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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曾金龍校長 101 年 10 月 11 日 ( 四 ). 花蓮縣立新城國中 101 學年度兒少保宣導. 兒少保護對象 : 包括無依、家庭重大變故、受暴、受虐、遭受非法侵害、不當對待或有受害之虞者。 兒少保護內涵:宣導防治、通報、調查評估、緊急安置、福利補助申請、資源轉介服務、家庭處遇及重建等保護輔導服務,賴公私部門網絡合作,方能共竟其功。. 兒童及少年保護的定義. 高風險家庭 受虐及家暴問題 性侵害 / 懷孕 性騷擾 情緒問題 非行行為. 兒童及少年保護的範圍. 定義:因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 未獲適當照顧之虞 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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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曾金龍校長 101年10月11日(四) 花蓮縣立新城國中101學年度兒少保宣導
兒少保護對象:包括無依、家庭重大變故、受暴、受虐、遭受非法侵害、不當對待或有受害之虞者。兒少保護對象:包括無依、家庭重大變故、受暴、受虐、遭受非法侵害、不當對待或有受害之虞者。 • 兒少保護內涵:宣導防治、通報、調查評估、緊急安置、福利補助申請、資源轉介服務、家庭處遇及重建等保護輔導服務,賴公私部門網絡合作,方能共竟其功。 兒童及少年保護的定義
高風險家庭 受虐及家暴問題 性侵害/懷孕 性騷擾 情緒問題 非行行為 兒童及少年保護的範圍
定義:因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的家庭。定義:因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的家庭。 高風險家庭
家庭成員關係紛亂或家庭衝突 貧困、單親、隔代教養以致兒少未獲適當照顧 家中成人罹患精神疾病,或具有藥癮、酒癮而未就醫 負擔家計者非自願失業或重複失業 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 家中成員曾有自殺傾向或紀錄 其他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之因素 高風險家庭:評估指標
家庭暴力定義:發生在配偶(包括前夫妻、同居人、男女朋友)、親子、手足、姻親等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虐待行為家庭暴力定義:發生在配偶(包括前夫妻、同居人、男女朋友)、親子、手足、姻親等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虐待行為 兒少虐待的施虐者,有77%是自己的父母親,90%以上是自己的照顧者 家庭暴力與虐待
身體虐待:照顧兒童及少年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體傷害,而導致兒童及少年死亡、外型毀損及身體功能損害或喪失身體虐待:照顧兒童及少年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體傷害,而導致兒童及少年死亡、外型毀損及身體功能損害或喪失 疏忽照顧:指嚴重或長期忽視兒童少年的基本需要,或使其面對極大的危險(如強迫工作) 精神虐待:指危害或損害兒童情緒或智力發展的行為及態度模式(羞辱、驚嚇、孤立或漠視兒童的情緒需要) 家暴與虐待的類型
遺棄:父母或是他們的監護人沒有提供基本生活需求,讓他們的生命遭受威脅遺棄:父母或是他們的監護人沒有提供基本生活需求,讓他們的生命遭受威脅 性侵害:任何人對於兒童或少年進行強制性交或猥褻,或對於未滿16歲之兒童少年進行合意性交或猥褻,都構成性侵害犯罪,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進行通報。 家暴與虐待的類型
身體指標:不明原因的淤傷或傷痕 心理指標:情緒或智能發展遲緩、容易自責、自我概念低落 行為指標:上課不專心、成績退步、自我傷害、欺負同學、逃家或逃學等 家暴與受虐的辨識
學習到用暴力解決衝突 • 即使孩子只是目睹暴力,但其實已成了暴力的受害者 • 自殺行為、反社會行為、成為虐待家暴者的比例增加 • 產生自卑、經常性焦慮、憂鬱等狀況 家暴與受虐的影響
定義: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定義: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1.讓人產生「主觀不舒服」性聯想的故意行為 2.違背被害人意願 3.透過言詞、非言詞或身體接觸的方式 性騷擾
