高度自治; • 第三,当地人管理。

  27. 一、香港问题的由来及其解决 (一)香港问题的由来 鸦片战争中,英国于1841年占领香港岛。 1842年签订的中英《南京条约》中规定:割让香港岛给英国。 1860年的《北京条约》规定:割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 1898年,英国《展拓香港界址专约》强迫租借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地区和附近岛屿(今统称新界),租期为99年。

  28. (二)香港问题的解决 1、长期打算,充分利用阶段 对港的基本立场是:香港是中国的领土,中国不承认强加给中国的三个不平等条约,中国政府主张在适当的时机通过谈判和平解决。 采取的方针是:长期打算,充分利用。 2、决定收回香港主权 3、中英谈判到联合声明的签署 84年12月签署联合声明正式确立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4、过度期 一是经济上不出现大的变动;二是政治上不要另搞一套,平稳过度。为此中英设立了联合联络小组和土地委员会协商有关事宜

  29. 1997年中英香港政权交接仪式

  30. 二、澳门问题的由来及其解决 (一)澳门问题的由来 澳门古称“蠔镜”,包括澳门半岛和凼仔、路环 两个离岛,总面积为23.5平方公里。 1553年,葡萄牙商人入居澳门; 1845年8月,葡萄牙宣布澳门为“自由港”; 1849年,葡萄牙强行占领了澳门半岛; 1851年、1864年分别侵占了凼仔岛和路环岛; 1887年12月,葡萄牙政府强迫清政府签订《中 葡和好通商条约》(又称《中葡北京条约》),承认 了葡萄牙对澳门的管治权。

  31. (二)澳门问题的解决 • 1、72年联合国大会批准香港和澳门从殖民地名单中被删除。 • 2、1979年中葡建交,双方就澳门问题达成谅解,葡承认澳门是中国的领土。 • 3、86年5月双方公布谈判的决定,第二年6月第一轮会谈,87年9月中葡联合声明签署。

  32. 1987年4月,中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在北京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宣布:中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1987年4月,中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在北京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宣布:中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1999年12月20日澳门胜利回归

  33. 四、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 (-)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模式 • (二)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 • (三)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结构

  34. (-)“一国两制”的概念 “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祖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允许台湾、香港、澳门这三个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二)“一国两制”的主要内容 “一国两制”首先是“一国”,这是解决国家的主权和统一问题的前提;其次是“两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范围内,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并存。 “一国两制”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指导方针

  35. (-)中央管理的有关特别行政区的事务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内容 1.行政管理权,凡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均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或处理。 2.立法权,除了有关外交、国防和其它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特别行政区不能自行制定外,其余所有民事的、刑事的、商事的和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都可以制定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 三、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36. 四、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 (一)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 • 1、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 第一,从香港和澳门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出发。 • 第二,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衡、司法独立。 • (1)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关系:①行政长官对立法会有制衡作用。②立法会对行政长官有制衡作用。 • (2)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特别行政区政府对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 第三,适当保留和吸收原有制度的优点和特点。

  37. 2、特别行政区的政权组织 • 第一,行政长官。 • 第二,行政机关。 • 第三,立法机关。 • 第四,司法机关。 • (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 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2、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 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 4、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 (1)将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开列于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并规定除此之外的全国性法律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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