兒童及少年不得從事之行為(兒少福利法§43)兒童及少年不得從事之行為(兒少福利法§43)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 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 色情、猥褻 、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 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 、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 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 行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 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其 他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之場所(兒少福利法§47)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之場所(兒少福利法§47)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業、限制級電子 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其 他
禁止兒童及少年不當工作(兒少福利法§48)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 童及少年充當前 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 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 其 他
兒少福利法§49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其 他
兒少福利法§49 十二、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 十三、應列為限制級物品,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陳列 方式之規定而使兒童及少年得以觀看或取得。 十四、於網際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 兒童或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 十五、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六、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七、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其 他
兒少保護三級預防 最後防線 一一三救援 緊急醫療 兒少保護 次級預防 高風險家庭 初級預防 社福體系 人亡 受虐致死 攜子自殺 家變 離婚、失 業 意外、重大疾 病、入獄服刑等 家破 兒少虐待 家庭暴力
老師能做什麼 若能經由老師對兒童少年保護的了解,強化學生的 自我保護意識,教導正確的預防原則及應變能力, 則可避免傷害的發生,甚至因老師對受虐學生即時 的處理、協助,讓他們擺脫暴力、身心恐懼的夢魘。
學生不論是無意間透露或是直接告知老師他/她有學生不論是無意間透露或是直接告知老師他/她有 需要公權力介入保護的情況時,應立即安排可保護 個人隱私的空間深入瞭解。由於兒童、少年判斷事 件本質的是與非、嚴重性、影響程度的能力相對不 足,且加害者可能是熟悉的家人,因此在敘述或面 對老師的詢問時,學生的心情可能是忐忑不安、充 滿焦慮與擔心。 當學生告訴老師他/她受到家暴/性侵害/被疏忽等對待時,老師該如何處理?
老師與學生會談瞭解時,可以向學生討論他/她想保密的原因,是擔心政府無法協助?擔心和家人分開?或其他的擔憂。老師與學生會談瞭解時,可以向學生討論他/她想保密的原因,是擔心政府無法協助?擔心和家人分開?或其他的擔憂。 當老師瞭解緣由後,可以再跟學生進一步解釋法令的規定、可能的處理流程,討論可以因應的方法等。若討論後學生依舊強烈表達希望保密的意願時,老師應同理學生的心情,或許他/她還沒有準備好,並尊重學生的想法,但告訴他/她,您會隨時留意、關心,如果發生急迫的情況時,您仍會作適當的處理。 當學生希望保密時,老師可以如何處理?
老師如何蒐集資訊? 為了蒐集更多具體的資訊,提升兒童少年陳述的可信度,提高 通報表填寫的完整度,老師可以採用的方式為: 1.需在可以保護隱私的空間進行詢問,避免讓兒少感到不自在或害怕。 2.使用簡短、單純、一般性的問句,如「小明,你身上怎麼會有傷痕?是誰打你的?」,以減少兒少誤解語意的情況發生。 3.若詢問的問題是關於兒少的被害事件,問題內容若能比較符合他們的知識與經驗,有助於提升陳述的正確性。 4.面對猶豫不決的兒少時,除了盡量給予安全感外,千萬不要有施加壓力情形,如果學生顯得支支吾吾、面透難色,建議可以先讓學生離開,老師再與家長聯絡,有助於瞭解事件的樣貌。
身為責任通報人,法律賦予教師的角色是「通報」,因此只要發現疑似家庭暴力、性侵害、需國家保護的學生,且符法條或相關規定之指標,就應通報,交由社政單位判斷是否開案或轉介相關單位協助。身為責任通報人,法律賦予教師的角色是「通報」,因此只要發現疑似家庭暴力、性侵害、需國家保護的學生,且符法條或相關規定之指標,就應通報,交由社政單位判斷是否開案或轉介相關單位協助。 要不要通報?
面對家長的情緒,老師、校方除避免以言語、態度激面對家長的情緒,老師、校方除避免以言語、態度激 化外,應以堅定的態度、語氣委婉的方式明確告知家 庭暴力、疏忽、虐待等行為是法律明定禁止的,並表 明通報的立場與責任。除了讓家長知道法律的規定, 也可以使其瞭解政府可以協助解決家庭所遭遇的困境, 讓家長不會片面的認為校方與公部門的行為是不友善 的。 家長懷疑學校通報,到學校理論時,應該如何處理?
通報後,如經主管機關判斷需開案處理時,會有主責通報後,如經主管機關判斷需開案處理時,會有主責 社會工作者進行相關處遇、資源聯繫等事宜。若學校、 老師欲瞭解該名兒童、少年的情形,可打電話至主管 機關,表明身份,由主責社會工作者說明。惟因屬於 保護性案件,有時社會工作者會基於保密立場,不方 便透露細節,如安置地點,也需老師的體諒與包含。 學校通報後,如何知悉或掌握個案後續處遇情形?如社政單位介入協助後,是否有相關聯繫管道可定期瞭解個案最新狀況?
此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9條規定,若兒童、少年此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9條規定,若兒童、少年 已經安置,安置期間,兒童及少年之父母、原監護人、 親友、師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依其指示時間、地點 及方式,探視兒童及少年。不遵守指示者,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之。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時, 應尊重兒童及少年之意願。 學校通報後,如何知悉或掌握個案後續處遇情形?如社政單位介入協助後,是否有相關聯繫管道可定期瞭解個案最新狀況?
老師在處理學生的兒少保護案件中,可扮演: 1.傾聽者:同理學生的感受,有耐心地聽學生敘述,釐清心中的疑問、安撫不安的情緒。 2.通報者:蒐集相關資訊,通報主管機關。 3.協助者:在公權力介入處遇階段,老師可以協助安排主管機關訪視、提供相關背景資料等。 4.支持者:通報後的處理流程,對學生而言應該是陌生的,老師除了事前的解釋、安撫外,在處理過程中也可以扮演支持的角色,如時常與學生聊天,抒發他/她的想法等。如果學生的情緒較不穩定,亦可以請輔導處協助,安排心理諮商等課程。 老師在兒少保護案件中,扮演角色為何?
依法,教育人員為責任通報者,因此,若無正當理由不依法,教育人員為責任通報者,因此,若無正當理由不 通報使得兒童、少年陷於危險者,將面臨以下裁罰: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違反第34條第1項 無正當理由者,依法應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第1項:違反第50條第1項 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6條:違反第9條第1項 之規定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如果沒有通報,會受到何種處罰?
老師和學生相處時間長,所建立的師生情感及對學生的了解,使得教師容易觀察出學生受虐或異常的舉止,同時也是學生願意吐露隱情的對象。老師和學生相處時間長,所建立的師生情感及對學生的了解,使得教師容易觀察出學生受虐或異常的舉止,同時也是學生願意吐露隱情的對象。 若老師懷疑學生有被虐待情事時,可依下面的處置作完善的處理。 老師能做什麼
ㄧ、獲知後立即處理 (1)保持冷靜:盡量不要讓學生感受到你的憤怒、 震驚和驚慌失措。 (2)安撫當事人情緒,了解暴力事件發生經過前後, 須先予慰藉,使情緒恢復穩定避免再給予刺激。 (3)鼓勵學生說出問題:循序漸進地問學生一些事, 並且讓學生知道你站在他這一邊支持。 老師能做什麼
二、立即通報【注意保密原則,避免二度傷害!】二、立即通報【注意保密原則,避免二度傷害!】 1.廿四小時全國婦幼保護保護專線:113 2.關懷e起來通報網: https://ecare.moi.gov.tw 三、堅守行政保密原則。 四、配合協助社會工作人員進行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時提供相關資料。 老師能做什麼
每52分鐘,就有一名孩子身心受創! • 每8天,就有一名不幸的孩子失去生命! • 因為您的通報,「今天」就有27名孩子可以 • 得到及時的保護,讓他/她平安地長大。